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专技处《关于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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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哈尔滨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27号)精神,为继续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做好我市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黑龙江省高级职称资格评审申报签转工作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10月份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1),从2019年11月6日开始申报签转材料,评审时间从11月13日开始,“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时间从10月30日开始,按照附件1各评委会接收材料时间提前7天开通。

(二)哈尔滨市中、高级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从2019年11月11日开始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时间从2019年11月27日开始(附件2、附件3)。

“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申报时间按照各评委会接收材料时间提前7天开通。

(三)中、高级职称资格核准工作2020年3月底前结束。

(四)初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2019年12月底前结束。

(五)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哈人社发〔2017〕119号)规定执行。

(六)实行自评直聘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须提前一周报告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原则上应于2020年3月底前结束。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1号)和《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1]57号)精神,落实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引领作用,今年全省将建立12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发挥企业和院校培训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建设3-4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选择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强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8-9个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对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机制。

二、认定范围(一)符合认定条件,申请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

(二)经批准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新认定。

三、认定原则省厅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和已建基地进行认定。

黑龙江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龙江关于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从今年开始,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标准可在省内合格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0分,上述降低分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

关于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73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一般于每年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2016年度评审时间详见附件),管理权限已下放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其中,高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需提前一周上报)。

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原则上应于年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国家统一考试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截止时间可视情况予以延后。

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9月1日算起。

三、强化基层单位推荐。

各基层单位要建立职称推荐工作制度,完善推荐办法;要设立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职称推荐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根据岗位空额科学规划、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

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哈人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哈人发〔2008〕44号)各区、县(市)、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黑人发[2001]77号)文件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黑人发[2008]8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2008、2009年度工人技师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人技师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培训工种(见附表)二、考核的主要内容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传播技艺的水平等;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技师的工人必须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申报岗位技能和业务水平考核。

具体条件是:1.取得本工种高级《技术岗位证书》5年以上(申报2008年晋升技师考核的需2004年以前取得的证书;申报2009年晋升技师考核的需2005年以前取得的证书)。

2.2004年以来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2009年晋升技师考核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时间顺延到2005年);从部队复员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以工代干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原停薪留职又回到工作岗位的,以上人员从事本工种工作23年以上或工龄28年以上的也可申报技师岗位考核。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报批(一)事业单位将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一式3份(含审核表,见附表1),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方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书;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前,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沟通,核定岗位总量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双肩挑”人员的报批事业单位对确定“双肩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双肩挑”人员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聘用职数的审批(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拟聘用的“三类岗位”的总量,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聘用职数。

哈尔滨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职办[2012]38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2]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职称评定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1 日开始呈报签转材料(呈报签转材料地点:道里区地段街10号,市人才服务局二楼大厅)。

评审时间从8月至11月(见附表1);中级职称从8月16日开始呈报评审材料,评审时间定于8月30日至10月22日(见附表2);核准工作在12月底前结束;初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在12月底前结束。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核准的任职资格时间为2012年9月1日。

三、从今年开始,档案系列和建筑专业晋升高级职称将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

同时,根据国家人社部、工信部文件精神,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将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有关考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研究员级经济、会计、审计和统计高级职称晋升继续试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四、申报高级“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为7月27日(上报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3516室),联系人:孙丽滨,电话:84871596。

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从8月25至8月31日止,联系人:孙秋。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时间截止为9月20日(上报地点:道里区地段街10号,市人才服务局二楼大厅),联系人:孙秋。

具体评审办法及标准可参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职称评审”版块“信息公告区”中“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哈人社发[2010) 262号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才管理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在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二O—O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人社岗位设置方案通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 0 1 0年1 1月5日印发共印2 8 0份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 2008]111号)及《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保发(2010) 80号)文件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以人为本、统一规范的原则,对全市事业单位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入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人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调动事业单位广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推动全市事业单位健康和谐发展。

二、实施范围(一)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三)对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哈人社办发〔2021〕5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哈人社办发〔2021〕5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

正文:
----------------------------------------------------------------------------------------------------------------------------------------------------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哈人社办发〔2021〕5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哈司通〔2021〕20号)要求,对2021年7月1日前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保留44份,修改2份,废止15份。

二、未列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失效。

三、此次清理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哈人社办发〔2021〕5号).doc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结束——。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专学校(在哈且执行属地化管理评审的中专学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哈尔滨市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哈人社发〔2017〕22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中专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7年度全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从2018年4月中旬开始。

4月24日至5月9日为个人申报、学校考核推荐和区、县(市)资格审查阶段;市级接收申报材料和评审时间待定。

二、工作程序(一)个人申报。

符合《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的教师,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学校中、高级职务岗位数额,结合学校要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校考核推荐。

各学校要在人社部门核定批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学校要按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推荐领导小组(推荐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和推荐工作,考核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教师不能低于三分之二。

要完善学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办法,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考核推荐要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五公开”(政策规定、岗位数额、推荐程序、任职条件和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业绩成果展示:包括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的述职和成果展示)、“一测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及答辩)制度。

要严格执行推荐回避原则和考核推荐结果公示制度。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郑州市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郑州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审核流程2024年我市中级职称的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包括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一)关于网上申报问题1.单位账号创建与审核。

单位账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

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和郑州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或单位,向各区县(市)人社职改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6)申请创建单位账号;在郑州域内注册的中央驻郑单位以及省外分支机构向市人社职改部门申请创建单位账号。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单位账号。

用人单位账号创建后,需登录账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哈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发[2003]23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坚持总体规划、配套改革、远近结合、稳步推进的思路,通过机构改革和布局调整、产权制度改革、财政供给体制改革以及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转换、活力增强的目标,减轻财政供养负担,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事、事社、事企分开。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合理划分行政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职责任务,逐步剥离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分离中介组织和企业经营型及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

(二)坚持精简、优化、效能。

各项改革必须有利于事业单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减编增效,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三)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以机构改革、产权制度改革、财政供给体制改革、用人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以及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

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

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哈职办[2014]34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职办[2014]3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4]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职称评定工作从10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10月8日开始呈报签转材料(呈报签转材料地点:道里区友谊路425号市人社局1号楼1711室,电话:84871628)。

评审时间从10月至年底前(见附表1);中级职称从10月16日开始呈报评审材料,评审时间定于10月至12月(见附表2);核准工作在年底前结束;初级职称资格认定工作在年底前结束。

二、按省高评委统一报送材料的要求,签转工作以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办理,不接受个人签转。

其中,农业、畜牧兽医系列申报高级材料统一在10月8-12日进行签转,逾期不予受理。

三、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的任职时间从9月1日算起。

四、从今年开始,取消国土资源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土地测绘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土地工程、地质测量与绘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托省国土资源厅组建;增设地质矿产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地质实验测试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托省地质矿产局组建;上述专业的评审标准仍旧按照《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国土资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执行。

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来源:发文时间:2017-07-06 【字体设置:大中小】哈人社发〔2017〕119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才工作相关政策要求,省人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立健全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科学规范开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工作。

从2017年起,在全市实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在我市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主要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政策规定,了解本专业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

(二)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本领域(行业、专业)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可破格晋升正高级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用。

1.自然科学研究领域(1)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5人);或获得2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人);(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排名第2)完成国家重大专项(课题)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1项;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排名第2)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2项;或作为主持人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技项目经费累计超过500万元以上(包括单位内部项目和横向合作项目);(3)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科技成果成功在省内实现转化和产业化,且近3年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3项,至少2项得到有效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有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新标准制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4〕117号)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全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备案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政策进行备案工作。

三、备案原则及程序(一)单位自主确定计划。

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申报评审计划。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黑人社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20〕1号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实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打破身份限制组织开展各类人员岗位聘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竞聘上岗机制,现就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已建立聘用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

二、转聘条件转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历资历、身体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已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转聘到管理岗位从事或协助开展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岗位条件要求。

1.十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2.九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十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3.八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九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4.七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聘任八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5.六级至五级管理岗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二)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1.从事或协助开展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基本任职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竞聘岗位有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3.工勤人员首次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到本岗位的最低等级。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哈人社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22〕39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工)院校、企业: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程序、创新培养模式,促进各类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不断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和储备。

现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培养对象。

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等人员(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为主,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学徒培训总量的70%。

新招用人员是1年内企业新录用的职工。

二、培养期限。

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

初级工、中级工培养期原则上为1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期限原则上为2年;经培养具备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且确需参加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养的可延长至3年。

三、补贴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分别按照每年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7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养成本高的职业(工种),可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学徒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学徒未完成培训计划不给予补贴,其中,培训合格证书是指培训学员晋升等级未达到晋升年限。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省长特别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省长特别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省长特别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黑人社函[2013]233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省长特别奖评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233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21号)精神,现将2013年度省长特别奖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励的原则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是我省对己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功人员的特别奖励。

评选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公平、优中选优;坚持单位推荐、专家评审与实地考核相结合;坚持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以程序化、制度化保证其严肃性、权威性。

二、奖励条件、数量申报条件:(一)申报的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己在我省范围内实施并产生重大影响。

(二)申报的项目近3年年平均新增利税在4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实现增产和农民增收)。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项目的实施能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带动就业。

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省内外项目和人员均可申报。

奖励数量和方式:(一)本年度奖励项目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申报有功人员不超过5人。

(二)对获奖项目有功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三、申报程序、内容和方式申报人单位提出申请,各市地人社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有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公示无误后,报省人社厅。

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及佐证:(一)市、地政府或部门推荐报告。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3.08
•【字号】哈人社发〔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哈人社发〔2022〕9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8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6号)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保证新进人员质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招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行面不断扩大,方式方法不断改进,招聘制度不断完善,保证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总体素质的提高。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有的擅开“免考”口子,违规进人;有的招聘行为还不够规范,招聘信息不公开、考录结果不公示、设置招聘条件时“因人而异”、招聘公告中出现歧视性条款、操作规程上存在随意性和人为倾向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三、要明确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严格按招聘程序进行。

四、要认真编制招聘计划,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认真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受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3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受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3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受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因工受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3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要求,现对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7月底前兑现待遇。

二、调整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有关要求(一)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参照《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0号)中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提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同等级别伤残人员待遇差别较大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对待遇偏低的工伤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标准,逐渐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

(三)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制定待遇标准,按照规定时间为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兑现待遇。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比例进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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