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应代扣企业所得税
2022-2023年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预测试题2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项目完工后15日B.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0日C.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D.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后15日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王某2020年3月购入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此后,上市公司公布2019年度的利润方案为每10股送3股,并于2020年6月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
取得该股息后,王某当月转让了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应扣缴王某的个税是()元。
A.300B.600C.1500D.3000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10000÷10×3×1×50%×20%=300(元)。
3.企业收取的下列费用中,应计入消费税计税基础的有()。
A.随同高档手表销售收取的包装盒费用B.白酒品牌使用费C.葡萄酒包装物押金D.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消费税计税依据。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选项D)、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选项A)、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选项B,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选项C,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注会历年真题-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1)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真题(2019修订版)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
)1.下列税种中,其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A.耕地占用税B.个人所得税C.车辆购置税D.企业所得税2.下列行为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应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是()。
A.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B.转让金融商品C.直销员将从直销企业购买的货物销售给消费者D.企业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中,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是()。
A.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使用的技术B.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的播映服务C.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D.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4.下列承包经营的情形中,应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B.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C.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D.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5.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应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
A.高档手表B.高档化妆品C.卷烟D.超豪华小汽车6.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是()。
A.25%B.50%C.75%D.100%7.某居民企业以其持有的一处房产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如不考虑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列关于该投资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是()。
A.以房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被投资方的计税基础B.以房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按6年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C.以签订投资协议的当天为纳税申报时间D.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确认房产的转让所得8.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境内企业境外维修是否应当代扣税款
境内企业境外维修是否应当代扣税款赵辉【摘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八条规定。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2页(P28-29)【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境内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代扣税款;应当;维修;境外【作者】赵辉【作者单位】锡星制造厂【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2问:我公司将进口设备运到境外维修,支付相关维修费中包括人工费、零配件费用等。
请问我公司财务在支付境外企业修理费用时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应当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提供的维修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但对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应当代扣增值税应当区分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支付境外借款利息应当代扣税款吗
人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和 教 育 费附 加 制度 的通 知 ) ) ( 国发  ̄ 2 0 1 0 ]3 5号 ) 的规定, 自2 0 1 0 年 1 2月 1日起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外 国企 业 及 外 籍 个 人适 用 国 务院 1 9 8 5年 发 布 的
实 行 源 泉 扣 缴 ,以 依 照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合 同约 定 对 非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负 有 支 付 相 关 款 项 义务 的单 位 或者 个 人为 扣缴 义 务人 。
让 财 产 所 得 ,以 收 入 全 额 减 除 财 ( 三 )其他 所 得 ,参 照前两 项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对 于 在 中 国境 内未 设立 机 构 、场 所 的 ,
。
中 国银 行 耿 雨 口 青
根 据现 行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金融业劳 务, 仍 然 属 于 我 国营 业税征税范 围。 为 了有 效 控 制 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 行 条例 和 1 9 8 6年 发布 的 ( ( 征 收 教 育费 附加 的 暂行 规 定 。1 9 8 5 年及 l 9 8 6 年 以 来 国 务 院 及 国 务
( 以下 简称境 内 )提供 条 例规 定 的 劳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产 ,是 指 : ( 一 )提 供 或者 接 受
条例 规 定 劳 务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在
业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规 定 ,按 照 “ 金 融业 ”5 % 的税率 代 扣 代缴 营业 税 。
付境外股东股利的税法准则
付境外股东股利的税法准则
向境外股东分配税后利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股东分配未分配利润,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
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付境外股东股利的税法准则如下: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XX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境内企业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标 签】境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分红,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问:A公司为境内公司,B公司为其在境外的全资母公司。
A公司向B公司分红利时,B公司的法人股东A1和A2属于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如果A1和A2为国内居民企,该红利应该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此,B公司取得A公司分红所得,因A公司在境内,该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B公司取得的分红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B公司取得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之前A公司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B公司取得分红属于应缴税的,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2010-0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3讲_计算问答题(3)
【例题1·计算问答题】约翰为在某市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假设约翰2019年1月取得收入如下:(1)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35000元,当月约翰回国探亲1次,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8000元,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
(2)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3)从境内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4)在境内购买福利彩票中奖30000元,当即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山区捐款10000元。
(5)在某奢侈品店累积消费金额很高,取得该店给予的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500元的礼品;同时参加该店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的活动,抽中奖品价值1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约翰1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约翰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约翰取得彩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约翰取得礼品和抽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1)1月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0-5000)×25%-2660=4840(元)每年不超过两次且被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住房补贴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约翰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3)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山区的捐款,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30000×30%=9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9000)×20%=4200(元)(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与销售直接相关,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带有额外性和偶然性,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税收政策问答什么是非居民企业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
非居民税收政策问答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为什么现在对非居民的管理较以前精细?答: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税务总局自2008年起陆续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等文件,明确了对非居民的税收管理。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有何税收优惠?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考点精讲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考情分析本章以第一章第7节“国际税收关系”为背景知识,涉及内容较多,考试题型除单选题、多选题外,2015、2016、2018年考试中均有计算问答题。
主要考点精讲【考点1】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设立机构场所——税率25%:常设代表机构应纳税所得额:2种核定方法。
(二)未设立机构场所——税率1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差额计税。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需税务备案、无需备案的情形(P478-479)。
【考点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一)抵免限额计算:分国不分项、不分国不分项(二)抵免方法:1.直接抵免——适用于境内总公司、境外分公司之间;境内母公司、境外子公司之间股息、利息等所得已纳税额抵免。
2.间接抵免——适用于境内外母、子、孙五层公司之间“持股条件”的判定。
(三)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处理:1.内盈外亏——“双不得”:不得抵减内盈、不得跨国补亏。
2.内亏外盈——外盈可补内亏,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
【考点3】国际反避税(一)BEPS行动计划:15项(教材P494表)(二)一般反避税:不具商业目的的间接转让财产,确认为直接转让的,同样遵从企业所得税法。
(三)特别纳税调整:六项调整措施: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
1.受控外国企业(免于视同分配的情形P506)2.资本弱化——利息扣除的本金限制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考点4】转让定价(一)关联关系判定:注意一些比例(二)国别报告:我国居民企业为报送主体(P510)区分:应当填报(2项)、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3项)(三)同期资料管理: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分别适用情形。
(四)转让定价方法与适用范围: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向境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一)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而,根据如上规定,境内企业在对境外企业支付利息款项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代扣代缴时间应为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这里的“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界定为“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企业即使未实际支付,仍应按到期应支付时间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时间确认扣缴企业所得税时间,这与居民企业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 brighture财税博客
[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Brighture财税博客主题: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问题解答:一、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A、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营业税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B、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预提所得税代扣扣缴1、登记备案管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所得税申报管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3、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享受税收协定,不用申报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2009年3月1日)关于常设机构的标准,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中给出了明确的判定标准。
二、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A、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也叫预提所得税)1、上述事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第3讲_2018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税法》试题(3)
三、计算问答题2.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
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
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
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5)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3)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800+5)/(1+6%)×10%=170.28(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 有人 的 资料 。 主 管 税 务 机关 审核无 误后 应 , 就 已 征 税 款 和 根 据 税收 协定 ( 安 排 ) 规 定 税 率 计算 的 应
纳税款的差 额予 以退税。
三 、 各 地 应 加 强对 我 国 境 外 上 市 企 业 派 发 股 息 情况 的 了 解 并 , 发 挥 售 付 汇 凭 证 的 作 用 , 确 保 代 扣 代 缴税 款 及 8寸足 额 入 库 。
的裁 决意 见扣 除 实际 分 摊 的研 究开 发 费 。
第二 十条 本办法从 2 0 0 8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 中国居 民企 业 向境外 H 股 非居 民企 业 股 东派 发股 息
代扣代缴企 业 所得税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2 0 0 8 年 1 1 月 6 日 国 税 函 ~2 0 0 8 )8 9 7 号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 加 强 非居 民企 业 来源 于 我 国利 息所 得 扣 缴企 业 所得税 工 作 的通 知
(2 0 0 8 年 1 1 月 2 4 日 国税~ (2 0 0 8 )9 5 5 号)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现 就 加 强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来 源 于 我 国 境内利 息所得 扣缴企业 所得 税的有关 问题 通 知如下 :
的立 项书 、研 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 决算 表和 决算 分摊表 。
第 十九 条 税 企双 方对 企 业集 团集 中研 究 开发费 的 分摊 方 法 和 金 额 有 争 议 的 , 如 企 业 集 团成 员
公
司设
在
不
同
省
、
自
明税快讯-中国税局将对QFII、RQFII税收实施专项清理
明税快讯:中国税局将对QFII和RQFII追征近五年税款2015年2月26日,明税律师参加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京举办的关于QFII/RQFII税收政策的解读会。
本次会议指出,中国税务机关近日将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税收采取专项清理活动,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
本次会议详细介绍了税务清理的所得范围、时间要求、税款计算的口径、滞纳金的征收与否、资料准备、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局及税务机关的工作步骤安排等。
由于清理涉及的时间跨度较长,工作繁琐复杂、需要准备的资料庞杂,而时间又较为紧迫,这需要广大的QFII和RQFII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有必要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来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明税律师建议相关QFII和RQFII尽早启动清理准备工作,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有效沟通。
作为一家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明税律师的团队成员曾为数家QFII和RQFII在中国的股票、国债和银行间债券投资等出具有关涉税问题的法律意见,并曾有协助QFII 投资者和其他多家非居民企业成功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的实务经验。
明税的参会律师对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简做了如下整理,供QFII/RQFII、托管银行、证券公司等利益相关方参考。
文后附明税律师之前实务文章《QFII税收制度的现状及征税与否的争议焦点》。
一、专项清理的所得范围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包括QFII/RQFII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A股和B股股票(股权)、基金、权证和股指期货等。
转让纯债型投资资产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
转让混合型投资资产的,不对其投资资产属性作进一步划分,全额视为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可转债的,在转股前转让按照转让债券处理,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转股后转让按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处理。
二、清理的时间要求和主管税局清理时间范围为QFII/RQFII获准进入中国境内市场至2014年11月16日,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1.23
•【文号】国税函[2009]47号
•【施行日期】2009.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答:1、企业所得税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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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应代扣企业所得税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黄山会计实务汇总相关内容向境外企业支付股息应代扣企业所得税总结如下:
现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很多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对于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感到困惑,本文将就对外支付股息时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进行说明。
境内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并且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而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该法还规定,企业履行代扣代缴股息所得税义务并不仅限于实际支付时,对于有些企业虽然并未实际汇出股息,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股息部分,即使未实际支付也应在实际计入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而且在此处的支付不仅仅包括对外实际以外汇支付的方式,同时也包括权益的兑换支付。
“支付”及“到期应支付时”的概念是目前被多数企业忽视的一点。
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于协定税率低于10%时则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该文件明确,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需要符合表中所列条件,方可享受协定待遇。
此外,居民企业在向境外汇出股息时还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境外企业是否为我国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是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并且同时符合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的4个判定条件,则这种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审核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可以将其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对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即居民企业在向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支付股息时,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执行协定优惠税率的境外企业是否为该股息的实际受益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境外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可享受协定中所规定优惠税率的条件还应该满足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为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这一条件方可。
如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香港公司,且实际管理机构也在香港,则应属于香港税收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但是对于很多注册地在香港但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的公司,则需要判定这样的公司是否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如果不属于香港税收居民则不能享受优惠。
其他几种特殊形式的对外支付股息
以下几种对外支付股息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1、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
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2、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3、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执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2008年以后分配2008以前年度的利润: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