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监管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保监发[2013]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27【实施日期】2013.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撑和服务作用,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保险支持,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推动保险业在现代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防损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保险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创新产品服务,支持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不断提高保险产品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保险支持力度。
根据科技型、文化创意型、服务型和小微型等企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
充分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紧紧围绕城镇化和服务民生的国家战略,重点支持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绿色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和产业的发展。
支持专业型、创新型保险公司发展,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为专业的保险服务。
二、整合保险资源,构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认真分析研究小微企业特色化的风险需求,积极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产品。
探索创新展业、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
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创新,实现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6•【文号】银保监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1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更好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建设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要求,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把金融资源更高效地配置到人民城市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协调发展。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为引领,以西部、东北、中部、东部板块为基础,促进区域间融合互动、融通互补,助力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二)顺应发展规律,坚持因城施策。
认识、尊重、兼顾不同城市的区域特征、人口发展、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功能定位、文化特色等,参考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和人口变动趋势,采取差异化举措,科学选择支持重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联动、特色化发展。
(三)坚持服务人民,促进绿色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7]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05【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号)北京、天津、河北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现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试点期限两年。
二、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河北省设立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并申请经营许可的,保险监管部门给予鼓励支持,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
三、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的业务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四、北京、天津和河北保监局(以下简称试点保监局)应充分认识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试点的重要性,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要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当地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安全运行。
同时,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六、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试点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以及关于试点的相关建议。
中国保监会2017年1月5日(请试点保监局代转至辖区内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区域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4]2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现将《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服务新型城镇化是保险业的历史使命和重要的战略机遇。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内涵,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各保监局要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衔接,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制定实施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1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贡献保险业应有之力。
中国保监会2014年3月25日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要求,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一)积极开展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
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保监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金融业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保险监管、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防范行业风险的任务和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牢牢把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脱贫攻坚战略两大主线,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金融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并未减少,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仍然不够牢固,一些困难和矛盾在金融领域会继续有所反映。
保险业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面临多重因素共振、多种风险交织的复杂局面。
近一时期,在利率环境复杂、资产配置难度大的背景下,少数保险公司发展模式激进,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部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股东虚假注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保持充足,但个体分化明显,偿付能力下降和处于关注区域的公司数量有所增加,局部风险增大,风险点增多;一些保险机构盲目跨领域跨市场并购,个别保险资管产品多层嵌套,极易产生风险交叉传递。
当前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既有部分保险机构急功近利、贪快求全等因素,也暴露出保险业改革探索经验不足,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对风险的本质和演变的警惕性还不够高,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还不够严密,监管机制的统筹协调尚待进一步完善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4•【文号】保监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支持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向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符合规定的PPP项目。
二、投资计划投资的PPP项目,除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PPP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或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二)承担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责任的主要社会资本方为行业龙头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
(三)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方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所处区域金融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水平较低。
(四)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预期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社会效益良好。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16【实施日期】2011.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决策部署,现就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风险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
保险业历来重视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利用保险机制优势分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实践表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需要,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创新政府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目前,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深度不足、覆盖面不广,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等问题。
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改进产品服务,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努力满足社会风险管理需求,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正确方向,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
则 ,完 善 押 品 管 理 的 组 织 架 构 , 加 强 算 的 科 学 性 ;调 整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风 险 债 结 合 等创 新 方 式 ,满 足 P P P 项 目公 司 押 品 分 类 、 押 品 估 值 、 抵 质 押 率 设 定 资 本 准 备 计 提 范 围 与 计 提 标 准 ,提 升 的 融 资 需 求 。 完 善 监 管 标 准 , 取 消 对 等 重 点 环 节 的 风 险 管 理 ,规 范 押 品 调 风 险 覆 盖 全 面 性 ;进 一 步 强 化 对 期 货 作 为特 殊 目 的 载 体 的 PPP 项 目公 司 的 查评 估 、抵 质押 设立 、存 续期 管理 、 公 司 的 监 管 要 求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 期 主 体 资 质 、信 用 增 级 等 方 面 的 硬 性 要
主要 作 了以下 制度 安排 :明确 了 《 办 保 险支持 体 系 ,大 力 发展 出 口信 用保 共 1 4 章8 2 条 ,在 ( ( 公司 法) ) 、 关 于 规
法 的 立 法 目的 和 适 用 范 围 。 明 确 了 险 和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 对 风 险 可 控 的 项 范 保 险 公 司 章 程 的 意 见 》 的 基 础 上 ,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证 券 发 行 、 证 券 转 让 目应 保 尽 保 , 推 动 国 家 重 大 项 目加 快 以 公 众 公 司 为 标 准 , 以 风 险 监 管 为 视 一 带一 路 ”贸易 畅通 。 的条 件和 程序 ,建 立 了合格 投 资者标 落 地 ,服 务 “ 角 ,重 点 针 对 公 司 治 理 运 作 中 的 主 要
中国保监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0•【文号】保监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意见保监发〔2015〕65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天津保监局,天津市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坚持改革统领,创新驱动,加快推动天津保险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围绕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通过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经济转型提质增效,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改善民计民生,努力建设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区域辐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二、创新保险体制机制,服务国际一流自贸试验区建设依托天津海港、空港区位特点和优势,创新航运保险业务和模式,服务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建设。
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和保险经纪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加快设立航运保险协会。
依托航空产业基地优势,大力开展飞机保险、航空运输保险等。
结合自贸试验区特色,积极发展物流保险、平行进口汽车保险、跨境电子商务保险、海上工程保险等业务。
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保险,引导租赁企业与保险机构加强合作,多渠道拓宽融资渠道来源。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保监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38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主动应对经济全球化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全方位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是顺利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助力。
“一带一路”战略辐射区域涉及国别众多,人口数量庞大,地缘政治、经济关系复杂多变,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将面临较多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和违约风险。
保险业作为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自身特点决定了行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天然优势,能够为“一带一路”跨境合作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与服务,减轻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后顾之忧,为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是建设保险强国的必由之路。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必将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一带一路”建设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战略机遇,是保险业全面融入国家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利契机,对于提升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能力和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3•【文号】保监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监发〔2016〕74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保险业从保险大国迈向保险强国的关键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我们编制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明确了今后五年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举措,是全行业的行动纲领。
各保监局要结合《纲要》精神和当地保险市场实际,提出落实《纲要》的具体措施,做好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机衔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与协调,组织做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推动各会员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纲要》。
各保险机构要根据《纲要》要求,紧密联系本公司实际,按照《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认真编制和落实本公司发展规划。
中国保监会2016年8月23日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编制,主要明确“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我国保险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行业改革创新的行动纲领,是保险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保监发〔2015〕123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23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推动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社会责任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正确认识社会责任的意义和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性,体现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方面。
保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提升和改善行业声誉和形象,推动现代保险业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企业在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市场行为中,要承担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义务,最大限度地追求对全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
(二)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和目标。
注重在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贯彻社会责任理念,通过经济、法律、道德等方面的行为和措施,有效管理企业经营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互动,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持力度,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
(三)突出保险行业特点履行社会责任。
注重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服务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发展。
围绕人民群众健康、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险需求,参与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经济补偿机制,在灾害救助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二、提升经营管理绩效,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共赢(四)在经营管理中体现社会责任。
改善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投入产出水平,持续为股东、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增强保险行业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
以来国家对保险业的支持政策
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新《保险法》颁布后将为保险业的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2015年7月3日
《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
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工程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科技等战略性新型产业。
2006年6月
国家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的承诺
2006年6月15日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0087月10日
保监会
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范运用风险经管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
2010年10月28日
通过《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1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等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的主体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公务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可以退休严控官员退休年龄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推动保险行业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与我省经济社会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体系,努力由保险大省向保险强省转变。
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服务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建设(一)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支持保险行业为我省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地铁等重点交通项目提供从建设期到运营期的一揽子风险保障。
大力发展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降低施工风险和灾害损失,保证项目工程进度。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和机动车辆保险电子保单机制建设,健全以交强险为基础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机制。
推进交通管理与保险行业信息互联互通。
协同北京、天津统一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标准。
探索建立京津冀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对异地出险的案件,由出险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为查勘、理赔,进一步方便保险消费者。
推动京津冀交通事故“快处易赔”工作,改进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时效,保障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顺畅。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为国家级物流枢纽建设提供保障。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省国际性和区域性空港、临港、仓储中转等物流园区建设。
以服务北京新机场、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以及秦皇岛、唐山、黄骅三大港口为重点,大力发展货运保险、航运保险、仓储保险等综合物流保险和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运输工具保险。
积极为我省承接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
京津冀协同发展出台的政策
京津冀协同发展出台的政策202X年京津冀协同发展出台的政策1、《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3、《沿海地区发展规划》4、《京津冀商贸物流发展规划》5、《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率先突破的实施方案》6、《京津冀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7、《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8、《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9、《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10、《开发性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合作备忘录》11、《京津冀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与应急联动工作方案》1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2X年重点工作》13、《关于建立京津冀政协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14、《京津冀城际铁路*规划》15、《津冀沿海港口协同发展规划研究》16、《北京、天津、石家庄市市域(郊)铁路*规划》17、《北京、天津铁路枢纽总图规划》18、《北京(曹妃甸)现代产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19、《京津冀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实施方案》20、《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21、《京津冀农业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共建协议书》22、《中关村示范区服务京津冀区域创新合作行动计划(202X-202X)》2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案》24、《京津冀开发区发展报告(202X-202X)》25、《京津冀造血干细胞事业创新发展合作联盟框架议》26、《关于推进京津冀民航协同发展的意见》27、《环首都旅游产业规划》28、《京津冀自助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9、《京津冀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协同建设联合行动计划》 30、《京津冀北地区城乡发展规划》31、《京津冀体育协同发展议定书》32、《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3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202X-202X年)》34、《京津冀文创园区协同发展备忘录》。
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功能作用 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
作者: 盛和泰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物刊名: 清华金融评论
页码: 86-88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摘要:<正>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意义重大和深远的国家战略。
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则保险业亟须破解的新课题。
本文阐述了保险服务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途径和方式,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利于提升首都核心功能,优化京津冀地区的生产力布局和空间结构,培育环渤海区域增长新动力和新的增长极,是一项意义重大和深远的国家战略。
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工具与社会管理机制,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主动参与并积极融入,在把握战略机。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4•【文号】保监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7〕49号机关各部门,北京保监局、天津保监局、河北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控增量、疏存量的要求,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保险业服务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政策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引导保险法人机构落户天津、河北。
根据京津冀三地产业分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保险法人机构落户天津、河北,缓解北京地区法人机构设置压力。
二、有序布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河北等地设立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三、鼓励保险公司合理布局分支机构。
根据《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有序推进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工作,鼓励未在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优先在河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
四、引导保险公司疏解转移在京下属服务机构。
鼓励保险公司将在京的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电销职场、电话销售中心等资源消耗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下属服务机构外迁。
禁止保险公司在京新设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电销职场、电话销售中心等下属服务机构。
五、鼓励保险公司在京外地区设立服务机构。
支持保险公司在京外地区设立IT、审计等共享服务子公司以及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下属服务机构。
六、鼓励保险公司在京外地区布局保险关联产业。
支持保险机构在天津、河北统筹布局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产业。
北京保监局、天津保监局、河北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
北京保监局、天津保监局、河北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关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保监发[2017]7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17
【实施日期】201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保监局、天津保监局、河北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区域
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7〕70号)
京津冀辖内各相关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0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1号,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备案试点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
>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号,以下简称《专业代理备案试点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94号,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备案试点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京津冀保险服务一体化建设,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结合三地保险市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保险公司、北京保监局、天津保监局、河北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现就推动保险业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重点突破,坚持需求导向,抓住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带来的战略机遇,发挥保险功能作用,着力做好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以及产业升级转移的保险配套服务,着力探索区域保险市场协同发展的路径,更加注重优化发展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更加注重特色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
将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相结合,推动行业与政府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
通过简政放权,着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保险主体活力,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保险业的现实需求。
坚持改革推动、创新驱动。
落实三地金融市场一体化改革要求,打破区域保险市场隐形壁垒,深入探索保险跨区经营,通过竞争效应和带动效应,缩小区域保险业发展差距,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在京津冀地区开展新型保险业态、组织形式、新型业务以及对内对外开放等创新试点,释放发展潜力,形成北方创新高地,发挥示范效应。
坚持统筹推进、差异化发展。
统筹好京津冀三地保险市场协同发展与全国保险市场整体推进的关系,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开展跨区域监管创新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推广到全国市场。
推进三地保险市场协同发展进程中,允许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参与区域创新示范区建设,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形成各自比较优势,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相匹配。
三、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一)支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
根据三地产业分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机构批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引导保险法人机构落户天津、河北。
鼓励保险公司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
支持河北建设保险后援基地,集聚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将现有在京的资源消耗型和劳动力密集型后台服务机构迁移至河北。
鼓励保险机构在河北、天津统筹布局养老、医疗产业,引导向京外疏解养老需求和就医压力。
(二)支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为京津冀地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津冀港口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全力服务京津冀区域便捷高效、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推动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支持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京津冀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丰富增信措施和交易结构,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加快建立三地一体化的机动车保险电子保单机制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统一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标准,促进道路畅通和安全出行。
(三)支持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三省市产业发展定位,为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提供资金支持和配套保险服务。
搭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通过项目洽谈会、项目库等形式,加强政府部门与投融资主体间
对接沟通。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医疗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服务京津冀产业转型升级。
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为天津滨海、河北曹妃甸、黄骅等新型园区建设助力。
不断提高配套保险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大对京津冀产业升级转移的保险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转移过程中的特殊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治安保险等个性化的保险产品服务,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化解京津冀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潜在风险,减轻政府和企业负担。
创新发展科技保险,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等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服务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航运保险,服务京津冀产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支持京津冀发展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更好服务京津都市现代农业和河北高产高效生态农业发展。
来源:/fg/detail2011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