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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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财农[2009]29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为支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范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原则。

(二)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保护区自然资源本底调查、社会经济情况专项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野外专项调查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二)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及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苏林办政[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苏林办政[2004]7号)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落实“严管林”的要求,促进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活动年的通知》(林资发[2004]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意义森林资源是林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面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实现生态省目标的重要保障;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监管、优化服务的有效措施;是树立林业形象、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

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水平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永恒的主题。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为江苏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动,确保森林资源管理年出实效各市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次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

各地要以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不断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措施,加大“严管林”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9•【文号】林资发[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通过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得到了林农群众的真心拥护。

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为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通知如下:一、要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主体林木的处置权(一)认真落实森林采伐有关管理政策。

近年来,我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经营单位单独编制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单列、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采伐指标结余结转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体现了森林经营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和依法保障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每一位经营者身上。

(二)切实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新模式、新举措,2007年初,我局批复同意福建省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我局将跟踪加强试点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采伐的具体意见,重点在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方便林农群众。

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依法保障中小经营者和林农平等获得采伐的权利,要优先考虑森林抚育间伐和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求。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我局2004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目录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5、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6、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7、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8、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9、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15、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16、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17、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18、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9、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20、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2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2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2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5、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设立审批2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27、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28、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29、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30、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31、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32、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3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34、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第一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森林公园)

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森林公园)

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森林公园)试卷名称: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国家森林公园)试卷1.单选题[ 本题型共5道题]1.国家森林公园中的建设用地不宜超过园内陆地面积的(A ) 。

D A.2~3%B.35%C.1%D.5^8%2.核心景观区的主要功能是: ( D) 。

A.旅游接待服务B.游览、游憩C.生态保护、恢复D.保护、游览3.以下关于国家森林公园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D ) 。

◎A.国家森林公园是国家层面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域。

.国家森林公园是禁止开发的区域。

◎C.国家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D. 国家森林公园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利用活动。

4.江西灵岩洞国家森林公园是哪种类型的国家森林公园(B ) 。

A.山岳、峡谷等地貌景观为主要类型的森林公园B.森林景观为主要类型的森林公园C.丹霞、溶洞等特殊地貌景观为主要类型的森林公园D.野生花卉景观为主要类型的森林公园5.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 .◎A.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确有必要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立。

◎B. 在森林公园内以及可能对森林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以及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等活动。

C.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D.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多选题[本题型共10道题]1.发生下列哪些情况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BD) 。

A.公园边界与其他保护地重盛的。

B.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C.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D.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2.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 ABC) 。

A. 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B.普及生态文化知识目C.开展森林生态旅游D.开发房地产3.除了国家森林公园外,《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还包括哪些(ABCD)。

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价及管理对策

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价及管理对策

林业 系统 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价及 管理 对策
荣 ,张 钦 ( . l 林业 科学 研 究院 ,郑 州 1河 省

4 0 0 ;2河 省 野 生 动物 救 护 巾心 ) 5 08 .
要 :通过对河南省林业 系统 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价研 究 .总结 自然保 护区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为
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 供借鉴
关键词 :自然保 护区 ;管理 评价
中图 分 类 号 :¥ 5 . 799 文 献 标识 码 :B 文 章 编号 :10 2 3 ( 0 0) 4 0 4 . 2 0 3—6 自然保护 区在生态 保护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 ,根据 《 国家林业局关 于开展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活动的通知》 要求 ,对全省 2 5个 自然保 护 区进行 了管理 评估
1评 价 素 厅法
31主 要成 效 .
311管理 体 系 ..
河南省各 自然保护 区基本上都按 照规划要求 进行 了管 理局 、管理 分局 、 理站 、 护点 的建设 , 管 保
检 查站 、检 查哨 卡 的设置 符合 自然 保护 区总体 规划 的相 关 要 求 ,形 成 了局 …一 一点 3 级 管理 体 系 站一

二是优化人才结构 。绝大多数 自然保护区都有 批 高素质 、年 轻 化的 工作 人 员 .中等 以上 学历 或
持 有专业 资格证 书的专 业技术人员 占人员总数的 比例均 在 ‘ 2 0%以上 ,有 些 自然保 护 区能达到 5 0% 以上 .近年来,有不少本科毕业生充实到自然保护 区队伍 中来 ;同时各 自然保护区每年都组织职工参 加各种培训 ,不断提高人员专业化水平。 三是完 善制 度 建设 各 自然 保 护 区均 编制 了各 自的制 度 汇编 ,涵盖 野外 巡 护 、森 林 防火 、工程 建 设 、财务管理 、人事劳动等一系列制度 , 做到人手 册 、制度上墙 ,并按照各项制度抓好落实,确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12.28•【文号】国办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

多年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频繁进行调整或被非法侵占,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

为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

并在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发展,在继续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

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

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

设立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

二、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相关资质情况的解释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初,距今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认知度不高,出现了需进行评估时,对评估机构及人员情况认识不足的问题,现将相关知识作出如下解释:一、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㈠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这是目前止,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㈡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这是对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细节做出的具体性规定,由于发布时间较早,现阶段正处在进一步修订中。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森林资产评估法规、机构、人员等的管理,目前为止,主要是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中央级管理机构主要为财政部所属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司。

地方级管理机构主要为当地财政厅(局)所属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林业厅(局)计划财务处。

三、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依据以上(财企[2006]529号)文件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分以下三类: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的评估机构,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评估报告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

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 的评估机构, 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10•【文号】林护发[2006]219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建立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对维护国家国土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近一时期以来,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发生了非法采矿挖沙、修筑设施、转让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和破坏自然资源等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严重干扰了自然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威胁到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自然保护区一切工作的首位,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二、强化法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对辖区内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或规章,通过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

三、履行职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坚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巡护监管力度。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建立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考核评估制度
a a e R e r r 1 然 制 度 , 仅是 必 要 的 , 不 而且 还具 有 十 分重 要 G e t B r r e f进 行长 期 监 测 。
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 :

而 , 些评 估监 测通常 只针对单个保 护 区的 这
是促进 管理 的科 学性 。 不仅 每个 管理 管理机构 或管理 计划进 行 一次性评估 , 监测
与评 估 可 以把 过 去 管理 的信 息反 馈 到未 来 管理进 行综合评 估 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 分。 管理 中, 有助 于逐 步提高 管理 的适应 性和管 理 水平 , 管理更加科 学合理 。 促进 随着 国 际上对 全 国或 地 区层 次 上 的保
护 区有效管理综合评估研 究的逐步兴起, 在
维普资讯
自然 保 护 区 专刊
建立 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考核评估制度
国家林 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刘国强 李云 王志 臣
全 国野生动植 物保护及 自然保护 区建设
( ) 向现代林业转变战略思想 的客 一 实现
工程实施 以来 , 自然保 护 区得 到 了较 快发展 , 观 要求
物的主要栖息地、 0 l 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 约型管理模式, 3 而建立科 学的有效管理考核
分布地得到 了保 护 , 为维护生态平衡 、 优化生 评 估 制度 可 以作 为 推 动这 转 变 的必 要手
态环境 发挥 了极 为 重要作用 , 为经济和 社 段。 也 建立科学的有效管理考核评估制度, 充分 会发展提供 了稳定 的资源和环境保 障。 发 挥外部 的约束和 监督作 用 , 过对保 护 区 通
但 是 , 国 自然保 护 区的管理水 平 尚不 我 有效管理进行 考核 和评价 , 强化 管理 的有效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以下简称“保护司”)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的要求。

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总论、自然保护区概况、保护现状及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9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规划上报第六条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

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

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

上报的材料包括:(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二)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7份,电子版1份;(四)评审意见;(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

我国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考核评估制度及其运作的探讨

我国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考核评估制度及其运作的探讨

s se o fe t em a a e n fn tr ee v s a b sc fa e r ft e s se a e n d — y tm fr efci n g me to au e rs r e , ai rm wo k o h y tm h s b e e v
其数 量 的发 展 速 度 , 目前 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 员 配 人
还使 国家重点 保 护 的 30多种珍 稀 濒危野 生 动物 的 0
置 、 费来 源 、 本建 设 和保 护措 施 的落实 等方 面还 经 基
收 稿 日期 :0 7 7 0 修 回 日期 :0 7 8 3 2 0 —0 —1 ; 20 —0 —2 作者简介 : 云( 93年 一) 女 , 李 16 , 山东人 , 高级工程师 , 主要从 事林业建设 , 生态保 护的规划 、 设计 、 咨询工作 。
Ke r s efciem a a e e t e fr a c ses e t y tm r e r y wo d :fetv n g m n ,p ro m n ea sm n ,s se fa wo k m
全 国野 生动 植物 保护 及 自然保 护 区建设 工 程实 施 以来 , 自然保 护 区得 到 了较 快 发 展 , 止 2 0 截 06年
李 云
( 国家 林 业 局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院 ,北 京 10 1 ) 0 7 4
摘要 : 通过 对建立 自然保护 区有效 管理考核评估制度 的必要 性、 实践意义和可行性 分析 ,阐述 了 自然保 护 区有效
管理考核评估制度 的基本框 架 ,探 讨 了该制度 实际运作 的具体 方 式,以期 促进 自然保 护 区形成 以考核 与评估 为 核心的激励机制 ,切 实提 高有效管理水平。 关键词 : 有效管理 ;考核评估 ;制度构架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02]17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02]17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由森林地文、水文、生物、人文及天象等因素组成的多样性的森林风景资源,是我国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

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好森林风景资源,对于加强森林保护、推动经济增长、充分发挥林业三大效益、促进林业实现可持续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对森林风景资源的开发利用中,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乱批滥建工程设施甚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旅游开发活动无序;有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森林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肆意毁坏自然景观或滥伐林木,森林旅游开发“城市化”倾向严重;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低价或无偿出让、转让森林风景资源及其土地经营权,以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对林业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森林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森林风景资源的管理工作。

森林风景资源是难以再生的国家资源,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科学指导对森林风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林业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森林风景资源的管理。

二、加强统一规划,促进合理开发。

对森林风景资源的利用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

凡利用森林风景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必须认真组织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

关于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相关资质情况的解释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初,距今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认知度不高,出现了需进行评估时,对评估机构及人员情况认识不足的问题,现将相关知识作出如下解释:一、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㈠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这是目前止,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㈡1996年12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这是对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细节做出的具体性规定,由于发布时间较早,现阶段正处在进一步修订中。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森林资产评估法规、机构、人员等的管理,目前为止,主要是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中央级管理机构主要为财政部所属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计划财务司。

地方级管理机构主要为当地财政厅(局)所属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林业厅(局)计划财务处。

三、林业行业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依据以上(财企[2006]529号)文件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分以下三类: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的评估机构,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评估报告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

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 的评估机构, 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施行日期】200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林业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已从“治理小于破坏阶段”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针对“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抓住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与时俱进地继续深入落实《决定》,健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长效机制,对于更好地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地深化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1.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形势下党中央为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

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

深入落实《决定》,是林业部门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先进性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当代务林人重要的历史责任。

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深入落实《决定》的重要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决定》上来,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坚定不移地把《决定》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使林业部门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办规字〔2012〕18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1—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财政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经费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人工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与行业规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承担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人工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专项任务,并相应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经费的所有项目单位。

—2—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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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活动的通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护发[2009]213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09.18
【实施日期】2009.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活动的通知
(林护发〔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提高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在国家生态保护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我局决定,在全国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全面、系统地检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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