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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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基本原则

债权的基本原则

债权的基本原则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经济活动中,债权的存在和保护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债权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债权关系中,各方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第一,债权的平等原则。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和行使权利时应当平等对待,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

债权人不能滥用其权利,而债务人也不能逃避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二,债权的自愿原则。

债权关系应当基于自愿的原则建立和发展。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债权关系,任何强迫、欺诈或不正当手段都是不允许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自由选择合适的债权形式和债务条件,确保债权关系的公平和合法性。

第三,债权的有偿原则。

债权关系是建立在有偿交换的基础上的。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债权人支付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履行债务,而债务人也有义务按时足额地支付债务。

这是债权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第四,债权的优先原则。

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和债权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债务人的财产或资产,以满足其债权要求。

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债权安全的重要原则。

第五,债权的权利保护原则。

债权人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债务或保护其债权。

同时,债权人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或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有偿原则、优先原则和权利保护原则。

这些原则的遵守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建立健全的债权关系,共同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债的移转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债的移转

第一篇文章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债的移转债权让与债的移转债务承担(主体变动)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的变更(广义)债的变更(狭义)(债的内容变动)一、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得转让的债权: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专为特定人利益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从债权。

②有特别约定③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第79条)(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只产生内部效力)2:债权让与的效力(1)内部效力(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抗辩权转移【例题】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乙。

(习题演练)问1: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问2:丙能否向乙主张债权?问3:履行期届至,乙向甲清偿,发生何种法律后果?问4:乙清偿后,甲、丙之间如何处理?问5:若甲将债权让与的情况通知了乙,乙仍向原债权人甲进行了清偿,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二、债务承担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1: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2: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主体移转:(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例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3题,单选)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例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的合同转让规则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的合同转让规则

民法典
第696条第1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 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 生效力。
(四)债务人对受让人可主张的抗辩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第548条 未变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3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 第5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
2. 禁止金钱债权让与 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二)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通知的主体
(三)从权利移转的范围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1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 第547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
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
身的除外。
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
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九民纪要》第62条【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 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
例:发包人甲、承揽人乙订立承揽合同,施工期限是6个月。订立 合同后,乙(让与人)立即将其工程价款债权让与给丙(受让人), 并通知了甲(债务人)。不久,甲发现工程施工质量有瑕疵,能否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拒绝向丙清偿?
• 无论产生于通知前或通知后
2. 非基于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
限于转让通知前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关于债权债务的妥善利用原则,该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使债权债务权利时,应当遵循妥善利用的原则。

妥善利用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这就要求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同时也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权益。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实现自己的权益来获取利益,但应当避免不合理地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保护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妥善利用原则还要求债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有合理保护债务人的考虑。

债务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此时债权人应合理维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合理延长履行期限、允许债务人分期还款等。

债权人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债务人的债务义务,以确保债务人不因无法履行债务而受到过度的损害。

三、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妥善利用原则还要求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两个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债权人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如不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以达到不正当的利益追求。

同样,债务人也不能将自己的义务置于度外,以合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是妥善利用的核心要义,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维护和推动其关系的平衡发展。

四、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谐发展妥善利用原则旨在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谐发展。

和谐发展的关键在于债权债务双方要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债权人应当使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债权债务双方之间也应当加强沟通和协商,积极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只有在和谐的基础上,债权债务关系才能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以上是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关于债权债务的妥善利用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随着中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其中的债权法备受关注。

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债权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债权法进行解读,探讨其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债权法简介债权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旨在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该法律明确了债权人享有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以及各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权的基本原则债权法中确定了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等。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交易的公正合理。

平等原则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中地位平等,避免强弱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自愿原则要求各方参与交易的行为均为自愿的,不得采取强迫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则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的稳定和诚信。

三、债权的分类债权法将债权分为个人债权和法人债权。

个人债权是指自然人主张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享有依法行使的债权,主要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法人债权是指法人主张对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主体享有依法行使的债权,主要包括许可权、合同权益等。

债权的分类有利于更好地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实施和保护。

四、债权的取得和行使根据债权法,债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同订立、依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国家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主张债权,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索赔或者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等。

债权的行使取决于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五、债权的转让和转移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转让和转移问题。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可以通过债权人的转让、继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移。

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一

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一

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一债权让与,债之变更的一种。

债之变更,乃不变更其本质,或曰不变更其同一性,而变更其主体或内容之谓。

债的内容之变更,或为权利之加强,或为权利之减弱。

前者例如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又如在债务人之迟延,债权之权利内容因而加强,盖此处债务人对于因偶然事故而丧失其标的物者,也不能免除其给付义务。

后者如在债权人之迟延,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收取孳息,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给付不能负其责任,故其责任即行减轻。

而内容既不加强亦不减弱者,亦为事所恒有:例如债之履行地变更,终止通知之方式变更等。

但无论如何,债权内容之变更,必须是在保留权利本质要素范围之内为之,逾此界限,则不复为债权内容之变更矣。

债的内容变更之原因或出于法律之规定,或出于法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双方行为)。

前者,如债务人因义务之违反,使原债权一变而为损害赔偿债权。

而选择之债中,选择权人(或为债务人,或为债权人,或为第三人)因其选择权之行使,致选择之债变为单纯之债,则是以单方行为变更债权内容者也。

但以法律行为而为内容变更者,究以依契约者较为常见。

无论约定之债,抑或是法定之债,于债之关系成立后,债权人、债务人得以契约变更原有债之关系之内容,在原有债之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该契约即为债的内容变更契约。

在契约自由原则下,法律上对债务变更契约之承认,理所当然。

我国合同法第77条,更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虽仅就约定之债的变更契约而为之规定,但此类变更契约对于法定之债亦同样具有适用性,殆不容疑。

与债的内容变更并列者,尚有债的主体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为债之移转。

债之关系由原主体间移转于他主体间,就债权债务与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债之移转,单就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主体变更。

债之内容无非债权、债务,债之主体无非债权人、债务人,故债之移转,无非债权之移转(债权人之变更)及债务之移转(债务人之变更)。

而债之移转或基于法律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之约定。

《债法原理摘要——王泽鉴》

《债法原理摘要——王泽鉴》

《债法原理摘要——王泽鉴》第二款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一、何谓债权契约自由?物权类型强制?试比较说明之。

二、试问下列契约究为典型契约或非典型契约,此种区别有何实益?1 地主某甲与乙建筑公司约定,由甲提供土地,乙提供资金,合作建筑房屋,完工后共同出售,分享利益。

2.互助会。

3.甲有A车,交乙修理,同时向乙租用B车。

4 甲经营养鸡场,乙向甲贷款开设香鸡城,并约定由甲供应所有之鸡只。

三、某甲在台大附近经营宿舍,学生某乙与甲订立所谓包膳宿契约,由甲交付房间,供应早餐及洗灌衣物,乙每月支付1万元,试问:1,设甲供应之早餐含有不洁物,致乙中毒时,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契约?2设甲交付之房间,屋顶龟裂,具有危险性时,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契约?一、典型契约(有名契约)(一)债权契约类型自由与典型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是为债权契约自由原则,与物权法定主义(第757条)不同。

须注意的是,“民法”对债权契约(以下简称契约),虽不采类型强制原则。

但对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契约。

债编第二章各种之债规定买卖、互易、交互计算飞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出版、委任、经理人、代办商、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合伙、隐名合伙、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终身定期金、和解、保证等契约类型;新增订的有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

特别法规定的典型契约,如“保险法”上之保险契约(“保险法“第1条),“海商法,,上的海上运送契约(“海商法”第38条)以及“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契约(“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6款,第2条以下)。

(二)典型契约的功能民法在契约类型自由主义下创设典型约,其主要机能有二:(1)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备。

当事人对如契约的要素(如买卖契约上之买卖标的物及价金)须有约定,否则契约不成立,但对其他事项(如履行时、履行地、瑕疵担保、危险负担),疏未注意,或有意不予订定的,时常有之。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所谓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这是我国有关债权转让制度最早的法律规定。

该规定确定了合同转让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保障合同的转让秩序、鼓励交易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的规定已不再适应市场的需要。

因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债权被视为一种类似资本的东西,具有极大的可利用经济价值。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运而生,确定了债权转让制度,即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符合了时代的要求,有利于财产的流转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同意见,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

一、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何种效力?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有所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1、准物权行为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该种模式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准物权合意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

合意一旦达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而且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纯粹意思主义模式。

此种模式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

在此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权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也对债权让与本身不产生影响。

3、通知对抗要件模式。

此种模式以日本、法国为代表。

在这种模式下,指名的债权让与,除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第三人。

法律知识: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原则、约束和救济

法律知识: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原则、约束和救济

法律知识: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原则、约束和救济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原则、约束和救济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人们的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和复杂,而债权和债务是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进入的最基本的关系之一。

债权和债务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其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所负的义务,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其所负的义务,从而构成了一种经济关系。

债权和债务关系是社会发展和个人经济活动的基础,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因此,债权和债务制度的完善,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定义、法律原则、约束以及救济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债权和债务的定义和概述债权和债务,是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交换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生活方式,其核心是一种离不开对等和自我约束的交换关系。

债权和债务是追求物质和现实利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同时,在这一经济生活方式中,必须实现公平和公正,全面尊重各种市场行为的自由,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

债权人指的是与债务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债权是指为一定的目的而取得的一定的货币或非货币资产,让债务人承担债务的返还或其他义务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被认为是债权人的一种“财产权利”。

债务人是指在借款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济交易过程中,被要求偿还或承担其他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该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需要承担的义务,通常这种义务表现为要偿还债务人所取得的特定款项或商业顺序。

债务和债权建立的基础是双方间的交换关系。

例如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了一定的货币资产,并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或在其他约定时间内)向出借人返还本金和利息,出借人在这种交易关系中获得了一定的利息收益,并获得了向欠款人可以得到的义务的权利。

二、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原则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原则债权和债务是基于一种自由的交换关系来建立的。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易应该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应该得到法律保障。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

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债权与债务是民法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主张和履行义务。

本文将从债权与债务的概念、权利主张和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债权是指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要求行为或者不行为的权利,例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债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具有绝对性、权利性、法定性和相对性等。

债务则是与债权相对应的义务,债务人需要履行的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二、债权的权利主张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张其债权:1. 合法权益主张: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要求,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例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或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2. 诉讼权益主张: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3. 行使担保物权: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其债权。

例如,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变卖来实现债权。

三、债务的履行义务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履行合同义务:当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就需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例如,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欠款或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2. 保证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需要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第三方保证,以确保能够履行债务。

例如,债务人可以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物,或者请他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3. 还清债务义务:债务人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如果无法按时还清,应当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尽力解决债务。

四、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关联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权利主张与履行义务相辅相成。

债权人通过行使权利主张,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则有责任履行债务,以满足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只有在债务人履行了其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才能够得到满足,债权与债务关系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 (如法院判决)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 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的义务 (1) 适当管理义务。

(2) 通知义务。

(3) 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的义务(1) 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2) 清偿债务。

3)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基于公平正义理念对权利的保护债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本身就具有不可侵犯性,要求第三人不得故意侵害之。

权利的拥有是为了实现其价值,由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是用以来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利的行使需要保障,同时也要求其他不特定的主体不得侵犯权利者的利益。

因契约而产生的债权,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契约所要求的利益,但是单单由此,并不能完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同以外第三人的不法行为同样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如若法律没有赋予债权人向第三人请求的权利,那么债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救济的途径,债权利益依然得不到实现,那么权利的拥有形同虚设,不再具有现实的价值。

权利的维护不仅仅依赖于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还要遵守公平的民法理念。

债在本质上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实现某种特定利益的信用手段”,债作为可期待的利益,必然会给债权人带来某种积极的利益,反映着债权人的利益要求。

对于债权人的这种利益要求,第三人在明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去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就要承担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救济,追究第三人的责任,那么又该如何维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呢?因没有罪责依据,不法行为者逍遥于法律之外,为承担其责任,而合法债权人的权利无从救济,无法得到保障,这也是显失公平的。

民法中的公平其中就包含了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损害他人的行为负责,基于此原则,我们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应以合同的相对性阻却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些人认为第三人没有义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基于债的相对性。

同时认为,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甚至认为是没有依据的。

对于上述理解,是依据对债的相对性的不同解读,我们认为这种因第三人侵犯债权而产生的责任,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据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第三人进行清偿。

在第三人实施其行为危害债权人利益之时,就已经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当第三人对债权人不利益时,二者间形成的是侵权之债。

债权转让契约5篇

债权转让契约5篇

债权转让契约5篇债权转让契约1甲方(债权出让人):乙方(债权受让人):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某某公司拖欠甲方款共计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地址:地址: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债权转让契约2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A 有限公司(下简称“A 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B 有限公司(下简称“B 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C 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鉴于:A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 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 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 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 公司由此成为C 厂的债权人;鉴于:A 公司拟转让其对C 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 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故此,各方约定如下:第一条债权转让1.1 A 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 公司转让债权,B 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 公司受让债权。

民法与债权法制度

民法与债权法制度

民法与债权法制度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民法和债权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体系。

民法是国家公民和法人之间协调彼此关系的基础法律,而债权法则是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法与债权法制度展开讨论。

一、民法的定义与特点民法是一个国家对公民和法人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规定的法律体系。

它通过法律规则来调整和规范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民法主要包括人格权、物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合同权等子法律体系。

民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是一种私法,主要针对私人关系。

其次,民法是一种基础法律,能够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再次,民法强调契约精神,重视自由意志和平等原则。

最后,民法的实施和适用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因此,民法不仅适用于国内关系,也适用于跨国交易和国内外私法关系。

二、债权法的定义和作用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债权的权益和债务的责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债权法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债权法的主要作用是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效力和信用的价值。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责任,明确了债权的内容和范围,规范了债权的行使和保护。

三、民法与债权法的关系民法和债权法是紧密相关的法律体系。

债权法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并发展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首先,债权法继承并发展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契约精神。

根据契约精神原则,债权法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订立债务关系时应互相平等,尊重彼此的自由意志,遵守契约精神。

其次,债权法明确了民法中关于债务的规定。

债权主体在合同关系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通过债权法可以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债权法强调了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民法典1258条原文及解释

民法典1258条原文及解释

民法典1258条原文及解释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选择方式,尽量减少损害,并应当遵循善意原则。

”该条规定了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其中包括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选择公平合理的方式。

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享有者,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清偿债务。

然而,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滥用权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理的方式。

例如,在追讨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选择合法、宽松的手段,而不应使用过激的方法,以免对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债务人的负担能力、还款能力等因素,避免给债务人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善意原则是指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保持善意态度。

债权人应当尽量减少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

善意原则要求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证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善意原则的存在,旨在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既适用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也适用于结果。

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债务人的损害,合理选择方式,保持善意态度。

而在行使权利的结果方面,也应当保持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的要求。

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结果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不能因为行使权利而给债务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否则将违背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的要求。

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衡关系。

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时,应当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避免滥用权利造成债务人的不必要损失。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的要求,与债务人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利益均衡的解决方案,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赢。

总之,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的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

民法典合同遍通则一债多保规则

民法典合同遍通则一债多保规则

民法典合同遍通则一债多保规则合同或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协议名称:债务担保协议甲方: [甲方公司或个人名称]乙方: [乙方公司或个人名称]担保债务人: [担保债务人姓名或公司名]担保债务:具体债务金额及债务内容担保形式:担保的具体方式,如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担保范围:包括主要债务及附带费用担保期限:担保的有效期限担保责任:各方的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违约责任:违约处理及赔偿条款争议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及管辖法院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保密条款:保密信息的处理方式1. 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方在担保债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担保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

1.2 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明确担保形式和范围,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担保债务2.1 担保债务人 [担保债务人姓名或公司名] 所负债务的具体金额为 [债务金额] 元人民币,债务内容为 [债务内容]。

2.2 担保债务的具体条款和履行情况应参照原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

3. 担保形式3.1 本协议中的担保形式为 [担保形式],具体包括:3.1.1 连带责任担保:甲乙方在担保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1.2 抵押担保:乙方将 [抵押物品] 作为担保物品,抵押物品的价值应符合债务金额的要求。

3.1.3 保证担保:乙方为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偿还责任。

3.2 担保形式的选择和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4. 担保范围4.1 本协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要债务金额 [主要债务金额] 元及由此产生的所有附带费用,如利息、违约金、赔偿费用等。

4.2 附带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参照原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确保担保范围的全面覆盖。

5. 担保期限5.1 本协议的担保有效期为 [担保开始日期] 起至 [担保结束日期] 止。

担保期限届满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清算相关事务。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内容提要】债权让与若要拘束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在对抗债务人的问题上,我国民法以让与通知为要件,但在日本民法上,除此之外还承认债务人承诺发生对抗效力。

我国民法可以借鉴。

日本民法另外规定了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以解决债权无公示性的问题,我国民法也可借鉴。

当然,对日本民法存在的问题,我们须有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债权让与/对抗要件/让与通知/债务人承诺/二重让与一、引论债权让与,在中国大陆民法上,系因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让与合同生效而成;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民法上,就是债权让与契约(注:为了区别作为债权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与作为准物权行为的债权让与行为两个概念,本文把前者叫作债权让与合同,或者直接根据上下文及其内容而命名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代物清偿等;将后者取名为债权让与行为或者债权让与契约。

虽然在中国大陆的现行法上,在概念上不再区分契约与合同,但因笔者的词汇贫乏,本文才不得已地如此使用契约和合同的概念。

),属于准物权行为;在日本民法上,多数说认为债权让与契约属于诺成、不要式的准物权契约,因此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通常仅因双方的合意即生效,进而发生债权转移的效果。

无论何者,都涉及到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行为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债务人,其次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的原则是,债权的自由让与必须在不损害第三人尤其是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他们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

应该说,对他们的保护和促进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由于债权让与的非公示性,如果无原则地承认该债权让与的效力,势必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其一,德国民法原则上承认债权让与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因第三人是善意抑或恶意而有不同,对善意的第三人予以保护。

(注:[日]伊藤进等:《民法讲义4·债权总论》,高阳堂1977年9月版,第252页。

美国债权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债权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债权法原则与实践引言:美国债权法原则为美国债权法的基本规则,是确保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探讨美国债权法原则的主要内容,并以实践案例为例,阐述这些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一、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美国债权法的核心价值观。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这一原则为债权关系的建立赋予了广泛的自主权。

例如,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租金、期限和其他租赁条件,契约自由的原则保障了租赁双方的权益。

二、完全履约原则完全履约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同时债务人也有权要求债权人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例如,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原材料,合同规定供应商应准时交付原材料,公司应按时间支付货款。

完全履约原则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实和信用。

当事人应当充分、及时地相互通知对方有关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

例如,债务人如果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报告并寻求解决方案。

诚实信用原则旨在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并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

四、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旨在确保交易中的各方公平对待,并避免不当利益转移。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公平,并在签订时双方应有充分了解和同意。

例如,某公司与员工签订雇佣合同,合同中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明确规定,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公平交易原则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五、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某些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益享有优先支付的权利。

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优先支付顺序。

例如,当某公司破产时,按法律确定的优先顺序,先偿还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再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优先权原则有助于合理分配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美国债权法的原则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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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一债权让与,债之变更的一种。

债之变更,乃不变更其本质,或曰不变更其同一性,而变更其主体或内容之谓。

债的内容之变更,或为权利之加强,或为权利之减弱。

前者例如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又如在债务人之迟延,债权之权利内容因而加强,盖此处债务人对于因偶然事故而丧失其标的物者,也不能免除其给付义务。

后者如在债权人之迟延,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收取孳息,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给付不能负其责任,故其责任即行减轻。

而内容既不加强亦不减弱者,亦为事所恒有:例如债之履行地变更,终止通知之方式变更等。

但无论如何,债权内容之变更,必须是在保留权利本质要素范围之内为之,逾此界限,则不复为债权内容之变更矣。

债的内容变更之原因或出于法律之规定,或出于法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双方行为)。

前者,如债务人因义务之违反,使原债权一变而为损害赔偿债权。

而选择之债中,选择权人(或为债务人,或为债权人,或为第三人)因其选择权之行使,致选择之债变为单纯之债,则是以单方行为变更债权内容者也。

但以法律行为而为内容变更者,究以依契约者较为常见。

无论约定之债,抑或是法定之债,于债之关系成立后,债权人、债务人得以契约变更原有债之关系之内容,在原有债之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该契约即为债的内容变更契约。

在契约自由原则下,法律上对债务变更契约之承认,理所当然。

我国合同法第77条,更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虽仅就约定之债的变更契约而为之规定,但此类变更契约对于法定之债亦同样具有适用性,殆不容疑。

与债的内容变更并列者,尚有债的主体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为债之移转。

债之关系由原主体间移转于他主体间,就债权债务与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债之移转,单就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主体变更。

债之内容无非债权、债务,债之主体无非债权人、债务人,故债之移转,无非债权之移转(债权人之变更)及债务之移转(债务人之变更)。

而债之移转或基于法律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之约定。

基于当事人之约定而为债权之移转,谓之债权让与契约;基于当事人之约定而为债务之移转,谓之债务承担契约。

债权让与契约,为典型之处分行为。

而债务承担契约,通说虽亦以之为处分行为,然颇值研讨。

本文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主,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和学说,专就债权让与契约的要件、法效、对债务人保护的原则及其具体体现,略抒管见,以就正于方家。

一、债权让与之要件1.当事人债权让与中,积极的当事人只有两个:让与人和受让人。

所转让的债权之债务人只是消极的被涉及,因为他要面对新的债权人。

2.让与让与契约。

让与是通过(一般是非要式的)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间的契约而产生的。

我合同法第79条只是提到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所谓转让,我们认为即是债权人与第三人间处分债权之契约。

(注:有些学者似乎把转让,理解为买卖、赠与等。

我们认为这是把转让与转让之原因相混淆了。

)且合同法囿于其任务,不能不将权利限于“合同的权利”,实务中虽以合同债权,特别是合同项下的金钱债权之移转为常见,但理论上似不必如此严格限制,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没有不许转让的道理,故将来民法典中宜径改为“债权”。

②抽象原则:此地,必须将处分债权之让与契约与其原因行为(Kausalgeschaft),诸如买卖、担保契约、赠与等等区别开来。

根据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让与效力不取决于原因行为之效力,从而,即使作为基础的买卖不生效力,债权让与本身仍可以生效,不过被让与之债权可依不当得利(Bereicherungsrecht)法则请求返还(kondizieren sein)。

而且,即使买卖被解除(gewandelt),业已让与之债权也可以要求返还。

③确定性原则:和其他的处分行为一样,债权让与也要以确定性原则、或曰特定原则 (注:黄立先生形象地称之为“一债一权原则”。

)为基础:因为让与将导致债权在归属上的改变,因此必须明确让与契约针对的是哪个确定的债权。

大多数情况下,所让与者为业已存在的个别债权,且事后又可以通知其债务人,自无问题。

可是在债权的让与担保(Sicherungszession)中可能会面对其他的关系,因为在债权的让与担保中经常是把未来债权的此部分与彼部分分割移转,而且这种让与往往是秘密地、不通知债务人而进行的。

和库存货物的让与担保(Sicherungsubereignung)中的确定性问题相类似,在债权的让与担保中则要考虑债权在目前和将来的持续存在。

德国的通说认为,对于债权让与的效力而言,只要债权于其产生之时(im Zeitpunktder Entstehung der Forderung)是确定的,即为充分而且必要。

此前,债务人和债权金额虽暂时无法辨识,亦无大碍。

以特定物的将来销售而产生的价金请求权而为之移转,尤其是可能的,而且经常发生(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verlangertenEigentumsvorbehalt中即为如此)。

但是,倘若相关的物品与其他物品一道被销售,价金乃为一个总价,而该相关物品的准确价格在共同的转让约定中又无法辨认时,则销售该物品所产生的价金请求权的让与,因无法确定而不生效力。

④未来发生的债权:一般认为,将来才发生的债权(erst künftig entstehenderForderung)之让与是可能的,是为预先让与(Vorausabtretung,antiziperte Abtretung)。

此种让与于债权发生时生其效力。

在德国学理上,未来发生的债权又区分为有基础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的未来债权。

Lanrenz教授认为,如果未来债权已有基础(bereits ein Grund gelegt),那么不仅该债权可以让与,而且由该基础所生之让与人的既有法律地位-期待关系-也可以转让。

受让人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范围内可以主张将来之给付。

因此,受让人对于未来给付有权提起诉讼,对未来之债务人有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如让与人破产时,已转让于受让人之期待权,不属于破产财团。

反之,如未来债权尚无任何基础关系,如就有待缔结之买卖、承揽或租赁等契约所生债权之移转,则尚未有可资移转之期待权发生,故于让与人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缔结相关契约以使债权发生;于缔约时,债权仍系为让与人而发生,受让人仅为其权利继受人(辗转取得)。

让与人破产时,受让人不受保护,因为对于未来债权为预先处分之让与人,于该处分本应生效之时点,已丧失其处分权。

如果破产管理人出售本属于破产财团之标的,所取得之价金请求权,倘若可以因为破产债务人之预先让与而消灭,殊与破产程序的目的不符。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和我国近年来的金融实践中,未来债权之转让已然成为现实。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委托国际合同惯例工作组起草并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至31届会议通过的《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草案)》中,多次提到未来应收款之转让。

如草案第6条(b)规定,现有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或之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

现有应收款中,包括这样的应收款,即使它在未来某个日期到期,或取决于对待给付的情况或其他某些指定的活动。

而未来应收款中涵盖了所有各种未来应收款的情况,包括有条件的应收款(即应收款的产生根据未来可能产生的活动而定)。

又如草案第2条(a)规定,“转让”系指一方(转让人)将其应得到由第三方(债务人)支付一笔金额(应收款)的合同权利通过协议方式转移给另一方(受让人)。

其中的应收款包括:由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所产生的应收款;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所产生的使用费形式的应收款;违约赔偿金;在原始合同项下所欠的利息;股份所生的红利;独立担保书或信用证的收益受偿权利;以及存款帐户或证券交易中存款形式的应收款。

由于草案第9条承认了对应收款的组成部分或其未分割收益进行转让的有效性,鉴于并非所有法律制度都承认这种部分转让的效力,因此委员会建议在第2条(a)中在“转让人的合同权利”之前增添“所有或部分”等字样(《欧洲合同原则》第12.103条草案和《统法社转让原则》第1.3条草案都述及此一问题)。

相信,随着我国将来在外汇管制方面的放开,以及未来我国可能对该公约的批准,国际贸易融资中的未来债权转让问题将越来越多,对我国国内法将提出严峻的要求,因此,在民法典制订中,对此方面的问题应当预先规划,未雨绸缪。

即便从国内银行业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房地产按揭业务中,开发商从银行取得按揭贷款额度时,实际上是以开发商对未来的购房业主的价金请求权(无基础的未来债权)作为对价的,只不过在实践中,这一事实被银行与开发商间的保证合同所掩盖。

而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固有风险,目前正积极的通过资产证券化(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可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来加以分散。

在此过程中,银行将把其对于业主的贷款分期偿还请求权及担保权益一并打包转让,其中也涉及未来债权(不过是有基础的未来债权)的让与。

另外,企业通过将其现有的及将来的应收未收款让与于银行,以获取融资时,通常也涉及未来债权之转让。

所以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承认,不仅是商业实践的要求,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可以缓解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僵化和呆板所带来的问题。

⑤由契约当事人地位而产生的权限(Befugnisse aus einer Stellung alsVertragspartei):对此,是否可以让与,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对待。

如在承揽合同(Werkvertrag)中,发包人的减价请求权(Minderungsanspruch)可以转让,解约请求权(Wandlungsanspruch)是否可以转让,则悬而未决。

修理请求权(der Nachbesserungsanspruch)可脱离待修理之工作物而为让与。

而且在不动产买卖中卖方虽然要对买方为放弃(Auflassung)不动产之表示,但这并不妨碍买方将不动产让与合意请求权(der Anspruch auf ubereignung)予以转让。

3.与有处分权人之合意对于有体物及其上的物权,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之。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虽无一般性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89条之精神,学理上、实务中无不一般性地予以肯定。

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但债权本身并无形体,故原则上没有公示之方法,受让人也无从产生信赖。

因此,除了有价证券权利外,将根本不存在的债权进行转让,不会仅仅因转让而产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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