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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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一、基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注意:(1)强调“自用的”,如果是出租、出借,则不免税;(2)强调“本身的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如果单位用于生产经营,也不免税。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农副产品加工场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注意选择)(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特殊规定1、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衔接征用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免予征税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优惠

土地使用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法定免税项目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土地。

(国税函[2005]968号)(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农林牧渔业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3.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三、财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事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5.对由主管工会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土地,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税函发[1992]1440号)6.学校、托幼机构用地。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单位,他
们在购置、租赁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
的出台,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社
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其次,在提供住房供给方面,我国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供应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
这些住房,可以按低于正常的市场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以减轻租赁成本,提高住房的可承担性。

此外,对于长期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持有者补缴土地使用税的
基础上,还要补交一定的滞纳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被大面积闲置,有效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流
转和利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和城市更新区域,在实施改造和重建时,可
以根据工程施工面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
推动旧工业区和老旧城区的改造,提高城市空间的整体品质,增强城市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对于特定的产业和项目,如农林牧渔业、研发创新、生态环保等,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减免或优
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促进我国特定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调整。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被广泛实施,
旨在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这些政策在减轻企业和单位负担、
推动城市建设和重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使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土地使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控土地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调整、减免政策以及区域差别等方面,对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税率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行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率。

为了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税率从之前的3%下调到了2.5%。

此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行为,税率也从之前的1%降低到了0.5%。

其次,在减免方面,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政府将予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一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二是承包期限已满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三是在新开发建设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补偿衔接项目中,经审核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此外,政府还对一些鼓励性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企业等非农业投资者来说,减免政策将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包括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减免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非农业投资者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别。

由于中国地域广大、资源分布不均,政府针对不同地区的特定情况,对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调整。

以西部地区为例,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对该地区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政府对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
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一项税收政策。

这项政策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规定。

下面将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两个
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依据
各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
列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和地方规章等形式存在。

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自然资源状况、
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等因素灵活制定减免政策,以适应本地实际情况。

例如,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使用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广东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该政策
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生态环保、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土地使用者,实行部分
或全部减免土地使用税。

此外,各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经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逐步完善和调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以提
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效果。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地方政府发布的规定。

这些规定既是对土地使用者享受减免政策的法律依据,也是对税务部门实施减免政策的操作指南。

同时,这些规定还将根据
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领域和不同情况下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要求。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9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9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判断1.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解析】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的土地。

()【答案】×【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有范围规定,但没有土地所有权性质规定,应注意这一点与土地增值税不同。

3.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解析】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答案】×【解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并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答案】√6.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答案】×【解析】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二、单项选择1.某公司与政府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

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0元B.2000元 C.8000元D.10000元【答案】C【解析】该公司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发生。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政策。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土地使用税,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2.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一些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样可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鼓励民生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4.对资源型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资源型企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对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理的减免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需要注意控制好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税收减少过多的情况。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首先,对于促进城镇建设的重点项目,可以给予税收减免。

这包括国
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制造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等。

对于这些
项目,可以降低或免除土地使用税,以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对于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也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困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投资,为了吸引资金流入,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降低其经营成本。

同时,对于困难群体,可以给予个人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减轻其负担,促进其良性发展。

再次,对于城镇住房的建设和改造,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住房是人们的刚性需求,对于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改造可以给予税收优惠,
使得更多人能够拥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此外,对于环保型企业和农业转型的发展,也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
减免。

环保型企业比传统企业对资源利用更加节约,对环境污染更加低碳,所以应该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

而农业转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为了鼓励农民转向现代农业,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降低农业生产
的成本。

最后,对于一些地方经济落后、处于发展转型期的地区,可以给予土
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些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投资和技术支持,税收减免
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推动其经济转型与发展。

总而言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能够有效激发土地资源的利用,
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减免政策,用好用足税收政策的利器,为城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名称】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描述】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和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1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备注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原件22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原件核对后退还3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原件核对后退还•【办理流程】••【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温馨提示】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特定项⽬⽤地减免。

下列⽤地,免征⼟地使⽤税:1、对免税单位⽆偿使⽤纳税单位的⼟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的。

2.企业公共⽤地免税。

对企业⼚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地,暂免征⼟地使⽤税。

其实,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看似是⽐较⽆情的,但是任何⼀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在合乎情理之上来进⾏实施的。

⽐如说针对的征收问题,普通公民如果占⽤我国的国有⼟地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会需要向国家交纳相应的⼟地使⽤税。

但是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话,税收政策就不⼀样了。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此外,现⾏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八章讲义3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八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八章讲义3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是该土地所在地段的税率。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差别。

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例题·单选题】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9.10
•【文号】财税[2007]124号
•【施行日期】2007.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与操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与操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与操作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针对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收取的一种税收。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一些相应的政策与操作。

本文将探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和相关的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定义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城镇建设用地、城镇用地、矿山用地等进行纳税的一种税种。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金额的土地使用税。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一般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税收优惠方面,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

例如,国家会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是新设立的开发区等,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此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小规模企业优惠。

国家鼓励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对于注册资本在一定额度以下的小规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者是免征土地使用税。

这可以减轻小规模企业的经济负担,鼓励他们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创新能力。

二、研发型企业优惠。

国家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于研发型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这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研发力度,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环保型企业优惠。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对于一些环保型企业,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环保要求并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贫困地区优惠。

国家对于贫困地区的发展给予了很大支持。

在土地使用税方面,国家会针对贫困地区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以减轻贫困地区的企业负担,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操作流程也是需要注意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推动城镇土地有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供应紧张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产业企业;二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四是鼓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五是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农村土地资源。

这些对象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意义,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促进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减免固定额度的土地使用税;二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调整,既能保证土地税收的收入稳定,又能满足减免对象的实际需求。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实施还需要加强政策配套和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政策,明确减免条件、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监督管理,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减免税对象的准入审查和履约考核,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推动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01.25•【文号】国税地字[1989]第007号•【施行日期】1989.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注:本条中关于“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取消。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007号1989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

四、核工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核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有关企业的纳税资料应严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11-6-23 9:12 江苏省地税局【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9号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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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
表》
2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 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原件及 复印件 原件及 复印件
1 1
原件核对后 退还 原件核对后 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 48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 税〔2007〕124 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 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 义务。

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名称】 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 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 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 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3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 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 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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