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7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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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6.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专用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结合、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管、建设、规划、工商、林业等部门以及沿线乡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劝阻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由国外投资、国内各方自筹资金投资修建的公路,其路政管理纳入公路路政行业管理范围,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是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十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路政管理的职责是:(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负责办理路产交接手续;(三)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四)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依法审批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六)依法审批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物各种设施事宜。
浙江省公路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浙江省公路路政内务管理制度浙公路[2003]130号一、机构及人员职责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制定本市路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全市路政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工作。
5.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路政许可事宜;审核上报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核)的许可事宜。
6.参与公路工程初步设计会审、交竣工验收和路产交接工作。
7.协调查处全市重大或跨县(市、区)的路政案件。
8.负责全市路政业务培训、人员审核报批和路政管理队伍建设。
9.统计、汇总、上报全市路政管理的各项报表、总结、信息和资料。
10.负责核发全市路政管理的各类法律文书、票据、证章、服装。
11.负责有关来电、来信和来访事项的处理。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路沿线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
2.制定大队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 检查, 考核大队路政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4.负责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路政巡查, 保护路产,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6.按管理权限, 负责辖区内路政许可事宜;审核上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的许可事宜。
7.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 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8.参与公路工程初步设计会审、交竣工验收和路产交接工作。
9.负责大队路政人员录用申报和路政队伍建设工作。
10.按时统计、汇总、上报辖区内路政管理的各项报表、总结、信息和资料, 建立、健全种类档案。
11.负责大队路政票据、法律文书、证章、装备器材、服装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12.负责有关来电、来信和来访等事项的处理。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正文:----------------------------------------------------------------------------------------------------------------------------------------------------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7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发布根据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
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时间:浙江省交通厅监制一、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二、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占用、挖掘等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三、申请事项在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承诺及有关的条文的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证。
四、本表申请事项涉及的所有占用、挖掘、穿越、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建控区内的,及设置非公路标志,均属临时性使用。
今后,当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按时拆队、搬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五、被许可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许可事项,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六、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或复写。
七、本表一式二份,需要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增加一份,需要省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再增加一份。
申请表平面交叉道口设置许可申请地点线K+ M+道口宽度(米)道口纵坡(%)交叉角度接线接坡宽度(米)同侧相邻道口间距(米)保留期限占用、挖掘公路;穿跨、跨越公路;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订的作业许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许可申请内容:1、施工期限:2、设计方案:3、施工方案:4、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承诺:相关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意见(公章)年月日附:《路政勘查记录》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
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
申请书
项目: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监制
填表须知:
一、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二、如申请事项涉及占用、挖掘公路等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三、申请事项在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承诺及有关的条文的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证。
四、本表申请事项涉及的所有占用、挖掘、穿越、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建控区内的,及设置非公路标志,均属临时性使用。
今后,当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按时拆除、搬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五、被许可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许可事项,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六、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或复写。
七、本表一式二份,需要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增加一份,需要省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再增加一份。
申请表。
今年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0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2020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0-12-27
【生效日期】202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7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采取保护公路的措施,不得损坏、污染公路。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所有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行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权。
第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应当加强自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并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数量;(八)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浙运〔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3号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并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决策部署中关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现就调整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开展行政许可过程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审查原则1.依法审查原则。
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审查范围和审查要求。
2.合并审查原则。
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应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转过程中一并落实,不得单独设置审查环节。
3.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应结合“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和“最多跑一次”部署的落实,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同时要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相关文档资料的电子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
三、审查对象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对象为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开业和新增经营范围的事项。
四、审查的主要内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相关业务条件的审核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其中在行政许可阶段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制度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见附件)。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保护第五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其中,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公路运行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协作工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浙交〔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7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交通运输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告知承诺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非外商投资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普通货船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于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以下是下面对该条例总则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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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第三章公路保护管理第四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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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
申请书
项目:占用高速公路
申请单位:某公司
申请时间:2006年7月1日浙江省交通厅监制
申请表
附:《路政勘查记录》
填表须知:
一、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本表无效。
二、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占用、挖掘等或者由此导致公路改造的规模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三、申请事项在实施前,申请方与管理方应根据此表,并视申请事项的需要签订协议,以表达许可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承诺及有关的条文的约定,在协议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证。
四、本表申请事项涉及的所有占用、挖掘、穿越、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建控区内的,及设置非公路标志,均属临时性使用。
今后,当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申请人必须无条件按时拆除、搬迁,其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五、被许可方必须在批准的路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许可事项,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六、涉及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申请方自行协调办理。
七、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或复写。
八、本表一式二份,需要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增加一份,需要省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再增加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