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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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教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幼儿园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所公立幼儿园。

该园设有大、中、小班,共有幼儿200名,教师20名。

近日,幼儿园发生了一起违反幼儿教育法规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描述1. 案件起因该幼儿园一名教师小王,因工作压力大,对幼儿教育产生了厌烦情绪。

她认为幼儿教育只是简单看管,没有成就感,因此对幼儿的教育态度消极,对幼儿的日常生活照顾也不到位。

2. 违法行为(1)在课堂上,小王对幼儿的教育态度冷漠,对幼儿提出的问题不予理睬,甚至辱骂幼儿。

(2)在日常生活照顾中,小王对幼儿的饮食、睡眠、卫生等方面疏于管理,导致部分幼儿出现健康问题。

(3)在幼儿户外活动时,小王未能确保幼儿安全,导致一名幼儿在活动中受伤。

3. 案件结果(1)幼儿园领导得知情况后,立即对涉事教师小王进行了调查。

(2)根据调查结果,幼儿园领导决定对小王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扣除工资、调离教师岗位等。

(3)受伤幼儿的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索赔,幼儿园在协商后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小王在课堂上对幼儿的教育态度冷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小王在日常生活照顾中疏于管理,违反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生活管理责任制,确保幼儿的生活安全。

”(3)小王未能确保幼儿安全,违反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2. 法律责任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十三条:“幼儿园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办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一)违反幼儿教育法规,侵害幼儿合法权益的;(二)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40页)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40页)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罚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A)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正确答案:(A)A、中国公民B、世界公民2、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BCD)正确答案:(BCD)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C)正确答案:(C)A、某教育局局长B、某市市长C、某市公安局D、某乡镇党委书记4、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B),制定本法,正确答案:(AB)A、宪法B、教育法C、未成年人保护法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A)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正确答案:(A)A、初级B、一级C、二级D、讲师6、学校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正确答案:(B)A、《学校理条例》B、《教师法》C、《教育法》D、《劳动法》7、“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正确答案:(B)A、《学校管理条例》B、《教师法》8、2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

”这一解释属于(A)正确答案:(A)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9、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正确答案:(B)A、三年B、三至五年C、二年D、四年10、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AB)正确答案:(AB)A、法定监护B、指定监护C、委托监护D、代理监护11、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BCD)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教育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由于近年来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力量相对不足,学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决定对部分教师进行公开选拔。

在选拔过程中,学校发现一位名叫张老师(化名)的应聘者,其学历、教学经验等方面均符合要求,但张老师曾因涉嫌抄袭论文被所在大学开除。

学校考虑到张老师的专业能力和潜力,决定破格录取张老师,但未将此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教师聘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本案中,张老师虽具备专业能力和潜力,但曾因抄袭论文被开除,不符合教师聘用条件。

(2)学生家长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家长有权了解子女的教育情况。

本案中,学校未将张老师曾因抄袭论文被开除的情况告知学生家长,侵犯了学生家长的知情权。

(3)学校招聘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案中,学校在招聘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存在违规操作。

2. 案例分析(1)张老师不符合教师聘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本案中,张老师虽具备专业能力和潜力,但曾因抄袭论文被开除,说明其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张老师不符合教师聘用条件。

(2)学校侵犯了学生家长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家长有权了解子女的教育情况。

本案中,学校未将张老师曾因抄袭论文被开除的情况告知学生家长,侵犯了学生家长的知情权。

学生家长有权了解子女所在学校教师的背景和资质,以便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和教育资源。

(3)学校招聘程序存在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案中,学校在招聘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存在违规操作。

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出现违规操作。

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华(化名)在学校上体育课时,由于教师李某(化名)未能有效监管,小华在课间休息时不慎从单杠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华的家长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要求李某教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二、案例分析与法律法规依据1. 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本案例中,小华在体育课上因教师监管不力导致受伤,符合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

2. 学校的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学校在以下方面存在责任:(1)教师李某在上课时未能有效监管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规定。

(2)学校未能对教师进行充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考核,导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不足。

(3)学校未能对学校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3. 教师李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教师李某未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的安全监管不力,存在以下责任:(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能有效监管学生。

(2)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导致学生受伤。

4. 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具体到本案例,学校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教师李某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

(2)对学校设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对受伤学生小华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对于教师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因故意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40页)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40页)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罚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二

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二

二、判断题26、有一名10周岁的美籍华人男孩,他不享有我国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错2、对27、教师有对学生进行罚款的权利。

1、错2、对28、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要丧失教师资格。

1、错2、对29、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1、错2、对30、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错2、对31、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

1、错2、对32、对于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1、错2、对33、保障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1、错2、对34、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1、错2、对35、受理教育行政诉讼的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1、错2、对36、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错2、对37、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错2、对38、学校解聘教师就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1、错2、对39、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优费开放。

1、错2、对40、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1、错2、对41、体罚学生是错误的,说明教师的师德有问题,不过,倒也没必要上纲上线说教师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1、错2、对42、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1、错2、对4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重点中学,近年来一直以“应试教育”为导向,过分强调学生的考试成绩,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该校校长李某认为,只要学生的考试成绩好,学校的声誉和地位就会不断提高。

因此,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大考试难度、减少课外活动、增加补课时间等,以期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

然而,这种做法引起了部分家长和学生的不满。

一些家长认为,学校过于注重成绩,忽视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兴趣培养;一些学生则表示,长时间的学习和补课使他们感到身心疲惫,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质量。

为此,部分家长和学生在网络上发起了对学校“应试教育”的批评和抗议。

二、案例分析(一)教育法律问题1.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否符合教育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然而,该案例中学校过分强调考试成绩,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

2. 学校的办学行为是否符合教育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然而,该案例中学校加大考试难度、减少课外活动、增加补课时间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学校办学理念问题学校过分强调考试成绩,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这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

学校应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个性需求和兴趣培养。

2. 学校办学行为问题学校加大考试难度、减少课外活动、增加补课时间等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休息时间,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解决方案1. 学校应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

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全)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全)

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一来源:考试大【学而优则进,考试大以成!】 2009年11月9日简答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5、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教师法律正面案例分析题(3篇)

教师法律正面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小学教师乙在一次课堂教学中,发现学生丙在课堂上大声喧哗,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学习。

乙教师对此进行了制止,但丙不但没有停止喧哗,反而对乙教师进行了侮辱。

乙教师为了维护课堂秩序,采取了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对丙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检讨书。

然而,丙的家长丁认为乙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其孩子的名誉权,遂向学校提出投诉,要求乙教师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学校在了解情况后,对乙教师进行了批评,并要求其向丙家长道歉。

乙教师不服,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案例分析1. 乙教师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在本案中,乙教师发现丙在课堂上大声喧哗,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学习,为了维护课堂秩序,采取了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对丙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检讨书。

教师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教师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依然存在一些法律纠纷。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教师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教师法律素养,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案例:某小学教师张某因与学生李某发生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事后,李某家长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家长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有过错根据案情描述,张某与李某发生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虽然张某声称自己并无过错,但作为教师,在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时,应尽到教育和引导的责任。

张某在处理冲突时,未能妥善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升级,存在一定的过错。

(2)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在事发后,及时处理了此事,并要求张某向李某家长道歉。

但从整个事件来看,学校在事发前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未能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因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未能尽到管理职责。

(3)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张某作为教师,在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学校因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题(3篇)

教师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小学教师乙在上课期间,因对学生丙进行批评教育,导致丙情绪激动,突然冲向讲台,用书本猛击乙头部。

乙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乙要求丙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头部受伤是否属于人身伤害?2. 丙及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案例分析1. 乙头部受伤是否属于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身伤害,是指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残疾、死亡或者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学习等后果的行为。

”乙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属于人身伤害。

2. 丙及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丙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上课期间用书本猛击乙头部,造成乙头部受伤,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乙头部受伤,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丙及其监护人应当赔偿乙上述费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ABCD)权利。

正确答案:(ABCD)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B、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C、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的规定是(ABC)正确答案:(ABC)A、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C、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D、应当得到省一级教育部门的许可。

3、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正确答案:(B)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4、(B)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正确答案:(B)A、初中B、普通学校C、小学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C)。

正确答案:(C)A、开除B、批评教育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6、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D)。

正确答案:(D)A、三年B、二年C、四年D、三至五年7、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

”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C)正确答案:(C)A、优益性B、单方性C、强制性D、执行性8、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华(化名)发生口角,情绪激动。

在争斗中,小明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到教室门口的桌角,导致头部受伤。

事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且小明在争斗中受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学校责任分析1.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监管学生行为,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

2.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学校有义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教育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A中学,是一所拥有1000多名学生的初级中学。

该校于2010年9月1日招收了一年级新生,其中包括学生甲、乙、丙三人。

甲、乙、丙三人在报名时,均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料,并缴纳了学费。

然而,在2010年10月,甲、乙、丙三人的父母发现,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未明确说明招生计划,导致部分学生无法顺利入学。

2. 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对部分学生进行了加分,但未对加分标准进行公示。

3. 学校在收取学费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甲、乙、丙三人的父母认为,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们向当地教育局提出了投诉。

案例分析:1. 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未明确说明招生计划,导致部分学生无法顺利入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制定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因此,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应当明确招生计划,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在本案中,学校未明确招生计划,侵犯了学生的入学权利。

2. 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对部分学生进行了加分,但未对加分标准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招生,保证招生公平、公正、公开。

”在本案中,学校对部分学生进行了加分,但未对加分标准进行公示,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

3. 学校在收取学费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收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本案中,学校在收取学费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招生,保证招生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七条:学校收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教师(3篇)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教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 若乙公司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乙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而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 关于乙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乙市,乙公司作为被告,乙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违约责任的认定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 乙市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认定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乙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五、判决结果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六、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

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3. 在合同纠纷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男,12岁,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小明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但热爱绘画。

由于家庭原因,小明在课堂上经常表现出注意力不集中,有时还会与同学发生争执。

学校认为小明影响了课堂纪律,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效果不佳。

在一次美术课上,小明因不满老师对其作品的评价,与老师发生了争执,情绪失控,将美术教室的窗户玻璃砸碎。

事后,学校对小明进行了处分,并要求其家长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案例分析:一、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育机构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参与教育教学的权利。

”本案中,小明在课堂上因不满老师对其作品的评价而情绪失控,砸碎教室窗户玻璃,侵犯了学校财产权。

同时,学校对小明进行了处分,可能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本案中,学校对小明进行了多次批评教育,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小明改正错误,可能存在歧视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学校对小明进行了处分,可能存在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1. 学校在处理小明事件中的责任(1)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本案中,学校对小明进行了多次批评教育,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小明改正错误,可能存在歧视行为。

(2)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参与教育教学的权利。

本案中,小明因不满老师对其作品的评价而情绪失控,砸碎教室窗户玻璃,侵犯了学校财产权。

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法规试题案例分析(含答案)[1]

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法规试题案例分析(含答案)[1]

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法规试题(含答案)二、师职称考试新课程案例1、[案例]"老师,我能不用书中的原话吗?"一位教师在教学《两条小溪的对话》时,老师让学生分角色表演。

有一位学生问:"老师,我能不用书中的原话吗?"老师和蔼地问:"为什么呢?""因为书中的原话太长,我背不下来,如拿着书表演,又不太好。

"孩子说出了原因。

"你的意见很好,用自己的话来表演吧。

"老师高兴地抚摸了一下孩子的头。

果然,这个孩子表演得非常出色。

问题:请评价一下这位老师的做法。

师生平等关系的形成是课堂民主的具体体现,教师从过去的知识传授者、权威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帮助者和学习的伙伴。

教师没有了架子,尊重学生的意见,让学生真正感到平等和亲切,师生间实现零距离接触,民主和谐的课堂氛围逐步形成2、[案例]"不是果敢,是残忍。

"一个青年教师在进行公开课《伊犁草原漫记》教学时,课文第二段第三层写秋天猎人猎熊的果敢,但一名学生没有按要求归纳猎人果敢的特点,而是说猎人残忍,同时指出猎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原本课文中这一段是歌颂猎人的,学生却痛斥猎人的猎熊行为,这是教师所始料不及的。

可喜的是,这位教师并不因为学生当着听课教师的面提出不同的观点而气恼或逃避,而是因势利导,让学生充分讨论,发表自己意见。

最后全班学生从保护野生动物的角度出发,推翻了课文的观点。

问题:请对这位教师的行为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当学生的观点与课本、教师有不同之处时,教师不再像以前那样直接否定学生的答案,而是采取让学生进行讨论、比较或辨别,达到意见的统一,或者并不统一意见,留着悬念让学生课后进一步探讨。

这样的教学方式打破了惟课本是准、惟教参是准的传统教学观念,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教学行为的转变。

3、[案例]"黄山为什么不在五岳之列?"一位教师在教学《黄山小记》这一课时,学生对作者引用旅行家徐霞客的诗句"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产生了质疑:"为什么黄山不在五岳之列?"这位教师并不作正面解答,在学生争议未果的情况下,留下问题(家庭作业)让学生课后去探究,去查询有关资料,写出研究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项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5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正确答案:(A)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2、2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正确答案:(A)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3、5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

”这一解释属于(A)正确答案:(A)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4、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D)来处罚。

正确答案:(D)A、学校B、教育主管部门C、家长D、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B)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正确答案:(B)A、兴趣小组B、课外活动C、自习6、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ABCD)、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正确答案:(ABCD)A、教育方针B、政策C、法律法规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ABC)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正确答案:(ABC)A、身份证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D、教材教法合格证8、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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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9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不可以。

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8、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不合法。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9、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

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

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

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0、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

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1、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

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

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

"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

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对。

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12、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

一天,波波又没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

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

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

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

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忘了。

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

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有铁栏杆。

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人听得见。

波波急得大哭了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请问张老师的做法对吗?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13、王洋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

在数学课上他不认真听讲,所以老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教鞭抽打他。

因此,王洋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

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见,教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王洋,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老师违法行为,王洋可以通过他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

如果老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自己的合法权益。

14、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

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

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

下课了。

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

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

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

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

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

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15、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

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

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

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16、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

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1)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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