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回收(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范本)⼀、总则⼀、⽬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编制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5.《废弃电器电⼦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1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 48号)11.《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1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三、适⽤范围适⽤于公司范围内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产⽣、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等活动。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管理⼩组设⽴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组,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作进⾏决策、监督和协调。
⼆、危险废物管理⼩组职责:1.组长:总经理(1)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负责⼈,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2)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组⼯作负全⾯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作。
(3)审查和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4)审查、批准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件和各类报表。
(5)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组⼯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六联单危险物品转移
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共和村 废物名称 废弃有机溶,固体废物
表面处理废物/废矿物油
废物明细 有机容器、废灯管、废办公用品、油漆渣、废电池、含油抹布/手套、废清洗剂、废矿物油 类别编码 HW06/HW29/HW08/HW29/HW31 废物特征: 形态: 包装方式 主要事项 发运人签字 固态√ 厢车 防火、防泄露 运达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共和村 移出时间 2012年09月20日 毒性 □ 半固态□ 易燃性□ 液态√ 确认量(公斤): 200/2/35 /20/50 易爆性□ 腐蚀性□ 传染性□ 利用□ 其他√ 处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移出单位 通讯地址 运输单位 通讯地址 接收单位 东莞市贝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镇泉塘工业区祥富路 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共和村 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深圳(4403)No:12E107117
第一部分:废物移出(产生单位)填写
电话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 邮编 废物种类 0769-89163288 523400 0755-28692477 518104 0755-28692477 518104
*注意: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三份: *说明:一份危险废物产生(移出)单位存,一份运输单位存,一份经营单位存。
外运目的:
中转寄存□
主要有害成分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车(船)型 厢车 牌号 粤B42238 道路运输证号 41600030-01
运输终点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共和村 运输起点 东莞市寮步镇泉塘工业区祥富路 经由地 大岭山 承运人签字 运输日期 2012年09月20日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 废物处理方式: 单位负责人签字 4403040015 利用√ 寄存□ (单位盖章) 焚烧□ 接受日期 安全填埋□ 2012年09月20日 其他□
内部转移联单(一般工业固废)
承运人运输日期年月日
车型牌号
运输起点经由地运输终点运输人签字: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
实际接收数量
接收人接收日期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施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采油厂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采油厂油田保卫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厂内)
编号
第一部分:施工单位填写
施工单位(单位盖章) 电话
废物产生地:产生原因
废物名称计划数量
废物形态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贮存
主要成分禁忌及应急措施
接受单位电话
运达地转移时间年月日
第三联由厂油田保卫部门保存
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
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承运人运输日期月日
车型牌号
运输起点经由地运输终点运输人签字:
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
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
实际接收数量
接收人接收日期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施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采油厂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采油厂油田保卫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厂内)
编号
第一部分:施工单位填写
施工单位(单位盖章)电话
废物产生地:产生原因
废物名称计划数量
废物形态包装方式
外运目的:贮存
主要成分禁忌及应急措施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
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
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
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四、联单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联单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联单的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监督和追溯。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各地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的联单信息管理。
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转移联单业务问题汇总
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转移联单业务问题汇总一、其他问题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谁有权限创建?答:产废单位才有权限。
如下图所示,在企业基本信息里,账号需要勾选这个角色。
如果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需要创建联单,也应当勾选该选项;如果需要创建联单权限,又没有勾选产废单位角色,可前往【企业信息管理】菜单下的【企业信息变更申请】模块,向市环保部门申请,重新勾选产废角色选项。
2.联单的流程是什么?答:第一阶段:产废单位创建联单,填写好要转移的危险废物信息,提交后系统将发送给所选择的接收单位;第二阶段:接收单位确认产废单位填写的废物信息,并安排运输单位,提交后联单发送给运输单位。
若接收单位发现信息有误,可以退回给产废单位修改;第三阶段:运输单位通过手机端App,填写运输信息进行二维码扫描操作,完成后联单提交给接收单位;第四阶段:接收单位收到废物后过磅,并在系统填写过磅值,确认无误后提交给产废单位确认;第五阶段:产废单位确认联单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提交则流程结束,若发现数据有问题,可以选择回退给处置单位修改。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误或需要作废,如何操作?答:可前往【企业信息管理】菜单下的【企业信息变更申请】模块,填写变更申请,向市环保部门申请修改或作废。
具体操作可以参考《信息变更填写指南》。
产废单位和处置单位均可申请。
4.联单中有哪些内容能让市环保部门修改呢?答:【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仅可以申请修改[计划转移数量]、[禁忌与应急措施]、[外运目的]、[包装方式]、[运达地点]、[发运人]、[计划转移时间];【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中,除了第一、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证号]外,其余都可以申请修改;【第三部分:废物接收单位填写】中,除了[计量单位],其余都可以申请修改。
5.如果修改的内容不在上述可修改范围之内,怎么办呢?答:原则上联单修改功能已满足日常联单管理需求,若有特殊情况变更申请仍无法适用,建议先咨询技术人员询问清楚处理办法后再定解决途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
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
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
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四、联单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联单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联单的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监督和追溯。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各地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的联单信息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省、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9.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9.2、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9.2.1、统筹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9.2.2、负责按规定要求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领取、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9.2.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要求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9.2.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9.2.5、负责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9.3、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9.3.1、公司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9.3.2、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提供转移五联单,公司应如实填写联单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加盖公章,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9.3.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9.3.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 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