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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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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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血缘婚:原始社会中同一原始群体内同辈男女间的集团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妹)发生两性关系,排斥亲(父母)子(子女)通婚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伙婚: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纳鲁亚家庭。

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间互称“亲密的伙伴”普纳鲁亚家庭:若干同胞的、旁系的或血统较远的一群姐妹,与其他集团的一群男子互相集体通婚,丈夫们互称“普那路亚”;同样,若干同胞的、旁系的或血统较远的一群兄弟,与其他集团的一群女子互相集体通婚,妻子们也互称“普那路亚”。

由这种婚姻关系产生的家庭形式,称为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婚:指原始社会时期,成年男女双方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为中心,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形成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属于个体婚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制,指一对不同族属的男女,通过社会、政治的媒介,建立了带独占同居性质的牢固持久的婚姻关系。

具有不可离异性和男权至上的特点,形成以父系家长母权制:指按母系或女子血缘关系计算继嗣关系和继承财产关系的氏族、家庭制度父权制:指男性统治,一个社会中,无论在政治、经济、法律、宗教、教育、军事领域还是家庭领域,所有权威的位置都保留给男性导民婚配:管理婚姻的官员(大司徒、媒氏等)用婚姻的礼仪去教化百姓,帮助他们及时嫁娶,以减少社会上的怨女旷夫。

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嫁娶有媒: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媒聘的履行做了严格规定。

凡是不经过媒人沟通而自由结合者,都属不法,社会不予认可父母之命:父母之命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子女的婚姻都必须经过父母同意才可以嫁娶同姓不婚: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

西周,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唐代,同姓共宗禁止婚配;明、清法律严禁同宗婚配,对同姓不同宗则开禁媵妾:媵指陪嫁的女子,古代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为随嫁,即媵。

婚姻家庭法重点及小抄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婚姻家庭法重点及小抄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18、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形式。

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

·是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一个禁忌规则。

·这一规则派出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

特征概括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者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统一集团内部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2)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

·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从两性关系中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实质特点:一群姐妹有着她们的共同之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们的共同之妻,但他们的姐妹除外。

·氏族外婚制,部落内婚制。

19、对偶婚制,或称对偶家庭。

·是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产生后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习俗,反映了对偶婚制的历史遗风。

20、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而出现私有财产,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两性关系变迁的汉字文化考察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两性关系变迁的汉字文化考察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两性关系变迁的汉字文化考察一、概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两性关系变迁是一个复杂而深远的历史过程,其演变深受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和思想观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汉字作为中华文化的载体,不仅记录了这些变迁的历程,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和两性关系的态度和观念。

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演变。

随着父系社会的确立和宗法制度的形成,婚姻逐渐成为一种以家族利益为重的社会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汉字中的“婚”、“姻”既体现了婚姻的社会属性,也蕴含了人们对于婚姻的美好期望。

两性关系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迁也同样丰富多彩。

从古代的男女有别、男尊女卑,到后来的男女平等、互相尊重,两性关系的变迁反映了社会观念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升。

汉字中的“夫”、“妻”、“男”、“女”不仅揭示了古代两性关系的基本格局,也记录了女性地位的变化和社会对女性角色的重新定义。

通过对汉字的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两性关系的变迁不仅体现在制度的变革上,更体现在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上。

这些变化不仅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婚姻实践,也对后世的婚姻观念和文化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汉字文化考察这一独特视角,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两性关系的变迁历程。

1. 研究背景与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基石,其历史演变不仅反映了社会结构的变迁,也深刻影响了两性关系的形态与内涵。

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两性关系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其中蕴含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通过对这些制度及关系的考察,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古代社会的运作机制,以及两性关系在其中的定位与影响。

汉字作为中华文化的载体,不仅记录了古代社会的各种制度与文化现象,也蕴含着深刻的性别观念与两性关系认知。

通过对汉字文化的考察,我们可以窥见古代婚姻制度及其两性关系的变迁轨迹,进而揭示古代社会的性别观念、家庭结构、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特点。

史前文化之氏族家庭与社会

史前文化之氏族家庭与社会

史前文化之氏族家庭与社会氏族家庭与社会新石器的出现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生产力之发展改变了社会经济的组织,也改变了人类之家族关系。

以前蒙昧上期之亚血族群婚,到野蛮下期,便发展为对偶婚家族了。

对偶婚家族,是野蛮时代之典型的家族形态,正犹血族群婚之于蒙昧时代,一夫一妻制于文明时代一样。

一直到野蛮上期,人类才开始由对偶婚家族转向一夫一妻制家族。

所谓对偶婚家族,并不是意味着一夫一妻的家族。

据摩尔根的研究,这种家族形态即一个男子在他的许多妻子之中,有一个主妻;反之,一个女子在她的许多夫之中有一个主夫。

这种家族形态之继起,是由于继续缩小通婚的范围而引起的结果。

最原始的时代,通婚的范围是毫无限制的,以后通婚的范围便逐渐被限制。

先从近缘的再从远缘的亲族,最后,甚至不过法律上姻戚关系的人,都禁止通婚。

因为如此,血族群婚在事实上成为不可能,于是对偶婚才代之而起。

所以对偶婚是血族群婚缩小到最后的单位,即仅由一男一女两个原子而构成之不稳定的两性关系对偶婚出现的时代,婚姻范围已经缩小到不许同一氏族的男女互相通婚。

因此一个男子必须到另一氏族寻找他的妻子;反之,一个女子也必须从另一氏族寻找她的丈夫,这就是所谓族外婚。

这时的族外婚与我们今日不同的,即出嫁外族者非氏族中之女子,而是氏族中之男子。

族外婚之出现,正是氏族制的社会经济在家族关系上之具体的反映。

在前氏会的未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即已开始了生产过程个人化与古有性质集团化之间的矛盾之萌芽。

这种矛盾到氏族社会时代更加发展,但是。

直到氏族社会的中叶,个人化的发展程度仍不能达到与集团所有的关系之决裂。

所以反映作家族关系上,一方面,是适婚的范围几乎小到以个人为单位的对偶婚;另一方面,这种对偶婚仍然被制约于集团的关系之内。

男子之不允许在其自己氏族内结婚,这件事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

因为由此即可以防止在氏族社会的共同体内,分裂出许多以个人为单位的家族,从而防止个人化的倾向对集团组织之分解。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

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

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

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

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

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

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

《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

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

”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

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

“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

“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

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第一章,绪论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

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名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1
然要遭到男子反对。
• 男子逐渐要求让子女归本氏族,私有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 • 男宿女家的旧俗过渡到男娶女嫁的新俗。 • 这样,母系社会就转化为父系社会了。 • 由于男子要把财产传给亲子,不再允许配偶与兄弟(包括族兄弟)发生性关系。 • 从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就宣告诞生了。
父权制的胜利
•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意味着母权制的被推翻和父权制的胜利。 • 恩格斯说这是一场革命,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
2. 义绝
• 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 • 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
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
• 这种官方强制离婚,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们婚姻关系的直接干预。
3. 和离
• 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 • 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但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朝开始。 • 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
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
聘娶婚
• 所谓聘娶婚就是由男方家长通过媒人向女方求亲,并向女方赠送聘礼。 • 人们通常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这种婚姻的特点。
聘娶婚形成的原因
• 《白虎通·嫁娶 》说:“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 ,须媒妁何?远耻防淫泆也。” • 更重要的原因是对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主婚权的基础是家长权和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

原始社会婚姻制度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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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 渡的形态
2.概况:在亚血缘群婚得基础上,成对得男女 长期或短期在一起同居。一个男子有一个 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主夫。
3.实例:云南纳西族摩梭人“阿肖婚”:如 果一个人一生只有一个阿肖,就好比乌鸦 受死狗——没出息。
阿肖婚
五.一夫一妻制家庭
1.父权制家庭与女性地位得下降 生产力发展_男性在生产种占主要地位_剩
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瓦解和 人口密度增大,而失去朴素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 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 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 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展在男子方面。这完 全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 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 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 ――自然,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言。”
(1).夫妻之间又相当牢固的关系,轻易不可以 也不会分裂
(2).男权确立,女权处于附属地位 (3).男子对妇女贞操得不尽情理得苛求 (4).资本主义前的一夫一妻制形式保留了一
夫多妻制
思考题:
原始婚姻制度经历了哪击中变化?变化的经 济原因是什么? 婚姻制度变化的趋势又哪些? 中国的封建社会有没有真正实行过严格得 一夫一妻制?
《礼记·曲礼》:“天子有六宫、三夫 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诸侯有九女;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 妾。”
皇夫嫔婕美才宝御采
后人
妤人人林女女

代 一四九九九九二 二 二
后 宫 内 官
人人人人人人十 十 十
七七七 人人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正正正正正正正正

婚姻制度历史

婚姻制度历史

婚姻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在旧石器时代,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群婚制,兄弟姐妹以及旁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关系逐渐被排除,演变成了不同群落之间同辈男女通婚的制度。

到了新石器时代,大约一万年以前,婚姻制度转变为由女性主导,是母系氏族社会。

而到了新石器晚期,距今约4000-6000年前,氏族部落由母系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婚姻则由男性主导。

在夏商时期,主流婚姻制度转变为一夫一妻制。

然而,在贵族之中,一夫多妻的制度也非常明显,且这种婚姻有很多是政治联姻,比如商朝就经常与异族方国联姻。

到了周朝,婚姻制度与夏朝没有太大的区别,仍然以一夫一妻制为主。

但不同的是,西周时代就规定了严格的礼乐制度,婚姻有一套约定俗成的礼仪。

到了春秋时期,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诸侯和卿大夫都要在严格的等级之内迎娶异姓女子,当然,天子之女有时候也会下嫁诸侯。

以上就是婚姻制度历史的一个大致概述,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变迁而不断演变。

不过要注意,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制度可能存在差异,且可能受到地域、文化、宗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人类历史上的五种婚姻制度

人类历史上的五种婚姻制度

人类历史上的五种婚姻制度1. 第一阶段——群居杂交时代人类初始,群居野生,艰难求活,“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缉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蓄积之便,无器械、车舟、城郭、险阻之备”。

两性关系无任何限制和约束。

2. 第二阶段——血缘家族行辈婚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女之间有了越来越明显的分工,同时人类智力逐步发展,思维也在进步。

这时母子和父女等不同辈的婚姻渐渐消失,但包括兄妹婚姻的同辈婚姻没有禁止。

恩格斯如是解释: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辈份来划分的,在家族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与祖母,都互为夫妻。

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的,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

这就是比较固定的血缘群团,又称血缘家庭或血缘公社。

我国发现的云南元谋人、陕西蓝田人基本上都处于血缘公社时期。

这种社会关系统治了人类百万年的时间。

在中国古代传说中,流传着伏羲和女娲兄妹通婚的故事,以唐时《独异志》中记录最详:“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

’于烟即合。

其妹即来就兄。

”译文;当宇宙初开时,天地之间只有他们兄妹二人,在昆仑山下,而天下未有其它人民。

相议想为夫妻,又自觉羞耻。

兄即与妹上昆仑山,咒曰:“天若同意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请您将天上的云都合起来一团,要不就把云散了吧。

”以是天上的云立即合起来,他们俩就成了夫妻。

山东嘉祥县武氏石室的伏羲女娲画像石,伏羲女娲交尾相背,两人之间的上方,又有男女小人一对,蛇躯交合,面部相向。

完全是一副血缘家族的行辈婚画面。

这是人类社会最确定的婚姻制度,流行甚广。

这种近亲婚配,生子易痴呆、畸形、早夭。

这一时期人口素质偏低,智力低下,社会发展缓慢。

3. 第三阶段——氏族外婚制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张,不同血缘家族男女的性行为开始增加,神话传说常有“郊野受孕”的故事,当时不同血缘家族之间的婚姻是违背道德规范的,所以只好用神话来解释怀孕现象。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0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一)”复习资料(1)

第⼀章绪论⼀、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的。

它是同⼀定社会中⽣产⽅式和⽣活⽅式相适应的⼈类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双⽅即使在事实上共同⽣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双⽅以永久共同⽣活为⽬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般概念是以婚姻、⾎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形成的亲属团体和⽣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缘关系联结在⼀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异。

迄今为⽌,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是⽣活单位。

同⼀家庭成员⼀般均为亲属,⽽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家共同⽣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夫⼀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缘组织和家庭形式。

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1、⾃然属性。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然前提或⾃然因素。

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

男⼥两性的⽣理差别,⼈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理学上的基础。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可以理解为婚姻家庭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生育繁衍能够产生下一代个体等,这些是婚姻家庭在生理学或生物学上的基础;又如某些自然选择的规律在逐步排斥近亲通婚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现代婚姻家庭法中所规定的法定婚龄等也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体现。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体现在社会因素对婚姻家庭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上。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中,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不同,婚姻家庭呈现不同的组织和运作形态,比如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

值得注意的是,自原始社会崩溃以来的数千年中,人类在生理学和生物学等角度来看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

但在同一历史形态中,同一婚姻家庭制度也有不同的甚至巨大的变化,这是社会因素始终变化发展所决定的。

可见,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其根本属性。

人类婚姻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人类婚姻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人类婚姻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1、群居杂交时代:人类初始,群居野生,艰难求活,“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缉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蓄积之便,无器械、车舟、城郭、险阻之备”。

2、血缘家族行辈婚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女之间有了越来越明显的分工,同时人类智力逐步发展,思维也在进步。

这时母子和父女等不同辈的婚姻渐渐消失,但包括兄妹婚姻的同辈婚姻没有禁止。

3、氏族外婚制: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张,不同血缘家族男女的性行为开始增加,神话传说常有“郊野受孕”的故事,当时不同血缘家族之间的婚姻是违背道德规范的,所以只好用神话来解释怀孕现象。

4、对偶婚制:合作必然取代分裂,男女群婚逐渐转为固定对偶式婚姻,双方不仅产生了合作方式的新经济模式,关键是男方参与了抚养后代的任务,于是增添了父亲的角色。

并且形成了以男方为主体的宗亲关系,为父权社会的产生打下基础。

5、一夫一妻制婚姻。

它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的兴起开始,这一时期由于社会分工,男性逐渐成
为生产的主力,女性逐渐退出生产领域,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男性开始主导经济,并且有了剩余生活品,私有制诞生了,有了私有财产。

男人为了把私有财产留给自已的后人于是便有了固定配偶的要求,要求女性只允许有自己一个配偶以便确定谁是自己的后代,致此一夫一妻制诞生了。

但此时男性的配偶不只一个女性,只要你有钱可以拥有多个女性,但妻只有一个,所以一夫一妻制的前一阶段严格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这一婚姻制度一直延续到公元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施行。

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与家庭价值观

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与家庭价值观

创新发展的方向与措施
传承与创新:在传承古代婚姻习俗与家庭价值观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社会的 需求进行创新。
教育引导:通过教育引导,让人们了解古代婚姻习俗与家庭价值观的内涵和 价值,增强传承与创新的意识。
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古代婚姻习俗与家庭价值观的传承与创 新。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古代婚姻习俗与家庭价值观的传承与创新,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传承方式与途径
家庭教育:父母对子女的 教育和影响
社会教育:社会舆论、风 俗习惯等对个人的影响
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对传 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媒体传播:通过书籍、报 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 行传播和推广
创新发展的必要性
适应社会变革: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婚姻习俗与家庭价 值观也需要与时俱 进,以适应新的社
中国古代的婚 姻习俗与家庭 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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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单 击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02 中 国 古 代 的 婚 姻 习 俗
03 中 国 古 代 的 家 庭 价 值 观
04
婚姻习俗与家庭价值观的关 系
05
中国古代婚姻习俗与家庭价 值观的特点与意义
06
中国古代婚姻习俗与家庭价 值观的传承与创新
04
婚姻习俗与家庭价值观的关系
章节副标题
婚姻习俗对家庭价值观的影响
婚姻习俗:包括婚嫁、婚礼、婚宴等 家庭价值观:包括孝道、忠诚、家庭和睦等 影响:婚姻习俗对家庭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例子:古代婚姻习俗中的“三从四德”对家庭价值观的影响
家庭价值观对婚姻习俗的反作用
家庭价值观影响婚姻习俗的形 成和发展
极的心态。

大学线上考试导学材料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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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来用(世代)来表示的。

3、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离婚时,夫妻双方只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在亲属法上,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称为(亲等)。

7、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父母,应依法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9、夫妻离婚时,在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是(直系姻亲)。

11、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1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的规范和任意性的规范。

13、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4、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他们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15、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16、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7、(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没有达成协议或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有争议,须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与协议离婚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

18、被宣告死亡的人,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19、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分为名分型、(共同生活型)和收养型。

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何谓婚姻?何谓家庭?每个身处社会关系中的人都能对此给山自己的解答,有多少个回应者就可能有多少种表述;4g是法学意义卜的“婚姻”和“家庭”有其特定的内涵。

在本书的论域中、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而家庭则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征内的社会牛活申位。

一般认为,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婚姻双方是家庭里的基本成员和重要成员,广义上的家庭关系概念本身就可涵盖婚姻关系c,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包括道德、宗教、法律等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

对于特定社会而言,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伦理制度、风俗习惯等都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巾,相关法律规范即婚姻家庭法是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最集中、最典型的体现。

人类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在原始社会,两性结合先后经历了杂乱性交关系、群婚制、对偶婚制等阶段;其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在原始共有社会内部出现了私有制的萌芽,人类内此进人阶级社会时期。

作为1层建筑对物质基础的呼应,对偶婚制因大法满足承传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一大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在缺乱似;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仟何限制和禁忌,除/直接的Lh绦关系外,其他的亲属关系根本人从判明。

人类进入家昧时代的中级阶段后,学会十7制石器,面采集食物一面进行沧猎活动,于是出现了以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自然仆工,年龄相近的男女成为共同劳动群体,经常在一起活动;午龄差距大的男女逐渐分开并疏远,他们发牛性关系的机会大大减少,最后他们的性生活逐渐分离。

正如马克思在描述血缘群婚制的形成时谈到的:‘一挨原始讲KE为f牛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dK综家族‘’”3群婚则是人类比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群男子与一群女广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简述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简述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简述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婚姻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的集中表现。

在原始社会中,有关两性关系社会形式的社会规范主要由道德和习惯构成,如当时的各种婚姻禁例等。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加以确定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一)群婚制原始社会作为一个初始的社会形态,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相适应,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是其经济基础。

血缘纽带在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原始社会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原始群体是人类最初的生活组织形式,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

在那时,任何意义上的婚姻家庭都不存在。

可以说,一个原始群体就是一个“婚姻”集团。

随着原始社会不断的缓慢发展,才从最初的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发展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关系形式。

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在论及婚姻家庭的演进过程时指出,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制(“血缘家庭”),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或称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家庭”)。

“普那路亚”一词是夏威夷语中亲密伴侣的译音。

普那路亚群婚制又称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一词是郭沫若先生在其著作中首先使用的。

血缘群婚排除了直接血亲不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

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存在着严格的婚姻禁例。

按照这种制度,两性关系是依世代来划分的,在群体内部形成了若干同行辈的婚姻集团,即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代都互为兄弟姊妹,也互为夫妻。

原始部落的婚姻制度

原始部落的婚姻制度

原始部落的婚姻制度一、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在原始部落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生活在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团体中。

这个血缘团体通常由一个共同祖先的若干后代组成,他们在一起生活、狩猎、祭祀和繁殖。

这个时代的人们相信,部落成员的血液中流淌着神灵的祝福和力量,因此血缘团体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于部落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群婚制随着原始部落的发展,出现了群婚制。

群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但并不固定在同一对夫妻之间。

这种婚姻制度的特点是,夫妻关系并不稳定,且没有严格的规则和约束。

在群婚制下,部落成员可以根据需要自由地与部落内的其他成员发生性关系,而无需经过繁琐的仪式或得到许可。

群婚制的出现,使得部落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由于没有固定的夫妻关系,子女无法确定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从而使得血缘团体的延续变得更加困难。

然而,这种婚姻制度也使得部落成员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彼此更加信任和依赖。

三、对偶婚制在对偶婚制下,部落成员开始逐渐形成一对一的夫妻关系。

这种关系通常是由两个年轻男女组成,他们通过交换礼物、举行仪式等方式确立夫妻关系。

对偶婚制的出现,使得夫妻关系变得更加稳定,子女可以确定自己的父亲和母亲,从而有助于血缘团体的延续。

与群婚制相比,对偶婚制具有更加明显的特点。

首先,对偶婚制有一对一的夫妻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比较稳定。

其次,对偶婚制下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丈夫有保护妻子和子女的责任,而妻子则有为丈夫生儿育女的义务。

最后,对偶婚制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更加清晰,丈夫通常拥有家庭的主要财产,而妻子则负责家务和照顾子女。

四、总结原始部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等阶段。

这些婚姻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是为了维护部落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群婚制的出现使得部落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而对偶婚制的出现则使得夫妻关系变得更加稳定,有助于血缘团体的延续。

婚姻家庭法自考专用习题综述

婚姻家庭法自考专用习题综述

三、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同时其具体内容又受到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宗教信仰、法律规范等上层建筑诸部门的重要影响。

2、群婚制。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3、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期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态。

4、无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是指按照万民法缔结的婚姻。

万民法上所规定的无夫权的婚姻要宽松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其合意即可成婚。

5、普通法婚姻。

普通法婚姻指仅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有效的婚姻形式。

6、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是指将有关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予以体系化,并以制定法的形式纳入法律文件的婚姻家庭法。

8、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所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体现为直接以“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或“亲属法”来命名的法律文件,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甚至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蕴含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9、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由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10、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11、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12、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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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何谓婚姻?何谓家庭?每个身处社会关系中的人都能对此给山自
己的解答,有多少个回应者就可能有多少种表述;
4g是法学意义卜的“婚姻”和“家庭”有其特定的内涵。

在本书的论域中、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而家庭则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征内的社会牛活申位。

一般认为,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婚姻双方是家庭里的基本成员和重要成员,广义上的家庭关系概念本身就可涵盖婚姻关系c,婚姻家庭制度是指由包括道德、宗教、法律等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

对于特定社会而言,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伦理制度、风俗习惯等都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巾,相关法律规范即婚姻家庭法是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最集中、最典型的体现。

人类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
在原始社会,两性结合先后经历了杂乱性交关系、群婚制、对偶婚制等阶段;其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在原始共有社会内部出现了私有制的萌芽,人类内此进人阶级社会时期。

作为1层建筑对物质基础的呼应,对偶婚制因大法满足承传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一大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在缺乱似;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仟何限制和禁忌,除/直接的Lh绦关系外,其他的亲属关系根本人从判明。

人类进入家昧时代的中级阶段后,学会十7制石器,面采集食物一
面进行沧猎活动,于是出现了以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自然仆工,年龄相近的男女成为共同劳动群体,经常在一起活动;午龄差距大的男女逐渐分开并疏远,他们发牛性关系的机会大大减少,最后他们的性生活逐渐分离。

正如马克思在描述血缘群婚制的形成时谈到的:‘一挨原始讲KE为f牛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dK综家族‘’”3
群婚则是人类比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群男子与一群女广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从这时起,两件关系开始舍f一些禁忌,存在定他围血缘关系的男性和女性之间不允许缔结婚姻;伎照这一禁忌的具体范围,群婚制又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则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个同辈份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柯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这样,在聚居的人群小就出现了按照辈分来划分的若干个婚姻集合:所有的祖父和所有的识母,都又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互为大至,在该群体少处于父亲或母亲的地位;父亲或母亲的后代,异性之间也互为大至。

依此类推,整个群体由各同辈异性组成的若十婚姻集合而构成。

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②: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最初*这种婚姻形态只是排除同胞兄第姐妹间的两性关系*后来又逐
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L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
恩格斯认为*从最初的杂乱性交关系到建立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1:的第一个进步.而从血缘群婚制过渡到亚血缘群婚制v则是人类婚姻史亡的第二个进步:而且,出于同辈份的兄弟姐妹年龄相当,亚血缘群婚制的确立较之血缘群婚制的确立要困难得多,然而也重要得多:‘n:随着人类婚姻形态的变辽,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也从原始群体进化为氏族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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