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救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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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

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

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

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意见很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即可公告,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之于众,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换言之,公告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告的时间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及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后果”。

因此,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进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限期拆除公告应与强制拆除催告并列,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同时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催告书的内容。

违法建筑认定程序

违法建筑认定程序

违法建筑认定程序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以下为违法建筑认定程序:
第一步:发现违建。

这可以由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由群众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

记录应该包括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若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和合理。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违章建筑定义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

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

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

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民法典中违规建筑处理规定

民法典中违规建筑处理规定

民法典中违规建筑处理规定进⾏建筑物兴建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取得的证件是⽐较多的,例如要取得建设⽤地使⽤权证、规划许可证、施⼯许可证等,如果未取得相关证件,⼀般是属于违法建筑,那么民法典中违规建筑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违规建筑处理规定民法典对违规建筑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筑⼀般是责令当事⼈限期拆除,如果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四⼗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拆除。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拆除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可以并处建设⼯程造价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第六⼗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的,由乡、镇⼈民政府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法建筑的类型(⼀)占⽤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地或公共绿化⽤地的建筑;(⼆)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的建筑;(三)擅⾃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农建设⽤地或村民⾃⽤宅基地⾮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农业⽤地⾮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农业⽤地或村民⾃⽤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改变⼯业⼚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综合执法强拆违建程序及期限

综合执法强拆违建程序及期限

综合执法强拆违建程序及期限前言在城市发展和规划中,存在一些违法建筑物,它们严重违背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规范。

针对这些问题,综合执法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强制拆除。

本文将介绍综合执法强拆违建的程序及期限。

一、综合执法强拆违建的背景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有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建行为对城市的发展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各地政府设立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处理违建问题。

综合执法强拆违建是一种强有力的措施,可以有效阻止违建行为的发生,并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

二、综合执法强拆违建的程序1. 接收举报综合执法部门接收到关于违建问题的举报后,会立即启动相关程序。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综合执法部门举报违建行为。

2. 验证举报信息综合执法部门会对举报信息进行验证,核实是否存在违建行为。

他们会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了解建筑的合法性。

3. 发出整改通知书如果验证结果确认存在违建行为,综合执法部门将向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发出整改通知书。

该通知书中会详细列出违建问题,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4. 整改期限整改通知书中规定的整改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个月。

在整改期限内,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验收。

5. 验收及结果处理在整改期限结束后,综合执法部门将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如果整改合格,综合执法部门将予以认可。

如果整改不合格,将会按照城市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拆除措施。

6. 强制拆除如果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合格,综合执法部门将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他们将协调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拆除工作,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规范。

三、综合执法强拆违建的期限综合执法部门在处理违建问题时,一般会遵循一定的期限,以保证整个程序的高效进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期限安排:1.接收举报后,综合执法部门将尽快启动程序,并在一周内完成验收举报信息的工作;2.在验收举报信息后,综合执法部门将在一个月内发出整改通知书;3.整改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4.整改期限结束后,综合执法部门将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5.如果整改不合格,综合执法部门将在一个月内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浅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强制拆除

浅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强制拆除

浅论《⾏政强制法》第四⼗四条之强制拆除《⾏政强制法》第四⼗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拆除。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拆除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将从⽴法背景、条⽂理解以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三个⽅⾯谈谈对这⼀法条的认识和看法。

⼀、⽴法背景 由于⼟地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近年来⼟地、房产升值等影响,各地擅⾃占⽤⼟地、乱搭乱建情况⼗分突出,在各地加⼤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度下,违法建筑不断蔓延的趋势得到了很好的遏制。

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标准不统⼀,强制性⼿段简单、野蛮等情形,各地都出现了⼤量的拆迁负⾯新闻。

拆违问题已经成为和房屋拆迁同等受关注的舆情焦点,稍有差错,负责强制拆违的⾏政机关就会受到社会各⽅⾯的强烈批评和指责,以⾄于正常的拆除违法建筑的⾏为都得不到公众的理解,有时还会成为媒体舆论的议论⽬标。

因此,作为⾏政强制执⾏中社会各⽅⾯都⾼度关注的拆违问题,很有必要在《⾏政强制法》中作出专门的规定。

⼆、条⽂理解 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认定。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占⽤⼟地、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这⾥要注意,违法建筑只要存在即可,并不⼀定要求已经竣⼯完成。

2.违法建筑的⾏政强制拆除程序。

⾏政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应当按照《⾏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作出书⾯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履⾏拆除义务,同时在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中,本条⼜给⾏政机关增加了⼀项程序义务,即在向当事⼈送达书⾯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在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期满之后,当事⼈仍不履⾏拆除义务的,⾏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决定,确定强制执⾏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

解读《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解读《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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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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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 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 力度 ,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切 实维护
项请 示作出 《 关于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等强 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和谐 。
制拆除 问题的批复 》 ( 以下称 《 批复》 )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 》 ( 以下简称 《 城 乡规划法 》 ) 和
后 ,当事人 在行政机 关决定 的期 限内不履 行义务的 , 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 决定 ,等等 。目前 ,对上
具 有行政 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 关依 照本章规 定强 制执 述问题 的各种规范欠缺 , 操作不统一 , 情况较为复杂 ,
设 、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 ,也是直接实施强制 该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 城 乡规划主管部 门作出
其次在于严格区分行政栅 . 关 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 拆除活动 的主体 。
只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才可 以向法院提 出
非诉行政执行 申请。而 《 行政强制法 》 、 《 城 乡规划法 》 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限期拆除 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以下简称 《 城乡 规划
法》 ) 有关规定精神 , 对涉及违 反 《 城 乡规划法 》的违 法建 筑物 、构筑物 、设施 等的强 制拆除 ,法律 已经授
予行政机 关强制执行权 ,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
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
两种争议 :一种意见认 为是完全授权 ,即只要是 “ 违 作 出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 的主体 ,而 法 的建筑物 、 构筑物 、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 行政 对于直接实施强 制拆除活动 的主体 ,须由县级 以上地

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流程

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流程

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流程引言违法建筑的存在给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问题。

针对违法建筑,政府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法。

本文将介绍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府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包括未经批准建造或超出批准范围的建筑,或者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等。

强制拆除的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查明违法事实:政府部门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调查违法建筑的具体情况,并查明违法事实。

2. 发出拆除通知:政府部门会向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出拆除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

3. 拆除通知限期:通常,政府会给予拆除通知的被拆除方一定的合理期限,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4. 强制拆除:如果被拆除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会委托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强制拆除。

5. 拆除费用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除费用一般由违法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强制拆除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强制拆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在拆除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拆除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示程序:政府部门应当在拆除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拆除决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3. 保护权益:政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除行为合法、合理。

结论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是维护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拆除的流程包括查明违法事实、发出拆除通知、拆除通知限期、强制拆除和拆除费用承担。

在进行强制拆除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示程序,确保拆除行为合法、合理。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问题批复》的法理评析

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问题批复》的法理评析

政 强制法 和城 乡规划法 有关规 定精 神, 对涉 及违 反城 乡规划法 的 权 时 , 应 当申请 法院 执行 , 第4 4 条 属于 一种选 择性 的授 权 , 不是 违法 建筑 物 、 构 筑物 、 设施等 的强制拆 除 , 法 律 已经授予 行政机 关 唯一性 的授 权 。 二、 《 批 复》 与其他 部 门行政 法的规 定相 冲突 根据《 土地 管理法 》 第8 3条 , “ 依照 本法 规定 , 责令 限期 拆除 在 非法 占用 的土地上 新建 的建筑物 和其他 设施 的, 建 设单位 或者
这样 的背 景下 , 《 批复》 作为最 高院应对 当前 矛盾 的一个 举措 正式 向人 民法院起 诉 : 期 满不 起诉 又不 自行拆 除 的, 由作 出处罚 决定
出台 。 然而 , 该《 批 复》 规定 法院 不受理 违法 建筑 的非 诉 强制拆 除
的机关依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 强制执行 , 费用 由违法者 承担 。 ” 从 该条
申请 的做 法 却值 得商榷 。

可 以看 出 , 对于 违法 违章 建筑 , 土 地行 政管 理部 门根本 没有 强制
拆 除 的执 行权 力 , 而 必须 申请法 院强 制执 行 , 《 批 复》 的规 定 显然

《 批 复》 与行政 诉讼法 、 行 政强 制法相 冲 突
《 行 政 诉讼法 》 第6 6 条 规 定: “ 公 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 织对 具 没 有兼顾 到 《 土地 管理 法》 的条款 内容 。 体 行政 行 为在 法定 期 间不提 起诉 讼又 不履 行 的 ,行政 机 关可 以 《 城 乡规划 法》( 2 0 0 8 年 1 月实施 ) 第6 4条规 定 : “ 未取 得建

法律规定强拆房屋(3篇)

法律规定强拆房屋(3篇)

第1篇在我国,房屋强制拆除是指政府部门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法律程序对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

这一行为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规定下进行,既要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框架和实践探讨两个方面对房屋强制拆除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框架: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关于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这一条款明确了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这一条款同样为房屋强制拆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逾期不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强制执行。

”这一条款为行政机关在执行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提供了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房屋强制拆除的程序1. 调查取证在房屋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建设的事实。

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等。

2. 送达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在确认违法建设事实后,应当依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拆除期限、拆除方式和法律救济途径。

3. 执行强制拆除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强制拆除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政府哪些部门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_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对于违法修建的建筑,政府有权签字进⾏拆迁。

不过,⼈们对于政府的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就不清楚了。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依据我国现⾏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

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为成因。

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样。

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致可以分为以下⼏类。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国⼟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使⼟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为享有查处权。

存在《⼟地管理法》第七⼗四条、第七⼗六条和第七⼗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的,国⼟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施⼯或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拆迁律师提醒⼤家,国⼟局没有强拆权,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

当建设单位或者个⼈在诉讼期满不起诉⼜不⾃⾏拆除的,应该依据《⼟地管理法》第⼋⼗三条之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为和⾮法临时建设(建筑)进⾏查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和第六⼗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以及⾮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等⾏政处罚。

但当事⼈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建设⼯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现场、强制拆除等。

(三)乡、镇⼈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为查处主体。

违建被违法强拆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违建被违法强拆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一、违建被违法强拆是否有权获得赔偿违反法律程序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公民有权主张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建强拆赔偿二、建了几年的违建不能拆无论建了多长时间都可以拆。

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随时可以强行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后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违法建筑是什么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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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强拆的程序

违法建筑强拆的程序

违法建筑强拆的程序一、背景介绍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或超出合法建设范围的建筑物。

由于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等问题,对其进行强拆成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发展的必要措施。

二、违法建筑强拆程序1. 发现违法建筑发现违法建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市政府部门巡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相关部门发现2. 调查核实一旦发现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包括:•确认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查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范围•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3. 发出通知书调查核实后,相关部门将向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或责任人发出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通知书内容包括:•违规事项的具体描述•拆除要求和期限•拒不拆除的法律后果4. 自行拆除期限通知书规定的自行拆除期限一般为15至30天,具体根据违法建筑的性质和规模而定。

在自行拆除期限内,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违法建筑按时进行拆除。

5. 拆除手续办理如果违法建筑所有者或责任人未按要求自行拆除,相关部门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并办理相应的拆除手续。

•相关部门将编制拆除方案•进行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确定施工单位和负责人员6. 强制执行一旦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相关部门将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保障周边居民的安全和利益•防止次生灾害发生•防止暴力冲突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7. 拆除后处理完成强拆后,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后续处理工作:•清理现场垃圾和建筑残留物•恢复原有地形和环境•对违法建筑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三、法律依据违法建筑强拆程序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四、优化与改进为了更好地推进违法建筑强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与改进:1.提高调查核实的效率和准确性,加强证据收集和信息共享。

2.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作者:丁祖年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和法制委员会派员分别到杭州、湖州、嘉兴、台州、浦江、龙游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意见。

6月25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

6月27日,召集有关专家对草案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

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反复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7月8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

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违法建筑的界定。

草案第二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村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违法建筑的准确认定是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前提和基础,法规应当对违法建筑认定的基本标准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此外,环资委和一些地方还提出,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规划的时间节点并不一致,城镇违法建筑认定的差异性较大,不宜都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方案实施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方案实施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方案实施一、前言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和建设,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本方案旨在明确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措施和责任,确保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原则1. 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拆除,确保拆除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文明施工:在拆除过程中,尊重被拆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安全、环保。

3. 公开透明:拆除工作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拆除工作的公正性。

4. 高效有序:明确责任,协调联动,确保拆除工作的高效完成。

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1. 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

2. 责令拆除:向违法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责令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3. 催告程序:对未按照责令拆除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催告。

4. 强制拆除: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5. 拆除验收:拆除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违法建筑彻底拆除。

四、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措施1. 现场封控:拆除前,对违法建筑现场进行封控,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进行。

2. 法律法规宣传:向被拆除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必要性。

3. 强制拆除执行:组织力量,按照预定方案进行强制拆除,确保违法建筑拆除到位。

4. 拆除现场清理:拆除完成后,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地貌。

5. 档案归档:将拆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查。

五、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责任1. 政府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巡查、监管,确保违法建筑得到及时拆除。

2. 拆除执行单位责任:拆除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高效完成。

3. 被拆除人责任:违法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违法建筑的拆除。

违法建筑的强拆执行时效是多久

违法建筑的强拆执行时效是多久

Don't preach your own heart everywhere, you are not the only one in this world who have stori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违法建筑的强拆执行时效是多久导读:违法建筑的强拆执行时效最多是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就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不过,如果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追诉时效应该从违法行为终止之日之后开始计算。

一、违法建筑的强拆执行时效是多久?违法建筑的强拆执行时效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建筑的强拆依据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征地可以强拆吗?征地一般不可以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章建筑自行拆除期限

违章建筑自行拆除期限

一、违章建筑自行拆除期限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现行的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的规定。

从具体的操作看应视违章建筑的结构,面积,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责令违法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那么行政机关将依法按下列程序处理,直至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自行拆除期限二、违章建筑包括哪些(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四)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五)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三、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是什么(一)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二)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的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且调查人员在执法时需要主动出示证件。

(三)决定程序。

首先是告知事实理由,并听取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次是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

(四)送达程序。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房屋的拆除来讲,是比较严重的处罚,是可以申请听证的。

而且如果对于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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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除公告时限

行政强制拆除公告时限

一、行政强制拆除公告时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之前,行政机关应该催告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催告书应该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如果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就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公告的期限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是行政处罚吗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包括拆除违章建筑。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
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3.27
•【文号】法释[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4.03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稽查执法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
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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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救济 期限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 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 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争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
未告知毛锡香相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却在作
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第二天就强制拆除毛锡香的房屋,
显然不当,属程序违法。
判例
贵州省高院
2015年5月13日 , 作 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7月6日 , 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书》
2015年7月2日,作出《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 书》
强制拆除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
实施强拆行为 实施强拆行为
司法实践: 责令限期拆除
实施强拆行为
立法体系

《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普通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44条:强 制拆除 强制拆除 决定 法定期限 行政处罚/ 行政决定 (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执 行行为 事实行为/执行 行为(延伸)
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责令、公告 责令 责令 强拆决定 拆除 拆除 公告、拆除

公 告 程 序
公告、强拆决定 强拆决定
强 制 拆 除
强制拆除决定书
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法 定 期 限
责令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
未告知其有提起 复议、诉讼的救 济权利
2013年11月25日,作出 《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 知书》
2013年12月10日,作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并公告
• 本院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
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
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 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本案中,兴宁 市政府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于作出 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次日即将毛锡香的房屋拆除,而在 之前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催告通知书》中均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责令限期 拆除决定
实施强拆 行为
实践
• 《行政强制法》37条:”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强制执行的 时间。 • 《强制拆除决定书》: ……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对…… 实施强制拆除。
责令限 期拆除
强制拆除 决定书
拆除
6个月
复议、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 行政诉讼法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定停止执行: •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个月法定期 责令限期拆 限

强制拆除决 定
实施拆除行 为
不复议/诉讼
复议/诉讼
停止执行
复议/诉 讼
不停止执行
司法实践:
复议/诉 讼期间停 止执行
判例(最高法(2015)行提字第28号,毛锡香与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申诉案)
2013年6月 , 发 现 违 法 建筑 2013年12月9日 , 申 请 行政复议 2013 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2月 11日,实施 强制拆除
• 行政复议法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 停止执行的;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是对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排除适用。(反面解释) 立法理由: ①非紧急性:很多时候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不非常紧急,因此 需要进一步对程序作出规范,防止尚有争议而未得到司法救济的强 制拆除得以实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难以补救性:一旦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存在错误,该错 误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是难以弥补和恢复的。
2015年7月10日,实施强 制拆除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 筑物、构筑物等需要予以强制拆除的,经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 当事人既不在行政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又不在法定期 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才可 以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本案黔西西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4月7 日向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7月10日实施 强制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虽经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2015年7月10日仍处于上诉黔西西县 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 法定期限范围内。因此,被上诉人黔西西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7月10日 对上诉人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立法效果
程序合法
发现违建
N年? 行政效率
拆除违建
是否适用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判断,最终在于在诉讼过程中如 何平衡防止原告方面的现状利益的恶化和行政机关方面尽早实 现公共利益的需求
——
盐野宏【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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