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2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6.04【实施日期】2003.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2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四日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是指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等方式,使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激励方式。
第三条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风险与收益对等;(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全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选定试点企业,审核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申报材料,对试点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15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
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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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成文日期:2011-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作者:暂无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5期根据《财政部稅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
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
为了确保上述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征管操作事项进行明确,以利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相关资格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会发生变化,《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通知》所称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为准确理解《通知》规定的“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对《通知》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解释,即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2004-2005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2004-200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吉政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2004-2005年)的通知(吉政发[2004]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2004—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好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六日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2004-200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科教省建设的部署和省科教领导小组2004年第二次会议精神,制定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2004—2005年)。
一、目的和意义(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科教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于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2004—2005年),目的是进一步确定近两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抓好项目落实,以更好地发挥科教优势和潜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对于实施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重点项目,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的根本性措施。
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包括产业开发、产业化、技术改造三个方面,涵盖了信息、生物及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
这些项目的实施,对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促进新兴产业形成,提升产业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将起到重要作用,进而将有力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财税字〔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学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结束——。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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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
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军队生产经营征税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所字﹝1994﹞69号
【发文日期】1994-11-14
【实施时间】1994-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4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军办国有性质的厂矿、公司等企业的所得税一律缴入省级金库,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和其他军办集体企业所得税缴入企业当地市、县级金库。
武警部队办的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请道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财税[2004]15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规定》中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吉市政发[1993]3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1.07
【实施日期】1993.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7日吉市政发〔1993〕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进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或开
办之日起,四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凡按开发区统一规划投资兴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其它基建项目,一律按“0”税率计算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缓征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自建房屋或购买的新建房屋,自得产权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从被认定或开办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财税字[1999]273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2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2号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科技局,各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动力与活力,激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省级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用于我省科技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科发高[2017]12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科发高〔2017〕122号2017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财政厅附件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十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的增长动力,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质量效益好,“小而强”、“小而优”,发展潜力大、能够成长为引领未来经济发展新引擎的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加大对科技小巨人企业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发展。
各市(州)也要进一步支持本地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
第五条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工作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0年底前累计扶持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1000户左右。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吉国税联字[2009]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1.20【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9〕1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障国家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新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引导企业投资流向、促进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否执行到位,不仅关系到新税法的顺利贯彻落实,也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的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将其纳入主要工作日程,配备得力人员负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从组织上保障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制度、办法、措施和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握政策,及时落实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是一项要求高、专业性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认定方面的规定和信息可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一)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8•【文号】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高新技术及产品快速发展的需要,鼓励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商品化、产业化,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0 》的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开展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修订工作。
经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并对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前沿技术等,形成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6 》,现予以正式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0 》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6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六年九月八日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6一、管理代码管理代码共8位数字(即XX XX XX XX),由此8位数字表示每个不同领域和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主要为进行产品查询以及将来调整等管理用途服务。
二、8位数字解释:1、前两位数字(XX XX XX XX)对应高新技术产品领域,目前《目录》共涉及11个领域:(1)电子信息;(2)软件(3)航空航天;(4)光机电一体化;(5)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6)新材料;(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8)环境保护;(9)地球、空间和海洋;(10)核应用技术;(11)现代农业。
2、第三、四位数字(XX XX XX XX)代表各领域中产品所属类别。
(吉国税发〔2011〕15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11〕15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吉国税发〔2011〕15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吉国税发〔2011〕151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
审批类优惠项目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项目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定期减—2 —免税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已发生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调整其税收优惠。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吉政办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中科院长春分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3日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精神,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我省化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风险,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以及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奋斗目标的重要意义,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8•【字号】吉政发[1998]18号•【施行日期】199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8]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跨世纪发展的需要,制定以下若干政策规定。
一、高新技术和产品认定范围:除国家划定的领域外,我省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急需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及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均纳入我省高新技术和产品范畴。
二、继续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对于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方向并有发展前途,但处于起步阶段,或为了分散发展高新技术风险而进行多角经营的企业,虽然有的指标暂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经省科委认定可比作高新技术企业,执行本政策规定。
三、建立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库。
对于进入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库的,在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从优。
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研究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不受职称指数比例限制优先评聘,可优先出国培训,可破格提拔重用。
进入省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库的标准另行制定。
四、凡跨区域流动进入吉林省的高新技术人才,工资待遇可高于原来所在地区,免征相关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专项费用。
对来吉林省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外籍人员中的高新技术人才的待遇从优执行,也可比照所在国的标准掌握,其中带有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者,凡属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并能打入国际市场的,也可给予高于其所在国的待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吉政发[1995]4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10.23【实施日期】1995.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5]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的科技优势,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促进全省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要采取市场机制与行政推动相结合,以高新技术项目与产品为龙头,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要基地,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集成度与显示度,充分发挥其示范与辐射源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结构向技术密集型转移。
第三条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点是在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五大技术领域内抓好以下10个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新兴医药产业;精细化工产业;高分子工程塑料产业;辐射技术产业;微电子技术应用产业;激光加工及应用产业;稀土材料及应用产业;非金属材料深加工产业;新型汽车材料和零部件产业。
第四条省、市(州)要研究制定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规划,明确目标与重点,强化指导与调控,推动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我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产学研、基本建设、金桥工程等计划都要优先安排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项目。
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应用基础、科技攻关项目中,至少要有50%是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除“火炬计划”外,“星火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计划中,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数要达30%以上,并逐年提高,到2000年力争达到50%以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吉林省深入实施知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吉林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5]1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4.14【实施日期】2015.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吉林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外办、省国资委、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吉林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4日吉林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外办、省国资委、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5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部署落实,全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五年阶段性知识目标任务,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2.27•【文号】财税[2004]227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现就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允许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二、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从事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审核,符合现行规定的,应当及时将应退增值税款及时退还纳税人。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军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名单(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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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颁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6﹞268号
【发文日期】2006-11-02
【实施时间】2006-11-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
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
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所附名单中8户军品和高
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及时办理抵、退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
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国税函〔2004〕143号)和《
业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46号)规定的行业范围,对申请纳入东北地区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资格进行认真审核。
三、各市、州局11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2006年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扩大增值
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上报省局,由省局商省财政厅认定。
自2007年起,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认定工作于每季度末进行,各市、州局要于每季
度末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