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9页精选文档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1月1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人身伤亡或疾病;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触碰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海商法第三章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必考)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共有以下5项:P443 ⒈ 及时提货的义务
及时提货;申请检验;货损货差证明;延长索赔时效。
⒉ 合理施救的义务
合理施救;与委付无关。
⒊ 维护保险单效力的义务
航程变更或保单内容变更,应通知并缴费。
⒋ 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 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向责任方追偿的函电等。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11种,已包括在一切险中。 其条款内容简单清晰,只规定责任范围。 ⒈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
“偷”与“窃” 不同。 偷窃与抢劫不同。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向责任方追偿)。
⒉ 淡水雨淋险(FWRD)
水渍险的扩展。 直接损失。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外包装应有淡水雨淋痕迹。
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8项内容:P441
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 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⑵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⑶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 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⑷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⑸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⑹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⑺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⑻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条款
信用证条款1、“This credit wi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after the applicant receives the requested import license released by the ministerial authorities.”2、“We shall pay the relevant proceed on the due date on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 and accepted by the applicant.”3、“The Quality Certificat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should be issued prior to shipment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signature of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L/C issuing bank.”4、“1/3 set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ust be mailede directly to applicant right after shipment.”支付条款1、Payment: The buyer shall remit 30% of the contract value in advance by T/T (or M/T or D/D) to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Dec. 20,2001.2、Payment: The down payment up to 30% of the total contract amount will be remitted to the seller prior to Nov. 3,2003. The balance will be paid by T/T within 2 weeks after the goods arrival at HONGKONG.3、Payment: The buter shall pay against a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on tne buyer at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4、Payment: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 on the buyer at 30 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shall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5、The buyer shall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r of the seller, to be available by a draft at sight and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shipment. The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20days before shipment.不可抗力条款1、概括规定If the fulfillment of the contract is prevented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and furnish the sufficient certificat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2、具体规定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delayed by reason of war, flood, fire, earthquake, heavy snow and storm, the Seller can delay to fulfill, or revoke part or the whole contract.3、综合规定If the fulfillment of the contract is prevented by reason of war or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 which exists for three months after the expiring the contract, the non-shipment of this contract is considered to be void, for which neither the Seller nor the Buyer shall be liable.保险条款:1、以EXW、FAS、FOB、FCA、CFR、CPT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定为: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2、以DAF、DEQ、DES、DDU、DDP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定为: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3、以CIF、CIP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定为: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s per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Jan. 1, 1981.案例:合同中计价货币选择不当而受损2002年10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日本一家贸易公司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章 海上船舶保险
★注意:如果保险双方当事人对船舶的 保险价值未做约定时,根据我国《海商 法》的规定,船舶的保险价值应是保险 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 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 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 和
2.船舶的保险金额 船舶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标的 本身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船舶保 险金额根据船舶保险价值确定,不能超 过船舶保险价值,但可以低于船舶保险 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 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
第一节 船舶保险概述
船舶保险的概念 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 船舶保险承保业务手续
一、船舶保险的概念
1.含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船 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 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 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 属具。
三、船舶保险的主要特征
1.主要承保海上风险 2.承担风险相对集中 3.船舶保险承保范围广泛 4.船舶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 而转让
2.船舶保险的分类 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 船舶、费用、修船、停泊、建造险; 国际航行船舶保险和国内沿海内河船舶 保险 全损险和一切险及附加险
二、船舶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船舶的保险价值 船舶的保险价值是指船舶保险合同双方 当事人即船舶所有人和保险人约定的船 舶价值。 我国《海商法》也规定,保险标的的保 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约定 的船舶价值订立在船舶保险合同中,构 成船舶的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十、索赔和赔偿
1.索赔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全损的构成
实际全损:灭失 ❖解体 丧失所有权 失踪2个月 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部分损失
以新换旧不扣减 ❖正常保养不赔偿 船坞费用要区分
4.文件费不补偿,除非保险人同意。 5.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6.姊妹船碰撞或救助,视为第三方予以负责。
n 2.航次保险
以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责任起讫规定如下: (1)空船:起锚、解缆——抛锚、系缆 (2)载货船:开始装货——卸货完毕,抵港3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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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六、保险终止
n PICC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1.履约终止——全损赔付 2.变更终止 船级 ❖船舶管理 3.违约终止——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 “续保”有效。
❖移船期间
试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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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第四节 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17.代理人佣金条款——不负责赔偿 18.未修理损害条款——合理的贬值 19.推定全损条款——拯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20.运费弃权条款——保险人放弃对运费的权利 21.营运费用保证条款——不超过保险价值的25% 22.停泊和解约的退费条款——30天为一期 23.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24.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25.恶意行为除外责任条款 26.核武器除外责任条款
承保船舶损失,不保污染责任。
8. 3/4碰撞责任条款 中、英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的区别?
承保范围 ❖承保比例 责任限额 免赔额
PICC1986 碰撞+触碰
4/4 保险金额
不扣
ITC1983 两船碰撞
3/4 保险价值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6.07.25【实施日期】1996.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海商法中船舶定期保险合同研究
海商法中船舶定期保险合同研究作者:高秋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海上保险合同可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前者承保的是一段时间,后者承保的是一个航程。
本文结合英美船舶定期保险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船舶定期保险合同“期限”的概念、航行条款、延续条款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
关键词定期保险期限航行条款延续条款作者简介:高秋颖,天津海运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海事海商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06-02海上保险合同可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保险标的的承保期间是一段确定的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保险标的的承保期间是“在和从”(at and from)或“从”(from)某一地点到另一地点的,称为航次保险。
一、期限的概念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定期保险是指合同对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
这就要求在保险单上应有明确的保险开始和保险终止的日期,如有必要,还应规定保险开始和终止的具体时间。
未做规定的,通常理解为从保险开始当天的零时开始,到保险终止日的24时为止。
例如,保险期限为2月10日至12月10日,即可理解为从2月10日零时开始到12月10日24时为止。
在有具体时间规定的情况下,应订明使用的是格林威治时间,还是订立合同地的当地时间。
在英国,如合同没有约定,则应根据《1972年夏季时间法》,适用格林威治时间。
定期保险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通常为12个月,但法律对此没有任何限制。
定期保险合同中订有展期条款或解约条款的,仍应视为定期保险。
具有确定期间的保单如果订有航行区域的规定,即保单规定船舶只能在某一航区内来回航行,这样的保单仍然是定期保单。
例如,在Wilson v. Boag案件中,保单期限为4个月,但另一条款规定,保险船舶“在50海里的半径范围内”航行,本保险有效。
在保险的有效期内,船舶在一次航程中,在超出了50海里范围的地方发生了故障,结果产生了救助费用。
对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与定期保险限制条件条款中“污染危险”条款的理解
船舶管理人的任何两人或两人 以上 的复数组合 ,即这—组合在 防止或减轻此种污染危险或威胁方 面有共 同的未恪尽职责的行
为。
a to t h sn teutdfo wa t f u ig n b heas rd u ry a o s l r m n o d edl e c yt sue , h i r e i e
。蒋莉莉 ( 大连海事 大学,辽宁 大连 162 106)
[ 关键词 】 予;污染危险 ;保险条款 授
【 摘
要】 对协会船舶 定期保险条款和协会船舶定期保 险限制条件条款的 “ 污染危险”条款进行 了 分析 ,在此基础 上,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缩号 】0 67 2 (0 20 .0 40 10 -7 820 )20 3 .2 另外 ,“ y n a ”在英汉词典 中的解释有 “ 任何的” ( 、“ 三个
[ 中圈分 类号】 9 61 D 9 .9
协会船舶 定期保 险条款第 7条 “ 污染 危险 ”( o u o P nfn i
H zr aa d)条款的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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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6卷 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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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与定期保险限制条件条款中 “ 污染危险”条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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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导言船舶保险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章节,它为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提供了保障,以应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本文档将介绍海商法第六章中的船舶保险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和保险赔偿等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据海商法第六章规定,船舶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合同应当明确列明保险的标的是船舶本身,以及需要保险的货物、装备和其他财产。
同时,还需要明确约定保险的金额,即保险赔偿的上限。
2.保险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保险的起止时间,确保保险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3.保险费:船舶所有者或运营者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由保险合同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保险费将根据保险额和风险程度来计算。
4.其他合同条款: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的附加条款,如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金支付方式的约定等。
第二节保险责任的范围根据海商法第六章规定,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对船舶的损失负责: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意外事故,例如碰撞、搁浅、火灾等,这些事故导致的船舶损失将由保险人进行赔偿。
2.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负责:船舶保险也可以涵盖货物的损失,当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受到破坏或丢失时,保险人将负责进行赔偿。
3.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责任负责:在船舶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这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保险费根据海商法第六章规定,船舶保险费的计算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船舶的价值:船舶的价值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因素之一,价值越高,保险费也会相应增加。
2.航行区域和航次频率:不同的航行区域和航次频率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这将会影响保险费的计算。
3.船舶的历史记录:船舶的过往记录将成为保险费计算的因素之一,例如船舶之前是否曾发生过事故或索赔。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非中国利益船舶保险)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险条款(本保险受英国的法律和惯例管辖)1983年10月 1日一、航行1.任何时候,本船舶保险必须与本保险的各项规定,允许保险船舶在有或没有引水员的情况下开航、航行以及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只,但是被保险人必须保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穿拖带,除有航行管理或者根据被保险人和船东、船舶管理人、租船人事先安排托至第一港口外,但本条(1)款应包括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如果船舶在营运作业中,需要在海上装卸入另一船或从另一船装卸入本船,(但另一船不是港口或沿海驳船),那么由于这种装卸作业,包括在两船驶近,并排停靠或驶离时,造成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对另一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3.如果船舶的开航(或有或无或未载货物)是有以下意图:a. 拆穿;或者b. 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船舶在开航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赔偿,应限于船舶灭失和损坏时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
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同意为此而修改承保条款,重新约定保险价值和增加保费,本条(3)款不影响根据第8条或第11条提出的赔偿。
二、保险期的延续本保险到期时,如果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遇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那么只要实现通知保险人,并按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船舶,直至其抵达目的港时为止。
三、违反保证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街道指示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增加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打印的还是印刷的,与本条款相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有相反的规定,本保险的责任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 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船舶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过期时。
但是,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或推迟至船舶达到下一港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1988年1月颁布)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申包括舵、桅、锚、槽、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暴、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二、不具备适航条件;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四、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五、船体的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六、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七、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八、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船舶建造险是一项融合了工程险(船舶建造过程)和船舶险(船舶下水和试航过程)的综合性保险。
因此,其保单带有鲜明的船舶险特色。
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1、承保风险因为船建险业务合并了工程险和船舶险的双重风险,因此承保风险也应当分开来看待。
3.1工程建造部分承保在保险期间因一切风险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并包括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现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而需要对相应的缺陷部件defective part的维修和重置费用。
但是条款剔除了焊接的错误引起的重置成本。
同时约定,保险人承担下水失败后为再次成功下水引起的后续费用。
此处,与人保条款中的措辞相比,需要注意的有:第一,人保约定赔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协会条款第6条明确剔除了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
但是笔者曾见过特别约定,明确虽然使用协会条款,但是扩展承保地震和火山爆炸风险。
第二,人保约定赔付因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那么按照船舶险的理解,对于潜在缺陷本身的替换维修是不保的,只保因此引起的损失;这一点与协会船舶险也是一致的。
但是协会船建险则明确了此潜在缺陷的缺陷部件一样可以得到赔付,当然也包括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部件的损失,因为保的是all risks。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会船舶险是列明风险条款,其最原始的定义是perils of the seas rivers…,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潜在缺陷引起的其他损失不能被归入海上风险。
第三,设计错误(协会条款第8条)协会与人保都对设计错误所引起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都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重置等费用以及为了改进或者更改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并不负责。
3.2试航部分第一,试航区域协会条款规定,试航区域一般在250海里,如果因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船建所在地而需要进行拖行则需要事先通知保险人;人保条款规定20000总吨以上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20000总吨为250海里,1000以下为100海里。
船舶保险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船舶保险这个事儿。
你说这船舶在大海上航行,那可不就跟咱人在外面闯荡一样嘛,啥情况都可能遇到。
那这船舶保险啊,就好比是给船舶穿上了一件保护衣。
你想想看,船舶那么大一个家伙,造价可不低啊!要是在海上出点啥问题,比如碰了礁石啦,或者遇到大风大浪受了损伤啦,那得花多少钱去修啊。
这时候船舶保险不就派上用场了嘛!就好像你出门给自己买个意外险一样,心里踏实呀。
这船舶保险的种类也不少呢!有保船体的,有保货物的,还有保责任的。
就拿保船体来说吧,就像是给船舶的身体买了个保险,要是它磕了碰了生病了,保险公司就得负责给它治好。
保货物呢,那就是给船上的货物上了个保险锁,万一货物出了啥问题,也能有个保障。
至于保责任,那就是万一船舶惹了啥麻烦,比如撞了别的船,保险公司也得出来帮忙处理呀。
咱再说说这买船舶保险的好处。
你说你要是船主,花点钱买个保险,是不是心里就安稳多啦?不用担心万一出了啥事自己得赔个倾家荡产。
而且啊,有些港口或者客户还要求你必须得有保险才能让你进港或者跟你做生意呢。
这就跟咱出门办事得穿得体面点一样,是个必要的条件。
还有啊,这船舶保险可不是随便买买就行的。
就像你买衣服得合身一样,保险也得买对了。
你得仔细看看条款,了解清楚都保啥不保啥,别到时候出了问题才发现不在保险范围内,那可就傻眼啦。
而且不同的船、不同的航线、不同的用途,保险的要求和费用都可能不一样呢。
比如说,一艘跑远洋的大船和一艘在近海跑运输的小船,它们的保险能一样吗?肯定不一样呀!远洋的风险大多了,保险费用自然也高一些。
这就好比是你去爬山和去公园散步,面临的风险不一样,准备工作肯定也得不一样嘛。
总之啊,船舶保险这东西可重要啦!它就像是船舶的好朋友,在关键时刻能帮上大忙。
咱可别小瞧了它,得认真对待,选对保险,让咱的船舶在海上平平安安地航行。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2、火灾、爆炸;3、碰撞、触碰;4、搁浅、触礁;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6、船舶失踪。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三、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3、浪损、座浅;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6、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
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一、航行1.任何时候,本保险与本保险的各项规定,应允许被保险船舶在有引水员或是在没有引水员的情况下开航、航行或试航,以及援助和拖带遇难船舶。
但是,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被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有航行惯例或者根据被保险人与船东、管理人、租船人事先安排拖至第一港口的情况以外。
本条第1款应包括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如果船舶在营运作业中,需要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装卸货物,那么由于这种装卸作业,包括在两船驶近、靠拢或驶离时,造成被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或者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之前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就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达成协议。
3.如果船舶(不论是载货或不载货)的开航航是有以下意图:(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船舶在开航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任何赔偿,应限于船舶灭失或损坏时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
除非被保险人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为此而修改承保条件,重新约定保险价值和增加保险费,本条第3款不影响根据第8条或第11条提出的赔偿。
二、延展本保险期满时,如果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港,或停靠在中途港,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此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船舶,直至其抵达目的港时为止。
三、违反保证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航区、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接到消息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件和加付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终止本保险的任何一条条款,不论是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相反的情况,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1.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船舶的等级变动、暂停、中止、撤回或满期。
但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
然而,当因本保险第6条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或者因协会定期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而引起的上述变更、暂停、中止或撤回时,船舶若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而从下一个港口开航,本保险自动终止。
船舶保险基础知识
船舶保险基础知识广义的船舶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
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
狭义的船舶保险就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集装箱险的标的就是营运过程中的集装箱,其中也可以分为基本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基本险中也可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船舶基本险船舶基本险是投保船舶营运险时必须投保的一个项目,包括两个选择:全损险和一切险。
船舶全损险船舶全损险是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
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是指来自于自然现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包括地震、火山爆发、闪电等。
而意外事故则是被保险人意料之外的损害事故,专指船舶搁浅、碰撞、触礁、沉没、失踪、火灾、爆炸等。
②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此类海上风险过去被列为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随着海上航运的发展和船舶保险提供保险保障的需要,现在国际上各个船舶保险条款均把其列入承保范围,并扩大了风险范围。
只要是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不论是否属于海盗行为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赔偿。
③抛弃货物。
这里所指的是在被保险船舶遭遇海上危险时,抛弃货物所引起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例如因抛货使船舶失去稳定性而倾覆沉没,并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④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
现代海上航运中,核动力的应用日益广泛,相应地,由此发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全损的危险必然存在,故已成为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组成部分。
⑤船舶机件和船壳的潜在缺陷。
由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即为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因此导致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⑥由于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具体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或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了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 如油污风险 ) 所采取的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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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Hulls,-Port Risks 20/7/87)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制约。
第1条航行条款(Navigation)1 NAVIGATIONThe Vessel has leave to proceed to and from any wet or dry docks harbours ways cradle s and pontoons, within the limits specified in this insurance.本保险承保保险船舶进出本保险明确规定的界限内的湿坞、干坞、港湾、船排承架和浮码头。
第2条终止(Termination)2 TERMINATIONThis Clause 2 shall prevail notwithstanding any provision whether written typed or printed in this insurnace inconsistent therewith.Unless Underwriters agree to the contrary in writing,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utoma tically at the time of2.1 change of the Classification Society of the Vessel, or change, suspension, discontinuan ce, withdrawal or expiry of her Class therein. However where such change , suspension, disco ntinuance or withdrawal of her Class has resulted from loss or damage covered by Clause 4 o f this insurance or which would be covered by an insurance of the Vessel subject to current I nstitute War and Strikes Clauses Hulls Time such automatic termination shall not operate-2.2 any change, voluntary or otherwise, in the ownership or flay, transfer to new manage ment, or charter on a bareboat basis, or requisition for title or use of the Vessel ,However, in the event of requisition for title or use without the prior execution of a written agreement by the Assured, such automatic termination shall occur fifteen days after such requisition whether the Vessel is in port or at sea.2 终止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凡与本条不一致时,均以本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书面另行同意,本保险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2.1 保险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其船级变更、暂停、终止、撤回或期满,然而,如果此种船级变更、暂停、终止、撤回,是由于本保险第4条承保的灭失或损害造成的,或者是由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承保的灭失或损害引起的,此种自动终止将不生效-2.2 自愿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船舶所有权或船旗、转给新的管理人、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征用。
不过,如果征购、征用未事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协议,那么无论船舶是在海上还是在港内,此种自动终止将在船舶被征用后15天内开始生效。
第3条转让条款3 ASSIGNMETNo assignment of or interest in this insurance or in any moneys which maybe or become payable thereunder is to be binding on or recognized by the Underwriters unless a dated noti ce of such assignment or interest signed by the Assured, and by the assignor in the case of s ubsequent assignment, is endorsed on the Policy and the Policy with such endorsements produc ed before payment of any claim or return of premium thereunder.本保险利益或依本保险得付或应付款项的转让,除非经被保险人,和在后续转让时经受让人,签署载有日期的此种转让通知批注在保险单上,并在支付赔偿或退还保险费之前,将如此批注的保险单提交给保险人,不约束保险人,或为保险人承认。
第4条危险条款(Perils)4 PERILS4.1 This insurance cover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caused by4.1.1 perils of the seas rivers lakes or other navigable waters4.1.2 fire lightning explosion4.1.3 violent theft by persons from outside the Vessel4.1.4 jettison4.1.5 piracy4.1.6 breakdown of or accident to nuclear installations or reactors4.1.7 contact with aircraft or similar objects, or objects falling therefrom, land conveyance, dock or harbour equipment or installation.4.2 This insurance cover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caused by4.2.1 accidents in loading discharging or shifting cargo or fuel4.2.2 bursting of boilers breakage of shafts or any latent defect in the machinery or hull4.2.3 negligence of Master Officers Crew or Pilots4.2.4 negligence of repairers or charterers provided such repairers or charterers are not an Assured hereunder4.2.5 barratry of Master Officers or Crewprovided such loss or damage has not resulted from want of due diligence by the Assured, Owners or Managers.4.3 Master Officers Crew or Pilots not to be considered Owners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 is Clause 4 should they hold shares in the Vessel.4 危险4.1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4.1.1.海上、江河、湖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4.1.2 火灾,闪电、爆炸4.1.3 来自船舶外的人员的暴力盗窃4.1.4 抛弃4.1.5 海盗4.1.6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4.1.7 与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其从上坠落的物体,陆上运输工具,码头,港口设备或装置的接触。
4.2 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4.2.1 装卸、搬移货物或燃料过程中的意外事故4.2.2 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任何潜在缺陷4.2.3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4.2.4 被保险人以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过失4.2.5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的欺诈恶行,如果此种灭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缺乏谨慎处理所致。
4.3 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对保险船舶拥有股份的,不视为本第4条意义上的船东。
第5条地震和火山爆发除外5 Earthquake and Volcanic Eruption Exclusion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s caused by earthqua ke or volcanic eruption, This exclusion applies to all claims including claims under Clauses 7, 9, 11 and 13.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因地震或火山爆发造成的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本条款除外适用于所有的索赔,包括根据第7条,第9条,第11条和第13条提出的索赔。
第6条污染危险条款6 Pollution HazardThis insurance cover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Vessel caused by any governmental author ity acting under the powers vested in it to prevent or mitigate a pollution hazard, or threat the reof, resulting directly from damage to the Vessel for which the Underwriters are liable under this insurance, provided such act or governmental authority has not resulted from want of due diligence by the Assured, the Owners, or Managers of the Vessel or any of them to prevent o r mitigate such hazard or threat. Master, Officers, Crew or Pilots not to be considered Owners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Clause6 should they hold shares in the Vessel.本保险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当局依其授权为防止或减少因保险船舶应由保险人负责的损害直接引起的污染危险或其威胁采取行动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如果政府当局的此种行为不足,由于保险船舶的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在防止或减轻此种危险或其威胁方面未能谨慎处理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