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NEW)张守文《经济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
第一部分 复习笔记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制度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
度
第二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
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5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2014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1.计划概述(1)计划的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①国家计划的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称为国家计划。
②国家计划的特征a.针对性;b.事前性;c.综合性;d.法定性;e.组织性。
③国家计划的分类a.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b.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c.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d.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等形式。
(4)国家计划的功能①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②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③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2.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①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计划法的立法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虽然过去颁布了一些有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计划立法工作却一直十分薄弱。
时至今日,始终缺乏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综合统一的《计划法》。
(2)计划法的特征①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②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张守文-经济法概论自考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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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1、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
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2、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阶段进入到阶段以后产生的,如1890美国的《》、1896德国的《》等。
而经济法学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失灵,一个是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化;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的最大化;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失灵的问题,一类是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的问题,促进经济的,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的概念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概念的研究价值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
(2)概念的提炼方法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
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①基础性共识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九章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九章
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社会控制:
(1)金融概念: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很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2)金融市场概念: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它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3)金融市场的社会控制:对社会金融活动规范指引和对金融关系的有效调整,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
法律调整是社会控制体系中最具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
金融关系一般包括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监管与调控关系。
经济法官方笔记精讲9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九课官方笔记目录一、本章/教材结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三、配套练习题一、教材节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1.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竞争法律。
2.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体是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竞争行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违反商业道德);社会危害性4.假冒混同行为——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虚假标示行为——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认证标志、产地和其他质量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7.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不正当,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这种商业秘密。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普遍有奖的销售)10.商业诽谤行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1.《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矿产品、农产品不是;电力、煤气是)。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
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1.计划概述(1)计划的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①国家计划的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称为国家计划。
②国家计划的特征:a.针对性;b.事前性;c.综合性;d.法定性;e.组织性。
(3)国家计划的分类①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
长期计划一般为十年计划;中期计划即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②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
中央计划、全国性行业计划和专项计划,由国务院管理;地方计划及地方行业计划和专项计划由相应的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基层计划由基层计划单位编制。
③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是以指令性指标或以指令性指标为主组成的计划;指导性计划则是由指导性指标组成的计划。
指令性指标又分为必成指标和限额指标。
④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等形式。
(4)国家计划的功能①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②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③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2.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①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张守⽂《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们在这⾥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种⽅式或⼿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的的经济⾏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产⽣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标的⼀门交叉性应⽤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为①市场⾏为的概念。
市场⾏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为的总称。
②市场⾏为的分类:a.依市场⾏为的内容,可将市场⾏为分为价格⾏为、⾮价格⾏为和组织调整⾏为,这是市场⾏为的基本分类。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①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③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及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2)经济法分论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①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②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等等。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经济法)】-第九~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纳税义务人。
常涉及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对应的税率;(2)纳税申报制度。
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申报主体等内容与纳税人的认定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还可能将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扣缴义务等内容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范围1.居民纳税义务人(1)概念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纳税范围居民纳税义务人境内境外取得的收入。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1)概念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纳税范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解小贴士: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给定的是一外国人时,首先要认定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这里的纳税义务人,不论年龄,即使婴儿购买彩票中奖也须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减、免1.征税范围工资、薪金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财政部确定应纳税的其他所得等。
2.减税范围(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征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国家对弱者的保护,主要针对特定群体。
理解小贴士:减征个人所得税须经批准。
3.免税范围具体见该法第4条10种情况,不一一列举,注意以下几点:(1)由省部级以上单位(包括解放军军以上)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才能享受免征的优惠;达不到省部级级别的任何奖金均应纳税;(2)利息中只有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利息免税,公司债券利息仍要纳税;(3)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但他们的其他所得仍要纳税;(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论数额多少均免征。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帮您恢复记忆_经济法第9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4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上)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 出主观题的可能性几乎为0;由于本章相对独立, 结合其他章节的内容出题的可能性也几乎为0。
因此, 大家在本章上不必耗费太多的精力, 如果实在是对本章的内容感兴趣, 那就等到考试之后再细细研读吧!本斑竹将分三贴分别总结本章这三节的重点内容。
本贴总结本章第一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1.军事采购、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2.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条件:①具有法人资格, 且注册资本≥50万元;②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④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⑤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⑥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⑦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的法律、经济、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其中: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职工总数×50%, 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职工总数×10%。
3.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条件:①具有法人资格, 且注册资本≥400万元;②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④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⑤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⑥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⑦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的法律、经济、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其中: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职工总数×70%, 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职工总数×20%。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指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又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指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又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1.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2.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3.本章学习方法A.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经常出现综合考题。
学习本章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订立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生效或不成立,其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新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等概念。
(2)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其内容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概念。
B.本章实际涉及两部法律,即《合同法》和《担保法》,因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出现担保条款或作为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
C.本章综合题往往与第十章的内容结合出题,另外因合同纠纷可能会涉及到仲裁和诉讼的规定;因付款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规定等。
4.本章大纲要求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保证、定金、合同的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0分左右,自2000年以来,在主观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
一、重点难点(一)合同订立程序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经济法笔记整
4.案例研究方法:
步骤①弄清基本案情②了解各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案件纠纷性质,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效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若无,是哪一方的过错③根据纠纷性质,确定可以使用的法学原理和法律④在对抗时的辩论练习中,为所代表的一方提供论据和立场。
思考:
1.中国改革开放早期制定完备经济法的效果评价。
3、关于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问题———————————————————————17
(1)特征
(2)合营对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各有什么好处
(3)出资形式
4、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问题—————————————————————————18
(一)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5、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18
(1)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2)生产者、经销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责任
(3)中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4)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5)争议的解决
2、西方国家产品责任制度(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29
(1)疏忽理论
(2)违反担保责任
(3)严格责任
3、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30
第一讲导论
1、法律关系————————————————————————————————4
2、关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问题———————————————————————5
(1)经济法
(2)经济法学
(3)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3、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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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
(1)金融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2.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
(1)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
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
政策性银行法是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
⑥外汇法
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⑦票据法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金融衍生品法
金融衍生品法是调整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调控法及其调控主体
1.金融调控和金融调控法的概念
(1)金融调控的概念
金融调控是金融调控当局(一般是指各国中央银行)根据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结构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金融调控法的概念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调控货币供应量、利率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的特征
(1)金融调控的主体一方是中央银行;
(2)金融调控的目的是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协调发展;
(3)金融调控的手段是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4)金融调控要依法进行。
3.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同是金融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二者对于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分属于经济法的不同领域
a.金融调控法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追求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稳定币值、控制金融风险和抵御金融危机;
b.金融监管法调整金融市场监管关系,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监管微观的金融活动,追求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②价值目标不同
a.金融调控法的价值目标是整体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主要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与实际需要量的平衡一致来实现;
b.金融监管法的价值目标是金融运行的秩序,即建立和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③主体不同
a.金融调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b.金融监管的主体是多元的,在我国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④管理目标和手段不同
a.金融调控法以克服个人理性行为的局限性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其运用的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工具;
b.金融监管法实行审慎性监督和管理,其手段是在开业、营业、资产分类、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管。
4.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调控法的调控主体
(1)中央银行的法定组织形式
①法人型中央银行模式;
②政府型中央银行模式;
③混合型中央银行模式。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与职责
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a.法律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法律性质或角色,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b.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职能和职责
a.职能
第一,宏观调控职能;
第二,服务职能;
第三,监管职能。
b.职责
第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第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第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第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第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第八,经理国库;
第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第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第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第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①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②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的限制。
③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对政府财政透支。
④对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个人提供贷款的限制。
⑤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①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②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有三个特点:
a.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
b.货币政策委员会不同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一般内设机构;
c.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③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