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第四届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成单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
40848
126
浙江省作物种质资源重点实验室
浙江大学
省科技厅
40848
127
浙江省特色经济植物生物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浙江师范大学
省科技厅
40848
128
浙江省新型信息材料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
省科技厅
40848
129
浙江省食品微生物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浙江工商大学
省科技厅
82
浙江省模式生物技术与应用重点实验室
温州医学院
省科技厅
40086
83
浙江省心血管病诊治重点实验室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省科技厅
40086
84
浙江省老年医学重点实验室
浙江医院
省科技厅
40086
85
浙江省中药制药技术重点实验室
康恩贝制药股份公司
省科技厅
40086
86
浙江省疾病蛋白质组学重点实验室
浙江大学
40086
91
浙江省有机污染过程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浙江大学、浙江华特新材料公司
省科技厅
40086
92
浙江省茶叶加工工程重点实验室
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
省科技厅
40086
93
浙江省网络技术及信息安全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省科技厅
40116
94
浙江省医学神经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浙江大学
省科技厅
40148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
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序号
名称
依托单位
归属部门
批准时间
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浙科发条[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委托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对截至2013年底已验收的121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2012-2013年度创新能力、基础条件、日常运行、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等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
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浙江省特种装备制造与先进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等5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并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以资鼓励。
二、“浙江省竹类研究重点实验室”等45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良好;“浙江省能源与环境保护计量检测重点实验室”等1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合格。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应在近期提交有关改进措施报告,希望这些单位切实加强运行管理。
三、“浙江省基因组生物信息学重点实验室”等2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半年后省科技厅将对整改情况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四、撤消浙江省图像测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请各参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新的起点,针对评价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自主创新,不断出成果、出人才、出高效益,切实增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陈民利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专家组组长
内容摘要
陈民利教授,女性,是一位引领者,领导着浙江中医药大学动物实验研究中心和比较医学研究中 心,肩负着重要的责任。1985年,她从浙江农业大学毕业,以优异的成绩开启了她的学术之旅。 1998年,她更进一步,获得了硕士学位。如今,她不仅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学三级实验 室的负责人,也是浙江省高校动物学、浙江省医学实验动物学、浙江省中医药学实验动物学和浙 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负责人。
人物经历
人物经历
1981.9-1985.7,浙江农业大学畜牧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1994.9-1998.7浙江农业大学饲料科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1985.8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浙江中医学院从事实验动物与比较医学的教学、科研工作; 2005年晋升为研究员/教授; 2006年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现任浙江中医药大学动物实验研究中 心主任。
内容摘要
陈民利教授的故事并非仅仅是关于成就和荣誉的。更多的是关于坚持和奉献,对科学事业的执着 追求和对实验动物的深深关爱。她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有坚持,有奉献,就能在这个世界上留 下自己的印记。 陈民利教授,大家是我们的榜样,大家的故事将激励更多的人去追求他们的梦想,去创造他们自 己的未来。大家的贡献将会永远被我们铭记在心,大家的精神将会永远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
她是中国中医药实验动物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同时也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 中心咨询专家。她不仅是浙江省新药创制科技服务平台的副理事长,同时也是该平台下的药效学 平台的负责人。她的领导力和专业知识使她在实验动物学领域享有崇高的声誉。
然而,她的成就并不仅限于学术领域。她是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专家组组长,负责监管 和指导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推动实验动物福利和道德伦理的研究。她的工作充满了挑战,但 她始终坚守着科学、公正和负责任的原则。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浙江省医学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培训考试简答题及答案_7
浙江省医学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培训考试简答题及答案_7第⼀章医学实验动物学概论1、实验动物学的概念及其主要研究内容。
实验动物学是以实验动物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将培育的实验动物应⽤于⽣命科学研究等领域的⼀门综合性基础学科。
实验动物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实验动物⽣物学,实验动物环境⽣态学,实验动物遗传学,实验动物营养学,实验动物微⽣物学和寄⽣⾍学,实验动物医学,⽐较医学,动物实验技术,动物实验伦理学,动物实验替代⽅法学,实验动物福利。
2、请简述科技部、卫⽣部实验动物的管理政策。
《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的暂⾏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意见》等。
3、简述21世纪医学实验动物科学发展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新思维、新理念、新发现推动着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不断涌现,使得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
⼀、实验动物科学与分⼦⽣物学技术:现代⽣命科学技术,包括克隆技术、转基因技术等为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创造了条件;⼆、实验动物资源开发与利⽤:动物种质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实验动物化⼀直是实验动物学科发展的重点内容之⼀;三、3R研究,即动物实验的减少(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和优化(Refinement):3R研究作为实验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个前沿学科已成为⽣命科学研究中⼀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研究结果已达到较⾼⽔平,并在产品质量法定检测和其他众多领域中⼴泛应⽤,通过3R研究,不仅进⼀步丰富了科学研究⼿段,⽽且开拓了⼈们的科研思路,解决了采⽤常规⽅法难以解决的问题;四、实验动物⼯作管理体系的完善:实验动物管理的核⼼是质量管理,应把加强动物实验质量管理作为整个实验动物管理的切⼊点;五、培养中国实验动物市场:实验动物科学既有学科本⾝的发展规律,⼜因其服务于其他学科,因⽽决定了其具有商品化、社会化、产业化的前景。
第⼆章医学实验动物学标准4、医学实验动物标准包括哪⼏⽅⾯,请举例说明实验动物质量对实验的影响。
浙江动物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以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对微生物进行控制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生产、供应笼器具、饲料、垫料、设备等支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和颁发本省“实验动物合格证”。
各市(地)科委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省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行业)的实验动物工作。
各单位的实验动物工作,由本单位的技术业务部门管理,以保证实验动物的特定需要和技术要求。
第五条为加强对全省实验动物工作的协调,由省科委牵头,成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具体负责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1、负责《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和督促检查,定期向省科委和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报告全省实验动物工作的情况。
2、组织起草、修订我省实验动物发展规划及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3、负责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的协调、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工作。
组织实施实验动物的质量、人员及支撑条件的合格认可制度。
4、组织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培训和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5、聘请组织实验动物专家对实验动物的饲育、科研和合格证发放及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评议咨询。
6、组织推广实验动物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负责实验动物疫情通报,向省科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重点支持和帮助实验动物机构改善条件的建议。
第七条浙江省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承担我省实验动物的科研、开发、保种、繁育、人材培训、动物质量监测以及技术服务等项任务,同时也是我省实验动物生产供应和动物试验基地。
实验动物伦理管理委员会
实验动物伦理/管理委员会培训资料 A(2008.6.05)目录1. 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2.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3. 科技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惯例,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聘请有关人员组成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
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各有关单位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应成立由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实验动物专业人员和本单位以外人士参加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有关实验动物的福利伦理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不具备成立伦理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其他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审查。
任何其它组织不得代替伦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伦理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委员。
主席应由实验动物专业(最好是兽医专业人员)人员担任。
每届任期3或4年,由单位负责聘任、岗前培训、解聘,并及时补充成员。
所有委员要承诺维护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审查程序、监督制度、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工作纪律、专业培训计划等,并将伦理委员会组成名单上报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应独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审查和监督本单位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研究、繁育、饲养、生产、经营、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伦理委员会应依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兼顾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者利益,在综合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使用动物的必要性基础上进行科学评审,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实验动物知识点
1.我国实验动物政策法规及管理条例有:1988年科委2号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1989年卫生部55号令《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小鼠的生物学特性:①齿式1003/1003=16,门齿终身生长,染色体20对;②无汗腺,尾有散热、平衡、自卫等功能;③淋巴系统发达;④血配(产后发情)假性妊娠(×未发育♂鼠)⑤雌性为双子宫,乳腺发达,繁殖力强,生长期短,成熟早,为全年多发情动物;⑥性情温驯,对环境敏感,喜黑暗安静环境⑦骨髓为红髓,终身造血品种品系:封闭群:KM、ICR、NIH;近交系:C57BL/6、C3H/HE、BALB/C、DBA/2、CBA、A、AKR、TAI、TA2、6152.大鼠的生物学特性:①齿式1003/1003。
②性情温顺,易于调教,嗅觉发达,味觉差,对营养缺乏敏感(Va),③喜安静,噪声和不适光照对繁殖影响大,对环境敏感。
④染色体12对,寿命2.5—3年。
⑤汗腺不发达(仅爪垫上有汗腺,尾巴是散热器官,唾液);相对湿度低于40%时,易患环尾病⑥肝再生能力强(肝脏多叶),不能呕吐(有胆管无胆囊)。
⑦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发达,对噪音敏感,应激反应强烈,行为表现多样。
⑧能合成Vc ⑨一昼夜血液内激素和酶水平具有动态性变化。
⑩大鼠子宫也是双子宫型;大鼠与小鼠一样,心电图中没有明显的S-T段,甚至有的导联无T品系:封闭群:SD、Wistar。
近交系:F344、ACL、SHR及WKY高血压品系大鼠,如SHR/Oka大鼠,血压常180-200mmHg,其生育力、寿命尚可。
正常对照组WKY大鼠,血压140-150mmHg3.豚鼠的生物学特性①染色体数目为2n=64 ②严格的草食动物③普赖反射(听觉耳动反射)④性情温顺、较少斗殴,极少咬伤操作人员⑤胃壁很薄,盲肠发达,嚼肌发达⑥胚胎发育完全⑦母鼠泌乳能力强,仅一对乳房,互相哺乳⑧肺部淋巴结具有高度的反应性,在少量机械或细菌刺激时,很快发生淋巴结炎。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1.06•【字号】浙科发基〔2015〕164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浙科发基〔2015〕164号各市科技局(委),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章程》(浙科发计〔2005〕2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1月6日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第三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注重自由探索与青年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其职责是:(一)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建立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制定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的资助计划;(二)协同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浙江省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浙江省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做好与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和省级科技计划的衔接,促进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四)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五)承办浙江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在生命科学领域内,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要用到实验动物,如借助实验动物去研究人类各种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治疗措施。
下文是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和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验动物的生产,包括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饲养、供应、经营等活动。
实验动物的使用,包括科学研究、教学、检定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的产品生产等活动。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合理、市场规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部门)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
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教育、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实验动物科学知识的推广、普及。
第二章生产与使用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标准要求,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基本检测手段;(二)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具、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三)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正常生产需要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五)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六)试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的质量,以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对微生物进行控制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生产、供应笼器具、饲料、垫料、设备等支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和颁发本省“实验动物合格证”。
各市(地)科委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省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行业)的实验动物工作。
各单位的实验动物工作,由本单位的技术业务部门管理,以保证实验动物的特定需要和技术要求。
第五条为加强对全省实验动物工作的协调,由省科委牵头,成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具体负责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1、负责《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和督促检查,定期向省科委和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报告全省实验动物工作的情况。
2、组织起草、修订我省实验动物发展规划及有关实验动物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3、负责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的协调、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工作。
组织实施实验动物的质量、人员及支撑条件的合格认可制度。
4、组织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培训和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5、聘请组织实验动物专家对实验动物的饲育、科研和合格证发放及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评议咨询。
6、组织推广实验动物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负责实验动物疫情通报,向省科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重点支持和帮助实验动物机构改善条件的建议。
第七条浙江省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承担我省实验动物的科研、开发、保种、繁育、人材培训、动物质量监测以及技术服务等项任务,同时也是我省实验动物生产供应和动物试验基地。
浙江省畜牧兽医学会小动物营养与疾病防治分会第四届理事会名单
职业技 术 学 院 、 嘉 兴 职业技 术 学 院等单位 的支 持 , 大
会 取得 了圆满成 功 。
浙 江 省 畜牧 兽 医学 会小 动 物 营 养与 疾病 防治 分 会 第 四届 理 事 会名 单
理 事 长: 黄利 权 副理 事长 : 李 培德 、 高林 军 、 李 秘 书 长: 李培 德 副秘 书长 : 李 慧( 常务) 、 陈建 红 、 贾开富 、 李 文、 郑 卫 常务 理 事 : 徐 健 、 邵 侃 、 王 国庆、 李 明发 、 辛舟乐 、 相德 忠 、 徐伟龙 、 郭启 忠、 谢作 锻 、 方 宗寿 、 徐忠辉 、 慧、 王祖 锁 、 何 士根 、 毛红瑞 、 陈宏梁 、 吴迂 夫 、 贾开 富 、 方 汉超 、 李越 堑
防治分会 和杭 州 市 小 动物 诊 疗 行 业 协会 共 同 主办 , 得 到 了兄 弟 省市— —上 海市 畜牧 兽 医学会 小动 物 医
邀 出席 会议 , 浙 江 省 畜牧 兽 医学 会 理 事 长 方 维 焕 到 会祝 贺并 讲话 。共计 4 0 0多 位来 自省 内各 市 地 的兽
大会 设 置 2个 课 堂 , 邀 请 来 自全 国各地 的 8位 兽 医专家 进行 了专题讲 座 。分 别 为 中 国农 大林 德贵 教 授 的《 犬 猫皮 肤 病 的病 例分 析》、 中 国农 大 动物 医 学 院董 军博 士 的 《 犬 多 中心 淋 巴瘤 的诊 断 与 治疗 》、 安 徽农 大蒋 书 东教 授 的《 骨科 手 术 成 败 要 点》、 董 轶 博 士 的《 临床 医生 需要 掌握 的 眼科 知 识 》 、 北 京 天 泽 动 物 医院娄 威 的《 犬 急 性胰 腺 炎 》、 温 州科 技 职 业 学
2 0 1 7年 第 1期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及生物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需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及其他科学研究的动物。
第三条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第四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学校设立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动物的统一采购、运输、饲养、供应与处置等。
因科研教学需要引入实验动物的单位,须先书面申请,详细写明种类、数量、用途,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由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负责按计划统一采购。
第六条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不允许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实验动物。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第七条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经实验动物(生物)管理中心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八条动物实验必需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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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第四届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09]27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第四届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及委员会名单的
通知
(浙科发条〔2009〕279号)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科技局:
为更好地组织实施省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经协商并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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