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不安全化学品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有关部门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
第三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由企业负责人任命,人员包含安全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安全监督员等。
第六条安全负责人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搭配开展作业。
第八条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对作业过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作业时间、地方及涉及的不安全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 动火作业的目的和范围;2. 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3. 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准备情况;4. 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个人防护措施;5. 灭火设备和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防备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四周没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
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不安全化学品,应按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告知作业人员有关作业的不安全性,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并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操作和管理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需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需依照方案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方案要求进行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动火作业人职责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监护人职责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
同时需要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定:动火作业时,必须将作业区域划定出来,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3. 动火设备和材料: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动火设备和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包括使用适当的点火方法、控制火焰大小和温度、正确使用防火器具等。
5. 火灾应急措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提前准备好应急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方案,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疏散人员。
6. 动火作业记录和监管:动火作业必须有合格的监管人员在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记录作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人员的姓名、时间、动火内容等。
7. 相关法规和标准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只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企业类型而有所不同。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对规定进行审查和更新。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同时需要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消除火源、易燃物等火灾隐患。
2. 动火现场的管理:在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周围人员禁止靠近,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动火现场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区域没有可燃物。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动火作业,确保操作规范。
3. 动火设备的要求:动火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火种和燃烧介质,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动火前必须进行周围环境排查,排查隐蔽的可燃物和易燃气体。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时监测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并采取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和防护服。
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急救设备,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处理。
5. 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动
火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际情况还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化工厂、石油化工厂、涂装厂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指在生产、维修、清洗等活动中,使用明火、电热器具、电焊机等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等操作的行为。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门负责人负责执行。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保障现场消防器材的可用性,并配备专职的消防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动火操作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扑灭起火。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确的标志和警示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动火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可燃物覆盖物进行遮挡,设置防护隔离设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检查电线、设备等是否正常工作,维护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动火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并核对是否有残留火源。
第三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作业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动火现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求助。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化学品的泄漏、爆炸等危险情况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业的员工或者具有相应培训和资质的人员执行,确保操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2.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包括作业范围、作业时限、预防措施等,并经过相应的批准。
3. 动火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及周边进行检查,清除可燃物和引起火灾的物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悬挂警示标志、设置防火隔离带等。
4. 动火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动火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的检查和准备。
5.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沟通畅通,与周边单位或者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报告作业进展,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火源,确保火焰不接触易燃物,以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7.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检查,清除残留的火源和易燃物,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8.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填写相应的作业记录,并进行分析总结,及时修复和改进不足之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不断进行培训和改进,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文(4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文标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引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
然而,动火作业一旦不慎进行不当,将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文将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和危害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明火焊接、切割、钻孔、打磨、扫帚打火、引燃煤油灯等操作。
这些操作往往伴随着明火、高温和火花的产生,一旦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文(二)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全面分析、排查,确定安全措施和步骤。
(2)确保动火区域的消防设施完好:确保灭火器、灭火器、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工作正常。
(3)预先通知相关人员:提前通知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4)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和可燃物品,保持环境整洁。
2. 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充分训练动火作业人员: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熟知动火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能够独立完成动火作业。
(2)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防火服、防火靴、防护手套、防护帽等个人防护装备,保护自身安全。
(3)设置明火区域和安全警戒线:确保动火区域周围没有易燃和可燃物品,并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使用防火帘和防火布:在动火作业前,用防火帘和防火布遮挡动火区域周围的易燃和可燃物品,减少火灾的扩散可能性。
(5)严禁点燃易燃气体和液体:在动火作业区域,严禁使用明火点燃易燃气体和液体,避免发生爆炸。
3. 动火作业后的安全处理(1)清理动火区域:动火作业结束后,立即清理动火区域,确保没有残留的易燃和可燃物品。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化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三)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四)培训教育,提高素质;(五)监督检查,持续改进。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第六条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八条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动火作业现场,移走易燃易爆物品,切断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源,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源扩散。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使用防火毯、防火墙等。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时,应设置监护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应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动火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后,应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无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规定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动火作业的组织和实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喷灯等动火作业。
三、责任分工1.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和实施,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资质,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评估,确定动火作业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动火作业前需组织召开动火作业会议,明确动火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安全措施,并将会议记录进行保存。
3. 动火作业前需检查动火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灭火器材齐全有效,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4. 动火作业前需向有关部门报备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取得相关许可。
五、动火作业的实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靴、防尘面具等,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时,必须设立警戒线或警戒标志,确保附近无人进入作业区域。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操作。
4. 动火作业期间,严禁在密闭或危化品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对动火场所进行彻底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和火源,并做好消防器材的归位和整理。
六、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火势,并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
2. 动火作业事故应迅速组织救援和人员疏散,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
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1。
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
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
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2。
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
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
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本(五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本一、概述动火作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常见的作业活动之一,但由于其涉及到明火、高温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因素,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二、安全管理目标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目标是为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职责分工1. 企业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 对动火作业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动火作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 对动火作业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提出改进意见。
2. 安全管理部门:-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动火作业的技能和知识。
-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并进行相关培训。
-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
3.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 遵守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 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存在明火、易燃物等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
-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控制作业区域的人员进出,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准备- 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和具体需求,进行动火作业的计划和安排。
- 准备动火作业所需的工具、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 检查作业现场周边是否存在易燃物,做好防火措施。
2.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在动火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以确保安全区域被严格控制。
- 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和指挥,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动火作业的技能和知识。
-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 在作业现场设置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通道,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4. 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整改- 每次动火作业结束后,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必须得到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应遵循“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培训与演练。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第二章动火许可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需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并颁发动火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动火许可证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表、评估动火风险、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审核方案等环节。
第九条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动火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的范围、时限和条件,并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动火位置、动火目的、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人员、防火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区域进行周边安全检查,确保周边区域没有明火、易燃物等危险物品的存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在动火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动火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一次性动火,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点火器具,并在办理动火前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指导。
第十六条长期性动火,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动火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可靠。
第十七条动火过程中,必须做到有人监护、设备串班、现场守护,并严禁临时离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确保没有任何火源或危险物品的残留。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仓储企业设备检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指在工艺设备外的防火区域内可能产生的火焰,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接和其他焊接操作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其他产生火花的操作,如喷砂和破土。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
1.3 本条例所指的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和责任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的实施、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作业和作业环境的气体取样和分析。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操作员和现场安全的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计划和工艺吹扫处理计划、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员职责2.5.1 动火作业操作员应持有此类作业的有效工作许可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安全证书》(见附件1)不动火,如果动火主管不在现场,则不得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依据《GB30871-2014》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动火作业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公司安环科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公司生产科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公司机修科,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车间,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lei)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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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10-04-21 13:27:52 点击率:102
动火的含义
在化工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
例如电焊、气焊、切割、熬沥青、烘砂、喷灯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
在禁火区内从事上述作业都应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落实安全动火的措施。
禁火区与动火区的划定
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过程的危险程度与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在化工企业中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固定动火区距可燃易燃物质的设备、贮罐、仓库、堆场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防火间距要求,距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最好在15m以上;
(2)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动火区区域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在允许含量以下。
设备装置正常放空时的可燃气体扩散不到动火区;
(3)若设在室内,应与防爆生产现场隔开,不准有门窗串通,允许开的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4)固定动火区周围10m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可燃物质;
(5)固定动火区应备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动火区”字样一类的明显标志。
除固定动火区外的其他区域均为禁火区。
凡需要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禁火区内的动火可划分为两级,一级动火是指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的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
一级动火由厂安全技术和防火部门审核、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除固定动火区和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动火。
二级动火由所在车间主管主任批准即可。
动火作业(石化企业)安全事故分析及对策
(1)引言
石油化工企业目前正向着生产装置大型化方向发展,生产从原料的投入到产品的产出,要经过多道工序和复杂的加工单元,辅助供热、供水、供风、供电系统庞大。
生产过程中的炉、塔、罐、槽、压缩机、泵等设备,以管道相连通,从而形成了工艺复杂、工艺流程长的生产线。
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之间一环扣一环,紧密相连、互相制约、具有高度的连续性;随着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通信技术的应用,生产装置自动
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在石油化工行业,生产过程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等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在生产、抢修、检修过程中,免不了要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有一点防范措施不到位,就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2)原因分析
动火本身就是一个明火作业过程,无论是焊接还是切割,都经常接触到可燃、易燃、易爆物质,同时多数是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打交道,危险性很大。
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动火设备内部本身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全面吹扫、置换、蒸煮、水洗、抽加盲板等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而达不到动火条件,没有进行分析或分析不准,而盲目动火,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2.气爆、气割动火所用的乙炔、氧气等都是易燃、易爆气体,胶带、减压阀等器具不完好,出现泄漏,易发生燃烧和引起爆炸。
3.在动火作业时,无论是气割、气焊或是电焊,都要使金属在高温下熔化。
熔化的金属熔液易到处飞溅,使周围的地漏、明沟、污油井、电缆沟以及取样点、排污点、泄漏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气焊、气割时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都是压力容器,设备本身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违反安全规定,使用不当,例如乙炔瓶倒放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没有防震胶圈,乙炔瓶横卧滚动后马上使用,氧气瓶、乙炔瓶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不够10m,或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够3m;氧气瓶、乙炔瓶受热或漏气等,都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5.用电焊时,电焊机不完好或地线、把线绝缘不好,造成与在用设备、管线发生打火现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他设备、管线发生打火现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他设备、管线上引弧,造成设备、管线击穿,或使设备、管线损伤,留下隐患。
有的甚至将接地线连接于在用管线、设备以及相连的钢结构上。
6.用电时,电线或工具绝缘不好发生漏电,或焊工不穿绝缘鞋,在容器内部或潮湿环境作业,造成人员触电,或合闸时,保险熔断产生弧光烧伤皮肤等。
7.监护人员脱离岗位或没有人监护;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取样、排污、泄漏等没有及时停火,都容易发生事故。
(3)应采取的安全对策
1.从事焊割作业人员、接线电工要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
3.检修或危险性大的动火项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施工方案,报请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批,批准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要点。
向参与的作业人员进行“五交”,即交施工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应遵守的有关安全规定。
4.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监护人,落实各种防范措施,看是否到位,逐一进行检查。
5.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经单位领导同意和安全部门、消防部门检查、分析合格、批准办好动火证,签字认可后可进行动火。
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6.动火人拿到批准的动火证后,应检查动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如没有落实,动火执行人要拒绝动火。
禁止拿到动火票证后,不闻不问不看,盲目动火。
7.动火审批人员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1)动火执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2)动火设备本身是否残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测爆结果是否合格,是否留有死角,是否加好了盲板进行了隔离。
(3)动火周围环境是否合格。
地漏、污油井、地沟、电缆沟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封堵;放空阀、排凝阀及周围(最小半径15m)是否有泄漏点。
(4)动火审批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前要深入动火地点查看,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批准。
(4)强化动火监护人的特殊作用
监护人应由动火所在生产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熟悉工艺流程,了解介质的化学、物理性能,会使用消防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员担任。
动火前要按照动火票证检查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其他施工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为防止触电,电焊工所用焊把必须绝缘;电缆线、地线、把线必须绝缘良好,不破皮,防止受外界高温烘烧;过路要加保护套管,防止被过往车辆轧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应采用绝缘衬垫以保证焊工与焊件绝缘;电焊工不应携带焊把进出设备;禁止将接地线连接于在用管线、设备以及相连的钢结构上,
以防产生静电,引起火灾;禁止在设备和无关的管线上引弧。
防止把线、地线在其他无关的管线、设备上打火,击穿击伤管线、设备。
防止在施工中踩断其他管线。
高空作业要办理登高证。
进入容器要办理进入容器许可证。
(6)采取的安全措施(气割和气焊)
在使用气割和气焊时要注意氧气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沥青类物质,避免与高压氧气接触发生燃烧。
保证氧气瓶乙炔瓶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大于10m,或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大于3m;乙炔瓶应立放,禁止卧放,以防丙酮随气体带出发生爆炸。
严禁铜、银、汞类物质与乙炔接触,以防发生爆炸。
使用的胶管不得有漏气、破裂、鼓泡等现象,避免让高温工件烧破带子发生着火。
使用中发生回火要及时切断乙炔气。
严禁暴晒,使瓶内压力升高。
冬季乙炔管冻结时,禁止用火烧或用氧气吹。
乙炔瓶的易熔塞应朝向无人处。
(7)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作业人员没有穿戴好合格的劳保用品不允许动火;属于防爆区的动火,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擅自动火。
动火执行人不了解动火现场周围情况,不能盲目动火;没有防止火星飞溅措施的不准动火;不准在有压力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焊工没有证的,又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能动火。
抽加盲板时要注意做好防护,防止中毒、烫伤事故发生。
动火时要保持消防道路畅通,避免物料、机具占据消防通道。
必要时请消防人员现场监护,对检测结果进行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