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执行延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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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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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2004﹞102号【发文日期】2004-05-14【实施时间】2004-05-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精神,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机关征收。

2003年7月1日,“五险统征”试点工作在昆明、玉溪两地启动以来,运行平稳,发展健康,成效显著,初步实现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深化我省社会保障征收机制改革,省政府于2004年4月26日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通知》(云政发﹝2004﹞80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地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

做好“五险统征”工作,是地税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的具体行动;是继农税划转和征收养老保险费后,拓展地税职能范围,增强地税发展后劲,壮大地税事业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完成“五险统征”工作任务,加强对“五险统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省局成立了“五险统征”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南昆局长担任组长,张美琼副局长、王志强副局长、郭振兴纪检组长和王兵副局长担任成员。

各级地税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五险统征”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省委省政府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对地税事业发展负责、对省局党组负责的态度,树立讲政治、顾大局、甘奉献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完成好“五险统征”的工作任务。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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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重组改制,印花税政策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
【文 号】地税三﹝2004﹞1号
【发文日期】2004-02-02
【实施时间】2003-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国
税[2003]1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支持我省企业的改制工作。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印花税征收【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1998﹞13号【发文日期】1998-01-14【实施时间】1998-01-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视:自2004年5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条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纳税人拒绝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15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销售额150%-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150%-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销售额150%-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销售额150%-40%比例核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0一0年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果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0年度我省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在各级国、地税机关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

现将年检情况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全省应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84家,分支机构6家,执业注册税务师648人;年检合格的事务所80家,分支机构6家,年检未通过需要整改的4家;年检合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648人(含2011年批准成立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一)年检合格的事务所1. 云南玉溪方正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 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 云南瑞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 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 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7. 昆明佳达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 云南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9. 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0. 昆明尚贤税务师所有限公司11. 昆明中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2. 文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3. 昆明至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4. 云南中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5. 昆明群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6. 云南国瑞税务师事务所17. 昆明庆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8. 昆明坦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9. 昆明云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 昆明迅达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1. 昆明天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2. 昆明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 昆明瑞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4.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5. 云南曲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6. 曲靖名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7. 昆明中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8. 红河大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29. 曲靖嘉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0. 云南红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1. 云南双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2. 云南曲靖中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33. 云南通力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4. 昆明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5. 昆明励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6. 昆明云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 昆明誉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8. 昆明易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9. 昆明博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0. 云南禄丰龙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 云南华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2. 云南曲靖英来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 云南大理汇丰税务师有限公司44. 昆明东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 曲靖瑞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6. 昆明弘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 楚雄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8. 昆明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49. 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0. 昆明询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1. 云南华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2. 云南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3. 云南云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4. 昆明仁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5. 昆明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6. 曲靖汇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7. 云南永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8. 云南云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59. 临沧同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0. 昆明丰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1. 昆明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2. 云南正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3. 云南平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4. 昆明永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5. 昆明亚欣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6. 云南同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7. 云南同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68. 曲靖靖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69. 昆明晋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0. 昆明皓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1. 昆明致中和税务师事务所责任公司72. 云南合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3. 丽江方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4. 云南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5. 云南智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6. 昆明恒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7. 楚雄黄中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78. 昆明云翰税务师事务所79. 云南光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80. 云南云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二)年检合格的分支机构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所;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德宏分公司;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理州分所、红河分所;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分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开发经营【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6﹞136号【发文日期】2006-04-12【实施时间】2006-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 1.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高新区、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 2.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3.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5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之前已经批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执行至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指新办房地产企业不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云政办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5日云南省促消费稳增长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战略部署,推动供需良性循环,激发消费潜力,促进居民消费持续恢复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创造新需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推进消费提质升级、下沉扩容,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

(二)总体目标通过3年左右努力,进一步优化提升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回补,实现消费环境、消费品质显著提升,城乡消费、新型消费蓬勃发展,高质量商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持续增强,商业创新力、竞争力、影响力跃上新水平。

——消费规模稳步扩大。

努力扩大城乡消费规模,推动全省消费总量迈上新台阶。

2022—202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8%以上,实际工作中争取更好的效果。

——消费结构加快升级。

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培育消费发展新动能。

2022—2024年,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25%以上,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零售额年均增长35%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期刊名称】《山西财税》
【年(卷),期】2022()10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 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总页数】1页(P58-5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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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核算制度〉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572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问题(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其经营范围业务收入的。

3.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需要领用发票的。

4.对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经取得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资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申请地地税机关提供如下基本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出诚信声明: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经营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应包含付款方所购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或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收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采取先票后款方式结算的,应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原件)。

5.完税凭证。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的,必须经征收分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同时,代开发票上必须加盖免税字样的印章。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项目1.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含有餐饮、住宿、娱乐、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项目内容的发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6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省外来粮风险基金征收管理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管理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和集体企业财务普查工作的职责。

(四)划入原由云南省总工会承担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征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二)参与研究综合经济政策,提出完善地方税收管理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业务建设,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四)组织开展地方税税源管理、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反避税、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负责地方税发票、票证的管理。

(五)负责地方税收减免及其他地方税涉税审批事项。

(六)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税收宣传,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6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解决全省普通发票简并导致企业非经营收入不能开具《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的问题,同时规范企业使用会计核算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云南省税务普通发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

二、全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为:(一)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财政票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票据,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经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服务收费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发文日期】2009-10-29【实施时间】2009-1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1月2日印发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0•【字号】云政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2008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9号))。

2009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依法将省人民政府机构调整设置情况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现将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情况(包括简称)印发给你们。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教育厅(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云南省公安厅(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云南省监察厅(监察厅)云南省民政厅(民政厅)云南省司法厅(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农业厅(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水利厅)云南省商务厅(商务厅)云南省文化厅(文化厅)云南省卫生厅(卫生厅)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云南省审计厅(审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监察厅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系列,不计人政府机构个数。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省广电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云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云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云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云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省金融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五、云南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云南省能源局(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云南省物价局(省物价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管理云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卫生厅管理六、其他机构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机构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省参事室)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省中小企业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云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省外专局)云南省农业厅挂云南省畜牧兽医局牌子(省畜牧兽医局)云南省农业厅挂云南省乡镇企业局牌子(省乡镇企业局)云南省商务厅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省口岸办)云南省文化厅挂云南省文物局牌子(省文物局)云南省卫生厅挂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牌子(省防治艾滋病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省煤矿安全监管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挂云南省版权局牌子(省版权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云政办发[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2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预算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07年度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现就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一、2008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具体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要组成工作班子,共同做好督促检查、汇总分析和结果报告等工作。

二、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的各省级预算单位,要积极研究采纳审计建议,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严格执行预算,规范资金管理。

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整改工作负责,认真督促整改。

各有关部门审计查出的问题必须在2008年9月30日前全部整改完毕,并分别向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三、其他省级预算单位要从审计揭示的问题中认真吸取教训,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及时加以纠正。

各单位要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主动进行规范。

自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并于9月30日前反馈给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

四、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资金、土地专项资金、八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资金、住房公积金、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认真整改,并于9月30日前分别向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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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执行延长税收政策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延长税收政策,转制科研机构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6﹞57号
【发文日期】2006-04-10
【实施时间】2006-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执行延长税收政策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5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和《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规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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