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木材水运局调整运费扣除率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供给结构,统筹考虑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发展情况,现就《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的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2014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二、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内河运输600总吨。
(二)国内沿海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内河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分别在2019年3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满足《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企业应编制整改方案,明确自有船舶运力分年度达标进度和具体完成时间节点,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
三、仅从事海上试采油作业平台原油污油水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5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
仅从事长江三角洲长江干线以外内河港口至长江干线江苏段或上海段港口间直达运输(不跨越第三省市)的内河省际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企业,可适用《规定》附件1中其他内河省际运输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即应不低于1000总吨),但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此核定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范围。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独立核算的木材生产或者加工企业内部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和木制成品;(三)木竹削片、旧房料、薪材、树皮;(四)楠竹、杂竹及大宗竹制半成品和成品。
前款所称旧房料是指从林区外运的旧房料;树皮是指林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保护林区森林资源,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纳入木材运输管理,有特种用途的限制采伐、外运的树皮;杂竹是指国家和我省实行采伐、销售、运输总量控制的产竹区的国有、集体的杂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对木材运输实施检查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运输木材出省或者运入四川,必须持有林业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省内运输的,必须持有四川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木材运输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7•【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2003年10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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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发 展 改革 委 、 政 部 关 于 招 标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财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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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o 九 年 二 月 六 日
四川 省 物 价局 四川 省财 政 厅 四川 省 水 利 厅 关 于 调 整 水 力发 电行 业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及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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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二 o o 九 年 三 月 六 日
二 、省 级 人 事 部 门 向考 生 收 取 的 招 标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费 标 准 , 各 省 、 治 、 辖 市 价 格 、 政 部 门 在 由 自 直 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财办关税〔200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财办关税〔2009〕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财办关税〔2009〕3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7-2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为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 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l05号)的规定,迸口税收政策所称“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 0个县(市)、重灾区4 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l 86个县(市、区)。
具体名单见附件l。
二、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免税申请原则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分两次汇总上报。
三、申报免税进口的灾后重建项目具体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 1号)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凡是明确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处于四川、甘肃、陕西3省5 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现将2010年12月底前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
48
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
〔1999〕27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59
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67
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
76
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发
2010.3.30.
〔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 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9 年第 6 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 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以下简称《办 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5 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 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
九、本公告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 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扣除 标准表
2.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 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 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9 年 7 月 1 日
4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 第 13 期
部门文件选登
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 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 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 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 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 1)。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税务 局、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 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 等七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从事稻谷、肉 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 (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4]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成文日期:2004-04-3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
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
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47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国际运输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5月15日国税函发<1990>)472号
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发<1990>201号《关于境内外公司从事水陆联运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一些境外运输公司在你省与国内运输公司开展货物进出口联运业务,国内运输公司负责招揽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内路段的陆上运输,境外运输公司负责招揽进口货物的运输业务并负责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口岸以外路段的水上运输。
全程运费由境外运输公司向货主直接收取或由境内中方合作者代收。
中方根据其揽货金额或货物在中国境内陆上运输业务量分成运费或收取管理费。
对上述境内外公司联合经营水陆运输业务取得的营动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来文第二种意见,即:对境外运输公司只就从我国口岸起运的水上国际运输业务收入按4.025%的综合税率征税;对国内运输公司负责境内陆上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税。
——结束——。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29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镌刻在千山万壑的丰碑——雅水局1966-1998木材水运回顾
模全国最大的木材水运企业——四川省雅砻江木材水运局。
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他们凭借卓越的智慧,充分利用江河自然之力,解决了木材长距离运输困难的问题,创造了自建立以来累计输送木材1411万立方米、销售1252万立方米的辉煌业绩,为国家建设作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贡献。
上个世纪60年代初,为支援国家三线建设,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用材,1965年10月国家林业部决定加速金沙江林区开发建设,成立了金沙江林区会战指挥部,从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湖南、四川、云南等地林业单位抽调大批行1966年5月16日,国家林业部批准设立了“金沙江林区会战指挥部四川省雅砻江木材水运局(12-10信箱)”,作为林业部直属水运企业,承担甘孜、凉山州森林开发木材水运任务,局址设在西昌长板桥(后迁至冕宁县漫水湾)。
同年12月,企业从川北招收大量工人,分配到洼里、里庄、 金河水运处、小鲊石贮木场各生产连、排(站队),按照“全线启动、分段负责、重点突出”的原则,全面投入建筑沿江驿道、公路,炸礁、架设吊桥、电话线路,整治江道,修建马槎、河堤等工程,在当时无电、无路、无房等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干部、工人在雅砻江、小金河沿岸安营扎寨,风餐露宿,凭借双手双脚,大干苦干加油干,艰苦奋斗、开拓前进,成为木材水运事业奠基人。
1969年末金沙江林区会战指挥部撤销后,雅砻江木材水运局下放四川省,1970年初经原四川省革委会批准,雅水局划归雅砻江林区会战指挥部管辖,同年8月四川省林业厅水运局第三基建工程队整建制并入雅水局。
后又从岷江、凉北、普威、川林五处等森工单位调入部分管理干部和工人,全面展开雅砻江中下游木材收漂工程、大沙坝、小得石贮木场等工程项目建设,陆续实施了雅砻江以上鲜水河、扎楚河开发和雅砻江以下流送江道向金沙江延伸,边生产、边扩展、边建设,在甘孜州道孚、雅江、新龙三县相继设立了道大沙坝贮木场道孚管理处修建木材流送诱导石坝金沙江放排金沙江拖排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孚、雅江、新龙水运处,沿金沙江一线建设了拉扎、华弹、雷波木管处和屏山木材调运处等水运作业基地。
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相应调整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相应调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川水办〔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相应调整办法的通知川水办〔2018〕62号各市(州)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办法》(川水办〔2016〕109号)中的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调整内容1. 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2. 施工机械使用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系数由1.11调整为1.10;3.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时费不计折旧费,设备费系数由1.17调整为1.16;4.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系数由1.17调整为1.16。
二、其他规定1. 本办法为《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川水发〔2015〕9号)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办法》(川水办〔2016〕109号)的补充规定,适用于执行《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投资的四川省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川办函[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11]20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岷江、沱江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为目标,以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将经济手段用于环境监管,通过试点探索,构建规范有效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激发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内在动力,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试点范围对岷江、沱江干流及重要支流跨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断面水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由环境保护厅确定。
三、扣缴标准根据河流流量、水环境敏感程度和水质管理目标,对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实行分级别、分浓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超标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进行相应资金扣缴。
一级断面为岷江、沱江流域干流交界断面,扣缴基数为50万元;二级断面为岷江、沱江流域重要支流交界断面,扣缴基数为30万元。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断面水质实行单因子评价,扣缴金额按超标倍数计算,计算方式为断面水质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
当入境断面水质达标,所考核的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的,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扣缴。
当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所考核的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程度与入境断面水质一致或好于入境断面水质的不予扣缴;其超标程度继续增大的,在扣除入境断面水质超标影响的基础上,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扣缴。
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瀑布沟电站外迁移民搬迁运输
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瀑布沟电站外迁移民搬迁运输车辆免交通行费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交发[2005]10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9.08
【实施日期】200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瀑布沟电站外迁移民搬迁运输车辆免交通行费的
补充通知
(2005年9月8日川交发[2005]100号)
雅安、乐山、眉山、成都、德阳、绵阳市、凉山州交通局,成绵、成乐、成雅、成都绕城高速公路公司,成绵(乐)指挥部,省大件公路管理处:
为支持我省瀑布沟电站外迁移民搬迁工作,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在川交发[2005]61号通知基础上,现就外迁移民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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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的资料第一类:备案类减免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4.有关著作权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2.航空公司签订的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2.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表》。
审核表须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或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加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需提供纳税人或其授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面委托须明确委托境内企业全权代理在中国境内一切税务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川府发[1996]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川府发[1996]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沙、石、普通粘土、方解石、冰洲石、芒硝、矿泉水、汞矿、稀土矿等品目征收资源税。
其具体适用税额:(一)沙、石、普通粘土。
包括河沙、山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普通粘土等,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二)方解石、冰洲石,每吨征收资源税3.00元。
(三)芒销,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四)矿泉水,每吨征收资源税3.00元。
(五)汞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00元。
(六)稀土矿,每吨征收资源税2.00元。
二、下列资源产品适用税额:(一)铁矿石。
攀枝花白马铁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2.00元;其他铁矿每吨征收资源税7.00元。
(二)铜矿石,每吨征收资源税1.40元。
(三)铅锌矿,每吨征收资源税2.50元。
(四)铝土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5.00元。
(五)钨矿,每吨征收资源税0.50元。
(六)锑矿,每吨征收资源税0.60元。
(七)镍矿,每吨征收资源税6.50元。
(八)岩金矿,每吨征收资源税1.50元。
(九)砂金矿,每50立方米挖出量征收资源税1.40元。
三、国务院、省政府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暂缓征收资源税。
四、征收费用各地是否按资源税实际入库金额在有限期内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加强资源税征管,改善地方税务机关工作条件,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决定,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四川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再次做好取水许可信息移交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再次做好取水许可信息移交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再次做好取水许可信息移交等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2017年,省税务局(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水资源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17〕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资源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17〕55号),要求各地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水资源费档案移交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资源税征管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的通知》(川财税〔2017〕19号),各级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水资源税信息共享机制。
2018年,水利厅先后开展了两次取水许可清理,清理出应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10284户,与省税务机关掌握的8873户纳税人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还存在无证取水、无取水计量设施等问题。
为保障水资源税改革扎实推进,严格水资源管理,现将再次做好取水许可信息资料移交及信息共享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移交取水许可相关资料。
各市(州)水务局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组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取水许可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取用水户名录,按照“属地移交,信息完整”原则,尽快将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取水许可信息资料全面移交同级税务机关。
农业取用水户取水许可信息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移交同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
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8.11.25
•【文号】[88]国税流字第016号
•【施行日期】198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营业税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88)国税流字第01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对经营粮食,木材的专业部门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而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照顾,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各经营单位在税负相同的条件下竞争,应当废止这一规定。
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恢复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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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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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木材水运局调整运费扣
除率的通知
【标 签】雅砻江大渡河,调整运费扣除率,运费扣除率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8﹞229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成都、宜宾、乐山市国家税务局:
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木材水运局系我省三家大型森工水运企业,其购销木材采取水上运输的自运自销方式,考虑其点多、面广、运距长以及水上运费占木材销售额比例高的特殊性,省局曾以《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1995]22号)规定,以上三家水运局在保持1993年实际税负的基础上,按木材实际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按木材购进价(含农林特产税)加水上运输的直接费用依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上述三家水运企业的水上运输费用的扣除率应按此规定调整为7%。
以上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