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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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价 值相 当 。但 当 留置 物 的价 值低 于 被 担 保债 权 的 价值
时, 则新 出具 的担保 可与 留置物 价值相 当 。这 是 因为 留置权
是法 定担保 物权 , 置物 的 价值 可 能 远 大 于债 权 的金 额 , 留 且
、
留 置 权 的 特 性
有可 能为债 务人所 急需 , 公平 原则 出发在法 律上 规定 此点 从 弥补 留置权作 为法 定担保 物权 之不 足 。
务人 为一定行 为 。
的实 现 。只要债务 人 为债 务 清偿 , 已提 出相 当的 担保 , 能 就
保障 债权人 债权 的实现 。从公 平原则 考虑 , 权人 无 拒绝 的 债
必要 , 法 律上 也不 应赋 予 债权 人 此 权 利 , 则 在实 践 中会 在 否
2 留置权 以合法 占有标 的物 而设定 . 在 实践 中 , 有留 置权 的人合 法 占有 债务 人 财 产在 先 , 享
呢? 民法通则 和担保 法 当 中均 未作 出明确规 定 , 就给 实践 这 中当事人 的操作 和法 官 的判 案 带 来 了 困难 。学 理上 有 两种 观点 。一种 观点认 为不 管 一 物之 上 是设 定 了数个 抵 押 权还 是既设 定抵 押权 又设定 留置 权 , 因为 其 同样 为 担保 物 权 , 因 而其 效力应 当相 同 , 应依 其 设定 的顺 序 确定 其 优先 效 力 , 设
而 享 有 对 该 项 财 产 的 留 置 权 在 后 。 因 此 , 置 权 以 债 权 人 合 留
因债 权人 的无故拒 绝接受 而有 损债 务人 的利益 , 不利 于物 且 的充 分及 时利用 , 于社 会公 益不 利 。
二 、 国 留置权 的优 点与缺 陷 我
1 留置权 与其他 担保 物权 并存 的问题问题 及 立 法 完善
刘 丽 伟
( 秦皇 岛广播 电视 大学 , 河北 秦 皇 岛 0 6 0 ) 6 0 1 摘要 : 陆法 系各 国民法 中留置权 主要 分 为债权 留置权和 物权 留置 权 , 样 区分 将 留置权 人 为地 置 于 物权 和债 权 系 大 这
于 留 置 权 立 法 的优 点 与 不 足 , 理 论 上 完 善 提 出 意 见 , 供 对 以 商榷 。
一
所 谓 留置权 的担保 可替代 性是指 债务 人可 在宽 限期 内 ,
提 供 相 当 的 担 保 , 请 求 消 灭 留 置 权 。这 里 的相 当 是 指 新 出 来
具的 担保其 价值应 与被担 保债 权相 当 , 而不一定 与 留置 物本
供担保 并被债 权人 接受 的” 为留置权 消灭 原 因 。由此可 以看
本等 国 民法认 为 其 是 物 权 , 国学 者 通 说 认 为 留置 权 是 物 我 权 。留置权 的物权性 体 现在 : 它是 直 接 以 物为 标 的权 利 , 其
效 力 直 接 及 于 留 置 物 ; 置 权 人 得 排 他 地 占有 留 置 物 , 不 留 其
出 , 国现 行法 将 债 权 人 承 诺 即债 务 人 需 与 债 权人 协 商 一 我
致, 作为 留置权 可担 保 替代 性 的前 提 。笔者 认 为此 点 不 妥 , 因为 留置权 的成立 基于法 律 的直接规 定 , 目的是为 担保 债权
仅可 以对抗 债权 人 的 返 还 请 求 权 , 而且 可 以对 抗 一 般 第 三 人; 留置权 人于一 定条 件下 可 以直 接支 配 留 置物 , 而无 须 债
我 国立 法 中对 占有没 有专 门规定 , 留置 权 占有性 效用 的充 分
发 挥 , 赖 于 我 国 法 律 对 占有 制 度 的 明 确 和 完 善 。 依
3 留置权 为能够 二次发 生效力 的权利 . 留置权 的第 一次 效力为 对标 的物 的留置 , 它具 体指 留置 权人于 其债权受 清偿 前可 以留置债 务人 的财产 , 以促使 债 务
随着改 革开放 的深 入 , 们越 来 越 重 视担 保 的作 用 , 人 留
4 留 置 权 的 担 保 可 替 代 性 .
置作 为担保 的形式 之一 也 得 到 了广 泛 的应 用 。 留置权 大 致
被 区分为债 权的 留置权 与 物权 的留 置权 。这 种 区 分将 留置 权 人为 的置 于物权 和债 权 系统 中予 以认 定 , 易 产 生混 淆 , 容 不甚合 理 。本 文试 图从分析 留置权 的实质 入手 , 详述 我 国关
我 国《 保 法 》 8 担 第 8条 第 ( ) 规 定 的 : 债 务 人 另 行 提 二 项 “
1 物 权 性 . 留 置 权 为 物 权 。 关 于 留 置 权 是 债 权 还 是 物 权 , 国 有 不 各 同的立法例 。德 国民法认 为其 是债 权 的特 别效 力 , 士 、 瑞 日
当 出 现 担 保 物 权 并 存 时 , 底 哪 一 个 或 哪 一 种 权 利 优 先 到
法 占有 标的 物 为成 立 和 存 续 要 件 , 失 占有 , 丧 留置 权 消 灭 。 留置权 人在债 务人无 故拒绝 履行债 务 , 其合 法 占有 的留置 物
又 因他 人 侵 权 丧 失 占 有 的 情 况 下 , 置 权 人 如 提 起 诉 讼 , 留 只 能 基 于 原 来 的 合 法 占有 提 起 返 还 之 诉 , 不 得 基 于 留 置 权 请 而 求 该 物 的 返 还 。 其 他 国 家 的 立 法 例 中 都 有 对 占有 的 规 定 , 而
统 中予 以认 定 , 有 欠 合 理 之 处 , 文 认 为 , 国 民 法 中 的 留 置 权 的 内涵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 仍 本 我 与其 他 国 家 难 以 接 轨 , 而 应 因
在 分析 留置权 实质 的基础上 , 善 处理我 国留置权 立 法。 妥
关 键 词 : 置 权 ;优 势 与 缺 陷 ; 立 法 完 善 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