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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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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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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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社区业主等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并在履行职责中加强与居民自治组织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安全、设备管理、收费等职责,保证物业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服务规范,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立接待中心,及时处理社区业主的咨询、投诉和报修等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洁制度,保持社区环境整洁,定期进行保洁工作,清理垃圾,修剪植被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并及时处理社区内的维修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向业主征收,并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运维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及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报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治安保卫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治安保卫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治安保卫的规定对于业主来说,小区治安是他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所以物业管理针对治安保卫的工作也是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在我国同样针对物业管理出台了条例,对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法律规定,以维护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业管理条例

全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业管理条例

全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业管理条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物业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
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和业主委员会等。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 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2. 组织协调业主共同事务,促进业主自治;
3. 收取和管理物业费用,合理使用资金;
4.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5. 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6. 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章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物业费用,并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六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纠纷。

业主和居民有权举报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8年3月19日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根据《城市物业管理法》、《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及乡村地区的住宅、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其内的业主、住户、物业服务公司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市场化运作,推动物业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提高物业管理的智能化和便捷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住户之间要建立合作共赢的关系,积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合理配置物业经费,确保业主和住户使用权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七条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有监督和评估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明细,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

第九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规划,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保证物业经费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区生活秩序,不得从事违法、损害社区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物业服务公司的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维护小区安全,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物业费用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感。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妥善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第四章小区环境与设施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扫、绿化等工作。

国务院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doc

国务院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六月八日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义务的规定。

一、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针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而制定的,是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

例如: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遵守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遵守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炼铁安全规程》规定了铸铁机的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在操作铸铁机时应遵守以下规定:铸铁机操作室的位置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业主委员督促限期交纳后仍然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障住户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所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行为,具有普适性。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住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以居民为中心,为住户提供贴心、便捷的服务,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小区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小区规章制度,确保居民共同生活的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进行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故障和紧急事件,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组织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确保小区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经营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住户监督。

第十一条住户有义务遵守小区规章制度,保持公共秩序,正确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配合物业公司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住户的组织形式,拥有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利。

第十四条住户有权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应。

第十五条住户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社区居委会等投诉,要求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干扰物业管理秩序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若存在违法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损害住户合法权益、侵犯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物业管理机构,住户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对所有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不动产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使用人权益,推行精细化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物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业主享有合法财产使用权,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自治事务,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强行进行拆迁和改建等行为。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维修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与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公示,严禁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妥善管理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开财务报告。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1.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公司: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小区和其他不动产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者的所有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会议的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及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承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方式为主要内容的房屋物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规范、高效、周到、诚信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浮现价、量、质等不合理的差异待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明确质量、收费、责任等方面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承租人应当形成和谐的居住环境,不得排放噪声、污染物、挡住采光等。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物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公示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写明收费项目、标准、期限,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服务设施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确保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承租人沟通交流,及时解决业主、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对信用不良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开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业主和承租人第十七条业主和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物业服务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支付规定费用,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占用公共部位。

-物业小区发生刑事案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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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发生刑事案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物业小区发生刑事案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深圳和上海发生的两起命案经过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新华社等媒体广泛报导,引起了物业管理行业、业主、住户和法律界的强烈反响。

先说有名的深圳笔架山庄命案。

1998年3月,二罪犯潜入笔架山庄,在山庄物业小区发生刑事案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深圳和上海发生的两起命案经过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新华社等媒体广泛报导,引起了物业管理行业、业主、住户和法律界的强烈反响。

先说有名的深圳笔架山庄命案。

1998年3月,二罪犯潜入笔架山庄,在山庄的空置房屋内潜伏4日,掌握了某业主的出入规律,第4天深夜某业主回家时,罪犯在家门前将其抢劫杀害。

二年后,刑事案件侦破、审理完毕,二罪犯均被执行死刑。

死者家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疏于对空置房屋的管理,对出入住宅区的可疑人员不加防范,存在严重的过错,对死者的被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13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赔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法院判决,认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上海北区的一个新建成小区。

2001年3月5日凌晨,罪犯翻过围墙进入最靠近围墙的一楼人家,采用扼颈、毛巾堵塞口腔等暴力手段对某女实施奸淫并致其死亡。

然后打开小区建筑垃圾堆放地的一扇小铁门,顺着垃圾攀上墙,翻出小区。

罪犯后被抓获,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赔偿13246.50元。

之后,死者家属又对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507701.55元。

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撤销原法院判决,裁定物业管理公司赔偿4万元。

两起案件性质类似,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物业管理公司在这种刑事案件中到底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根据是什么?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从这两起案件应该借鉴的经验或教训是什么?在笔架山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业主入住后,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保障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合同的附随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详细
解读
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共有5条,主要对物业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物业
管理单位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
该章节共有9条,主要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组织形式、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该章节共有12条,主要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权力职责、选举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四章物业服务
该章节共有13条,主要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等进
行了详细解读。

第五章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的管理
该章节共有7条,主要对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的管理责任、维护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
该章节共有10条,主要对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使用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七章业主权益保护
该章节共有8条,主要对业主权益保护的内容、途径、救济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八章法律责任
该章节共有6条,主要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九章附则
该章节共有3条,主要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解释、施行日期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解读,共包括9章75条。

每一章节都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与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保护有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与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与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有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下列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与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自有部分自己维护 法条

业主自有部分自己维护 法条

业主自有部分自己维护法条
当业主的权益被物业管理企业侵害时,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如不能及时的得到满意的答复与处理,业主可以按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条例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按条例规定,业主及业主大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还可以合理合法地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特别是要善于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直至采取法律维权行动,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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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九条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4
浏览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释义】本条规定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职责。

物业管理纠纷投诉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使用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对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委托管理
服务合同等行为,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上级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反映。

投诉人可以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也可以是物业管理企业,被投诉人的对象一般是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业主和使用人,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等。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或者由于某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出现这些现象时当事人除了可以诉诸司法机关加以解决外,还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何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从而既能使纠纷得以迅速的解决又能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投诉及处理应当掌握几方面的内容:
.接受投诉的机关。

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物业管理纠纷投诉的法定机关是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投诉以及及时处理投诉既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又是他的义务。

2.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受理制度。

投诉受理制度是指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投诉后的处理程序。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是指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等行为投诉的受理及处理程序。

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的具体的规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有关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投诉;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

如投诉的情况属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投诉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复核要求。

市房地户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依法重新进行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一系列活动,根据复核的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部分撤销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并将该决定答复投诉人;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联责范围的,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5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投诉的种类。

业主或使用人对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

如有些业主或使用人因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搭建建筑物,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的工作、生活或影响物业区域整体美观,致使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条例的行为,有利益关系的业主或使用人对此行为进行投诉;
业主或使用人对业主委员会投诉。

如因业主委员会没能履行职责,致使业主或使用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对其进行投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九条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4
浏览量:
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如物业管理企业没能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有关条款,致使居住区的治安保卫服务没能到位;物业管理企业乱收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管理混乱,且账目不公开等行为;
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向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投诉。

如因居住区内经常无故停水、停电,环卫部门没能定期清运垃圾,铺没地下管道而未使小区道路路面平整等情况,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致使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

如因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时,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破坏房屋外貌,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劝阻无效的行为,而对其进行投诉;
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投诉。

如“统一管理、综合服务”的物业管理模式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还存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矛盾,在具体矛盾出现的情况下,对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房产开发商的投诉。

如房产开发商所建造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配套不到位问题,
影响业主和使用人的生活和工作。

致使对其进行投诉;
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投诉。

如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工作人员干扰组建业主委员会或变相指定物业管理企业等行为,对此提起投诉;
4.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制度的意义。

物业管理中投诉受理制度是随着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目前还没有引起人们重视,甚至有些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还不知道此项制度。

因此,还需进一步的宣传,使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能运用投诉这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物业管理企业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使各专业管理部门各行其责、相互配合从而使物业管理工作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建立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利于维护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几乎涉及每一市民,特别是业主的切身利
益,直接影响业主和使用人的生活和工作,影响到安居乐业。

甚至是社会稳定。

在物业管理中所发生的纠纷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可以通过该项制度和行政管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中,由于缺乏管理经验,以及存在观念、资金、技术水平、员工素质、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差异,致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部分企业管理混乱,服务水平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影响正常的物业管理。

通过该项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和管理,从而使其行为规范化。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利于加强房地产部门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房地户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能更好行使其职责,进一步了解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是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有效措施之一。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有利于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投诉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受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管理部门接受投诉和处理投诉的一项制度,也是解决物
业管理纠纷或违法行为的措施之一。

投诉受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促使物业管理进一步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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