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困境及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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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复杂,一个案件从立案、调查到最后终结,耗时甚
1.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的优越性与不足 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主要体现为政府对经济 活动的干预与管理,它需要一个权威的、专业的、独 立的机构来执行国家有关的经济竞争政策,以实现 法的目标。 (1)权威性。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由行政机关 主要担任,其行使职权的依据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主要体现为法律直接对其设置、职权作出明确规 定。通常的做法是:一是在国家的行政体系高端设 置反垄断机构,使其处于国家行政权力的高点;二
是对其执法权力加以法律上广泛的保障,对任何抑
多;而且行政机关的数量和执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 都成为其高效运行的阻碍因素,导致许多案件不能 及时结案,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任何一个组织都 有一定的自身利益,特别是处于整个行政系统高端 的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相当困难。即便不是“绝对 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其也存在滥用权力的可 能性。 2.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优越性与不足 法律通过实施而从写在纸上的条文走向现实
attention
pmmote the r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ubstance and pr;ocedures of the“allti-monopoly the
nature
h"in鹅pects hke
of civil liability,compensation,methods of bearing and the qualification of
要性。
程度常常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会出现不连续 的情况。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如在里根执政期
间,在经济上推行自由化政策,倾向于放松管制,反
托拉斯法的执行大大放松,执法的重点侧重于价格
固定和串通等类型,而甚少关注企业的规模大小; 而进入克林顿时期,反垄断政策的执行又发生转
变,趋向于严格化。
(2)效率较低。反垄断案件大都涉及面广且错
to
Besides,me mles of private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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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private erIfb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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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 good
to
sense
of competition and impmVe competition enVironment.Therefb陀,we should pay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月 第13卷第2期 JOURNAL OF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Mar.2012 V01.13 No.2
(Social Sciences)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困境及克服
陈 蒙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关键词: 摘要: 反垄断法;垄断行为;私人实施;公共实施;民事责任 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研究者多关注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而忽视私人实施,且《反垄断法》
制度。
理论对民事责任的分类,根据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 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之责 任、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性 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归责原则、构成要 件等也是不同的。确定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性质, 是确定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第50条的规定 对此却未作出任何的解释或说明。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关于民事责任的承 担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包括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等。但我国反垄断法对到底采用何种方式却
生活,私人实施机制也应是反垄断实施体制的重要
制其执行权力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是在必要时,反垄断执行机关可以通过国家最高行 政长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要求其他行政部门的
配合和协助。
组成部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优越性体现在便 利性、节约性等方面。 (1)便于活动的实施。私人主体本身处于相关 行业之中,参与相关的市场竞争,对行业内的各种 竞争行为比较熟悉。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一旦 他们发现违法行为,就会积极地提起诉讼,提供可 靠的证据,进而可提高诉讼效率。 (2)节约政府资源。诉讼效率的提高,直接使 得诉讼成本降低,这就解决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费
义,“一是指它们在执行职务时,不受其他机关或
(3)制约执法机构。公共实施存在着权力的滥 用情况,如果允许甚至鼓励私人诉讼,就可以在一 定程度上形成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减少公共权力的
滥用。
首长的干涉;二是其组成人员的身份受到法律的
保障,无法定事由不能违背其本身意愿而被免职;
当然,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也存在着一些不 足,如私人权利的滥用、法制的不统一等。但是,我
没有明确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形式上采二元执行体 制,但实质上推行的是一元执行体制,立法机关关 注的重心是公共执行问题”【,】。然而,我国反垄断 法的公共实施机制有其内在的、自身难以克服的缺 陷,致使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模式 难以奏效。一方面,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构是社会 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而垄断行为实际损害的都是市 场上的竞争者和消费者。反垄断公共实施机构不会 认真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损失很难得到补 偿;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商务部、国家发改 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几部门组成,共同行使反垄断执 法权,形成了多头执法的局面,权责不清、相互推诿, 会造成效率低下。而反垄断委员会实际权力的欠 缺,使其在多部门间的协调作用发挥非常有限。 为了弥补我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制存在的 这种缺陷,《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 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虽然未曾明确提出私人实施的概念,规定
2.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依承担民事责任之方法为标准,民 事责任可分为排除侵害及损害赔偿。而从立法者 的目的来看,第50条规定所反映出来的也应是损 害赔偿责任,但却未规定赔偿的数额。
(二)程序困境 1.原告资格的认定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显 著的“涟漪效应”(Ripple E胝t)或“伞形效应” (umbrella Effect),即其危害后果不但直接作用同 一层次(水平层次)的多个、多种相对人,而且像涟
的必然要求。
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的确保障了反垄断法的 高效运行,然其也存在不足。 (1)潜在的不稳定性。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维
我国《反垄断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反垄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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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3卷
断法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是负责执行打击非 法垄断行为的主管机关,第50条规定了私人实施
法院之后有如泥牛人海,“未有任何结果”…。由此
则完善的同时,更应关注其实施机制的有效性。反 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可分为公共实施(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实施(蹦vate Enforcement)w两
种。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将《反垄断法》视为 公法,更多关注的是其公共实施问题,而忽视了私
漪一样向不同层次(纵向层次)传递¨】,即受害人较
也较为简单,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却为私人实 施反垄断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反映了我国开始 鼓励私人实施以提升反垄断效果的进程。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建立和完善私人实施 机制,一是反垄断法本身的性质要求,即反垄断法 兼有公法和私法性质的要求;二是实施程序的要 求:效率是程序的一个重要因素,反垄断法的私人 实施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三是保护受害者的要 求:反垄断的受害者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企业、甚至 包括消费者等,鼓励私人实施,有利于扩大对受害 者保护的范围。
文章编号:
1009一“74(2012)02一0130—05
The
Dimculti髂and
Solution in Private
EI曲rcement
of Antimonopoly-law of China CHEN Meng
(&知oZ旷k伽,凡声帆Ⅳo肌oZ‰眈瑙妙,凡施Du 350007,吼i胍)
l【ey wordIs:anti—monopoly law;monopolistic behaVio璐;priVate enforcement;public enforcement;
第2期
陈蒙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困境及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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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竞争秩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执法的严格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存在的必 要性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之区别 “事物在其对立面中找到自己,事物的本质特 点通常从其与对立面的比较中得以反映。”因此,在 分析私人实施的时候,我们应从分析传统的公共实 施开始,通过比较,能更充分地分析私人实施的必
多,呈现多元性、社会性。这使法院在确认反垄断 诉讼的原告资格方面处于两难困境:允许各类受害 人提出反垄断诉讼,则加重了法院的负担并会导致 重复诉讼;如果只允许部分受害人提出诉讼,则可 能使反垄断法所建立的私人实施制度落空。 2.举证责任的承担 传统民事诉讼法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 原则。但反垄断法诉讼具有很高的复杂性和很强 的专业性,信息不对称性使受害者处于劣势地位。 若是要求受害者承担存在反垄断行为的举证责任, 则加重了受害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益也不能得到 更好的保护。 3.权利的行使 如前文所述,在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中,原告 资格难以认定,若是每个可能受害主体均可以提起 诉讼,那么可能会导致诉讼权利的滥用:一方面浪 费司法资源;另一面会阻碍企业的运转,影响市场 交易秩序,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用成本的问题。
(2)专业性(又称为专家执法)。专业性的执
法是由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目标所决定的。反
垄断法的实施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规则的适
用问题,还涉及到一国特定时期的经济结构、产业
政策、市场环境、社会利益再分配等,需要进行大量 的专业的经济分析、综合运用多种科学方法才能解 决问题。因此,执法者应当对竞争法的法律精神有 深刻把握,还需要深厚的经济学知识和专业技能。 (3)独立性。这里的独t阳ct:since
tIIe enactment of the anti—monopoly law,researchers pay more attention
one.
to
public
enforcement and ignore tlle private obviously lack of operability.
们通过上述对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优越性和不 足的比较,不难发现,私人实施对于弥补公共实施 的缺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种实施方式是反 垄断法有效运行的两大支柱,互相补充,互相制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三是指它们在执行职务时保持高度的中立,不受 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2J。这也是执法客观公正
中对于私人实施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缺乏明显的可操作性。然而私人实施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与各种非法垄断行 为作斗争,培养良好的竞争意识和竞争环境。因此,应注重和完善《反垄断法》在民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赔偿 以及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研究与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志码:

人实施的重要性。
可见,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形同虚设.没有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事实上,私人市场参与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
收稿日期:2011.10.24 作者简介:陈蒙(1987一),男,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商法、经济法研究。E—rIlail:chenmengl314@126.
万方数据
plaintiff,and the burden of pmof.
2008年8月,被誉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
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私人实施对于打击非法垄断
行为有强有力的威慑效果,是实现法律最优实施效
法》开始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
障。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注重对反垄断法律规
果的重要途径之一。但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 来,私人实施效果却不佳,如被众多媒体称为我国 反垄断第一案的北京四大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 局案、周泽诉中国移动通讯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移 动通讯集团公司涉嫌垄断案;而其他案件却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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