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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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事业单位改革的决定》(国发〔2018〕44号)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公务员职业素质,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决策部署,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直属国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聘任人员、编外借调人员、持证上岗(警衔)人员及聘任人员的子女。

四、考核任务1. 聘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单位聘任任务,并完成领导职责,准确把握、落实政策要求,维护党的政治地位,促进单位发展;2. 编外借调人员:按照编制调整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准确把握、落实政策要求,严格执行聘任单位制定的思想政治、专业技术、职业道德规范和纪律制度;3. 持证上岗(警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业经历有序完整,有用的,遵纪守法,做好社会保障工作;4. 聘任人员子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人学习工作成绩优秀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做好学习和服务社会等。

五、考核方式1. 聘任人员考核:采取职责分工方式,结合本单位年度考核要求,按照考核细则,对聘任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定考核成绩;2. 编外借调人员考核:按照编制调整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对编外借调人员的政治思想、专业技术、职业道德规范等,进行定期考核,评定考核成绩;3. 持证上岗(警衔)人员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的工作情况,对其从业经历、职业能力、守纪律行为等进行考核;4. 聘任人员子女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考核其学习工作成绩及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并给予相应合理奖励。

六、考核原则1.视其责任,依法审查;2.客观公正,公开透明;3.按规定执行,严格管理;4.突出重点,正确引导;5.实事求是,适时反馈;6.以人为本,鼓励发展。

七、考核办法1.本办法由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xx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不同岗位特点,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各等次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1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1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7.27•【字号】省委发[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发〔1994〕37号1994年7月27日)为了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制定了《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现将这个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今年起,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使这项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现就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定如下办法: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受到党纪、政纪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人员;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7•【字号】甘政办发[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甘政办发〔1998〕17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量大面宽,任务艰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按照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的要求,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基本思路。

通过改革,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要有别于党政机关,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再用行政级别来确定;根据各类事业单位职能、经费来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扩大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效地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把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真正搞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甘政办发[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2号2005年10月1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 考核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2.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工作责任心 - 工作纪律 - 工作绩效 - 业务能力 - 协作能力 - 创新能力 - 服务态度3.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定期考核和特殊考核两种。

3.1 定期考核定期考核按照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定期考核中,工作人员的上级主管负责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主要采用绩效评价、业务能力测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将纳入工作人员的档案,并用于晋升、岗位调整、奖惩等方面的决策。

3.2 特殊考核特殊考核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考核。

特殊考核由单位领导小组或专门的考核小组组织进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核方式和内容。

特殊考核主要针对以下情况: - 新进人员试用期结束后的考核 - 工作出现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考核 - 工作表现异常突出的优秀员工的荣誉称号评选4.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开透明。

标准应包括基本要求和优秀要求两个层次,以鼓励员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对工作人员的最低要求,包括工作纪律、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要求,才能称为合格员工。

4.2 优秀要求优秀要求是对工作人员的更高要求,包括工作表现突出、具备卓越的业务能力、出色的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达到或超过优秀要求的工作人员,将有机会获得晋升、奖励以及荣誉称号等奖励。

5. 考核结果及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将员工的等级分为三个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具体评定及评级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优秀的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合格的工作人员将维持原岗位,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进行相应的警告或处罚。

6. 考核的监督和申诉单位应建立考核的监督机制,任何不公正的评定行为都应得到纠正。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文号:人核培发[1995]153号发文时间:1995-1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作为中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之一,甘肃省不断推进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改革。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招聘和人员管理,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二、聘用方式和条件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聘、公开选调和委托招聘三种方式。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聘用: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备法定的政治、文化、道德素质;3.具备适应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4.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招聘程序甘肃省事业单位的招聘程序包括岗位设定、招聘计划确定、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等环节。

1.岗位设定: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员需求,事业单位设定相应的招聘岗位和职位要求;2.招聘计划确定:根据人员需求和预算安排,制定招聘计划;3.公告发布:通过公开媒体和网络渠道发布招聘公告,详细说明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等信息;4.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5.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下一轮考核;6.笔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考察其基本知识和技能;7.面试: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环节,考察其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8.体检: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核实其身体素质是否符合要求;9.考察: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经验、政治表现等方面情况;10.录用:择优录取合格的人员。

四、聘用期限和待遇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期限分为三种:试用期、合同期和终身聘用期。

1.试用期:新进人员首次聘用的试用期为6个月,期间对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2.合同期:正式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2-3年;3.终身聘用期:经过一定的职业晋升和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获得终身聘用。

甘肃省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住房等福利。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用人制度,保障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聘原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德才兼备原则招聘工作应注重应聘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选拔品德优秀、才能出众的人员。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信息应公开透明,招聘程序应公平公正,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3、竞争择优原则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确保招聘到最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一)招聘范围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年龄一般在_____周岁以下,具体以岗位要求为准;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计划与岗位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内容。

招聘岗位应当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学历要求、专业要求、年龄要求等具体事项。

四、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咨询电话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报名方式一般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

2、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

笔试科目和内容应当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

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制度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的作用,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务员管理机关中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上述机关领导成员(指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是指学习态度、学风学识。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2第六条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或专项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平时考核由机关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进行。

由被考核人在工作纪实的基础上,进行阶段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主管领导结合被考核人岗位职责,对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予以审核评价。

第七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在每年年底或者第二年年初进行。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1•【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8.04.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英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一日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五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二)地、市、州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三)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由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的登记。

第八条中外合作、合资、外国独资、港、澳、台及外省在甘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由批准举办的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登记。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9•【字号】甘政发[1986]206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企业需要从农村招工时,须报经省劳动局批准。

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建筑、公路养护、搬运装卸等工种,可以在贫困农村招收一部分不转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工。

因基建征地等特殊原因,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其户粮关系转入城镇。

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准进行“内招”和“子女顶替”。

四、企业招用工人,要拟定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收人数,工种岗位,男女比例,招收对象和条件,用工期限,考试、考核录用办法及报考时间、地点等。

招工简章经所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

五、招收办法:经省劳动局核准招收人数和招工地区后,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工单位组织考试招工;也可以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招工。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招工单位与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商定。

六、招收对象及有关问题:1.企业招用工人,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就地就近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招收技术工人时,也可直接从专业技术对口、具有城镇户口的职业中学、技校毕业生或经过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考试择优录取。

2.各地、州、市在组织招工时,对当地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的城镇待业人员,应当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一视同仁,统筹安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织部分,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在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稳步实施。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目的、范围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逐步建立起竞争、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3.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1.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范围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限额内,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可根据行业和单位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层领导成员,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2007年10月17日)(甘人社厅发〔2011〕60号2011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甘职改办2003年9号文甘肃省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甘职改办2003年9号文甘肃省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甘职改办[2003]9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各市(州、地)人事局(处)、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我省在职称评聘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能够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报省职改办审核确定本专业副高级职务。

3、研究生班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按转正定职的办法确定其本专业中级职务。

4、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考试)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在评聘职称时可按研究生毕业(未获硕士学位)对待。

6、非本专业学历(相近专业学历除外)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若本人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可破格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7、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其上学前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但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转正定职确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计算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

8、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最低学历为本科毕业的中专教师及最低学历为大专毕业的高中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执行我省学历放宽条件。

甘职改办[2000]13号文件第一条“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评聘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不包括中专教师和高中教师。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甘政发[1980]15号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甘政发[1980]15号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各级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1980年1月20日甘政发〔1980〕15号)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党政机关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政、群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

省编制委员会是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拟订编制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平衡、调整全省行政编制分配方案;拟定和审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和机关附属机构的编制方案;总结交流编制工作经验,办理编制统计;做好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贯彻“精兵简政”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工不宜过细,不强求上下对口,力求精干、灵活,减少层次,以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人员编制,既要适应工作需要,又要注意精简节约,在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重点配备,合理使用。

确定机构编制,必须坚持先定任务,后定机构,再定人员编制。

第三条机构编制的管理,必须依照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一、凡属下列机构编制,须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1.全省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总额的核定;2.省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3.省高等院校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进取,认真履地岗位职责,搞好专业技术工作的有力措施。

同时,也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及调薪提供依据。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等文件的规定精神,特制定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一、考核对象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种类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

日常考核。

是结合平时工作随时进行的考核,是积累和记载日常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和问题,工作数量和质量、出勤等情况的考核。

专项考核。

是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课题、工作过程中或结束时所进行的阶段性或总结性的考核。

年度考核。

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全面综合性考核。

一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任期考核。

专业技术职务任期满后对整个任期中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勤:是指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勤奋敬业等表现;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成果(效益)、贡献等业绩。

考核要以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做到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性质和特点,将各项考核指标具体化,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情况。

考核的具体办法及定量计分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各自特点制定。

四、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职业道德良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

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好,业务水平高,能较好地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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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考核标准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完成任务的具体标准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细化量化。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及不同内部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八条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二)下列单位的优秀比例当年可上浮百分之五,但上浮后本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1、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

2、经国家部委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后晋升等级的医院、学校、设计院、档案馆、期刊编辑部等单位。

(三)下列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个人。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先进称号。

3、工勤技能人员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

第十三条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优秀比例应分别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核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的具体办法,按时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直接领导随时检查。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必须在每年年末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翌年一月底。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主要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

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聘期考核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要在当年11月份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定本年度的优秀比例和人数,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人数范围内确定优秀人员。

事业单位有符合直接确定优秀条件工作人员的,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时须持相关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机构或人数未发生较大变化的,优秀比例和人数保持相对稳定,下年度不再核定。

机构或人数发生变化时,按变化后的机构或人数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被考核人接受民主测评或量化打分等多种形式测评。

(三)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评结果和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六)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通知册》(包括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送达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不服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的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第四章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具有兼任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其主要岗位和兼任岗位同时考核。

第二十二条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类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二)对新招聘人员应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三)经组织选调的工作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挂职锻炼和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八)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是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

(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

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聘用。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以来,凡年度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

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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