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湘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和发展特色畜禽优势产业为重点,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着力构建现代畜禽种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动物防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工流通、质量安全“六个体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我省由养殖大省向养殖强省转变。
到2025年,全省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生猪全产业链新增产值1000亿元,特色畜禽全产业链产值达到1000亿元,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80%以上,到2030年分别达到75%以上和85%以上。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着力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
综合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市场供求等因素,继续调整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进“优质湘猪工程”和特色畜禽产业集群发展。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3]9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全市现代畜牧产业发展,提高全市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由“重生产”向“重加工”转变、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由“重防疫”向“重监管”转变,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把我市建成产业化优势明显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现代畜牧业示范区。
(二)具体目标。
到2017年末,全市畜牧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化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实力和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着力推进“5525”工程,即:五年内新建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畜产品深加工企业5个;新建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畜禽养殖企业5个;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0个;打造畜牧业养殖优势区5个。
全市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力争达到55%;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30万吨、20万吨、8万吨,比2012年末年均增长7.8%、8.1%、7.5%;畜牧业总产值达到75亿元,比2012年末年均增长9%;全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及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
二、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具体任务(一)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建设。
今后五年,全市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侧重在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鸭等项目上下功夫。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绵府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绵府发[2008]29号)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川府发[2008]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现代畜牧业发展,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为核心,用生物工程、信息工程等现代技术和手段装备畜牧业,大力发展规模养殖和畜产品加工,实行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推进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实现畜牧业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同步增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1、畜牧业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
2010年肉类总产量达到100万吨,禽蛋产量40万吨,奶类产量5万吨;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8%。
2、畜产品加工水平显著增强。
2010年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畜牧业产值之比达到0.5∶1,年加工能力达2000万头(只)。
3、实现畜牧业生产规模化。
2010年主要畜禽规模养殖的比重达到75%以上。
4、实现优势产业区域化。
2010年优势区域的畜产品产量占全市总量的60%以上。
5、实现畜牧业生产标准化。
2010年建立较完善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对养殖、加工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管理,全面实现畜产品无公害生产。
6、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
2010年动物防疫体系更加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产地检疫率达到100%,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二、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一)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赣府厅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畜禽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调整优化畜禽产业结构,充分发挥我省禽业资源优势,着力补齐补强短板弱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全省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按照“规模养殖、产业融合、品牌打造、绿色发展”的思路,加强地方家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大新品种培育,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家禽屠宰加工,壮大一批产加销一体化大型龙头企业,培育家禽产品知名品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家禽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全省禽肉产量达到95.5万吨,禽蛋产量达到75万吨,家禽出栏量达到6.3亿羽;规模化养殖水平进一步提高,家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75%以上;屠宰加工水平显著提升,屠宰加工能力达到3亿羽;家禽育种取得明显成效,力争培育2-3个家禽新品种、新品系;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禽肉、禽蛋抽检合格率均保持在98%以上。
二、做大家禽种业。
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坚持本品种选育与新品种培育同步推进,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提升种业创新能力,夯实家禽产业发展基础。
加强地方家禽遗传资源保护,建立完善保种场、原种场和扩繁场,加大品种选育力度,提升家禽供种能力和性能水平。
加强地方家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引导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家禽企业开展联合育种攻关,实施家禽遗传改良计划,培育我省家禽新品种、新品系。
推进抚州白羽肉鸡繁育基地建设,加快白羽肉鸡研发与育种进程,打造我国高端白羽肉鸡品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亳政办〔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3月2日亳州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5号)精神,加快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防疫优先、绿色发展”基本原则,按照“做强生猪、稳定家禽、发展牛羊、兼顾特种”发展思路,以“循环化、数字化、标准化”为引领,围绕全产业链发展,全力推进畜牧业十大工程,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推进现代化美好亳州建设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
二、发展目标肉蛋奶总产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到2025年达到47万吨以上,到2030年达到51万吨以上;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保持85%以上和95%以上。
围绕主导产业,建成一批区域公共品牌,打造猪、牛羊全产业链。
全市畜牧业整体竞争力稳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三、重点任务(一)优化养殖区域布局。
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重点发展生猪、牛羊养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陕政办函〔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7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8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畜牧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最突出的短板。
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推进全省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建设,稳住畜禽等重要农产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坚持种养结合绿色循环发展、做强畜产品加工业,围绕“做大生猪,做强奶山羊,做优奶牛,发展肉羊肉牛,提升家禽产业”思路,强化科技支撑,转变生产方式,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2年,全省生猪、牛、羊和家禽存栏分别达到1200万头、170万头、1200万只和8500万只,肉、蛋、奶总产分别达到145万吨、72万吨、220万吨;到2025年,畜产品供给能力和质量显著提高,全省生猪、牛、羊和家禽存栏分别达到1500万头、200万头、1500万只和1亿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超过65%,肉、蛋、奶总产分别达到180万吨、80万吨、300万吨,畜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28%,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85%;到2035年,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实现现代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鲁政办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强省,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到202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稳定在1500万吨,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88%,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综合生产能力、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显著提高,畜牧业现代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30年,全省畜牧业结构布局更加优化,质量效益持续提升,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二、工作重点(一)加快发展畜禽种业。
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保种场(区)、基因库改造提升,建设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
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推进联合育种,推动生猪、家禽等主要畜禽品种本土化选育,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
(省畜牧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升级饲料兽药。
保障饲料用粮需要,优化饲料配方,深入推进粮改饲,加强蛋白饲料资源和生物饲料原料开发。
引导饲料兽药企业优化组合、做大做强,加强生物饲料、中兽药、噬菌体、新型兽用生物制品等研发,提升核心竞争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国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偏弱等突出问题。
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限制畜牧业发展的不合理壁垒,增强畜牧业发展活力。
坚持防疫优先。
将动物疫病防控作为防范畜牧业产业风险和防治人畜共患病的第一道防线,着力加强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防疫责任,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绿色发展。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策引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浙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推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现代畜禽种业发展(一)加强遗传资源保护。
完成第三次全省畜禽遗传资源普查。
开展濒危地方品种抢救性保护,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保种场(保护区、备份场)、活体基因库;新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库1个,开展遗传信息分析、评估,建立数据平台,健全“省级遗传资源库+活体基因库+保种场”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强良种培育。
支持科研院所开展育种基础性研究,支持种业企业开展地方品种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和外来品种本地化选育,探索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机制,培育新品种(配套系)3—4个。
深化长三角区域种业合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三)加强良种推广。
优化良种扩繁场布局,实施核心种业企业培育工程,实行育繁推一体化,种猪、优质肉用种鸡基本实现种源自给,每年改造提升种畜禽场(站)20个。
支持企业建立大约克猪、长白猪、杜洛克猪等原种基地,培育核心种业企业4—6家;以嘉兴黑猪、金华猪等为主,培育核心种业企业3—4家。
支持优质肉鸡、浙东白鹅、绍兴鸭、兔、蜜蜂等品种种业企业发展,培育核心种业企业4—6家。
加强种畜禽质量监测,规范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二、推进畜禽养殖现代化(一)持续抓好生猪稳产稳供。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国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们膳食结构,提高国民体质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产量居世界前列,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进入了一个生产不断发展、质量稳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的新阶段。
但我国畜牧业发展中也存在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组织化程度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
坚持协调发展,推进畜牧业产销一体化经营;优化区域布局,构建优势产业带。
坚持依靠科技,鼓励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畜牧业竞争力。
坚持环境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强化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生态畜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丹政发[200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19.1万吨、8.4万吨、3.1万吨,年均分别增长8.1%、2.6%、10%。
畜牧业科技贡献率达到58%。
规模化、产业化畜禽养殖比重达到70%以上、标准化畜禽养殖比重达到50%。
全市基本建立良种繁育、动物疫病防控、饲草饲料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四大体系。
二、加快调整畜牧产业结构与布局(三)优化区域布局。
畜牧业发展要突出三个重点:把粮食主产区建成畜产品主产区,把畜牧业基础较好地区的畜牧产业提升到新的层次,把发展畜牧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在全市建立“十大畜禽生产基地”,即丹东北部山区绒山羊基地;宽甸中华蜜蜂基地;东港、凤城、宽甸西部及市郊肉鸡基地;东港、凤城、市郊生猪基地;凤城、宽甸肉牛基地;丹东中南部蛋鸡基地;丹东环城奶牛基地;市郊、凤城鹌鹑基地;鸭绿江流域蛋鸭基地;丹东南部毛皮动物基地。
加大对畜禽生产基地的扶持力度,尽快形成我市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畜禽优势产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7•【字号】杭政办[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畜牧产业发展层次(一)加快调整畜牧业布局。
各级农业、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转型升级的原则,加快编制市、县两级畜牧产业用地与布局规划,科学确定本地畜禽养殖规模和养殖总量,积极引导我市畜牧业“西进东升”、“上山进园”。
要加快养殖品种结构调整,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在确保适当比例畜禽产品自给率的同时,提升畜产品品质,力争到2015年底,我市猪肉自给率保持在65%左右,并打响畜产品品牌。
(二)扶持发展畜禽种业。
各地要积极推进畜禽种业的发展,保护湖羊、萧山鸡、淳安花猪等优秀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加快发展牛、羊、兔等节粮型草食牲畜,探索发展休闲观光畜牧业。
(三)积极培育畜牧产业主体。
发挥农业合作社牵头作用,推进畜牧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延长畜牧产业链。
加快推进家禽定点屠宰,鼓励大型家禽养殖场和家禽合作社按要求建设屠宰场或屠宰车间,建设禽产品冷链配送体系,推动优质品牌家禽直接杀白上市,及冷鲜或冷冻杀白禽上市供应,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二、推进畜牧业的可持续生态化发展按照生态循环畜牧业的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制度,重点发展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生态家庭农场,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中、小、散养殖场(户),确保畜牧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受力相适应。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农牧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种畜禽产业蓬勃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良种繁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良种供种能力显著增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当前我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现状与新时期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种畜禽场量多、面广,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个别地区配套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畜牧法,按照合理布局、强化投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质量监测体系,切实规范种畜禽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2016〕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安阳市现代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切实发挥畜牧业发展对建设现代农业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畜牧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导产业,是衡量一个地区农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总体上呈现健康持续发展态势。
但我市畜牧业龙头企业规模小,产业结构区域布局不够合理,生产方式落后,标准化水平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抗御风险能力较弱,土地、环保、资金等瓶颈制约日趋明显,疫病风险、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加快现代畜牧产业发展,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竞争力、破解发展瓶颈、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对保障肉蛋奶有效供给,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常态,树立新理念,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依法治牧为准则,以市场为导向,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政策扶持为引导,以提高畜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坚持“产业化、标准化、安全化、生态化”发展战略,聚集“一核、两带、四区”空间布局,着力“提猪禽、增牛羊、重加工”结构调整,强抓规模养殖、产业集群、农牧循环、名优品牌、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打造中原经济区优质安全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中原经济区区域性现代畜牧业经济强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渝府办发〔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加快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主导、防疫优先、绿色发展和政策引导,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和加工流通体系,全面推进畜牧业疫病防控、安全保障、绿色发展、整体竞争等能力大幅提升,在全市现代农业建设中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猪肉自给率达到97%左右,牛羊禽肉自给率达到85%左右,禽蛋基本自给。
到2025年,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35%左右。
到2025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50%、80%左右;到2030年,分别达到70%、85%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1.打造畜禽良种示范基地。
深入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强良种科研重大项目联合攻关。
开展优良种畜禽登记,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和应用。
支持建设进境种猪隔离检疫场、高代次种畜禽场、种公猪站、重庆地方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浙财农字[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浙财农字〔2006〕1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现就省政府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政策(一)扶持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以下统称“种禽企业”):1.2005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祖代种禽场;或列入省畜禽种苗工程核心基地、扩繁基地的种禽场;或列入1983版《浙江省畜禽品种志》的我省地方家禽品种资源场。
2.凡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产蛋种禽15000只以上的种鸡场、10000只以上的种鸭场、5000只以上的种鹅场和3000对以上的种鸽场,并在2005年12月6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凡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一批次种蛋孵化能力达到20万只以上,且必须在省内设有种蛋基地的孵化企业,或凭孵化企业与种蛋基地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同(孵化企业与供应种蛋的种禽场,不得同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未列入省扶持范围的种禽企业,由各市、县政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二)补助标准。
按存栏产蛋种禽平均每只15元的标准补助,其中,祖代以上(包括省畜禽种苗工程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地方家禽品种)种鸡、种鸭为每只18元,父母代种鸡、种鸭每只12元;每对种鸽15元,种鹅为每只18元,其他种禽每只1元。
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
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禽养殖业作为重要的农业产业,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
二、政策内容1. 家禽养殖许可制度《家禽屠宰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家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持证养殖,违法必究。
2. 疫病防控关于家禽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我国也有相关政策,如《禽流感病防治条例》。
禁止私自购买、销售禽类动物,确保家禽的健康。
3. 环保要求家禽养殖业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合理利用饲料,避免养殖污染。
对于违反环保规定的养殖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4. 安全生产确保家禽养殖业的生产安全,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养殖场进行整改或关停。
5. 监督管理政府加强对家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养殖业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市场秩序。
三、法规解读《家禽养殖管理条例》是我国家禽养殖业的重要法规,明确了家禽养殖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包括养殖环境、饲养管理、用药规定等内容,有效保障了家禽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此外,家禽养殖业还需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禽生产环境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养殖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四、总结家禽养殖业的政策与法规是家禽生产的“红线”,必须严格遵守。
政府加强监管,养殖户也需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共同推动家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养殖户们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提升养殖管理水平,以实际行动践行政策,努力打造“绿色、健康、安全”的家禽产品,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食品保障。
【文章结束】。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滨政办字[2013]3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滨政办字〔2013〕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就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通知如下:一、对父母代种禽生产进行补贴。
市、县财政按每只父母代种禽3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财政各补助50%。
受补贴种禽场须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补贴种禽数量以市、县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摸底调查为准。
二、支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
对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的企业按每吨100元给予补贴。
省财政补助80%,市、县财政分别承担10%。
受补贴的家禽屠宰加工企业要积极发挥龙头作用,按照保护价合同回收商品鸡,趁机低价收购的商品鸡不予安排补助。
三、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
在疫情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增加信用额度,适当延长企业还款期限。
四、维护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
在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防疫、产地检疫、道路检查和严格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监管的同时,对手续齐全的家禽及其产品,任何地方不得实行封锁、禁运;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禽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04]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04]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家禽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对所有禽类实施非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按规定,除国家和省各承担10%外,沧浪、平江、金阊三个区(以下简称古城区)所使用的疫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县级市(区)的疫苗经费,市财政补贴20%,其余疫苗经费分别由各县级市(区)、镇和规模养殖企业(大户)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县级市(区)制定。
农户散养家禽的非强制免疫疫苗实行免费供应。
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场户(场)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市财政负担30%。
二、对种禽养殖户(场)给予生产维持补贴。
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原则,对持有市、县级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场(户),以1月21日至2月底的平均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按每只种禽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市财政每只补贴1元。
三、对孵坊给予生产维持补贴。
从1月21日起至2月底,根据孵化禽苗数,按孵化每只苗禽0.3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古城区由市财政补贴,其他由各县级市(区)财政补贴。
四、对规模商品禽、蛋养殖户(场)给予低价销售和压栏待售的成本性补贴。
从1月21日起至2月15日,按出栏禽数,给予每只1元的一次性补贴;根据2月15日的实际压栏禽数,按每只1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9号2004年3月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家禽业是我省畜牧业的支柱产业,对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内部分省、市发生禽流感疫情以来,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业受到了较大冲击。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努力实现农民增收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一、一旦发生疫情,对按规定扑杀家禽造成的损失由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20%外,其余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承担。
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平均每只补助10元。
在此总额范围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禽类和种禽、幼禽、成禽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
扑杀家禽所需补助资金和强制免疫经费,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含苏中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县,下同)地区分别负担总额的20%、60%、80%,苏南、苏中地区市县财政分别负担60%、20%。
所需资金由所在县根据扑杀和强制免疫数量、补助标准先行安排,其中扑杀补助经费要尽快发放给养殖者,再按相关办法向省核报。
二、对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家禽非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财政补贴10%部分外,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补贴10%、30%、60%,苏南、苏中地区市县财政分别负担50%、30%,规模养殖企业、养殖农户负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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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
的政策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
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期,受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的影响,我市家禽产品价格下跌、销量锐减,养殖农民遭受了巨大损失。
为稳定我市家禽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传发〔xxxx〕75号)精神,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
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种禽分级管理要求,对全市现有祖代种禽再给予补贴,标准为10元/套,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对全市现有父母代种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今年4月20日之前的),根据今年4月20日处于产蛋期的存栏种禽数,按每羽种禽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对孵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
对持有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在今年4月9日-30日期间孵出的苗禽,由县(区)政府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
三、对家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给予经费补贴
对因H7N9禽流感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
财农[xxxx]92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支持各县(区)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四、扶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
与农户签订家禽收购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应按合同及时收购。
今年4月1日-30日,对开展活禽宰杀、加工、收储、租赁冷库等农业龙头企业给予补助,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其余部分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xxxx年,对全市家禽养殖户和养殖、加工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在项目上对家禽养殖场户给予支持
强化家禽规模养殖基地保护,引导规模养殖户理性应对市场变化,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健康养殖水平。
在农业三新(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工程、高效设施农业、菜篮子基地等财政涉农项目上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给予优先扶持。
对家禽养殖损失严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养殖户进行救济救助。
七、促进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销售
在严格检验检疫基础上,认真做好家禽及其产品的流通、销售工作,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采取封锁措施。
积极推行加工包装家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
对禽类交易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开启。
八、加强金融保险支持
各县(区)政府要从今年的特殊情况出发,对参保养殖场、农户遭受的损失,及时协调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进行理赔。
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