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相关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实用版】目录一、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则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程三、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规定四、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前景正文一、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则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大单优先。
在实际交易中,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会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会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是指先申报的买卖委托单会优先于后申报的买卖委托单。
大单优先是指单笔数量较大的买卖委托单会优先于单笔数量较小的买卖委托单。
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实行 T1 交易制度,即当日买入的股票需在次日才能卖出。
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程沪深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以来,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上世纪 90 年代初,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式开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制度和监管体系也逐步完善。
近年来,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丰富产品线,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规定为了规范特定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该规定主要针对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沪深北交易所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
这一政策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 A 股市场吸引力,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四、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前景展望未来,沪深证券交易所将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市场化、国际化和法治化建设。
在交易制度方面,沪深证券交易所将逐步完善 T+0 交易制度,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
在产品创新方面,沪深证券交易所将积极推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例如股票期权、沪伦通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doc1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会[2012]143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11.30【实施日期】2012.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2]143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2〕96号)、《关于调整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的通知》(深证会〔2011〕29号)同时废止。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参与人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竞价第五节成交第六节大宗交易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转托管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除权与除息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即时行情第三节证券指数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交易纠纷第九章交易费用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交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摘要: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则
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程与监管安排
三、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完善措施
四、沪深证券交易所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
正文:
沪深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两家证券交易场所。
它们的基本交易原则包括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以及大单优先,并采用T1 的交易制度。
沪深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
在这段时间里,交易所不断完善监管安排,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近期,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特定投资者的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
证监会也对特定短线交易进行了进一步的监管完善。
2023 年7 月22 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 股市场的吸引力,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根据证监会的征求意见稿,沪深证券交易所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
这些规则将进一步规范特定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发展历程中不断完善监管安排,与证监会共同致力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交易规则》
近年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断完善退市整理交易规则,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退市整理交易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即将或已经退市的股票进行交易的规定,旨在为被退市公司提供一种合理途径,以实现资产处置、清偿债务、保障股东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交易规则》,一旦股票被退市,交易所将会提供相应的整理交易服务。
这种整理交易一般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两种方式,目的是为了降低退市股票的流动性风险,为相关利益方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
在整理交易期间,被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场所、交易方向、资金清算等都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整理交易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风控措施,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同时,交易所将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被退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防范交易潜在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交易规则的不断完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资本市场的关注和规范,也提醒企业和投资者要规范自身行为,规避退市风险。
同时,投资者应当加强自身风险意识,理性投资,并通过了解相关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信随着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完善,资本市场将会更加稳定,更有吸引力。
(电子版)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电子版)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课程概述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并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机构。
《交易规则》就是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活动的基本规章,是规范证券交易活动的基本法。
交易所其他与交易有关的办法细则都必须符合《交易规则》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悖。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共十一章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总则一、交易规则的目的1.规范证券市场交易的行为2.维护证券市场秩序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交易规则的依据1.《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2.部门规章3.证券交易所单程三、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1.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入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2.交易规则末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四、证券交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五、参与证券交易应遵守的规则与遵循的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2.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六、证券交易的方式1.无纸化的集中交易2.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部分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一、交易场所设施的构成1.交易主机2.交易大厅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沪)、交易单元(深)4.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二、交易大厅及准入1.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2.除经证券交易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一、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条件(一)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二)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二、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概念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指交易参与人各交易所申请市立的、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监督、管理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指该交易所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交易会员资格:规定了交易会员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的程序和条件。
2. 交易品种:详细列出了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3. 交易方式:规定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等。
4. 委托和成交:规定了投资者如何进行委托交易,并确定了成交的条件和方式。
5. 交易时间:规定了证券交易的时间,包括开市时间、闭市时间等。
6. 信息披露: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的要求,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7. 违规处理:规定了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和违规处理的措施。
请注意,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更新。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交易规则细节,建议您访问沪深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深交所交易规则 解读
深交所交易规则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规则是确保市场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基础。
本文将对深交所的交易规则进行解读,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申报、竞价原则、交易结果和违规处理。
1. 交易时间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15-9:25(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和13:00-14:57(连续竞价时间),以及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此外,深交所还规定了节假日和周末的休市时间。
2. 交易方式深交所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投资者对买卖委托进行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连续竞价则是指对买卖委托进行逐笔连续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3. 交易申报深交所接受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两种申报方式。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价格,以市场最优价格进行申报的交易方式。
限价委托则是指投资者设定一个价格上限或下限,以实现按照特定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的交易方式。
4. 竞价原则深交所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先报价者优先成交;在价格不同的情况下,按照价格高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成交给高价位买家或卖家。
5. 交易结果深交所的交易结果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而定。
集合竞价结束后,产生开盘价和收盘价;连续竞价期间,根据市场情况实时产生成交价格。
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价格进行买卖操作。
6. 违规处理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深交所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深交所还可以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总之,深交所的交易规则是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而制定的。
投资者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一章竞价交易与电脑系统第一节基本交易规则一.交易制度1.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3.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与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与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4.交易品种:现有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国债回购、基金、可转换债券。
曾有品种:认股权证、国债期货。
5.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6.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1港元(仙),国债回购为0.01%。
7.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股’,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
如有低于1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
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
债券的委托买卖单位为1000元面值(手)。
8.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9.竞价:集合竞价从上午9:15~9:25;连续竞价从9:30~11:30、1:00~3:00。
10.开市价和收市价:开市价为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为收市价。
11.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超过涨跌幅度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12.通讯方式:一般,营业部与深交所有以下几种通讯方式——DDN、双向卫星、单向卫星,具体由各个营业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今后的趋势为双向卫星。
13.股东帐户: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必须先亲自向深交所(或深交所指定的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东帐号(即:股票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模板】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6) 291号(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 1 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 曰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 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曰《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曰《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交易市场 (4)第一节交易场所 (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4)1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 (5)第四节交易时间 (5)第三章证券买卖 (6)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竞价.....第五节成交.........第六节大宗交易.........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转托管 ......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除权与除息........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六节指数熔断..........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即时行情..........第三节证券指数..........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交易纠纷 ............第九章交易费用 ............ .6 .. 7 .. 81213 1518192020212122232425 2525262728313233 33第十章附则 ................一 3 一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摘要:一、规则概述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目的和依据2.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二、交易时间1.交易日和休息日2.交易时间安排三、交易机制1.竞价交易2.协议交易3.做市商交易四、交易品种1.股票交易2.债券交易3.基金交易4.衍生品交易五、交易方式1.买卖双方自主交易2.指定交易六、交易报价1.报价方式2.报价规则七、交易数量1.交易单位2.交易数量限制八、交易费用1.交易手续费2.交易印花税九、交易风险1.交易风险提示2.风险管理制度十、交易纠纷处理1.交易纠纷类型2.交易纠纷处理方式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指在深交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
该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规则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的。
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法定节假日和深交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三、交易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协议交易和做市商交易三种交易机制。
竞价交易是投资者通过报价竞争确定交易价格的交易方式;协议交易是投资者之间直接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交易方式;做市商交易是由做市商为某种证券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选择报价进行交易的方式。
四、交易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
五、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自主交易或指定交易。
自主交易是指投资者自己决定买卖证券的行为;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代为买卖证券的行为。
六、交易报价证券交易报价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买入价是指投资者愿意购买某种证券的价格,卖出价是指投资者愿意出售某种证券的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深证会[2016]29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6]291号(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 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参与人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竞价第五节成交第六节大宗交易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转托管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四节除权与除息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第六节指数熔断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即时行情第三节证券指数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章交易纠纷第九章交易费用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深股交易时间和规则
深股交易时间和规则
(最新版)
目录
一、深股交易时间
二、深股交易规则
三、深股交易时间与规则的特殊情况
正文
一、深股交易时间
深股交易时间分为两个阶段:早盘和尾盘。
早盘交易时间从早上 9:30 开始,持续到 11:30。
尾盘交易时间则从下午 13:00 开始,持续到 14:57。
值得注意的是,尾盘交易时间在 14:57 至 15:00 之间为集合竞价时间,这一阶段不接受撤单操作。
二、深股交易规则
1.集合竞价:深市集合竞价时间为 9:15 至 9:25,其中 9:20 至9:25 分为只允许委托阶段,不得撤单。
9:25 分产生一个使最多的交易报价成交的价格。
2.连续竞价:深市连续竞价时间为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4:57。
这一阶段根据实时的买卖情况进行撮合交易。
3.涨跌停限制:深市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 10%,ST 股票和*ST 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 5%。
4.交易单位:深市交易单位为 100 股或其整数倍。
5.报价系统:深市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报价方式。
三、深股交易时间与规则的特殊情况
1.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进行交易。
2.遇有突发事件,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调整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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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发展2011-1-17一、为什么要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
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市场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投资者数量的大幅增加,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融资融券启动试点、股指期货正式交易等,丰富了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及参与者的多元化等对交易制度的创新都提出新的需求。
同时,从海外市场情况看,随着资本市场电子化发展水平的提高,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等各类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对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市场稳定措施,及时有效进行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交易所有必要不断健全各类产品的交易及信息披露机制,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做出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基本不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深交所适时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这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理顺规则体系,规范制度管理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业务的逐渐增多,除《交易规则》外,深交所还颁布了一系列涉及交易的业务实施细则及通知等,交易规则体系变得较为繁杂。
为此,本次修订补充完善了原交易类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理顺了《交易规则》与其他业务规则的逻辑关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债券回购章节中有关交易申报方式、品种期限的条款,删减了大宗交易章节部分业务操作细节条款等,并将部分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制度纳入规则条款,以保证《交易规则》涵盖所有交易类业务的原则性内容。
此外,对原来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也做了调整,使其含义更加清晰准确,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掌握。
(二)明确交易细节,优化交易机制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交易撮合流程,消除日常交易过程中的疑问,深交所在《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中增加了部分交易情况实现细节的描述,如进一步明确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盘中停牌后集合竞价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等,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同时,根据近几年市场运行情况,深交所对部分交易机制进行了优化,如统一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统一了所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如新股上市首日的风险控制指标,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
(三)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从过去几年市场运行的情况和监管经验来看,市场违规行为的特征已发生较大变化,《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已不完全适用;此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股票数量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的难度。
深交所在对原先的交易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如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扩大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等。
(四)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预留业务创新空间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市场现有制度的可用性和稳定性,没有作出影响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创新制度安排,但与此同时,我们基于对未来业务及产品创新发展的研判,利用《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市场创新空间,在部分条款上采用了更灵活的表述,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二:优化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2011-1-17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交易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三是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二、为何要删除有价格涨跌幅限制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规定?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会有何变化?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我们举例说明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会发生的变化:本次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那么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本次修订后,若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前收盘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均可参与竞价,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将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三、为何要取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为何要取消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修订后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有何规定?《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从近几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看,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统一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三:明确交易细节,增加交易环节透明度2011-1-17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交易细节?为加深投资者对于证券交易实现机制的理解,《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一些交易细节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和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设置方式等问题。
二、深市集合竞价的成交价采用什么样的确定方式?《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目前,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同时符合(一)、(二)、(三)条件,还增加了对这些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
这些判断条件有:(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本次修订将上述判断条件加入到规则当中。
三、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是什么?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这几种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便于投资者理解区分:(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 参考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当证券价格过低时,其价格涨跌幅限制或有效竞价范围如何设置?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可能发生“涨不动”或“跌不动”的情况。
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按照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0.04]元。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
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四: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2011-1-17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监管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
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
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
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