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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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证明人员的资格与条件1. 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人员应具备正规医学院校的医学本科或护理本科学历,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人员应具备医学或护理背景,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程序1. 家属凭相关材料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进行申请。

2. 管理处审核申请人的联系明和相关材料真实性。

3. 管理处安排医务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医学体检和相关检查。

4. 医务人员根据体检和检查结果,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5. 管理处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签发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1.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2.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享受相关婴幼儿保健政策等。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归档1. 出生医学证明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确保证明材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的职责1.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接收和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保合法合规。

3. 安排医务人员进行体检和检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 管理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确保安全和完整。

5. 依法办理证明盖章和核发工作,确保证明的真实有效。

七、违规处罚任何涉嫌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二、总务科负责审核《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单、领取、出入库登记、保管,应做到专册登记,项目齐全,手续清楚;帐、实相符。

三、产科医护人员向产妇及家属做好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宣传、解释工作。

四、产科逢周一、三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送到防保科,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防保科根据需求到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登记保管及其他资料保存。

六、防保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按肇卫字〔2017〕104号文件关于XX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办理。

八、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我院定于每周二、四下午在防保科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九、《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

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十、办证人员应熟悉办证规定及流程,录入资料前应认真核对,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废证率(年废证率不得超过1%)。

十一、发放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签发者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均标明“作废”字样,专册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按相关规定上交到XX区妇幼保健院。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签发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

十三、医务科要定期审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情况,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t背景介绍1.2\t目的和适用范围1.3\t定义1.4\t政策和原则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与管理程序2.1\t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流程2.2\t相关材料准备2.3\t证明的颁发2.4\t证明的存档与管理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要求3.1\t证明的核心内容3.2\t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3\t证明材料的保密性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与认证4.1\t审核程序4.2\t认证机构和人员资质要求4.3\t证明的受理与拒绝第五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效力5.1\t证明的使用范围5.2\t证明的效力和决定权5.3\t证明的更新与补办第六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与保存6.1\t证明的保管责任6.2\t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6.3\t证明的销毁与处置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7.1\t监督机构和职责7.2\t违规处理和处罚措施7.3\t责任追究制度和程序第八章附件8.1\t申请表格样本8.2\t审核流程图示8.3\t其他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申请表格样本附件2:审核流程图示附件3:其他相关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出生时间的证明文件。

2.证明的颁发:指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后,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

3.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指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必须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出生时间等,并确保各项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证明材料的保密性:指出生医学证明材料的管理机构在进行证明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保障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出生医学证明_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_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医学文件,由医疗机构负责出具和管理。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出生的医疗机构负责出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具、审核、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依据婴儿出生情况,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模板和印章,由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负责打印和盖章。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医疗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人。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如确需更正,应当由原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在原证明上注明更正原因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机构负责发放。

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严格遵循申请顺序,不得擅自增减、拖延或者拒绝发放。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记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日期、编号、申请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者被盗。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生遗失、损坏或者被盗,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查找。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如发生遗失、损坏或者被盗,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原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如有)。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后,予以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性,加强对出生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条例》制定。

二、证明申请与办理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为婴儿的父母或法定代表人。

2.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出生婴儿的出生证明;申请人的联系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明的办理。

三、证明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婴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婴儿的身体状况,包括身高、体重、出生时是否有畸形等;婴儿的家庭遗传情况,包括父母的遗传病史等;医生对婴儿出生情况的医学评价。

四、证明颁发与管理1. 审核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

2.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证明文件,不得私自篡改或丢失。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期为婴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过期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明的使用与效力1. 出生医学证明可用于办理婴儿的户口登记、入学手续、就医报销等事项。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看不到出生医学证明而拒绝办理相关事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故意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简介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由医生根据相关医学检查和记录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领取、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和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和医生,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儿科、产科等相关科室。

3. 目的和意义出生医学证明是记录和证明新生儿在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的重要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4. 管理流程4.1 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医生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医生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与新生儿的关系,并记录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医学检查报告等材料。

4.2 检查医生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医生应及时记录并报告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和相关医学信息。

4.3 领取经医生审核确认后,申请人可按规定时间到医疗机构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明并签署相关文件。

4.4 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应妥善保存,确保安全性和保密性。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清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职责5.1 医疗机构设立并负责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和检查医生和工作人员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情况。

5.2 医生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做好医学检查、记录和报告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按时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5.3 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按时申请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6. 附则出生医学证明只用于合法合理的用途,严禁伪造、篡改或滥用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高、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的重要文件。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管理岗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变更、补发和作废等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签发与领取第七条婴儿出生后,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分娩医疗机构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2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需提交的材料:(一)家长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三)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家长或监护人保管,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给家长或监护人,副本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3篇)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给大家分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借鉴!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确保证明的准确、完整和合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一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定义和目的1.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通过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和健康评估,提供有关新生儿健康状况的证明文件。

2. 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合法身份,为其享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提供基础数据,并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办理流程1. 家长或监护人须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时期内(例如7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2. 医疗机构应提供申请表格,并要求家长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如联系明、结婚证等)3. 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新生儿进行身体检查、健康评估,并出具符合要求的出生医学证明。

4. 完成身体检查和评估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证明文件交予家长或监护人,并保存相关数据备案。

第三章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要求1.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含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地点等)和身体健康状况的详细描述。

2. 出生医学证明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包括标准化的表格和医疗专业术语的使用。

3.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疗机构的授权人员签发,标明签发日期和机构名称,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完整和可检索。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坏或篡改,同时应备份相关电子数据。

3. 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获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确保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服务中心等。

2.联系明:指能够证明个人身份合法性的文件或证件,例如联系、户口本等。

3.结婚证:指夫妻关系的合法证明文件,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

医院出生证规章制度

医院出生证规章制度

医院出生证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出生证管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出生证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确保出生证的准确、及时、完整发放。

第三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出生证管理机构,负责出生证的核验、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生儿出生后,医院应当在24小时内向出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出生证,并做好登记记录。

第五条医院出生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或监护人姓名、医院名称、医生签字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医院应当对出生证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确保出生证信息准确无误。

第七条在出生证登记中,医院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新生儿及其家庭信息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出生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出生证档案进行清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条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出生证管理水平,做到全面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出生证谋取私利或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二条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纪律,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出生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出生证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与出生证管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出生证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新生儿家长对出生证的重视和认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院出生证管理人员,医院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以上规章制度由医院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操作细则由医院出生证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申领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2 入出库、保管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2、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3、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保管措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

4、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原因并做好调查取证。

5、领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3签发制度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lt;出生医学证明&gt;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出生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此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增设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所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运营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合制作“出生药理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

同时向成员名单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医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政府部门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评价、验收,获榷出生医学推论》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管理机制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美国联邦政府的专门省级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孩童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推论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政府部门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500字出生医学证明是指记录新生儿出生时的相关医学信息的文件,通常包括出生日期、体重、身长、性别、母婴双方的医学情况等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在人口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安全、方便”的原则,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具体的操作。

三、证明申请与发放1. 证明申请: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需在出生后的一周内,带着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的出生登记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新生儿的照片、住院医师或助产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3. 证明发放: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过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给申请人。

四、管理流程及责任1.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流程,并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执行情况。

2.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于核实通过的申请予以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3. 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明的安全保存和隐私保护。

4.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制度完善1. 卫生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卫生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时俱进。

3. 申请人和公众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卫生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引言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相关医学检查,以确定婴儿的健康状况。

出生医学证明对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本文旨在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供准确、可靠的出生医学证明,保障新生儿的健康。

2. 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过程,减少潜在的风险。

3. 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管理制度内容1. 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和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的范围包括新生儿体格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等方面。

具体的要求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2. 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1)出生医学证明由医院的相关医务人员负责操作,包括婴儿健康登记、体格检查、疾病筛查和遗传代谢病筛查等过程。

(2)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需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每一项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相关医务人员需在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后,将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并维护好相应的档案。

3. 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制度(1)出生医学证明归档后,需进行编号,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审核过程中,需对证明材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并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审核通过后,出生医学证明将正式发放给新生儿家庭,并由新生儿家庭确认签收。

4. 出生医学证明的追溯和查询(1)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需妥善管理,确保证明记录的完整性。

(2)当出生医学证明涉及到医疗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追溯和查询。

(3)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通过特定的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四、管理责任1. 相关医务人员(1)负责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和操作,确保每一项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及时归档证明材料,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2. 主管部门(1)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
旨在规范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指新生儿在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份医学
证明文件,记录了婴儿的出生情况、体格检查结果、母婴诊断等信息,是公民身份认定、社会福利享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 发放机构和权限:规定哪些医疗机构有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
权限,以及各级医疗机构的发放机构和流程。

2. 证明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和流程,以及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时间要求,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证明内容和格式: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确保证
明文件的统一性和可信度。

4. 证明保存和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
及管理机构的责任和要求,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可靠。

5. 证明使用和查询: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以
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查询和使用程序,防止滥用和泄露。

6. 监督和处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保障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
放和使用,提高证明文件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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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由分别业务院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购、管理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非本院出生者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医院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上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医院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医院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
身份证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

医院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须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二、换发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可以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三、补发制度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经确认情况
属实,申请人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政府新闻报刊媒体声明作废两周后,可予以补发。

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必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

于再次领取空白证件时将废证及登记明细逐级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件管理机构。

当年废证须全部上交至市妇幼保健所,由市妇幼保健所统一报省卫生厅集中销毁。

五、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计算机数据管理等工作由分管业务统一管理,妇产科具体负责实施。

八、印章管理制度
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院在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医院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并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上交区证件管理部门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空白证件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证件管理机构,同时须在48小时内将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编码、丢失原因等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丢失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

在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

十、统计报告制度
(一)申请领取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前,须逐级向当地证件管理部门上报前期已签发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据,未报送已签发数据库数据的将不予发放新证。

(二)签发单位每年末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医院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保存年限同住院病历。

并做好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本制度只适用于我院的出生医学证的管理。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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