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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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王倩 201000640083 10法2
摘要:
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司法过程的确定性受到法律概念确定性的影响,并且也直接影响法治建设进程,必须加以控制。法律不确定性会因为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而产生乃至放大,必须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因素,而追求确定性法律概念,规范司法过程。
关键词法律概念确定性不确定性
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
近代法治思想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优于人治”,因为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谨慎考虑后制定的;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讲,具有稳定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来表达的,具有明确性。
此后,启蒙思想家们更是将法律的确定性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使之成为反对封建专制的利器。其中,孟德斯鸠就认为法律既然制定出来了,就要保持它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度”。但是,法律的稳定性是否等于法律的确定性?笔者认为稳定性只是法律确定性的一部分,法律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
(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释义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在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等。
首先法律自身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自身明确、稳定,具有普遍的强制效力,也即法律一旦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后,就要保持稳定,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非经法定程序就不能变更法律;要保持法律结构、内容以及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其次,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普遍和强制的效力,就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普遍的效力。最后,法律一旦制定后,通过自身的普遍效力,能为社会生活创造统一、稳定的秩序,促进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为人们的活动和行为后果提供预期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最终促进社会的有序、安定及和谐。
(二)、法律之所以具有确定性,是许多因素综合促进的结果。
首先,法律的确定性决定于经济基础,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个政权的持续存在,该政权统治阶级的意志就会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以确定和保护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和意志。另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主导着一个国家的国家意志,当社会经济按照一定的轨迹发展时,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就会保持一定的确定性。
其次,法律的实践活动促使法律保持确定性。法律具有普遍性,各种司法活动以及民众按照法律进行生产生活,促使法律形成一套完整的程序和规则,公民和组织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活动,保持了社会的稳定性,也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
(三)法律确定性的主要表现
首先是指某个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和所规定的具体社会关系、具体事项应是相对明确、具体,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其内涵,也不得任意决定其存废。也就是说,法律内容的确定性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方面,它要求法律规定的具体事项是相对明确和具体的,不能互相混淆,彼此不分;只有立法时法律内容本身的稳定,才能保证其稳定地存在。另一方面,它要求法律生效后,无必要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法律的内容。其次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四)、法律的确定性对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预见性,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模式固定化、法律化。有利于法律主体趋利避害地设计自己的行为,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实现自己的经济、政治和生活目的。其次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法律的确定性能使同一时间人
们的行为和不同时间人们的行为都能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人们都能受到法律的同等对待,进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也就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20实际以来,西方法学家们对于法律确定性的追求受到动摇,开始关注法律的不确定性。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法学界兴起了一场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现实主义法学反对传统的“概念论”法学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对于法学的研究应立足于现实。其认为法律概念是不完全确定的,因此,所产生了判决结果也是不确定的。
司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的理由主要有:
1、语言的模糊性。德国哲学家海德尔认为,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以语言为唯一载体的法律由于语言本身的局限,并不能确定地、直接地反映出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威力穆斯在《语言与法律》中提出:一个词语或语句的中心部分其含义也许是清楚而确定的,但离开该中心是它就趋于模糊不清了。
2、价值选择的相异性。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不仅要适用法律文本进行事实判断或逻辑判断,更需要运用价值判断。甚至法官会把主观价值判断凌驾于法律文本之上,对于每个法官来说,他们的经历、学识各异,思维方式不同,似的价值观出现差异。同一个案件,同样的法律文本,法律概念再明确,法官也许会做出不同的判决。法律概念的明确性没有绝对,只能是相对性地更加明确。
3、人类理性的有限性,首先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料所有的情况并创造出能够解决未来所有问题的法律规则。正常情况下,立法者只能根据社会现实状况,并带有一定的预见性来制定法律,这种预见性还具有局限性,所以难免会有疏漏。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发展,法律也应该做出调整,这体现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4、法外因素影响司法过程,动摇法律概念的确定性。一个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一个审判过程越来越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如政策的制约,社会的监督,舆论的呼声,群众的压力,都会干扰司法过程,动摇法律概念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