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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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15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15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15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二)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五)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六)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八)发生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一)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三)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四)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等履行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告知债券交易场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10.16•【文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15年9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1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001]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001]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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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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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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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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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1. 引言本协议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由发行人与受托人签订。

本协议旨在规定受托人行使受托管理职责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定义和解释2.1 发行人指发行债券的公司或机构,享有法律人地位。

2.2 受托人指被发行人委托管理债券的公司或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

2.3 债券指发行人以公司债券形式公开发行的资本市场工具。

2.4 债券持有人指购买并持有债券的个人或机构,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2.5 受托管理职责指受托人按照协议约定行使的职责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管理、代持、代理行使权益、信息披露等。

3.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1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行使受托管理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管理债券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券的存续、兑付、转让等进行管理。

•代持债券,行使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和利益。

•代理行使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等。

•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以便行使管理职责。

3.2 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行使受托管理职责时,应履行以下义务:•忠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以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为首要目标。

•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兑付。

•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和良好秩序,不得从事违法、不道德或侵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及时向债券持有人披露与债券相关的重要信息,并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4. 协议的履行和解除4.1 协议的履行协议生效后,受托人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受托管理职责,负责债券的管理、代持、代理行使权益等事项,直至债券到期兑付或双方协议解除。

4.2 协议的解除协议的解除可以由以下原因引起:•受托人提前履行完毕管理职责。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受托人丧失法人资格或资质不符。

•受托人严重违约,未能履行管理职责。

解除协议后,受托人应将债券转交给发行人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适人选。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颁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三节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四节发行与承销管理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四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15年6月3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引言: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市场中起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作为中介机构,负责帮助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构建沟通桥梁,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为了规范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行为,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是必要的。

一、职责和义务1.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秉持公正、诚实、勤勉和审慎的原则,切实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1.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全力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券发行和偿还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操纵或虚报市场价格,不得泄露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的商业秘密。

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2.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向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提供准确、完整、适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风险、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2.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确保其向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

三、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3.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债券风险的认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风险。

3.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3.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进行合理保护,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债务人足以满足债券偿付义务。

四、合规和监管要求4.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4.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确保其业务行为符合道德和职业规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或为客户谋取利益。

4.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报告和信息。

结语: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行为准则是规范其执业行为的基本标准,对于建立健全的债券市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合规经营,以确保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协会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协会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证券业协会1. 背景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也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公司债券发行方通常会选择聘任受托管理人为其管理债券事务,受托管理人作为专业机构,其服务质量和信用度对于债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起着关键作用。

为确保受托管理人职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遵循道德规范并维护市场秩序,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2. 执业行为准则的主体内容2.1. 服务概述受托管理人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发行人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辅导服务;监督视频时对债券发行和流通中出现的问题;并为投资人提供准确的信息披露和投资建议。

2.2. 资格要求准则规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或者律师事务的机构,且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托管理人应当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团队,且团队成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认证和从业经验要求。

2.3. 咨询和辅导服务受托管理人在为发行人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信息,对发行人提出的疑虑和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和有根据,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发行人进行风险提示。

受托管理人在进行咨询和辅导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投资人利益,尽力为投资人保障合法权益。

2.4. 投资建议受托管理人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勤勉、诚信”的原则,对于发行人信息和债券市场状况应当做出客观、准确、全面的分析,为投资人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和投资风险提示。

2.5. 信息披露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是市场运行的基础,受托管理人应当秉持“透明、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加强对发行人信息的审核和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全面,特别是对于风险提示和重要事件的披露应当做到及时披露和足量披露,帮助投资人充分了解债券市场状况和投资风险。

2.6. 诚信经营准则明确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遵从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维护诚信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反行业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在债券市场上做出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摘要:一、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背景和目的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要求四、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实施和监管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5 年6 月5 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该准则旨在规范受托管理人的执业行为,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分为总则、受托管理人资格、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受托管理人变更、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39 条。

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该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受托管理人资格部分规定了受托管理人的资质要求和申请程序;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部分详细阐述了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要求;受托管理人变更部分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自律管理部分明确了协会对受托管理人的监管职责和措施;附则部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要求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发行人的债券发行和兑付情况,确保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债券持有人的投诉和建议;3.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与债券有关的重大事项;4.定期向市场披露与债券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5.协助发行人履行其他与债券有关的职责。

此外,受托管理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四、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实施和监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托管理人合作,由托管理人来管理投资者资金的行为准则。

它由托管理人经过缜密的审核,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最为突出的。

一、托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遵守全部法律法规,全面披露投资组合对投资者利益影响的重要信息,例如交易和保管条款、投资市场风险水平、资产组合流动性及结构、投资绩效实现、资产证券投资者的身份、资产保管以及资产流程等。

2、定期给投资者披露实现的投资绩效和业务进度,并完整保留相关的报表和文件记录,方便投资者进行查询。

二、托管理人的风险控制义务
1、建立和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遵守投资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控制投资者资金之间的流动。

2、定期跟踪市场及投资品种的变动,充分把握行情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有效预防各类风险。

3、严格执行相关考核程序及规则,对托管理人的操作进行及时综合性的审计,以保证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及时发现风险。

三、托管理人的责任守则
1、托管理人要求为投资人提供全面、诚实、及时和公平可靠的服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司规定。

2、托管理人有义务按合同条款提供有效的客户服务,注重遵守诚信原则及行业道德标准,不得利用其托管职责滥用投资者资金,平衡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3、托管理人要坚持职业操守,要求勤勉尽责,尊重投资者利益,持续为投资者服务,以最佳的利益实现最大的福利。

公司债受托管理人制度范本

公司债受托管理人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确保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过程的合规性、透明度;2. 保障投资者利益,防止发行人滥用职权;3. 规范公司债受托管理人的行为,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制度内容1. 受托管理人资格(1)受托管理人应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2)受托管理人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3)受托管理人应具备丰富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经验。

2. 受托管理人职责(1)协助发行人编制、审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2)监督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3)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偿债能力;(4)监督发行人按时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5)协调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纠纷;(6)根据约定,协助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7)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债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3. 受托管理人权利(1)查阅发行人相关资料,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2)要求发行人及时披露重大事项;(3)对发行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4)根据约定,对发行人进行处罚;(5)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

4. 受托管理人义务(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2)保守发行人商业秘密;(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责任追究(1)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发行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四、制度实施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3. 本制度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债受托管理人的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

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

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1.引言1.1 概述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是对从事受托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

作为执业人员,受托管理人应当以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来履行其职责,维护客户的权益,保障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不仅对受托管理人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对行业监管和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受托管理人在保值增值、风险管理、投资策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托管理人的行为不当或违规操作可能对客户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显得尤为重要。

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的过程中,受托管理人应当始终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思考问题,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同时,受托管理人还要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保持公平、透明、诚信的竞争关系,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和秩序。

本文将从受托管理人的定义和职责、受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要求以及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的重要性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全面分析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对受托管理行为的影响,为提升受托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和行业规范性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借鉴。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概述了整篇文章的内容,并对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进行了简要介绍。

同时,引言部分也包括文章结构的说明,让读者对文章的组织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探讨受托管理人的定义和职责以及受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要求。

针对受托管理人的定义和职责,我们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分析,明确受托管理人应承担的角色和责任。

而受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要求则涉及其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我们将对其要求进行逐一列举和解读。

结论部分对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的重要性和该准则的建议进行总结和归纳。

我们将强调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的必要性和影响,并提出对受托管理人执业准则的建议,以推动受托管理人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审核人员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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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审核人员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12.10
•【文号】上证公告〔2015〕33号
•【施行日期】2015.12.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审核人员行为准则(试
行)》的通知
上证公告〔2015〕33号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审核人员行为,明确相关工作纪律和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审核人员行为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行为准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行为准则》适用于参与本所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的申请接收、受理、审核、审议、讨论、决定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审核人员”)。

《行为准则》共8章31条,就审核人员基本要求、回避要求、询问、沟通、接待要求、文档管理要求等进行规定;同时,细化并重点强调了审核工作纪律,特别是廉政和保密纪律。

对违反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本所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所致力于创造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环境,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对本所公司债券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本所廉洁从业监督联系方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传真:************;地址:上海市浦东南
路528号8楼;邮编:200120;电子信箱:**************.cn。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审核人员行为准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颁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三节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四节发行与承销管理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四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说到公司债受托管理人,这个职位听起来可能有点高大上,甚至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别急,咱们今天就从头开始聊一聊,搞明白这些管理人到底是干啥的,为什么他们的行为准则又这么重要。

你知道吗?说起来,这个管理人的角色,就好比是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调解员”或者“中介人”。

简单点讲,就是债权人把钱借给公司了,受托管理人就负责保证公司按照约定还债。

如果公司不还钱,受托管理人可得出头管一管,不然到时候大家都赔了不说,还可能陷入一场纷争。

反正,这个角色至关重要。

就像咱们做事有规矩一样,受托管理人也有自己的一套行为准则。

这些准则看似不那么引人注目,但要是没有了它们,整个债务管理都可能乱套,谁也不想摊上这种麻烦,管都管不住。

受托管理人到底该怎么做呢?其实他们的第一条“底线”就是必须保持独立性。

嗯,没错,就是不能站在任何一方的角度去看问题。

你可能会想,哎,债权人给我钱,我是不是得站在债权人的立场考虑问题?这倒也对,但如果受托管理人一味偏袒债权人,那公司就可能遭受不公平对待,最终造成大家两败俱伤。

反过来,如果他们站在公司一方,那就可能让债权人吃亏。

所以,受托管理人的独立性就显得格外重要。

老百姓常说“有公正才有公信力”,这话一点不假。

独立性保证了他们做出的决策是客观公正的,大家都能心服口服。

受托管理人还得有高度的责任感。

你想,债务纠纷可不是小事,要是出点差错,可能就会波及到一大堆人,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稳定。

所以,受托管理人得把工作当成命令来执行,绝对不能马虎。

为了不出错,受托管理人得对债务合同里的每一条细节都做到心中有数。

就算是最不起眼的小条款,也得看得明明白白,弄清楚这其中的法律关系。

你可不能做个“傻大姐”,什么都不管,只知道坐等别人来告诉你该做什么。

责任感,就是得提前把一切都想得清清楚楚,出了问题你可不能推卸责任,像个甩锅王一样。

然后,你还得有一点“过人的本事”。

可不能只靠嘴皮子说说,做事得有点真本事。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托管人”)债券受托管理业务,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加强托管人信托管理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托管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第三条托管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要求,确保托管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对托管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管理和有效监督。

第五条托管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尽最大努力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托管人应当建立与当地监管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回应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主动协助监管机构完成相应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加强自身信息披露工作,对债券持有人提供详尽、准确的信息,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性言辞等方式误导债券持有人。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托管人的职责第九条托管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发行人的债券发行情况和相关信息进行监督,并进行咨询、研究等工作;(二)对发行人的债券持有人进行持续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三)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四)向委托人提交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报告,并对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六)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托管人应当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并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保密协议、责任和义务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与债券持有人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债券持有人的疑问和意见。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发现、评估和管理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风险传染和扩大。

第三章托管人的报告和信息披露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报告,明确报告内容和披露方式。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一、受托管理人职责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债券发行、交易、兑付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执行和风险控制的专业机构。

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发行人履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义务;协助发行人筹集资金并制定相关使用计划;协助发行人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兑付等手续;监督发行人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的情况;协助发行人处理债券持有人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向债券持有人报告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受托管理人资格受托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没有不良记录;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受托管理人的选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由发行人选任。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明确选任方式、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受托管理人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任过程合法合规。

四、受托管理人的更换受托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更换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应当及时公告。

更换后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五、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受托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获得合理的服务报酬;依照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监督、管理、执行和风险控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按照规定享有权利保护请求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受托管理人的报告制度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受托管理事务的执行情况,并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制度,对受托管理事务进行记录、分析、整理和报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受托管理人的报告制度进行检查和监督。

债权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债权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债权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债权管理人员工作规范1、加强对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实行村主任负责制,并将债权债务催收,清欠情况作为对村干部的考核内容。

2、建立债权、债务台帐,定期清理债权债务,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好清理记录,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券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2人以上经手、操作,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4、对确实需要核销的无法收回的支付的坏账呆账,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核销手续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

对确需核销的、无法收回的或不需支付的坏账、呆账,村负责人审批一万元之内,一至五万元由村委讨论,五万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在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5、审批权限:三万元以内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三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村委会执行并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村委会不得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6、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和老债务的增加,确需发生和增加的,必须立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7、对外投入金额两万元以内,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两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8、如向外举债办实事,五万元以内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五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标准2015-09-11 12:22 | #2楼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甘肃××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2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后继各项具体会计准则2.3 甘肃省相关地方法规。

3、职责3.1 经办部门对应收、应付款项应落实责任人员,发生时就确定回收期限,财务核算人员应及时催收经办人员核销往来;备用金借款超过结清期限由财务人员通知借款人在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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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职责适用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托管理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二)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五)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六)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八)发生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一)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三)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四)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等履行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告知债券交易场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为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收取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及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受托管理人变更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一)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本准则或受托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二)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三)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四)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符合本准则关于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要求,在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继承原任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和原受托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任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和受托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原任受托管理人在原受托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原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原任受托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新任受托管理人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任受托管理人的名称,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起始日期,受托管理人变更原因以及资料移交情况。

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三十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受托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第三十一条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受托管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协会对受托管理人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受托管理业务制度的建立;(二)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包括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增信措施、募集资金使用,督促发行人履约等;(三)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第三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配合协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三十六条发现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应当至少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的内容,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托协议主要内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条款可以依据与发行人约定的内容,参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时间】在【签订地点】签订:甲方:〖发行人〗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管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拟发行【发行金额】万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4、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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