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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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5]4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09
【实施日期】2005.1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5〕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持全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灾区进行生产自救
1.灾区市县政府要把搞好生产自救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禁养期内,切实组织抓好一批短平快项目,帮助农户度过难关,努力做到养禽损失禽外
补、产业损失劳务补。

省农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2.加强对灾区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金融支持。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在疫情发生期间,灾区已到期并发生贷款拖欠的受损农户,免收贷款罚息;同时,通过贷款展期和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引导农户开展村外家禽标准化小区和规模饲养场建设,积极恢复生产。

3.支持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

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内,疫区原禽舍禁止用于发展养殖业。

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灾区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保护地生产和特产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贷款,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4.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灾区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并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

转移培训劳动力所需资金,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
5.支持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要尽快制定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标准,各地要积极编制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规划。

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以未利用土地或置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禽类规模化养殖。

建造永久性禽类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6.各级畜牧业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贴息资金、农业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向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建设项目,特别是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倾斜,重点支持其防疫设施、粪污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标准舍设施、电子网络监控体系以及水、电、路设施建设。

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

7.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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