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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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要求,结合万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万源市行政辖区内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下简称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

(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四)突出重点、规模实施;

(五)落实责任、依法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政府负责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乡(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林业、畜牧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以及检测考核,其中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畜牧食品局负责退耕还草;(二)国土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图变更完善。协助林业、畜牧部门完成数据转换、任务到户、检查验收和检测考核等基础工作;(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综合协调;(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和政策兑现。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户意愿的调查摸底与申请登记、还林还草地块的落地与落户、面积的分摊与公示、合同的签订与规范、苗木和草种的监管、组织实施、自查验收、严格政策兑现以及成果巩固。配合完成市(县)级验收、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九条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

耕还林还草申请,村组核实,乡(镇)政府登记、审核确认,上报市林业、畜牧部门汇总,形成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组织林业、畜牧按职责分别牵头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达州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任务分解到户、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一)工程区情况(自然地理概况,社会经济概况);

(二)工程建设思路(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

(三)工程建设方案(申报情况,建设布局,建设内容及规模,还林还草技术措施设计,组织实施);

(四)资金测算及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组织领导,宣传引导,科技支撑,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六)附表附图:工程区基本情况表、退耕还林还草申请情况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设计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第三章建设和管护

第十二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对象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已退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范围。

对符合未纳入耕地统计但实地又是25度以上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坡耕地,以及一些已划为基本农田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25度以上的坡耕地的要求地块,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在先退耕后,按规定程序变更和调整。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还草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前提下,鼓励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允许在退耕地上间套牧草、豆类、草本中药材、菌类、蔬菜等矮秆作物,培育相关产业,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增加退耕农户收入。

第十五条鼓励退耕土地承包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牧)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第十六条为确保退耕还林还草质量,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实行市、乡(镇)目标责任制。

第十七条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管护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确定管护人员。

退耕还林还草后,禁止擅自复耕、复垦,毁坏林木和草地。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印发农户自愿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和分户建卡卡片,乡(镇)收集整理农户自愿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根据批复的市级实施方案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填发分户建卡卡片、统计相关数据。

农户自愿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和分户建卡卡片各一式三份,退耕农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还林报市林业局退耕办一份,还草报市畜牧食品局饲草站一份。

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还林还草地点及规模;

(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由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拟退耕土地流转的,应本着公平自愿原则,由土地承包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及土地合法手续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户自愿流转退耕还林还草地申请书,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流转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签订合同前,对流转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调查,并对退耕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性、公平性、自愿性进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农户自愿流转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流转协议、退耕还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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