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作者:钱建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适用在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规避执行行为缺乏规定,法院在处理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大量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境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为此,从解决法院“执行难”、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填补法律漏洞,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在眉睫。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从法律上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但由于该制度属于实体法上比较原则的规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又至今未出台,导致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往往陷入操作困惑,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别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经常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人去楼空、财产转移及未经正常注销等情况而陷入的执行困境,急需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东及其他控制人,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司法权威。
一、公司利用法人人格独立规避执行的各种方式(一)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虚假设立公司,在实践中主要包括:1.虚假出资,即应当缴纳出资而未缴纳或者交纳出资后抽逃资金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和对法人的债权人的欺诈;2.出资不足,当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资本时,不仅应负资本填补义务,其他股东亦应对该出资人未交付的出资负连带责任;3.虚设股东,是指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虚设的方法来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的要求,表现为名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实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
(二)公司“脱壳”经营所谓“公司脱壳经营”是指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公司脱钩另行组成新的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使新设公司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公司运行方式。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及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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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法 人 人格 否 认 理 论 及 在皲 目 的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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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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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公司法》 2 第 0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 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围绕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探讨 了《 公
司法 关于法 人人 格否认 制 度在 实践 中的如何 具体 操作 , 并分 析 了我 国《 司法》 公 关于法人 人格 否认 规 定 的得 失 。 关键 词 法人 人格 否认 实际控 制人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22 9
一
法 人 人 格否 认 理论 的 历 史 沿 革及 基 本 内涵 法人的人格 是指法人具有的类似 于 自然人 的独立 的法律主体资 格。 赋予独立的社会组织 以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始干 罗马法 , 至 中世 纪时产 生了法人的独立财 产制和 有限责任制 。而今赋予法人 以 独 立人格 已成为世 界各国法律 普遍确 认的一项 原则 。法律赋予公司 独立 的人 格, 无非是鼓励社会公众踊 跃投 资, 并充分利用 公司组织形 式 的优势。 自身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为 同时又不损害 公司的债权人及 社会 公众 利益。但是赋予权利或权力的地方就有被不 当甚至滥用 的 可能, 正如孟德斯鸠在 其著作《 论法的精神》 中精辟地指 出: 一切有权 “ 力 的 人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利 , 是 万 古 不 易 的 一条 经 验 。 这 有权 利 的人 们 使 用权 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额地方才休 止”0由此而来, 。 股东滥用公 司 的 独 立 人 格 和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的 现 象 就 不足 为 奇 了 。 由此 特 定情 形 下对法人 的人格进行否认 的制度的产生也就是逻辑和实践 的必然了。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irgr f op rt esnly, “ 破 ds ado roa p ro a t) e c e i 又称 刺 公 司面 纱 ”pecn te op rt n s e ) “ (irigh c roai ’ vi或 揭开 公司 面纱 ”1 igh o l (fn te i t vio te o oain, 德 国被 称 为 “ 索 责 任 ” 是 指 为 阻 止 公 司独 e f r rt ) l h cp o 在 直 , 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 关 系中的特 定事实, 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 自独立 的人格及股东的 否认 有 限 责 任 , 令 公 司 的 股 东( 括 自然 人 股 东 和 法 人股 东) 公 司债 权 责 包 对 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 现 公 平 、 义 目标 之 要 求 而 设 立 的 一 种 正 法律措施 。0 法人人 格否认并不 是对法人独立人 格全面的永 久的剥 夺, 而是指在特 定的法律关系中对 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 的一种揭示和确认 , 其效力范 围局 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适用的结果 通常是使法人的 出资人( 东) 股 对法人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 并不影响法 人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 自主 的法人实体 的存在 。 二、 国外 的有关学说及适用情况 美 国、 国 、 国和 日本 等 国 针对 各 自立法 理 论 和 司 法 实践 , 英 德 以公 平、 正义理念 为宗旨, 法人独 立人格 否认理论 的适用进行 了积极有 对 效 的探 索 , 成 了各 自的系 统 理 论 。 形 美 国 的 公 司法 人独 立 人格 否认 理 论 的形 成 和 发 展 大 约 经 历 了三 个阶段 。 第一阶段为 1 9世纪末到 1 1 , 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判例 9 0年 美 集 中为三 个类 型: 一是利用 公司形式规避法段为“ 形骸论” 工具理论) ( 的时期。这一时期为解决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常常被 “ 比喻之 雾” 所掩盖额问题, 对照公司董事、 从业人员及支配股东的忠实义 务, 开 始 有意 识 地 集 中 在 公 司债 权 人 与 支 配股 东利 益 的 调 整 方面 , 保 护 以 公 司 债 权 人 。 第 三 阶 段 从 13 9 9年 开 始 , 要 标 志 为 美 国 法 院 在 审 理 主 “ 泰勒诉标准石油公司” 一案 中创立 了“ 深石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针 对 母 子 公 司 中 , 公 司在 对 子 工 司 出资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公 司 对 子 公 母 母 司 的债权是否获得清偿 以及清偿顺位 问题 。 在英 国, 法律界一直都认 为 “ 法 机 关 可 以煅 造 一 柄 能砸 开 公司 外 壳 (O oa hl 的 重 锤 , 立 Cr rt se1 p e ) 甚至无须借助于此锤 , 院时刻准备好砸开公 司的外壳 的尝试” 法 。在 些判例 中, 院通 常需要 弄清 公司“ 法 在法律后的经济现实” 由此会 , 把公司 的独立人格丢在一边 , 这就是所谓的 “ 撩开公司面纱”( fn 1 ig i t h op rt i tecroae el原则。在揭开面纱的场 合中, v ) 法律要么转到公司人 格 的背 后 直 接对 个 体成 员 , 么 忽视 联 合 公 司 集 团 中每 一 公 司 的独 立 要 人格 , 后一种情况经 常仅仅 是前一种情况 的特例 。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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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摘要: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一、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鼓励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价值。
然而,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国内外的公司发展历程中,均出现了大量的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情况。
为了规制同样存在于我国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我国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至今日,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者说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矫正了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现象,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一般原则,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是例外情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社会法治的需要,我国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进行了规定。
该项制度是对公司法人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
但由于该制度在法律条文中的规定较为原则,且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又尚未完善,以致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适用时,法官不易于操作,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完善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被称为“直索责任”制度。
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如果由于股东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给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法院可以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实质上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
因为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其本性。
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利益的驱使下,为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完全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谋取法外利益,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失。
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法人人格进行全面性、永久性的剥夺,而仅限于是在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这并不影响到承认法人在其他方面的独立人格性,以及在这种特定法律关系消失后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
就整个公司法制度而言,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无限责任仍然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特定范围内才能适用。
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必须正确的适用,如果适用不当,将可能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
浅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黄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学号:116100011)[摘要]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
本文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及法律实践,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了再思考,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引言公司作为有效的资源配置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公司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相对于股东而言是独立的,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人格独立。
基于人性的本能,基于商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公司股东由此就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因此,为了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公平与秩序的价值,立法者在《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一)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其内在价值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而使公司与公司法人制度设立时的初衷逆向而行时,利益相关方就可以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据突破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要求“隐藏”于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意欲滥用自己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此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内在价值则就显而易见。
当然,这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只是针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否定,并没有动摇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基石,反而弥补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其内在价值(二)平衡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其基本价值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在追求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
2014年30期总第769期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始于上世纪初,最早确立于美国1905年的一个判例当中,随后该制度陆续被很多国家接受。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评析1.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学基础(1)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的价值起到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公司法人制度从设计上来看能够通过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而吸引社会公众的投资,并最终扩大社会财富的增长,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司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2)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强制制性规范是法院在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也成为了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根据。
2.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特征(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公司人格否认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事后规制手段,主要运用于司法判例中,其针对的仅仅是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公司参加的其他法律关系中其依旧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不影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存在。
(2)公司人格否认针对对象主要是控制股东,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否认的结果是追责到股东,但不是意味着股东都得承受这一法律后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股东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其他股东则不受到影响。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前提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其要求主体适格。
主体适格是指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公司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消灭,或者存在一些其他无效事由时,所产生的债务清偿都不能适用该原则。
试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运用
足 、 司法 人格 形骸 化 、 用公 司人格 回避合 同和侵权 债务 公 利
以 及 利 用 公 司人 格 规 避 法 律 义 务 等 情 形 。这 几 种 情 形 在 许 多 论 著 中都 有 详 尽 的论 述 , 而 在 此 笔 者 仅 就 母 子 公 司 与 一 因
21 0 0年 1 2月
河南 工程学院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J U N LO E A S IU E O N IE R N ( O ILS IN EE II N) O R A FH N N I TT T FE G N E I G S CA CE C DT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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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人面纱 , 直接否定股东有 限责任 , 因此 , 只有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公 司才存在着股东利用有限责任达到逃避法律规制的 情形。其次 , 股东必须实施 了滥用法人格独立制度 的行为 , 且
、
公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之 理 论 概 述
给债权人造成 了严重损 害。行为的实施是责任承担的先决条
第2 5卷
试 论 我 国公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制 度 的 司 法 运 用
丽君
( 国政 法 大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0 8
摘 要 : 国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 新《 司法》中得 以确认 , 我 公 实现了我 国公 司法律制度 的新突破 。但 是寥寥两 条法律条款显得粗放 而概括 , 不统一 的适 用标 准也给实践操作带来 一定 困难 。理论的完善 不仅有助 于完善立 法 , 更 有助于推动实践 的进 步。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尚处 于建立 之初 , 其立 法 的完 善与制度 的健 全不仅需 要理论 的有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 “ 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指为阻止公司 济欺诈活动 在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
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 个 方面 :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一种情况是指公司的资本低于法定限额. 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股东各 自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
不到赔偿:3 公司的空壳化. () 如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 业务混同. 财产 混同 .账簿混同等,使公司徒有其表面而无法实行其本来之宗旨。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
【] 5郭 明 李 光等 :0 5 试论 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 制度 .和 田 师 20 .
《 公司法》 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实践中. 由于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是弥补公司法人制度缺陷的良方 . 但 债权人对公司经营过程不了解 对公司内部信息无从准确掌握.导致 在适用时必须十分谨慎 . 如果任意滥用 . 将会危及整个法人制度的稳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 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 定。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范专 科 学校 学报 ,2 ()4 ~4 5 5 :2 5 [】 桂霞 :05 浅谈 公 司法人 人格 否认制度 .河 南财政 税 务高等 6 张 20. 专科 学校 学报 , 1 () 7 9 2 :3 —3 9
O 场 化0 1(刊第期 Ⅸ现 62上 ) 4 商代 2 月旬总8 0 年 7
就意味着公司的独 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应对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我国 《 公司法》第 股东在某些要素上无法有效区分,甚至台二为一. 立人格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此时就应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 让股东 2 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0 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 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利用公司形态规避合同义务或债务 如特定的人或者公司为逃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奠他股东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避自身的债务.成立一个受其控制的公司 ,转移财产。这种行为会造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突破。
但《公司法》的概括性规定没有很好地体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一制度,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够成熟。
本文拟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关法律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它刺激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该制度设计,在荫蔽股东的同时,也加重了债权人的风险承担。
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随之产生,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首次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本文拟结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施以来几年的实践,就当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界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1809年,美国最高法院为了维护联邦法院的司法审判权而用“揭开公司面纱”来确定公司背后股东的个人身份。
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法官桑伯恩的判决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以后为德、法、英等国家和地区所仿效。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说(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在德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称为“直索责任”(Durchgriff),日本称为“透视理论”。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说(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作者:田伟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09年第09期[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范恶意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而设立的,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却也极易成为被滥用的对象,威胁到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整个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
因此,应审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滥用适用原则2005年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其中一项重要的变化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从理论上讲,这是我国公司法借鉴国际先进法律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标志。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制度更需要恰当的适用才能发挥其自身价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19世纪,由美国的司法判例首创,在美国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恶意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由于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所造成的在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均衡的风险分配局面。
在我国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公司这种组织经营形式得到了蓬勃发展,同时利用公司制度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对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另外,2005年新《公司法》本着鼓励投资兴业的精神,放宽了设立公司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现象发生的可能。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对于抑制目前我国公司实务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审慎适用对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是一项十分有效的保障措施,当恶意股东企图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伪装逃避法律责任时,公司债权人便可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矛刺破其伪装,直接要求恶意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但正是由于这一制度在追索股东责任方面的直接性和有效性,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滥用。
浅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定》 3 条规定等。 第 5 终于在千呼万பைடு நூலகம் 中,0 5 2 0 年在《 公司法》 2 条 第 O 对此作原则规定 , 从而既确认 该制度 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又为最高法
院今后 出台详尽的司法解释预留下 了制度接 口。 二 、 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 围 公 在 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进程 中, 公司法 的演进不仅要
周步巍
摘 要 我国于 20 年颁布新公 司法, 05 在该法第 2 0条首次确定了‘ 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 司人格否定制度与股东有限责 公 . 任 制度一 张一 弛 , 同构 成 了现 代公 司制度 的核 心 内容.本 文指 出应通 过对 公 司人格 否 定制度 的适 用条件 的准确把 握 , 共 对
文章 编号 :090 9(090 —6・2 10—5 2 0 )70 1 2 0
这堵墙依然矗立” @ 。 公司人格的兴起根源于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 经济学家艾尔弗雷 外的所有其他 内容而言, 德・ 马歇尔认为, 影响人类行为的众多因素中, 只有两种是最为持久
我国 自 1 8 9 8年< 民法通 则》 引入法人概念 以来 , 伴随着改革开放 中国的企业 也如雨后春笋般 出现 , 因法人这一章 但 的: 一是宗教 , 另一个是经济 。 在西方社会, 宗教与经济之间具有共容 政策的全面实施,
性, 借此 引发 了资本主义在西方社会的勃兴, 公司人格也在这种背景
内容缺少规范性的限定, 各诈取巧夺者应运而生, 大肆玩弄“ 拉线木偶
、 糖葫芦公司 皮包公司”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 , 、 违法侵 下得以孕育产生。 当独立的法人资格、 股东的有限责任 以及资本的合 游戏” 注册“
股性和可转让性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才孕育出现代的公司独立法 占和转移公司财产、 悬空债权、 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 9 3 1 9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一、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防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纠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弊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制度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源于对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业活动的繁荣和投资的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原则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一些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债务等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提出,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
该制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使得那些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无法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仅能够有效地遏制股东的不当行为,也能够增强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它不仅体现了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尊重,也体现了对股东责任的强化。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立法方面,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明确的适用标准。
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科学完善
格地适 用公司法人格 否认 理论 ,一 人公司的诸 多弊端就 可以得 社会 公共利 益 ,维 护法律的公平与 正义 。公 刮法人格 否认 制度 到 规制 。 形 象地 又 被称 为 “ 刺破 公司面 纱 ” 或 “ 开 公 司而 纱 ” 揭 ,如 我 国 《 司法》对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表现在 第 2 英 国法学 家高尔 ( we )所 占: ” 公 0 G0 t 法律 或者 绕开 公司的独
条 以及第 6 4条 ,第 2 0条 :“ 公 司股 东滥 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 立 面而找 到其股 东 ,或者 忽略集 团公 司的成 员的独立 面 ” ,而 位和股 东有 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 损害公 司债权人 利益 的 , 直接要 求股东 对公 司债务或行 为承担 个人 责任 。 应 当对 公 司债 务承 担 连带 责任 。 第 64 条 :“ ” 一人 有限 责任 否认公 司的独立人格 ,直接追索 背后的股 东的责任 ,这并 公司的股 东不能证 明公 司财产 独立 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的 ,应 当 不意味着 在公司的股东 实施不正当行 为致债权人损害时 ,债权 对 公 司 债务 承 担连 带 责 任 。 ” 人 接基于侵 权行 为的规 定而请求 公司的股东负责 , 也不意味 从上述规定 可见 ,公 司法人格否认 法理在公 司法 中仅做原 着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债的关系要转化为公司股东 与债权人之间的 则性规定 ,从法 律条文 中 ,我们无法 明确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 度 侵 权赔偿关 系 ,其责任 基础在于公 司的独立人格破滥 用致债权 的 基本 法理 ,更加不 清楚要 如何应 用这一 法律规 定 。在西 方 , 人有损害。因而 ,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一般应具 备下列几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 度的创立主要是针对股东滥 用公司人格导致事 个 要 件 : 实上 的不公平和利益关系失衡 的情 况而 创设的 一种 司法救济措 21 . 前提要件—— 公司为有效成立 施 。一种判 例形成 的规则 ,基本上 是通过 司法 实践来运 用的 , “ 果 公司 尚未 成立 或 成立 无效 ,公 司则 无法 人格 可言 , 如 并且法 官适 用这 一规 则时的理 由也 五花 / f k7,极 不统一 。而我 更谈不 上公 剐法人格 之否认 ” ,公司法 人格否认 制度是 对公司 国不属于判例法 国家 ,我 们为 了规制对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 独立法人格的 否认 ,公司已经有效成 立是适用公司法 人格 否认 用行为而 引入 公司法 人格否认制度 ,就 必须在成文法 中予 以明 制 度的前提条 件。在 司法 实践中我们常 常会遇到 由于 公司成立 确规定 。但怎样规定 ,是原 则性地 规定还是具体 化地规定 ,这 无效 而 导致的法律 纠纷 ,公司成立 无效是指公司形式上 已经取 在我 国 2 0 0 5年修 订 “ 司法 的过 程 中始 终争论不休 。有些 得 合法登记 ,但事实上 不具 备法人的实 质条件而 被有权机 关依 公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隋海波!长春工程学院管理学院"长春#$%%&#’摘要(论述了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意义"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适用场合+举证责任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确保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不因权利滥用行为而破坏,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人格否认-人格否认的适用中图分类号(./&&0&/#0/#文献标识码(1文章编号(#%%/23/45!&%%5’%62%%$52%$&%%5年#月#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第&%条规定(7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这条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债权人滥用这一权利"公司制度就被完全否定了,因此"在)公司法*确立了新制度之后"就有必要认真研究如何在实践中适用这一制度的问题,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支柱"是区分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核心依据,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以其代表人的名义独立行使对该财产的权利-二是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并无直接联系"其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收稿日期(&%%52%52#9作者简介(隋海波!#/4#"52’"男!汉’"黑龙江齐齐哈尔"副教授主要研究民商法+建筑房地产法理论及教学,担清偿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公司的独立责任必然决定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又意味着公司的独立责任,可见"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的唯一保障,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因此"我国新)公司法*借鉴西方国家相关判例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该制度是将掩盖在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纱去掉"责令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因而又称7刺破公司面纱8或7揭开公司面纱8,这一制度是为防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因被滥用而产生的弊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司法审判人员可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诉讼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其效力不及于公司其他法律关系,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在肯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弊端(它无疑加重了公司股东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肯定公司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股东的积极性将带来巨大的损害"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一种特例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司法人适用"应遵循以下适用条件(#: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5 $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另外!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也随之终止!公司不复存在!亦不产生人格否认!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前提条件$%&主体条件$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基于个案认定!因此其适用的主体条件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指滥用公司人格的积极股东和支配股东!不包括消极股东及非支配股东#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行为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应当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表现为对公司具有实际支配力的股东利用公司人格作为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结果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且该损害的发生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程序条件$能够做出公司人格否认的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严肃性和审慎态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法人制度$+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场合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应当在以下场合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之一$如果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则公司将失去独立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独立人格也会受到质疑$但是!公司资本不足并非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额!如果公司骗取登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至于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则公司的成立先天存在瑕疵!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是依个案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这是基于经济要求而非法律要求!如甲公司从事汽车经营!但其资产却远小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费用!则视为资产不足$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在适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否认公司人格时!美国的相关做法对我们有借鉴价值$在美国的判例中!在以公司资本额多少来决定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时!还与公司债务的性质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是合同之债!法庭通常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理由揭开公司面纱!因为债权人缔结合同是自愿的!事先应当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除非对方在缔结合同时虚报或隐瞒了公司的资本状况!有欺诈行为#如果是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被迫地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对侵权公司无法事先选择!法庭认为公司的营业风险高!而公司资本相应不足!就可能以资本不足为由揭开公司面纱!让股东以个人财产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股东设立公司仅仅为利用公司人格而逃避合同义务!则公司人格独立性之价值就值得怀疑$所以!在公司被用来作为逃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被否认$公司被用来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为逃避合同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均系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法人制度的根本宗旨!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在实践中!公司人格形骸化主要表现在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业务与组织机构的混同$+-,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这种情况的典型表现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上$母公司往往大量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子公司的公司管理层直接对子公司实施控制$子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无独立意思而言!因此其人格独立也是大打折扣的$此外!母公司还通过种种手段把母公司的呆"坏账全转给其控股的公司!使其成为母公司的呆"坏账.回收/(隋海波’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站!"这种情况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对此种情况应采取公司人格否认#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接把责任追加于母公司"$%&财产混同#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做清楚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财产混同可以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也可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合或无法辨认"$(&组织机构混同#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这样#公司与股东之间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也因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而失去独立性"$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司法审判人员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在诉讼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能否达到否认公司人格的目的#关键是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在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应当由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承担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人格否认#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提出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它弥补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种种漏洞"可以预见#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基于公司人格否认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而新+公司法,对这一制度只是做了原则规定#具体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条件)支配股东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等问题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操作"参考文献-./赵旭东0新公司法讲义-1/0北京2人民法院出版社# %334056789:;;<=>:7=?6?@789A B A79C?@789 D=A E9F:E D?@>?E;?E:79;9E A?6:<=7BG H I J K L M N O$P Q R S S T S UVW X W Y Z[Z X\#]R W X Y Q R^X_X‘\a\^\Z S Ub Z Q R X S T S Y c#]R W X Y Q R^X.’33%.#]R a X W&d e A7E:>72f g L hi K i j kK l K m n o j hp g jL q i O k p K l r jO s i k O p j r p L l t p g jL l p j k j h p hO sr k j u L p O k hp g k O v t gp g jh n h p j q O sp g ju L h M k j t K k uO s r O k i O k K p j i j k h O l K m L p nj h p K w m L h g j uw np g j x O q i K l n y K zO s x g L l K0f g L h K k p L r m j K l K m n h L h p g j i k O i j k K i i m L r K p L O lO s p g j h n h p j q O s u L h k j t K k uO s r O k i O k K p jK l uh p K p j hp g j k j m K p j u h v t t j h p L O l h L l m j t L h m K p L O l L l O k u j k p O i k O p j r p p g j h g K k j g O m u j k{hm L qL p j um L K w L m L p nK t K L l h p p g jr k j u L p O k hK w v h L l t p g j L k i k L|L m j t j0}9B~?E D A2r O k i O k K p ji j k h O l K m L p n*u L h k j t K k uO s i j k h O l K m L p n* K i i m L r K p L O lO s r O k i O k K p j i j k h O l K m L p n!’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33"##$(&。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快速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不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公司背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分析其在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定义、历史发展和理论依据。
然后,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对比分析,揭示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适用标准。
文章还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化、统一化,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视为与公司同一实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公司法中,公平正义要求股东在享有公司有限责任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和维护。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股东享有公司有限责任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其逃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制约和纠正,使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对等。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现代公司不仅仅是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还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调和实现,促使公司及其股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2019年第9期摘要:公司法人格的独立制度,在当今的公司法律制度之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一条重要途径。
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制度是英美法等国家的一项固有原则。
因为这种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这一原则被很多国家引入。
当然,我国的公司法也引进了这一制度。
但是却存在着一些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最终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制度。
因为普通法比较规则重视特定案件的经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而大陆成文法规则重视总结,汇总成法律条文,自由裁量权较低。
我们应不断探索与研究,规范与统一其适用规则。
关键词:市场的稳定器;新颖的公司法原则;经济法规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制止,这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通常出现在比较具体的特定案例中,不发生抽象的一般现象,否则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是一种如果有公司股东恶意擅自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自己的职权,法律将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的法人制度的突出功能在于,它把公司企业看作自然人,享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而降低股东的投资风险,减少股东的权利。
因此不论是普通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的“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它的本质都在于突破公司的原有的规则模式,建立新的模式。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会超过其合法性、合理性,超越了对债权人利益既定规则,规定保护的债权人的利益。
这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的意义,这一新颖性的原则使人耳目一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这也体现出民法上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契合了民法的立法精神,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法律环境的生存提供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现状2.1在立法上无具体规定其实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过程中就对是否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方面存在分歧。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Legal s w t E口n A nd Soei e婶f叁鳌I』查垒垒三!!呈竺!!望堕一!|;=鎏麓圜圈豳豳圈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朱声敏摘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合我国实际,对该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控制股东有限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表明我国以成文法形式正式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但是,在概念和内涵上,各国对这一制度表述不一;在实践中,对于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也是众说纷纭。
所以,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浅析如下:一、主体要件(一)原告合格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即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设,所以只有因公司人格被滥用的而实际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才能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认为公司本身不能成为诉请法院否定公司法人格的原告。
因为一旦公司提起法人格否定之请求,无疑就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这于理不通。
股东也不能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因为该制度是为了使股东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失衡的利益体系恢复平衡而设立的,非为了股东利益而设。
(二)被告合格被告只能是公司法人格滥用者,即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
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其他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
学界普遍还认为应根据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将股东分为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
在否定公司人格时,只有积极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对于消极股东应使其免于债务责任。
因为消极股东由于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不具备滥用法人格的主体条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然具备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能力,但其并非股东,也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二、行为要件公司债权人要想揭开公司的面纱,直索公司背后滥用者的责任,必须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或自身有限责任追求不法目的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
试论我国法人格否认制度对BVI公司的适用
东方企业文化·文化视窗 2011年11月244试论我国法人格否认制度对BVI 公司的适用朱 颖(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 要:相当多的BVI 公司作为某些人的逃债工具在我国大行其道,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中国法能否对这些BVI 公司进行规制?本文为准据法的确定提供了两种视角:一. 从侵权的角度来确定准据法。
二. 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找到直接依据。
关键词:BVI 公司 法人格否认 准据法 逃债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11—0244—02 当前在我国从事经营的很多BVI 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非常值得警惕:这些BVI 公司在我国大量负债,债主讨债时却发现其根本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根本没有能力偿债;债主欲用《公司法》二十条规定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来追究BVI 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BVI 公司却抗辩说自己是外国公司,依据《民通意见》184条1规定不能对其适用中国《公司法》。
当前学界关于BVI 公司能否适用我国法律也是莫衷一是。
本文认为,为了保护我国利益,防止BVI 公司滥用,中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外国企业法人。
一.从侵权的角度来确定准据法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来进行裁判。
因此如果能将BVI 公司滥用公司形式逃债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那么就可以理所当然的适用中国公司法进行裁判。
而对侵权的定性需要两步实现:第一步,证明滥用BVI 公司逃债的行为是对债权的侵犯;第二步,证明侵害债权也是侵权行为。
(一). 滥用BVI 公司逃债的行为是对债权的侵犯 实践中BVI 公司完全受背后股东支配,股东一方面使公司大量负债,另一方面将BVI 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并,股东掏空公司的行为使BVI 公司完全丧失偿债能力,这显然是对公司债权人债权的严重侵犯。
(二). 侵害债权也是侵权行为 1.理论分析关于侵害债权是否是侵权行为,传统观点持否定说,现在通说持有条件的肯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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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园19年第7期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特征1.以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
公司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合法有效成立的公司,我国《公司法》便赋予其独立人格,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能够适用的逻辑前提,倘若公司并未取得独立人格,那么自然就不会涉及独立人格被股东滥用的问题,也谈不上对其人格的否认。
2.该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
我国《公司法》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同时,又引入国外的人格否认制度,两者并不矛盾。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并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实体的存在,对公司中的其他法律关系也不会涉及,在适用的时间上,也只是暂时性的,当股东的“滥权”行为被法律给予否定性评价,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后,公司的独立人格便又恢复。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更多的是一种保护和监督的功能,一旦出现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时,此时公司的独立人格则不被法律承认,基于股东的滥权行为产生的责任由该股东自行承担。
3.该制度属于一种事后救济。
其事后性主要是指,该制度并非一开始就能发挥人们所预想的效果,有些公司,股东的行权行为规范,能够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不以非法手段来获取个人私利,可能在公司存续期间都不会发生法人人格否认的现象,那么此制度的价值便不能显现出来。
唯有当股东的不法行权行为已达到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地步时,该制度就会显现其功效,来惩治不法股东。
该制度虽然在法律规定当中,但事前的规范作用并不明显,更多的体现出一种事后救济性。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一)主体要件的划分1.责任主体的界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条款中,股东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过于原则化的法条规定,并未向我们明确界定此处的股东为何种性质。
公司的股东有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之分,笔者认为,唯有实施滥权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积极股东才被认定为此处的责任主体,同时公司中的控股股东也应划入责任主体的范围。
但是对这一责任主体的范围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要以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身份为限,对于那些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公司的其他人员(如经公司章程授权的法定代表人)则不能适用该制度。
2.权利主体的界定。
“有权利必有救济”。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中,利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当然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当利益受害的主体是社会大众的时候是否还享有权利主体的资格,以及由谁来维护其利益,法条规定当中并未进行说明。
笔者认为,当公司股东的滥权行为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有关机关可以向股东请求损害赔偿,从而顺应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促进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构建。
(二)行为要件解析1.滥用行为的界定。
《公司法》第20条并未对“滥用”进行明确的说明,那么对于“滥用”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标准来界定,是司法实践当中的一大难题,对此,笔者在参考多数学者的观点后,对其总结有如下含义:首先,是股东行为的违法性,获利手段不被法律所允许;其次,是股东对其行为抱有不正当之目的,意图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自我的利益追求;最后,是其行为对债权人产生不良影响,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使其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难以找到合适的范例,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就要求法官基于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来认定股东的滥权行为。
2.主观恶意的探讨。
对公司股东行为时的主观因素的考量,是学界充满争议的一个话题,有的学者主张考虑股东的主观恶意来对其行为进行评价,有的学者则主张以股东的客观行为来作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
笔者比较赞同客观行为说。
因为债权人想要通过股东的主观意图来判断股东是否想要行使滥权行为难度较大,一个人的主观意思的表达就是要通过其行为,由其行为指向内在的主观想法,以客观行为为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更易于操作。
(三)结果要件———对损害程度的认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2005年引入我国《公司法》,其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我国公司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对其很好运用。
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适用的结果要件是要求公司股东的滥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才能对滥权股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徐冲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引入国外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正式运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
然而,由于该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在适用上明显经验不足,许多具体适用的要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很难找到统一的标准,使其适用效果未能令人满意。
笔者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出发,研究该制度的本质特征及其适用要件,分析资本制度改革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该制度的完善构想。
关键词: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适用现状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与法153东进行追责,但是在法律条文的规定当中并未对“严重损害”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何为“严重”没有一个法定标准,从而增加实践当中认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只要股东的滥权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即可认为此时已达到法律规定中的“严重损害”的标准,符合严格遵守立法的原则。
当然,若股东的滥权行为并未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权人债权,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损,那么则不便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三、新资本制度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一)资本制度改革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现状自20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以来,就我国案例库公布的案例来说,确切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进行审理的案件数量少之又少,同时对该制度的适用上还呈现出了地域差异性的特点。
经对法院审理的案件研究不难发现,我国大多数法院对案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持一种保守的态度,在对其运用上极其谨慎。
地域分布上呈现东部地区适用的数量超过西部地区的特点,其原因可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案件涉及公司经济纠纷数量较多,对法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自然对该制度的运用比重较大;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对该制度的适用则较少。
(二)资本制度改革后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上存在的问题1.对资本数额认定上的困难。
20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以后,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的出资方式更加灵活,对出资期限不再加以限制,这一制度改革造成的影响是增加了债权人对公司资本数额认定的难度。
在新的《公司法》下,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资本认缴制的存在,使得对“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一要件的认定就显得比较棘手,不同学者对此问题有不同看法,同时基于我国公司类型众多,规模大小也有所不同,很难有一个具体的认定标准来作为一般规定运用于实践当中,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有待我国学者做进一步的研究。
2.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不一。
对人格混同的认定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混同是人格否认的充要条件,也有学者认为人格混同只是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之一,对此问题学界并未达成一致的言论,同时,对“人格否认”的具体界定存在理论欠缺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以简短的法律术语将该制度写入其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化的弊端,并未能对“人格否认”的具体内涵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所顾忌,我国立法还需要对该制度进行细化,从而更好地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三)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的认定问题在对股东过度控制公司这一问题的认定上,首先应明确,控股股东并不当然成为过度控制公司的主体。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股东的出资额,二是从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
但是对过度控制公司的股东的认定上,主要应从股东的主观上来把握,只有当滥权股东主观上为谋取个人私利,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公司视为其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时,此时股东就构成对公司的过度控制。
但是在发生“过度控制”情形后,债权人在举证上也面临重重困难,使得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比较麻烦。
四、制度完善构想1.加强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完善功效。
当今社会情形复杂多变,仅仅想要依靠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对各种问题加以解决,难免会显得“强人所难”,法律术语的涵盖范围毕竟有限,此时就需要法律司法解释的补充功效。
自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我国沿用到现在已有14个年头,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审判实践当中,我们都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然而成文法的特有属性———稳定性,决定了我们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尽可能遵从法律的规定。
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这时就需要司法解释的扩充作用,把新出现的问题与相关法律进行契合,法律难以调控的,就需要司法解释对之加以说明,从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正如笔者在前文分析,如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要件上没有一个明确的适用标准,那么该制度对法院的具体适用将会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者法院为避免自身陷入风险,判错案件,则会将该制度束之高阁,所以对适用要件进行明确意义重大。
对“滥用”的评判,笔者认为客观认定原则更为合理;对“严重损害”的界定,笔者认为,股东的行为致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损害”;对学界争议较大的连带责任的性质界定,以无限连带责任认定更具有科学性。
五、结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我国《公司法》,使得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能够更为有效地应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应明白任何制度想要充分发挥其价值都需要一个不断适应实践的过程,该制度也有许多不足有待从实践和理论层面对其进行解决,希望通过笔者的努力,能够引起更多的法律人对此问题的关注,不断对其补充完善,进而推动该制度在我国得到更好的运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1]宁大勇.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适用[D].南京:东南大学,2015.[2]苗壮.美国公司制度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