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潍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
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初次鉴定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6〕37号)的要求,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表、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执和当事人、相关单位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诊治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和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委托鉴定的委托书等,均应归档。
四、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凭据支付。
五、自2009年1月起,中央驻鲁企业(含省煤炭系统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采取单位申报、集中体检、集体评审的办法进行。
单位申报的时间为每双月的最后一周,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集中体检的时间和地点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被鉴定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集中体检。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制度规定;(二)组织制定市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验收并公布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指导、监督全省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省级题库、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工作;(五)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人员资格条件、遴选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制度,负责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六)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分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规定;(二)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三)负责本地区除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四)其他有关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鲁安监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鲁安监发[2009]133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33号)各市安监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于2009年6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安监局2004年11月2日印发的《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颁发范围、对象及相关概念(一)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之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二)颁发范围和对象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向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向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知
各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国资委拟于近期召开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主要是总结去年以来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学习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交流经验,分析形势,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请各单位认真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形成书面交流材料(字数在4000字以内)于9月8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国锋、孔学锋。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结束——。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9月13日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以严格精准、创新完善、提质增效为着力点,健全执法体系,强化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加快建立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守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安全生产执法责任。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应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力量,可探索将行政处罚权依法授权或依法委托能够有效承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单位推荐表
单位推荐表
我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省市,单位类型。
(填写选项1.中央驻鲁企业;2.省管企业;3市管县管企业;4其他)
我单位现推荐姓名,证件号码
职位申请(行业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并保证其本人身体健康情况无妨碍从事相应安全管理工作,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和承诺事项以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欺骗、隐瞒等行为,造成的后果、责任全部由本人和单位承担。
工作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并按指纹):
年月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鲁安监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4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为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鲁政办发[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一)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涉及到地区及行业间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难度较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不准自行扩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不准随意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准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各地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挤占挪用的保险基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
劳动、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为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统筹项目省级统筹支付项目包括,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享受的离退休金和各项补助、补贴。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省计发办法执行。
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例文(4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例文是指企业或组织通过约谈的形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约谈和考核,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升。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的内容:1. 约谈目的和原则:明确约谈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约谈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公正评价、激励正面、整改负面。
2. 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包括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人员。
3. 约谈程序:约谈应由企业或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安排。
约谈前需提前通知被约谈人并约定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
4.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包括对被约谈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进行全面和细致的了解和评估,以及对其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建议。
5. 约谈记录:约谈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应真实、客观、全面,包括双方的发言、约谈结果和决定等。
约谈记录应由约谈小组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6. 约谈结果和整改:约谈结果应根据约谈内容和约谈人员的具体情况,明确问题、责任和整改措施,并约定整改时限。
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严重失职行为的,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7. 监督和评估: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在约谈后按照整改要求和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约谈的回顾和总结,不断改进和提升工作水平。
以上是一个示例,具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时,可以根据不同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例文(2)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例(5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第二章约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三章约谈责任1. 公司领导层需负责组织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确保各级责任落到实处。
2. 部门负责人需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约谈。
3. 直接领导需负责对所辖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约谈。
第四章约谈程序1. 约谈前准备:(1) 约谈方需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作记录等。
(2) 约谈方需了解被约谈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并对其安全责任进行评估。
2. 约谈方式:(1) 面对面约谈:约谈方与被约谈员工直接进行面对面沟通,了解其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提出问题并进行解答和指导。
(2) 电话约谈:约谈方通过电话与被约谈员工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其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提出问题并进行解答和指导。
3. 约谈记录:(1) 约谈方需做好约谈记录,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内容等,并将记录存档备查。
(2) 被约谈员工需签字确认约谈记录的准确性。
第五章约谈结果1. 全面检查:约谈方需全面检查被约谈员工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工作记录、安全行为、安全设施使用等。
2. 评估分析:约谈方对被约谈员工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行为。
3. 处理措施:根据评估分析结果,约谈方需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培训教育、安全奖惩等。
4. 落实跟踪:约谈方需对处置结果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整改到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定期对约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约谈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落地。
2. 被约谈员工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诉,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估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自通过后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须经公司领导层审核批准。
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潍坊)
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试卷考试时间:120分钟工作单位 厂部 科室 姓名 身份证号一、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公布实施的A.2002年B.2003年 C.2004年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2B.1C.83、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A.安全第一,以人为本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C.安全第一,重在预防4、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管理负责人C.安全管理人员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15B.20C.306、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
A.报告安监部门B.报告单位主管部门C.采取措施,予以消除7、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
A.上部B.中部C.根部8、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负责。
A.工程技术人员B.委托单位C.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9、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B.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宣传标语B.安全宣教挂图C.安全警示标志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1、安全生产检查类型包括()等。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热烈祝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在烟台疗养院开班
热烈祝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在
烟台疗养院开班
佚名
【期刊名称】《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7(0)4
【摘要】2007年8月8日,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在烟台疗养院开班。
这是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高级人才培训中心党校今年6月获国家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以来第一次与省安监局合作办班。
【总页数】1页(P1-1)
【关键词】烟台疗养院;生产管理人员;胜利石油管理局;人才培训中心;中国石化;副总经济师;党委常委;刘建国;副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5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央驻豫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J], ;
2.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3号 [J], ;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J],
5.受省春运办委托,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与省交通运输协会联合举办——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培训班开班 [J], 何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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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鲁安监函字[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9〕113号)各市安监局,各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
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按照《办法》要求,将《办法》列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同时,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完善预案体系建设根据《办法》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全面掌握分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有重点、分步骤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要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在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完整版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鲁劳鉴发[2004]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中央驻鲁企业:现将《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三)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四)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库,并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五)领导和监督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六)组织交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验。
定期通报劳鉴工作情况;(七)负责劳鉴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管理考核;(八)研究和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下列职责:(一)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二)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授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三)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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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考试试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
工作单位 厂部 科室 姓名 身份证号
一、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 )公布实施的
A.2002年
B.2003年
C.2004年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2
B.1
C.8
3、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
A.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安全第一,重在预防
4、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管理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15
B.20
C.30
6、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立即()。
A.报告安监部门
B.报告单位主管部门
C.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7、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 )。
A. 上部
B. 中部
C. 根部
8、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负责。
A. 工程技术人员
B. 委托单位
C. 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9、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 ) 。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B.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教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3分,共15分)
1、安全生产检查类型包括()等。
A.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B.专业(项)安全检查
C.安全生产检查表
D.综合性安全检查
2、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属于从业人员的权利。
A. 知情权
B. 建议权
C. 拒绝权
D. 紧急避险权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A. 登记建档
B. 定期检测评估
C. 监控
D. 制定应急预案
4、下列哪些属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
A.事故的通报 B. 事故现场处理
C.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D. 事故原因的分析
5、应急救援行动应当坚持( )优先的原则。
A. 防止或减少损失优先
B. 防止事故扩展优先
C. 保护环境优先
D. 员工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
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 )
2、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企业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上报至有关部门。
( )
4、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对人身和健康造成伤害,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 )
5、人身伤亡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工伤事故三个用语是同一个概念,都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
( )
6、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之,不得隐瞒和欺骗。
( )
7、企业安全检查是消除不安全、不卫生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 )
8、安全标志的作用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在关键部位设立安全标志可以用来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 )
9、 根据“三同时”安全审查验收的要求,应该对所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审查。
( )
10、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四、简答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怎样处理?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五、论述题(共1题,每题15分,共15分)
请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理解。
答案:
单选题:
1、A
2、B
3、B
4、A
5、 A
6、C
7、C
8、B
9、C 10 、C
1、,abd
2、ABCD
3、 ABCD
4、bc BCD
1.× 2.(√) 3 ,(×) 4,√ 5,× 7 √ 8.(×) 9 (× 10. (√
四简答题
1 答:(1)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答:《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论述题答案:
结合实际情况回答:
就是对安全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管理、检索和传输,必要时能向有关安全人员提供有用信息的系统。
这个定义概括了安全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1)安全数据的采集(2)安全数据的处理(3)安全数据的存储(4)安全数据的管理(5)安全数据的检索(6)安全数据的传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