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甬卫发[2012]5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6.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12〕9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加强印章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见附件4),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
二、落实知情告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应在公告栏上,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具体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在孕妇入院分娩时,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发放《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规范签发操作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不愿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母亲要提供书面声明;签证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二)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三)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四)副页和存根出生地点应与正页“出生地”一致;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婴儿母亲签章应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接生人员签字应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五)首次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盖印要求统一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证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
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六)遗失补证的需递交申领表、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登报声明作废原件(县级,经上级审批同意正式公开发行的报刊,下同)、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补证信息要与原证件完全一致,不得更改。对于原证件丢失,符合换证规定条件的,需递交原证件遗失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已报户口的还要从公安户籍部门取回副页原件,如副页已归档难以取回的,复印原副页,由户籍地公安部门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加换证所需其他材料,到原发证单位换证。对于补发和换发要求更改证件人姓名的一律不得办理。
(七)我省统一使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输入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信息永久保存。
四、严格证件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应制定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和报废制度、证件和证章管理等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指定科室和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发现遗失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印章,应将其数量、编号公开声明作废;发生原因、处理结果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优生优育协会。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发现毁损、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而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在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并于年底前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作废报告、连同当年度废证,逐级交至设区的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两人监督下集中销
毁。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将废证的数量及作废原因报省优生优育协会。
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应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如数上交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并做好移交登记。移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运输、保管中,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的,要将其数量及编码逐一登记,公开声明作废并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省优生优育协会。并按废证处理流程,在设区的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