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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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新政解读

非贸付汇新政解读

解读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新政策陆易(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02)根据笔者近年来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务、法律及商业咨询服务的经验,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境外公司”)主要通过下列安排向境内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收取非贸易项下费用:1. 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2. 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3. 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改扩建、员工培训、设备引进等;4. 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在境外直接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

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外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

一、《通知》颁布前,跨国公司非贸易交易售付汇安排以及外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前,由于非贸易项目下外汇管理规定不甚明确,上述安排的外汇支付风险存在很大差异,尤其2至4项的实施普遍颇为困难。

1.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方案”)一般情况下,只要境内公司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所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文或者备案证明、合同、税务凭证以及所在地外汇局列明的其他文件,境内公司可以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有关购付汇事宜。

2.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方案”)《通知》颁布前,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管理费支付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管理费的金额完全取决于集团内部的“调度”。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孙世芹“非贸易”是相对于“贸易”而言,“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非贸易”也就是非实物贸易。

非贸易付汇是由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特指由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或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和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的外汇支付。

境内单位向境外一次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含等值的其他外汇),一般都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非贸易经济行为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外国企业的这些经济行为,所以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想要通过售付汇形式取得,必须首先由支付企业(个人)代扣代缴其在中国应纳的全部税金。

同时由于非贸易的实务繁杂,具体内容难以把握,涉税种类较多,加之企业办税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对非贸易付汇税收知识的了解,因此在很多实际业务中,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代扣税问题一直是企业税务面临的难点和盲点。

境外企业的收汇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收入,决定了境内企业支付外汇时是否首先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税款。

我们通常将境外企业或机构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分为两大类,分为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

一、积极所得积极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设计、咨询、管理和其他劳务以及工程作业的所得,境外企业的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纳税。

税法规定按照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核定适用15%~50%不等的应税所得率,不含税合同金额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25%的基本税率,计算得出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案例一]2015年,国内某海工建造公司与法国公司在法国境内签订一份项目招投标技术合同,合同规定由法国公司提供投标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投标成功后国内公司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支付技术服务费(此金额为支付净额,国内外公司各自承担所属国税收),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发生地为法国。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收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税收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税收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一、引言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国际贸易产生着广泛的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税收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拓展我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对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的认识。

二、税收政策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1. 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和提高出口竞争力,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部分或全部或者返还,以降低企业成本。

这一政策可以激励企业扩大出口,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 进口关税调整国家通过调整进口关税来控制商品进口数量和保护国内相关行业。

降低进口关税能够降低国内市场价格,促进商品进口和扩大国际贸易。

然而,过高的进口关税可能导致贸易壁垒,限制了国际贸易的自由流动。

3.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国家税收政策也在相应调整。

对跨境电商征收税费的政策能够影响到其进出口贸易的成本和价格,进而影响到产业布局和贸易结构的优化。

三、税收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1.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通过给予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税收优惠,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等,来吸引外资流入,推动产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这种政策的引入可以促进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较为直接。

2. 国际双重征税协定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双重征税协定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较大。

此类协定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之间可能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减少因税收影响而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

这种协定有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四、税收政策对国际贸易平衡的影响1. 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战部分国家可能通过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高进口关税或限制市场准入,以保护本国产业。

这种政策可能导致贸易战,加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消极影响。

2. 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通过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

这些协定可以改善国际贸易平衡,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统计差异动因及对策建议

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统计差异动因及对策建议

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统计差异动因及对策建议针对总局统计口径(以下同)2019年C市货物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差异达到7.75亿美元的现象,C市中心支局开展了快速调查,调查显示:剔除少数企业存在网络购物、买单出口情况外,辖区主要进口企业预付设备款导致的贸易信贷、以及主要出口企业特殊监管区贸易是导致总局统计口径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C市差异现状和成因2019年C市实际发生进出口业务企业412家,网络交易不到0.01亿美元,买单出口约0.5亿美元,贸易资金货物规模65.87亿美元,货物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差异达到7.75亿美元,占贸易资金货物规模为正向11.77%。

当期总计进口16.91亿美元、付汇14.73亿美元,少付汇2.18亿美元;总计出口14.33亿美元、收汇19.90亿美元,多收汇5.57亿美元。

本年度主要差异原因如下:(一)统计口径影响。

货物进出口方面,目前总局采纳的企业实际跨境(包括港澳台区域)的进出口(海关口径),该统计口径范围不统计企业进出境内特殊监管区的货物(全口径);外汇收支方面,总局采纳的是不包括与境内特殊监管区发生的跨境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收支数据。

总局统计口径与加上特殊监管区的统计口径数据相比较,两者结果有显著差异,按照前者总局统计口径计算,本期C市货物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差异达到7.75亿美元;若按照后者计算,实际差异只有4.85亿美元,统计口径影响率约37% (二)预付货款因素。

近年来,C市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和项目较多,带动了辖区大量生产线和生产设备的进口,由于境外厂家一般采取订单生产,所以辖区购买方预付款订购进口设备情况比较多。

另外,这些订单生产的设备普遍存在生产周期较长、货值较高情况,所以从预付设备款到订购的设备进口之间往往跨期较长。

辖区企业预付货款贸易信贷报告显示,2019年之前预付货款并于本年度跨境进口的约有3.18亿美元,相当于本年度进口不付汇,按照总局统计口径,实际增加了进出口与收付汇差异3.18亿美元,占当期7.75亿美元差异金额约41%。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年来,中国海关稽查和价格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问题,尤其针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等。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范围亦包括对跨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务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双重关注,令跨国企业在税务和关务合规及平衡特许权使用费税负上面临极大挑战。

本文不赘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应税标准及分摊计税方法,而是侧重从税务与海关双向入手,探讨跨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负层面的分配。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常见各种非贸易项的支付,如股息、利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税务机关审查其独立真实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而海关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而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可能既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又需将其全部或部分分摊至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实际纳税义务人为境外关联方,而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企业,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付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

对此企业往往难以理解,造成对有关部门执法的抵触。

在此情形下,能否有更合理的方式。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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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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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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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2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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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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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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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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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收入类型
积极收入 提供劳务服务
消极收入
利息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等
税收协定 第十条 股息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3 与非贸付汇相关的条款(续)
消极收入——协定税率
国家 巴巴多斯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对于外贸企业来说,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不能“一票两用”,即不能即用于抵扣又用于退税。

政策如下:1、原财税字(1995)92号(已废止)第八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

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外贸企业的进项发票,无外乎如下几种处理:1、采购时就分清出口和内销了,则开进发票时分别开具,用于内销的认证后直接抵扣,用于出口的认证后不抵扣;2、采购时不能分清或者虽然分清,但开进发票时未分开开具,即内外销的进货开在一张发票,则认证后暂时计入出口库存并不得抵扣,待出口后,再把内销部分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进行抵扣3、用于出口,取得发票时认证未抵扣,待出口后发现种种原因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则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4、取得费用发票,如内陆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海运费等专用发票。

如果出口业务是可退税或免税不退税的,其进项不能抵扣,发票认证后不需要抵扣;如果出口业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其进项可以抵扣,发票认证后直接抵扣即可。

(注意: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在退税或视同内销时,其所有进项都可以抵扣,免税时不能抵扣)外贸企业进项税额的填列方法:用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进项税在附表二的26、27、28栏显示。

根据国税函2008 1075号:“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九、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一、一般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称为预提所得税。

目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收入金额的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上述利润(股息)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和权利取得的所得。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上述利息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包括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

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按照利息的相关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该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的或负担的担保费。

3、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使用费。

4、上述租赁费是指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赁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其中采用融资租赁的,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

5、上述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预提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7、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对外付汇政策及流程解读2013年3月版

对外付汇政策及流程解读2013年3月版

• 指定扣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 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 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 务人的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 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 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 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 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实行指定扣缴的所得
•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9】第 19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实行指定扣缴。 •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 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 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 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 务活动。
• 代表处的企业所得税均入库在国税 。 •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支付方 企业由国税管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在国 税,如果支付方企业由地税管辖,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入库在地税。
• 国税函【2009】第0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 • 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在国税。 •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 缴纳的所得税,支付方企业无论国税管辖还是地税管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均入库在国税。
• 如按10%或低于10%的协定税率征税项目: •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10%(或协定税率)5%*(1+7%+3%+2%)-0.03%}; • 如按核定利润率征税项目: •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核定利润率*25%5%*(1+7%+3%+2%)-0.03%}; • 如为境外劳务: •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0%-5%*(1+7%+3%+2%)0.03%}

非贸易付汇税种税率解读

非贸易付汇税种税率解读

1、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2、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3、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员工培训等;4、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

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内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5、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6、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1]非贸易付汇涉及税种20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一般征收涉及税种为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12年一月一日起,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体涉及项目可以参看“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2]不同税种对应税率营业税5%;增值税6%;附加税13%(上海市区);企业所得税根据征税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0%税率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以上劳务发生地在境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0%征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目标与内容
主体分类管理措施 事前风险控制:改革后最主要的事前管理手段
20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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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别
C类企业 B类企业超额度 其他
➢ 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 其他业务登记 办理登记的业务环节 单证审核要求:单证种类、审核原则 《登记表》签发(修改/撤销)
内容:总量额度、逐笔扣减 特点
实现系统整合,提高核查效率 针对B类企业,减轻正常企业负担 总量额度管理,简化审核流程
2024/7/20
25
企业预分类为B类
确定B类企业 电子数据核查参数
系统自动计算出口可收汇 额度与进口可付汇额度
发布B类企业名单 外汇局
2024/7/20
查询名录、分类 对B类企业实施 电子数据核查 办理贸易收支业务
与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
主体分类管理
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
2024/7/20
16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十三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明确义务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 时间窗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主体不一致报告要求 第二十五条——界定主动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 时间窗口
第四十六条——规定B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
2024/7/20
32
六、企业分类管理
目标与内容
激励守法者——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政策正向激励 约束可疑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惩戒违规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实现数据综合利用 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

税务筹划》税务管理》非贸付汇流程梳理与资料准备

税务筹划》税务管理》非贸付汇流程梳理与资料准备
第四部分:各类重点非贸付汇分析
税务筹划》税务管理》非贸付汇流程 梳理与资料准备
服务费基本流程及实务操作要点
服务费 注意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之间的区别
完税需提交材料: ➢税务证明申请表 ➢相关服务合同 ➢对外支付凭证 ➢其他证明材料
关键事项: ➢服务费境内外划分比例 ➢常设机构的认定 ➢确定合理的核定利润率
• 营业税(对于特殊的技 术转让合同,可根据财 税字[1999]273号文申请 免征营业税)
• 增值税(适用于营改增 制度下,代扣代缴的增 值税可作为境内支付方 进项税抵扣)
•银行付汇
•完税凭证
•税务申报
2021/4/15
税务筹划》税务管理》非贸付汇流程 梳理与资料准备
特许权使用费与相关技术服务费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 实务操作要点(续)
①2011年之前,当地税务局认为该服务项目构成常设机构(简称“PE”),要 向企业LTG征缴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25%)和营业税,若可能,就该服务 项目是否可与税务局沟通,将其认定为不构成PE?
②2012年之后,企业L作为营改增试点企业,关于IT服务费是代扣代缴多少的营 业税和增值税呢?
2021/4/15
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问题
案例分享:
企业L是一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咨询的公司,属于服务业,其境外管理公司LTG 每年向企业L收取IT服务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网络的接入、软件管理、硬件管 理、网络会议服务费等,所有服务内容合为一份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些服务 是需要派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的。服务实施过程中无境外人员入境服务。
➢ 双边税收协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 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中新协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非贸付汇系列 服务费对外支付难点及应对 技巧

非贸付汇系列 服务费对外支付难点及应对 技巧
► 按实征收 ►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 ► 实际操作中由于便利执行,该方法目前较少被税务机关采纳。
► 核定征收 ►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 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 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12页
服务费对外支付的税负考量—— 服务费对外支付注意事项
► 服务的性质-常规还是非常规服务(高附加值) ► 服务费的计算:成本加成/固定酬金/按小时收费 ► 成本归集的范围,成本加成率是否合适 ► 能否证明服务接收方取得的利益并且能否量化? ► 服务费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间点的考量,是否可以在服务接受方年度汇算清缴时
福建(包括厦门) 4
广东(包括深圳) 4
第16页
湖北 5
新政策颁布的影响—— 部分地区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续)
交通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 第17页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Fra bibliotek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软件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但支付人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的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成为纳税人的困扰。

笔者总结了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分析了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以及几个具体事项的税务处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二、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分析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25
所得来源地 劳务发生地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2 确定与计算归属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应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 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明确合同中”包税”条款税款计算的扣缴 方法
• 明确了在几种情况下外币折算的适用汇率 问题
• 明确了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不同币种计价 的所得计算口径
31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主要所得类型
股息、红利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法规依据:
转让财产所得
其他所得(如:跨境 劳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部分
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部分条款
30
37号公告
三方面主要内容
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程序,优化相 关实体规定
明确非居民直接股权转让和应税财产所 得税务处理规定
明确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的管理、处罚权利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37号
确定扣缴义务 人
由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
是否为扣缴 义务人未扣 缴或无法扣
缴的情形

是否按 规定解 缴税款

完成扣缴义务

按照《行政处 罚法》处罚

中美贸易摩擦现状、成因及对策分析

中美贸易摩擦现状、成因及对策分析

中美贸易摩擦现状、成因及对策分析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贸易摩擦的背景与意义 (3)1.2 文档结构说明 (4)二、中美贸易摩擦现状 (5)2.1 贸易摩擦的主要表现 (6)2.1.1 关税争端 (7)2.1.2 非关税壁垒 (8)2.1.3 技术转让与合作限制 (9)2.2 贸易摩擦的影响范围 (11)2.2.1 对中美双方的经济影响 (12)2.2.2 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13)三、中美贸易摩擦的成因 (14)3.1 经济全球化与竞争压力 (15)3.2 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16)3.3 双方经济结构与价值观差异 (17)3.4 政治与战略因素 (19)四、中美贸易摩擦的对策分析 (20)4.1 政府层面的应对策略 (21)4.1.1 加强沟通与协商 (22)4.1.2 调整贸易政策 (23)4.1.3 提升自身竞争力 (24)4.2 企业层面的应对策略 (25)4.2.1 市场多元化 (26)4.2.2 创新与研发 (28)4.2.3 合作与共赢 (29)4.3 国际层面的应对策略 (31)4.3.1 推动多边贸易体制 (32)4.3.2 加强区域合作 (33)4.3.3 寻求国际仲裁与调解 (35)五、结论与展望 (36)5.1 结论总结 (37)5.2 对未来趋势的展望 (38)一、内容概览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加剧。

从特定的贸易问题逐步蔓延至全方位的经济摩擦,再到高科技产业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锋,两国经贸争端呈现多方面复杂化的趋势。

主要涉及商品关税争端、市场准入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贸易摩擦对两国经济及全球经济复苏的影响日益显著,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美贸易摩擦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使得两国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其次,两国经济结构差异引发的利益冲突;再者,贸易政策与法规的不统一导致双方经贸合作受阻;此外,地缘政治因素以及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也对贸易摩擦产生了影响。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及案例解析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及案例解析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及案例解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提供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的企业,主要以代办外贸退税为主要服务内容之一、外贸退税是指以出口商品为基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退还出口商品进口环节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及案例解析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1.退税申请资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外贸经营权,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或独立核算能力。

2.退税申请流程:(1)确定退税事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了解客户的出口商品情况,并确认可退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金额。

(2)记账核算:根据客户提供的出口货物清单和报关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记账核算,计算出可退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金额。

(3)缴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核算结果,将应退税款转入客户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专户。

(4)提交申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的授权,向海关提交退税申报表。

(5)审核放行:海关对退税申报表进行审核,通过后放行。

(6)退税入账:退税款项由海关转入客户的指定银行账户。

3.常见退税案例解析案例一:公司A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了客户B的退税业务。

客户B出口商品为300个电视机,进口环节增值税率为13%,关税率为5%。

电视机的出口价格为每台1000美元。

解析:根据客户提供的出口货物清单和报关单,公司A进行记账核算,计算可退税金额如下:进口环节增值税:每台电视机的出口价格为1000美元,增值税率为13%,可退税金额为1000美元*13%=130美元。

关税:每台电视机的出口价格为1000美元,关税率为5%,可退税金额为1000美元*5%=50美元。

因此,公司A代办退税的退税金额为300台电视机*(130美元+50美元)=54,000美元。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退税款54,000美元贷:应交税费54,000美元案例二:公司C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了客户D的退税业务。

客户D出口商品为1000台手机,进口环节增值税率为17%,关税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

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从9月1日起,从事服务贸易等项目的企业,对外付汇时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事前备案即可。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今后企业对外付汇将会更加便捷,但这也意味着,在没有税务机关“兜底性审核”的前提下,企业自身的责任加重,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相应增加。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中的要点解读如下。

第一,4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点。

自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08‟64号)施行以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直是税务机关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重要抓手。

随着近日40号公告的发布,我国现有的对外支付税务管理模式实现了重大变化。

40号公告主要有三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监管起点提高。

原来对外支付3万美元就要纳入税收监管,现在这一标准提高到了5万美元。

二是监管方式改变。

境内支付人原来在付汇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提交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付汇证明。

现在,境内支付人只需要在付汇前备案即可。

三是监管流程简化。

境内支付人原来必须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付汇证明,现在境内支付人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境内支付人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即可。

事实上,为了规避繁琐的汇兑流程对开展业务的影响,现在很多大型跨国企业往往会在集团内部建立净额结算程序——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结算时,先用往来资金互抵,再支付差额部分即可,以此来减少实质性现金收付。

吴东明表示,40号公告的发布,既是一个利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重要消息,又是有利于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如果未来人民币完全国际化后,这种净额结算方式就会逐步消失,从而使企业资金流更加符合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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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但支付人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的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成为纳税人的困扰。

笔者总结了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分析了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以及几个具体事项的税务处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二、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分析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关居民企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视税务机关指定情况。

所谓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因此,企业发生对外支付时,如果支付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上述机构、场所,则属于源泉扣缴范围,即使存在上述机构、场所,判断支付款项是否与上述机构、场所有联系,如果没有联系,也属于源泉扣缴范围。

第二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了判断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标准,因此企业在发生对外业务,支付款时首先需要利用条例第七条的原则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是否属于境内所得,若属于境内所得则需要考虑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第三步: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税法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因此,企业须按合同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来判断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及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步: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1)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非付汇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但应存在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

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主要分为两项,即对损益类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非贸易付汇和计入资产或企业筹办费的非贸易付汇。

前者在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时,应在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者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但纳税人应注意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24号文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点特殊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支付方确认收入实现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几类非货物贸易付汇项目所得规定(1)担保费视为利息所得非居民企业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24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3)融资租赁视为贷款事项24号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4)出租不动产以租金收入全额计算24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5)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应注意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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