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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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三篇)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三篇)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方案一:退耕还林基础管理】1. 制定细化政策:明确退耕还林的目标、范围、标准,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中,明确退耕还林的时间表和责任主体。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退耕还林的意识和认同度。

利用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退耕还林的理解和支持。

3. 建立监督机制:成立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退耕还林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培训相关从业人员,推广合理的耕地改造和造林技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

5.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退耕还林的相关数据。

建立退耕还林档案,记录每个区域的退耕还林情况和成效,为未来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

【方案二:退耕还林财政支持管理】1. 设立专项资金:建立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农民和推动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

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民相应的退耕还林补偿金。

2. 提供贷款支持:设立退耕还林贷款专项,为退耕还林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帮助农民进行退耕还林活动。

同时,优化贷款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和灵活的贷款方式。

3. 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评估制度,确保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使用。

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浪费。

4.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退耕还林项目,并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提高退耕还林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方案三:退耕还林环境保护管理】1. 加强生态修复:在退耕还林的过程中,注重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采取科学的种植方案,选择适宜的树种,加强土地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和生境破坏。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

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3.管理情况。

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细则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细则

黑龙江省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阶段验收目的与意义为改善生态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做出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决策。

工程自启动以来,截至2008年,我省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亿亩,其中退耕地还林???亿亩。

工程涉及??个县(市、区)、???个乡(镇)???多万户农户、???亿农民,已投入资金近????亿元,是我省迄今为止政策性最强、投资最大、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生态建设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已提高我省森林覆盖率???个多百分点,对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增加林草植被,减轻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依据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还林面积进行验收,其目的是有助于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促进我省生态建设快速发展;全面掌握退耕还林建设成效,为完善补助政策提供基础依据;确保国家财政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国家投资成效;全面总结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经验和问题,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农户的直接利益和维持社会稳定。

第二条细则制定的原则及依据一、细则制定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工程建设标准;2、满足兑现政策的要求;3、充分考虑退耕农户的利益;4、坚持为工程管理服务;5、立足实际,具有操作性。

二、细则制定依据1、《退耕还林条例》2、《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三、阶段验收与年度检查主要区别1、评价指标不同,年度检查以成活率为主,阶段验收以保存率为主;2、方式不同,年度检查采取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的方式,阶段验收采取省级全面检查验收和国家重点核查验收的方式;3、抽查比例不同,年度检查除县级自查外,均以抽查为主,省级复查抽取10%,国家核查抽取5%,阶段验收中全面检查验收100%验收,重点核查验收抽取50%,阶段验收的精度远高于年度检查;4、结果的使用不同,年度检查结果作为管理依据,阶段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依据;5、目的侧重点不同,年度检查侧重于促进造林积极性,阶段验收侧重于促进成果巩固第三条验收范围与对象1、验收范围是国家历年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计划年度进行验收,不按作业年度验收。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GB/T15776-2006)(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退耕还林工程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退耕还林工程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退耕还林工程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8•【文号】林退发[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退耕还林工程阶段验收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8〕14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并为中央财政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工程管理决策服务,我局决定开展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段验收工作总体安排(一)阶段验收范围。

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

(二)阶段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退耕地还林质量和工程管理等情况。

(三)阶段验收方式。

采取省级全面检查验收和国家级重点核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全面检查验收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国家级重点核查验收由我局组织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对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上报的全面检查验收结果随机抽取约50%的面积进行核查验收。

(四)阶段验收时间。

逐年在国家计划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原有政策补助期满次年进行。

阶段验收工作自2008年开始,至2014年结束。

(五)阶段验收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阶段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李育材副局长任组长,祝列克副局长和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张鸿文任副组长,局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阶段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阶段验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具体负责阶段验收工作。

二、2008年度阶段验收工作安排(一)2008年度阶段验收范围为国家计划安排的1999-2000年退耕地还生态林面积和1999-2003年退耕地还经济林面积。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附件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2024年造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2024年造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2024年造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一、方案背景及目的为了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态效益,我市计划在2024年实施大规模的造林工程建设项目。

该项目将涉及大面积的森林修复和植树造林工作。

为确保工程质量,满足相关环保要求,制定本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本方案旨在确保林地规划、选址、造林、养护等各个环节均按照要求进行,保障造林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范围本次检查验收工作将覆盖全市所有相关的造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森林修复、山地复绿、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工程。

三、工作内容及任务1. 制定检查验收计划: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施工阶段,制定具体的检查验收计划,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和相关的检查内容。

2. 查验土地规划和选址:核实土地规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查验选址是否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

3. 检查林地准备和清理工作:查验清理工作是否彻底、规范,确保种植环境优良。

4. 检查苗木采购及养护情况:核实苗木的购买渠道和质量,检查养护工作是否到位,苗木是否符合移栽要求。

5. 考核栽植工艺及质量:检查栽植过程中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栽植密度是否合理,保证栽植质量。

6. 查验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是否配备了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火线、防护网等,并核实设施是否完好。

7. 考核养护管理措施及效果:检查养护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查验养护记录,以确保造林工程的全程管理。

8. 核查环保措施执行情况:核查是否按照环保要求进行了施工,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9.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造林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目标。

四、工作流程1. 制定检查验收计划:由主管部门制定检查验收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落实执行。

2. 分别组织专业人员负责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时间。

3. 根据计划,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造林工程的实际情况。

4.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正文:----------------------------------------------------------------------------------------------------------------------------------------------------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退发[2001]521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为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二)对上年度的补植情况;(三)历年退耕地还林保存情况;(四)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情况;(五)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第六条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一)《退耕还林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99)(三)《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99)(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95)(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91)第八条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

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3、管理情况。

1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其中:承担省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35号); (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 (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五)《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十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 (十七)《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 (十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范文一、引言退耕还林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效果,需加强验收管理。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2024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科学有效的验收管理,确保完成2024年退耕还林任务,实现生态恢复与土地保护的双赢。

2. 原则:(1) 科学性原则:依据生态环境状况和退耕还林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2) 公正性原则:确保验收过程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扰和不合理评估。

(3) 系统性原则:将退耕还林工作纳入整体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与其他相关工作相衔接。

(4) 可持续性原则:注重验收结果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持续性和成效。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1. 国家级管理机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国范围的退耕还林工作。

2. 地方级管理机构:各省级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作,建立专门的验收管理部门。

3. 职责分工:(1) 国家级管理机构:- 制定退耕还林验收管理方案和标准;- 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科研与创新;- 对全国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地方级管理机构:- 制定本地区的退耕还林验收管理方案和标准;- 组织实施退耕还林验收工作;- 汇总和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验收标准与方法1. 验收标准:(1) 生态环境恢复:评估退耕还林面积、植被恢复程度、土壤改良等指标,要求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 经济收益增加:评估退耕还林项目的经济收益情况,包括农户收入、生产效益等,要求明显增加。

(3) 社会效益提升:评估退耕还林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包括就业机会增加、生活条件改善等,要求有实质性改善。

2. 验收方法:(1) 田间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在退耕还林项目现场进行详细的考察和测量。

(2) 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如气象、土壤、水资源等,以科学评估退耕还林效果。

退耕还林造林及历年退耕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退耕还林造林及历年退耕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退耕还林造林及历年退耕地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是,在发展农业的过程中,过度的耕地占用和过度的农业生产方式也给我们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退耕还林、造林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是指对农业生产中质量低、效益差、生态环境恶劣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有组织地调整,把这些土地退役还林或还草。

造林工程是指通过改善或重建地表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达到水土保持、防风固沙、保持生物多样性和供应木材等多种重要目标。

为了监督和检查退耕还林、造林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有序、高效、规范的完成,本方案制订。

二、工作目标1. 有效开展退耕还林和造林工程,加快生态治理和经济发展。

2. 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平衡。

3. 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确保退耕还林和造林工程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

三、任务及流程任务:1. 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和造林工程,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2. 对历年已开展的退耕还林和造林工程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流程:1. 退耕还林及造林项目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本辖区内金融年度退耕还林和造林项目分别进行征集、评审和协调,组织实施该省的退耕还林和造林工作。

2. 退耕还林及造林项目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进行该省的退耕还林和造林工作实施,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成。

3. 阶段性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退耕还林及造林工作实施一定时间后进行阶段性检查,了解工程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情况。

4. 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退耕还林及造林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评估、现场查看和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

退耕还草验收标准

退耕还草验收标准

退耕还草的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和检查验收内容两部分。

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1. 对于一般地区,成活率达到85%及以上为合格,成活率未达到85%但大于等于41%为待补植,成活率40%以下为失败。

2. 对于特殊地区,成活率达到70%及以上为合格,成活率未达到70%但大于等于41%为待补植,成活率40%以下为失败。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 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 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 工程管理情况。

4. 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5. 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6. 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7. 工程管理情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林退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15〕3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工作,我局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国家林业局2015年3月30日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及退耕还林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

(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

第四条作业设计由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苏木或林场、农场等,下同)为单位进行编制,按村、林班或村民组设计到小班地块,退耕地造林任务应落实到农户。

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退耕还林是指将农田还原为林地的一种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为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合理的验收管理方案。

本文将提出一个2023年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

一、验收管理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退耕还林工作按规定进行,实现退耕还林任务的全面完成和良性运行。

2. 原则:- 科学性原则: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

- 公正性原则:依法依规进行验收,保障权益公平合理。

- 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责任追究原则:对工作中的不合格和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退耕还林验收步骤:1. 退耕还林准备工作验收:验证准备工作是否完善,包括林地规划、林木选种、技术培训等内容。

2. 退耕还林过程验收:对退耕还林过程进行检查,包括退耕还林的土壤改良、造林过程、水土保持工作等。

3. 退耕还林效果验收:评估退耕还林的生态效果,包括植被恢复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

4. 合法性验收:核查退耕还林的手续是否齐全、法律法规是否遵守等。

5. 公众参与验收:邀请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进行公众参与验收,接受评估。

三、验收管理具体措施:1. 组织验收工作:- 成立退耕还林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 制定验收方案、制度和标准等,明确工作职责和验收指标。

- 制定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 加强宣传和培训:- 对退耕还林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农民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 开展验收工作:- 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区域和时间,确保全面覆盖。

- 按照验收方案和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和数据采集,记录验收结果。

- 对不合格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4. 建立监督机制:- 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 推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对退耕还林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
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05.30
•【文号】林退发〔2018〕54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
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以及我局2016年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相关规定,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实际需要,我局组织对2015年印发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

退耕还草验收标准

退耕还草验收标准

退耕还草验收标准一、背景介绍退耕还草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有计划、有组织地将部分农田还原为草地的一项生态工程。

为了确保退耕还草工程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一套标准和程序,对退耕还草的效果进行评价和验收。

二、验收主体退耕还草工程的验收主体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户。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退耕还草工程,农户是退耕还草工程的执行主体。

三、验收标准1. 生态效益验收•草地覆被率:草地覆被率达到一定要求,确保退耕还草后土地能够维持一定的植被覆盖度,进一步稳定土壤、保护水源和防治水土流失。

•功能恢复:植物群落已经恢复到一定程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得到恢复。

•土壤质量:土壤肥力、水分保持能力、抗风蚀能力等指标得到改善。

2. 农户收益验收•退耕面积补偿:农户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退耕面积补偿。

•农户转产转业:农户通过退耕还草项目获得技术培训和政策支持,能够顺利转产转业,确保其经济收入得到保障。

3. 社会效益验收•美化环境:退耕还草工程能够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提升景观效果,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生态旅游发展:退耕还草工程能够为当地发展生态旅游提供基础,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

四、验收程序1. 验收准备阶段•确定验收组成员: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农户代表组成的验收组。

•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目标、方法和时间节点。

2. 验收实施阶段•数据收集:通过田间实地调查和采样,对退耕还草工程的生态效益和农户收益进行测量和评估。

•样本调查: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地,对标准指标进行测算。

•问题解决: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并与地方政府和农户一起商讨解决方案。

3. 验收报告编写阶段•验收报告:由验收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退耕还草工程的达标情况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反馈意见:向地方政府和农户反馈验收结果和建议,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程。

五、总结退耕还草验收标准是对退耕还草工程进行评价和检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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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3、管理情况。

第六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其中:承担省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五)《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号);(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十五)《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十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十七)《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十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第八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退耕地类别退耕地类别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一)25度以上坡耕地坡度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中耕地坡度为准,基本农田以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二)严重沙化耕地执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规定。

具体界定标准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沙质耕地:没有防护措施(没有山体、防护林等阻挡)、没有灌溉条件(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农作物)、经常受风沙危害(年均8级以上大风日数10天以上)、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产量低而不稳(粮食单产低于本省级区域平均产量的50%)、土壤颗粒组成中砂粒含量大于90%。

严重沙化耕地范围以县为单位进行界定,具体县级单位由相关工程省依据严重沙化耕地的界定标准和核定规模确定,并纳入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予以明确。

(三)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1、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区域15-25度坡耕地本区域的县级名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的附件2为准,详见附5。

2、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划中规定的保护区、保留区迎水面的15-25度坡耕地。

具体范围按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通知》(水资源[2012]131号)确定,并纳入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退耕地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退耕地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经检查验收确定的实际面积即为核实面积,包括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合格面积、成活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待补植面积与失败面积、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已损毁的损失面积。

第十二条退耕地还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

郁闭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株数保存率计算公式如下:乔木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灌木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乔灌混交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具体保存标准如下: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表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包括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不核实面积和损失面积)。

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指未成林小班内苗木保存株数达不到保存标准的面积。

不核实面积:指上报面积中实际并不存在和检查验收不认可的面积。

损失面积:指因征占用、自然灾害、复耕等造成原退耕地块已损毁的面积。

(二)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乔木:郁闭度≥0.2。

灌木:覆盖度≥30%。

乔灌混交:(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三条林带确认标准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四条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

超过误差时,以检查验收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五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小班最小起算面积为0.1亩。

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的百分数保留两位小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坡度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六条管理类指标标准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号)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规定。

基本要求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和表。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造林时间、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及造林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的规定。

管护: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

抚育:退耕地还林小班按作业设计要求开展了抚育作业或者种植了矮杆作物进行以耕代抚。

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依据。

第三章县级检查验收第十七条检查验收数量与时间各工程县检查验收范围内的退耕地还林面积逐小班100%检查验收。

第二年和第四年检查验收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小班主要因子调查方法(一)面积调查1、小班区划与面积测量现地视情况可采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图(无1∶1万地形图的区域可采用1∶2.5万的地形图)、GPS绕测或丈量等技术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

同一小班内同时出现不同成活率等级、保存与未保存连续面积≥1亩(小班总面积≤1亩的,连续面积≥0.1亩)的,需分别调查记载其面积。

单独记载的小班,原小班号不变,且其上报面积之和应与原小班上报总面积一致。

2、面积确认(1)所有检查验收面积必须在国家下达到省的计划和省分解到县的计划范围内,同时还须具有退耕地还林合同、作业设计等基础资料,否则为不核实面积。

(2)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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