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必须认真搞好森林防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其所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也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实施管护的单位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
凡承担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县(市)和管护实施单位。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编制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机构、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内容及形式,管护费用概算,奖惩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在国家级公益林区边界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和宣传牌。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划定管护责任区。
管护责任区的划分以地形地貌、林班、小班等为界线,不得打破小班区划界线。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公益林管护工作情况汇报
公益林管护工作情况汇报公益林基本情况我所在的公益林位于山区,占地面积约1000公顷,地势起伏,植被茂密,是珍贵的自然生态系统。
公益林内主要植被包括针叶树和阔叶树,其中有不少珍稀濒危植物。
公益林内还有一条清澈的小溪,水质清澈,流域生态环境良好。
此外,公益林还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有很多珍稀动植物栖息其间。
公益林管理目标1. 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内的植被、水源和土壤,保持生态平衡,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合理利用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进行可持续发展。
3. 宣传教育:通过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引导大家爱护自然资源。
4. 保障公共需求:保障周边居民、游客对公益林的利用需求,在保护公益林的同时,使其能够为社会提供一定的生态和休闲功能。
公益林管理与保护工作1. 生态环境监测:定期对公益林内的植被、水源、土壤、动植物种群等进行监测,分析数据,为制定后续管理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2. 植被保护:加强对公益林内植被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和盗伐,保护珍稀植物,对受灾的植被进行修复和恢复。
3. 水资源保护:对公益林内的小溪进行监测,保护水质,禁止乱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维护溪流生态环境。
4. 动植物保护:对公益林内的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保护它们的栖息地。
5. 森林防火:开展森林防火巡逻工作,加强对林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6. 合理利用资源:对公益林内的木材、药材等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7. 宣传教育:开展对公益林管理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游客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8. 安全管理:加强对公益林内游客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游客在林区内的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工作成果与展望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构的要求,认真做好公益林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严格保护。
第三条森林防火是指通过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综合措施,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避免火灾造成损失和危害。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共同承担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的防火理念和技术,全面预防、全方位防控火灾。
第二章森林防火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设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加强地方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森林防火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三)监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四)制定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的划定和管控措施;(五)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工作;(六)开展森林防火技术培训和人员队伍建设;(七)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第八条森林防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防火工作的效果。
第三章森林防火的预防措施第九条对于易燃物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严禁将易燃物质存放在森林区域内。
第十条对于森林防火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置、维护和使用,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加强森林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禁火区、禁入区和火灾重点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牌,引导公众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加强火源控制,禁止乱扔烟蒂、焚烧垃圾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总体规划,明确森林防火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负责单位,应当组织、督促、指导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机构,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预警预报、监测监控、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等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提高森林防火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和使用效率,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技术和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森林防火管理第十条设立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一条加强对火源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禁止在火灾易燃区域使用明火,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依法追究火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森林火灾,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一日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职责护林员职责范本(一):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以及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2、巡回护林员要在管护职责区进行日常巡护,每于做好巡山记录。
护林点的护林员要坚守值班治度,做好外运木、竹、柴、炭的检查登记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4、及时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
对劝阻无效的以及情节较重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或直接报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务区。
5、发现森林病虫害发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要及时报告。
6、做好林区外运的木、竹、柴、炭的检查工作,并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理。
7、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现象要及时报告。
8、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林业工作。
护林员职责范本(二):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
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
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六、加强职责区巡护,清除非法入山人员,没收火种,从严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护林员职责范本(三):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引导当地群众提高森林保护意识;二.每月在站上班与住宿时间应到达场20天以上,正常休假不超过10天(含回家的`时间,但进站务必在上午10时以前),如有法定假和年休假除外。
三、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
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及时向分管场长汇报。
【免费下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新林策字[2012]419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的通知(新林策字〔2012〕419号)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为了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明确管护目标与管护责任,提高管护质量,切实发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作用,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其所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也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折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折叠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公益林管理举措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VIP专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级公 益林保护与管理档案,包括区划界定档案、保护管理档案、财务档案和权益档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
地。
第三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
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所属林业、财
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分重点管护期和一般管护期,重点管护期和一般管护期由实施单 位确定。
每 10—20名(山区林场不低于 6名)管护员设 1名监管员,监管员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家级公益林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须按 程序上报批准。
(三)财务档案:包括管护人员报酬支付、奖惩及各项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资料。 (四)权益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权属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护实施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年度自查。在 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进行复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在地(州)复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抽查结果作为实行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基金动态管理的依据。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和管护单位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逐步完善自治区确定的典型样地监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典型地 类分析、指导等功能作用,由实施单位每年对典型样地进行监测,并逐级上报。
生态公益林管护公约
生态公益林管护公约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政资源管理,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经全镇十一个行政村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制定XX镇生态公益林管护公约如下:一、制定公约的基本依据1、国家颁布的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xxx森林管理条例》3、《xxx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二、组织措施1、生态公益林联合管护队是履行公约的领导机构,负责山林联合正常工作,有权按本公约规定的处罚标准处理在林区内发生的一切山林案件。
2、生态公益林联合管护队负责本镇范围内的林政资源管理,专业管理员应秉公办事,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山林现象的发生,并积极协助村委会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山林案件的查处。
三、山林联合管护职责1、严格遵守《森林法》和《xxx森林管理条例》、《xxx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的规定,对全镇生态公益林区域的管理。
2、按照生态立县要求,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区域的管理。
3、全力协助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出笋期、采伐期和禁伐区的管护。
4、加强源头管理,协助镇林业站做好林区原竹、原木的产地出产率。
5、林地资源管理,促使征占林地严格依法审批,使违法侵占林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6、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处罚标准(一)凡涉案已够立案条件的,报请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二)已涉案尚未达到立案条件的,由生态公益林联合管护队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1、树木类:(1)小树:按每株5—10元处罚。
(2)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立木:按每百斤30-50元处罚。
(3)在贵树木例处:2、毛竹类:毛竹按每株20元处罚;如蓄意损毁当年新竹,按每株15元处罚。
3、小竹类:小竹竹材按每百斤60元处罚;淡竹、紫竹竹材按每百斤50-150元处罚。
4、竹笋类:(1)冬笋每株按10元处罚;(2)4月5日前的毛竹笋按每株10元处罚;(3)4月5日后的上林毛竹笋按每株20元处罚;(4)小竹笋按每株1-3元处罚;(5)毛竹鞭笋按每根5-10元处罚。
公益林管护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公益林管护人员个人工作总结一、前言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一名公益林管护人员,在上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始终秉持着对林业事业的热爱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做好公益林的保护工作。
现将个人的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内容1. 日常巡护根据公益林管护制度的要求,我坚持每天对所负责的公益林区域进行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问题。
在巡护过程中,我特别关注森林火灾、病虫害、人为破坏等安全隐患,确保公益林资源的安全。
2. 森林防火防火期到来之际,我积极参加防火培训,熟练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在防火期内,我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加强对公益林区域的火源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3. 病虫害防治针对公益林区域的病虫害问题,我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配合专业人员开展防治工作。
在防治过程中,我认真学习药物使用方法,确保防治效果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法律法规宣传在管护工作中,我积极向当地居民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生态保护意识。
对于违反林业法规的行为,我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 数据记录与报告我认真记录公益林管护的各项数据,包括巡护日志、火灾隐患记录、病虫害防治情况等,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成果1. 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病虫害事件。
2. 成功制止多起非法采伐、放牧等行为,保护了公益林的生态环境。
3. 向上级报告多个林业资源保护建议,为改善公益林管理提供了有益意见。
4. 个人业务水平得到提升,熟练掌握了公益林管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四、工作反思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公益林管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在个别时候的巡护工作中,由于天气、地形等原因,未能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进行巡护,存在一定的疏漏。
其次,在病虫害防治方面,我对部分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和防治方法了解不够深入,影响了防治效果。
此外,我在宣传林业法规方面,手段单一,效果有限。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公益林保护宣传》
《生态公益林保护宣传》前言: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的首要问题,xx年4月17日,目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上强调,保护环境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子孙的事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对木材的需求、森林资源的利用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接踵而至的极端恶劣气候的形成和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给人类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试想,与其每年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搞洪救灾、抗冰抗旱,不如合理经营利用环境资源,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新形式下的环境保护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努力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坚持不懈地开展和完善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片,友好共存。
1、什么是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及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王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因沙林和护路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王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2、国家级公益林。
自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级力务院林业王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可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
3、地方公益林。
自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后,并经林业王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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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必须iA 真搞好森林防火
刘万福
鸡东县是从2001年全面启动实施国家级公益林管护 的。
县委、县政府紧紧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在积极进 取、精心策划的情况下,目前正在按确定的方案,大规模、普 遍而有序地开始动手实施这一伟大工程。
森林防火是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的一部分,而且还占 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据档案记载,1966年到1983年的17 年间,全县共发生森林火灾124次,过火林地面积高达 3508公顷,烧毁的森林比同期人工造林保存面积的0.2倍 还多。
1984年到2016年,鸡东县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第一 件大事来抓,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使森林火灾大幅 度下降,森林火灾受害率平均每年都在林地总面积的万分 之一以下。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对保 护国家级公益林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
所以,我认为,当前 实施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工程,必须在整个环节中把森林防 火工作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大力度,取得实效,来确保国 家级公益林管护的顺利实施。
另外,从学术的角度讲,森林 防火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也是相辅相承的。
国家级公益林 管护既要培育森林资源,还要保护好森林资源。
火灾是森林 的大敌。
这就给我们森林防火工作者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
森林火灾不仅烧毁了林木,更严重的是危害了整个森林生 态系统,破坏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
一、 火灾对森林土壤的影响
火灾能影响土壤的理化性质和土壤微生物。
林火烧掉 土壤有机质,破坏土壤团粒结构后,即会降低土壤保水性, 使土壤结构变得紧密,造成土壤渗透性减弱。
经常火烧,还 会使土壤p H
值下降。
火灾后土壤生物与微生物发生变化。
在土壤表层3~5厘米处,温度为90~95",因而造成大量生 物与微生物死亡。
同时土壤物理性质变坏,土壤结构板结, 使蚯蚓、藻类减少,细菌增多。
二、 火灾对森林土壤中微生物的影响森林生长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理化性质和微生物之间 的关系。
高能量的火对土壤微生物的影响最大,几乎能把土 壤中所有的微生物全部消除。
三、 火灾对森林植物群落的影响
火对森林植物群落的影响,主要决定于火的强度。
高能 量火则有巨大的破坏作用,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一是森林 植物群落的层次结构发生变化,使复层林变为单层林;二是 破坏森林组成;三是森林年龄发生变化,使异龄林变为同龄 林;四是反复火烧,由实生林变为萌生林,在林木高度上趋 于降低(一般实生林高,萌生林低)。
四、 火灾对林内动植物的影响林火会烧死林下的经济植物,烧死或驱走林内的珍贵 鸟兽。
如灰鼠生活在红松林内,一旦红松林被火烧毁,灰鼠 会立即消失。
林内出产的木耳、蘑菇、药材,发生山火时会全 部烧毁。
山火还能使动物区系遭到破坏。
五、 火灾对森林病虫害的影响
林火后的火烧迹地是森林病虫害大量发生的温床,由 于烧死的林木和未被烧死的林木生长衰退为病虫创造了有 利环境。
据发生森林火灾后调查,产生枯立木的原因主要是 火灾后,小蠢虫、吉丁虫大量发生,加速林木干枯死亡而造
成的。
林火后,树木根部和干基部被烧伤,易感染腐朽菌形
成根基和干基腐朽,影响木材利用价值,甚至引起树木干枯 死亡。
六、 火灾对水分循环过程的影响
植物冠层及地被物层对雨水具有重要的截留作用,这 样可以减缓雨水对地表的冲击力,从而减少了地表径流和 土壤侵蚀,有利于水分下渗。
另外,火烧后枯枝落叶层和腐 殖层的破坏还会严重影响土壤表层的持水量。
七、 火灾对空气的影响
森林火灾所产生烟雾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碳和水蒸 气,这两个物质占所有烟雾的90%~95%,另外还有一氧化 碳、碳氢化合物、硫化物、氮氧化物以及微粒物质等,占50 ~10%。
不仅使森林大面积死亡,而且对人类的生活及建筑 物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八、 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火灾不仅可以烧毁林区的各种建筑物和生产资料,甚 至威胁着森林附近的村镇、生产点和其它居住点的安全。
扑 救森林火灾还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扑救森林火 灾时如果不慎还会造成人身伤亡。
森林火灾对森林生态系 统如此严重的危害,也就严重影响了天然林资源的生存和 发展。
九、 建立健全扑火指挥员制度
防扑森林火灾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工作,它有它独特 的性质与规律,且技术性强,知识涉及面广。
特别是在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这个问题上,需要有一批专门人才来从事这 方面的工作。
有的火场,由于指挥不利,小火酿成大火,也时 而发生。
这些问题都说明了实行扑火指挥员制度必要性。
建 立健全防扑森林火灾人员培训体系。
防扑森林火灾是人与 火之间的对抗,是需要一定实力的。
构成实力的要素是多方 面的,最主要还是人的素质。
在思想素质上,对防扑森林火 灾这项艰苦而崇高的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在文化素质上, 必须有一定的文化,懂得与防扑森林火灾有关的相关知识; 在专业技术上,不但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经过一定训 练,具备多方能力;在心理素质方面,要勇敢、果断、主动、灵 活,具有科学的分析、判断、运筹、谋划的思维方法;身体素 质好,能适应防扑森林火灾的需要。
对于一个人来说,要具 备这样的素质,不经过培训是不行的。
据估算,目前,我县有 各级扑火指挥员几十人,各类扑火队员百余名。
对于这样一 个庞大的队伍来说,必须有相应的培训队伍、培训教材、培 训基地。
前几年我们虽然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到目前为止, 一个完整的培训体系尚未建立健全起来,这和我们森林防 火事业是极不相称的。
实施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以后,森林防 火的任务更重了,不单单只是保护林木,而更重要的是保护 森林生物的整个生态系统以及之相应的环境系统。
另外,由 于扩大了保护对象,过去一些传统的、有效的防扑森林火灾 对策的(如火烧草塘等)也不得不停止使用了。
任务量加重 了,有的防扑手段被限制了,要想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 作,就必须增加投人,进一步搞好科研,在设施、设备上下功 夫,在扑火队伍上做文章,这些问题都需要投人。
(作者单位:158200黑龙江省鸡东县林业局平房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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