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问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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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2016年1月17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

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公证录音:https://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2016年1月17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

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发〔2010〕33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

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

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

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2月22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将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引入庭审记录,推动实现庭审记录改革的重大突破,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针对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念、内容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对其标题、规范目的以及11条具体条文进行修改,新增加条文8条,全文共19条,并对修订后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修订,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其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阐释。

若干规定修订的背景、思路及原则修订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二是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三是推进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四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五是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六是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本次修订遵循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庭审录音录像形成的时间过程,先后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的范围,与庭审录音录像工作配套的硬件要求;庭审录音录像录制主体、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录制后的存储、管理、查阅、使用、公开以及违反该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规范管理原则。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工作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到管理使用全过程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二是深化公开原则。

着力于司法公开的延伸,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法院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更好地体现深化司法公开的改革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法办[2009]600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法办〔2009〕6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严肃性的情形,为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其置于法院公告栏等醒目位置,通过设置咨询台、电子查询屏,发放应诉通知、诉讼手册等形式使公众知晓,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当庭宣读。

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民的旁听权和新闻记者的报道权的同时,对公然违反法庭规则的各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如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走动、喧哗、哄闹法庭,新闻记者未经许可录音、录像和拍照,可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精神,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审秩序管理中职权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种手段,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必要时还可依法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待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行开庭。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1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013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第二百零一条•2014年9月5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公安录音录像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而对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聋哑人的话,目前我国并没有辩护律师聘请翻译人的相关规定,在只有辩护律师查看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3 审判阶段1)律师能否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播放?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规定,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也即具有提请权。

相反,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有提请播放权。

201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增加更多的条件,不仅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而此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而不是“应当”提请播放。

2)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复制?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下面就来看看查字典范文小编分享的对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吧。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经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挪移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能够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别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别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别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刻、有无中断等事情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刻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别真实、别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特意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别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治理规定执行。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快来看看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首次确立视听形式的庭审记录。

依照该规定,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条),而且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第八条)。

这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法庭笔录分为两种模式:其一,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辅佐记录,而法院通过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生成庭审笔录(第六条),或通过人工誊录方式制作庭审笔录;其二,庭审录音录像取代庭审笔录。

与书记员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前半句)的传统方式相比,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可以免去制作笔录的负担和提高记录的准确率与完整性,而且对于促进法院无纸化办公和实现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也具有积极意义。

传统的庭审笔录通过书面因素对言词原则形成补充,而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则是对言词与直接原则的最大程度呈现。

这样的庭审记录方式可以确保庭审流畅进行,而不再受制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放缓或中断。

而且,借助回放庭审录音录像,合议庭可以进行有的放矢的讨论,从而有助于形成心证。

法官也可借助搜索功能查找证言表述的原文,以便在裁判文书中准确与详细地论证形成心证的理由。

不仅浙江省等地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实践,而且德国关于临时录音的试验项目,均表明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具有这些优点。

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为庭审法官带来便利,而且亦可为当事人申请补正判决书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庭审笔录是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依据,其优先于判决书载明的基本案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实务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实务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实务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来源 / 法务之家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7〕5号【发布日期】2017-02-22 【生效日期】2017-03-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休庭;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最高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实务注释版)

最高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实务注释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实务*注释版)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注释:简易程序的录音、录像被排除在外,由此是否会影响简易程序的更广泛使用,值得思考。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注释:这是第二种排除录音、录像程序的规定,该规定使得普通程序不录音、录像依然可以审判成为可能。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

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注释:审判法庭安装相关设备与否并非审判过程中是否使用录音、录像的关键。

前者属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的范畴,后者是法定程序启动时的强制性规定。

而从操作性层面讲,法院审判庭即便不具备相应设备,如果采用了其他可移动设备完成上述工作,依然可以被认为符合法定程序。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

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注释:此条款为法庭笔录的公正修改提供了影像依据。

对于弥补法庭审判程序的保存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模板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模板

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附全文)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快来看看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首次确立视听形式的庭审记录。

依照该规定,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条),而且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第八条)。

这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法庭笔录分为两种模式:其一,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辅佐记录,而法院通过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生成庭审笔录(第六条),或通过人工誊录方式制作庭审笔录;其二,庭审录音录像取代庭审笔录。

与书记员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前半句)的传统方式相比,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可以免去制作笔录的负担和提高记录的准确率与完整性,而且对于促进法院无纸化办公和实现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也具有积极意义。

传统的庭审笔录通过书面因素对言词原则形成补充,而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则是对言词与直接原则的最大程度呈现。

这样的庭审记录方式可以确保庭审流畅进行,而不再受制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放缓或中断。

而且,借助回放庭审录音录像,合议庭可以进行有的放矢的讨论,从而有助于形成心证。

法官也可借助搜索功能查找证言表述的原文,以便在裁判文书中准确与详细地论证形成心证的理由。

不仅浙江省等地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实践,而且德国关于临时录音的试验项目,均表明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具有这些优点。

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为庭审法官带来便利,而且亦可为当事人申请补正判决书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律师在庭审的发言总被法官打断,应如何应对?可否认定为限制和剥夺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最高法院判例]

律师在庭审的发言总被法官打断,应如何应对?可否认定为限制和剥夺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最高法院判例]

律师在庭审的发言总被法官打断,应如何应对?可否认定为限制和剥夺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判例审判长在庭审活动中为保证庭审正常、有序进行的主持行为不能认定为是限制和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的权利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律师最怕法官打断发言,尤其是老被打断发言,因为这样很容易造成思路中断乃至最后思路混乱,精心准备的“代理词”最终用不上,或者被冲击得“七零八落”。

作为代理律师,你有没有遭遇过类似于本文延伸阅读部分案例八“开庭时的发言被法官多次打断,而对方的发言则畅所欲言”的囧境?遇到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应对才对案件走向最有利?除了留存“被剥夺辩论权利”的证据,律师也要自我反省:自己在庭审中是不是说了很多废话、发言没有切中要害?或者是认为某个观点比较重要所以反复强调、法官认为在浪费庭审时间、所以打断发言?律师庭审发言应避免拖沓或对同一问题反复发表相同或相似的意见,应有理有据有节言简意赅的发表意见。

根据本书作者接近20年的经验,千万不要把法官当法盲!一般来说,法官在他主审的案件领域是非常精通的,你说到点子上的代理词,他一听就明白你说到位了。

裁判要旨审判长在庭审中打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是审判长在庭审活动中,为保证庭审正常、有序进行的主持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是限制和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案情简介五家渠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大房产公司)因与新疆雍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大农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高院兵团分院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雍大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开庭审理中,审判长以“协议一审案卷中已有,合议庭在庭前已阅卷”多次打断再审申请人代理人的陈述;以“上诉人的意见已听清、不要重复”为由阻止申请人的陈述。

限止和剥夺了再审申请人陈述、辩论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再审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2•【文号】法释〔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5号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刑事案件讯问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讯问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讯问应当进⾏录⾳录像的案件范围即将于2021年3⽉1⽇正式实⾏的最⾼⼈民法院关于适⽤《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解释第74条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录像的刑事案件进⾏了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同⾏和当事⼈对相关法条进⾏了解。

通过法条梳理发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讯问时应当录⾳录像的案件可分为两⼤类三⼩类。

具体详见有《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23条;最⾼⼈民法院关于适⽤《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74条;《监察法》第41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录⾳录像⼯作规定》的通知第4条,第5条,第6条;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第2条;《⼈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190条;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民检察院⽴案侦查司法⼯作⼈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等法条及司法解释中。

第⼀类司法机关对普遍适⽤讯问录⾳录像的刑事案件有如下规定。

1.《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23条规定:“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录⾳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或者录像。

录⾳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保持完整性。

”2.最⾼⼈民法院关于适⽤《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74条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录像的案件,相关录⾳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民法院可以通知⼈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法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录⾳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录像。

庭审同步录音录像

庭审同步录音录像

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一、应用背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庭审直播工作可以加大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督促审判员提升自身办案素质、加速司法公开建设、树立法院权威。

目前全国各地庭审直播工作建设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目前法院庭审工作主要面临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如何对庭审质证过程中多样化的证据进行便捷快速的展示;二是如何保证庭审笔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实现笔录内容反复查证;说那是如何实现庭审过程中的真实再现;四是如何满足法院远程审判、异地举证的也无需求;五十如何满足社会公众对庭审公开、公正的要求。

庭审直播系统通过HDMI把科技法庭主机采集到的音视频信号转换为网络信号,由编码器推送到云端,这个过程中内外网完全隔离。

法院无需购置大量的硬件或另行开发专用件即可实现庭审直播。

顺泰伟成科技法庭庭审直播系统具有以下优点:1)用户可自建服务器,自主性较高,客户可以通过自身情况选择服务器和直播带宽2)支持对要求公开的庭审进行排期,排期可自动公布至网页上,到期自动播放3)庭审直播系统与数字法庭系统兼容性好,编码主机能实现法院内网与外网的完全无力隔离,保障内网安全4)可实现与微信、微博平台的整合,支持推送开庭信息至法院微信公众平台5)支持权限设置,没有权限的不允许登录系统6)支持后台数据统计,管理人员可通过数据了解案件的受关注程度,并可通过预设管理员邮箱,支持每月自动发送直播统计报表二、系统架构数字审判法庭的信息布局可分为计算机网络、音视频采集、举证信息采集及三大部分。

(一)、网络:计算机网络采用三级体系结构➢法庭上法官、书记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显示扩音控制系统、流媒体服务器法庭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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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问
答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对此表示,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该规定将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看看整理分享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问答解读吧。

问:本次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若干规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落实《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改革任务。

二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

截止xx年4月,全国已经建成2.3万个科技法庭。

xx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xx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xx2020)》,从硬件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为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进行了全面统筹规划,为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

三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快捷、便利的诉讼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人民法院也已具备通过对庭审录音录像
的综合开发利用来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条件和可行性。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答:《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庭审录音录像录制、存储、管理等不规范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管理、开发使用标准不统一,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甚至有些地方法院数字化法庭录制设备闲置或仅仅起到监控器的作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该文件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二是鼓励改革创新。

立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注重引导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中,比如,将智能语音识别转换技术引入庭审记录;同时,汲取地方实践探索中所积累的有益经验,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为未来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拓宽路径。

三是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

从平台和硬件建设入手,通过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保证具有复制权限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复制庭审录音以及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等正当权利的实现,完善庭审录音录像签字确认,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和保障。

四是促进审判质效的提升。

针对当前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等改革后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运用技术手段配置和激活审判资源,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提高审判质效。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对于完善庭审记录方式、整合诉讼资源、提升庭审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做法。

庭审录音录像对庭审活动的记录具有真实、客观、完整、全面的特点,比书记员人工记录更具优势。

实践中,一般书记员记录的准确率都不太高,诉讼法规定通过对笔录阅读签字等形式,弥补书记员记录上的误差和缺陷,确认和固定法庭笔录的内容,使法庭笔录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直接言词和客观真实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讲,录音录像高度还原的技术特质对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更加有效。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70%左右。

这类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当庭宣判率高,上诉率低,诉讼当事人对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强烈。

为此,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结合信息化给审判工作带来的便利,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问:推进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如何统筹兼顾不同地区司法水平的差异?
答:推进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内容之一,推进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些难点和重点,我们遵循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加以解决。

比如第一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其主要考虑是,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人民群众全方位、多措施保证实现公平正义的需求,同时,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基本能够满足录音录
像的实际需要。

在修改过程中,为了增加规定的针对性,司改办先后到甘肃、宁夏、青海等西部偏远地区人民法庭进行调研,了解到这些地方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也具备庭审录音录像的硬件条件。

同时,为保证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可行,在第二条的规定中,我们采取了谨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庭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转换系统,满足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情况和需要。

同时,通过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进行补充,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之外从事的其他审判和执行活动提供了参照和遵循,从而保证了所规定内容的可操作性。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对于深化推进司法公开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xx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线运行,这标志着司法公开的第四大平台建成。

中国庭审公开网与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官方微博以及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形成了丰富、立体的庭审活动直播、录播的平台,人民法院通过将庭审录音录像与上述公开平台衔接,不断地为其推送关于庭审活动的音视频数据,为媒体提供充足的播放源,从而把握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主动权,开辟了构建开放、动态、透明、阳光庭审的重要途径。

同时,《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提供链接,方便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了解庭审情况,并提供相应设施,保证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依法复制录音
和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的权利落到实处。

这些新的便民利民和诉讼权利保证措施,必将促使司法公开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延伸。

这些规定三位一体,将保障司法公开的举措转化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活动参与、表达、监督等权利行使,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最高法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规定》指出,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休庭、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规定》明确,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规定》已于xx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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