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2003年12月29日)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申报表使用将原有的《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五个申报表,简化合并为《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三个申报表。
启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必须明细填列重点纳税人、当期有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大地税函[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各基层局: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
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
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五、关于受赠土地、房屋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行为)包括赠与,税率为4%。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对策企业在长期的存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问题:如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应收账款的坏账;同时,有一部分供应商在供货之后,当年催要货款无果,以后由于该单位解散或业务员更换等原因,未及时催要货款或催要后债务人未付款,造成应付账款的长期挂账。
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或书面催款并有相关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该笔应付账款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前述条件,则属于“长期挂账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一、“长期挂账无法支付”核销缘由“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一般是指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且无法支付及不须支付的应付账款。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应进行财务核销,理由如下:一是税务要求。
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
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
二是审计要求。
应付账款的审计实质性程序中也要求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关注其是否可能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关注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是否已作披露,并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偿还。
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缺乏偿债能力或利用应付账款隐瞒利润;并注意其是否可能无需支付。
对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
二、“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核算依据(1)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明确迁移登记【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61号【发文日期】2005-04-20【实施时间】2005-04-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基层局: 为加强对跨区域变更地址纳税人的迁移登记管理,提高办税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迁移登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迁移登记的适用范围 迁移登记是指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下同)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跨行政区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且属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范围的纳税人。
二、关于迁移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的迁移税务登记申请。
受理的证件、资料按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根据“属地征管”原则确定纳税人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向迁出地和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
(三)迁出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后,对纳税人的迁移情况进行核实,不清算税款。
通知纳税人暂停办理一切税款入库手续,同时对在途税款进行确认。
其中:纳税人当期申报未入库的税款,由纳税人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打印《税收缴款书》,税款入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库;纳税人当期申报已划缴国库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未进行销号处理的税款,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结税款入库手续,避免出现“银行已入、税务机关未入”的现象,确保纳税人迁移数据的准确。
(四)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迁移登记情况核实后,如同意迁移,应缴验已使用的发票和缴销未使用的单本发票后向其下达《迁移通知书》,并向市局信息中心传递《迁移纳税人情况审核表》;如不同意迁移,填报《迁移纳税人争议裁决表》,向市局征管处说明其情况,由征管处进行裁决。
【会计实操经验】增资入股视同股权转让争议
【会计实操经验】增资入股视同股权转让争议对于增资与股权转让的区别,有些税务机关认为(吴叶祥熊倩:“准确理解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载于《深圳商报》,2012年12月5日,B05版),两者之间主要包括如下差别:1、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
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
2、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
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3、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
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让渡其股东权益给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例如B企业是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为2000万元,C公司拟成为B公司的股东,拥有50%的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股权转让。
即A 企业转让其所拥有的B企业50%的股权给C企业,转让价为1000万元;(2)增资扩股。
C出资2000万元入股,其中1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C获得B企业50%的股权。
大国税函[2009]37号
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前已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包括经批准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文件中的“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资产)。
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和合理预计净残值,计算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八、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六、关于向四川抗震救灾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一般工商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收入明细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金融企业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一行“营业收入”和第三十八行“视同销售收入”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附表的二至七行累计数)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款项'
谈谈企业如何核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审计过程中会经常碰到或发现某些企业存在“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未经会计账户核销处理。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一般是指挂账时间超过三年以上尚未支付及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对于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处理,会直接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如何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进行会计核销处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就此问题可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政策界定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久而久之会遇到各种各样应付未付款项,如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有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权利时效内进行函证核对或通过各种方式催讨并具有相关证据的,该笔应付款项应继续挂账,如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属于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就此问题在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曾有明确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税法下的文件已失效,但新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相对应的债务人三年以上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一定条件下,如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涉税信息【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函﹝2010﹞55号【发文日期】2010-02-23【实施时间】2010-0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
二、办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要求 纳税服务处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需要由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政策法规处是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工作的法律支持部门,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的涉税证明是否出具的审核工作。
市局机关业务处室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业务支持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涉税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12月1日流转税专业会议讨论意见,现对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问题(一)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的问题1、新办工业企业和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依企业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暂不能提供实地查验有关税务资料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对新办工业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
对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经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允许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新办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对具有进出口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类企业由于开展内销业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办理。
3、新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分支机构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
对于大中型商贸企业新设立的没有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若企业人员在50人以上、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CTAIS系统注册资金栏目中录入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金额。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精华: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6]569号直属税务分局: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北京局的观点,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更新之前,认为购物卡是一种直接收款的销售货物行为,感觉有所曲解购物卡的功能,此时根本无法预知所购物品,也无法说明所购之物是暂存于商场库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场关门的话,仍需要退回客户的预付款项的存在。
因此判断为预收货款的销售行为更为合适,如大连国税的判断依据。
后续各地规定的所谓直接收款销售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税收的无奈行为,但显然与销售行为本身实质不符。
浙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大地税函[2010]3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三)上市公司;(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大国税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41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企业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食品、饮料制造业│6│├──────────────────────────────┼─────────┤│家具制造业│8│├──────────────────────────────┼─────────┤│金属制品业│6│├──────────────────────────────┼─────────┤│服装来料加工业│5│├──────────────────────────────┼─────────┤│工艺品制造业│9│├──────────────────────────────┼─────────┤│其他│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发批发│4│├──────────────────────────────┼─────────┤│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5│├──────────────────────────────┼─────────┤│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5│├──────────────────────────────┼─────────┤│零售和批、零兼营│6│├──────────────────────────────┼─────────┤│其他│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递送服务│8│├──────────────────────────────┼─────────┤│运输代理服务│12│├──────────────────────────────┼─────────┤│其他│7│├──────────────────────────────┼─────────┤│建筑业││├──────────────────────────────┼─────────┤│装饰业│12│├──────────────────────────────┼─────────┤│其他│10│├──────────────────────────────┼─────────┤│饮食业││├──────────────────────────────┼─────────┤│正餐服务│15│├──────────────────────────────┼─────────┤│快餐服务│10│├──────────────────────────────┼─────────┤│饮料及冷饮服务│8│├──────────────────────────────┼─────────┤│其他│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桑拿洗浴、美容、保健│15│├──────────────────────────────┼─────────┤│其他│10│├──────────────────────────────┼─────────┤│娱乐业│20│├──────────────────────────────┼─────────┤│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15│├──────────────────────────────┼─────────┤│其他行业│10│└──────────────────────────────┴─────────┘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大地税函[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3号)各基层局: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锁定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化征管的通知》(大政发[2007]27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直属局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39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局征管范围及税款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2号)有关规定,现对直属局成立和撤销“锁定户”后有关管户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直属局成立后管户调整问题(一)管户调整范围确定问题市局确定直属局的征管范围,并将直属局成立后涉及管户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
(二)管户调整工作程序问题1、换发税务登记证件(5月10日-5月31日)。
5月10日至5月16日,市局确定的市内四区外原省局大连分局管户的新主管机关对其所属管户完成换证事宜并实行征收管理;5月15日至5月30日,直属局对市内四区内原省局大连分局所属管户进行集中换证,并自6月1日起对其实行征收管理。
2、数据倒换(5月21日-6月20日)。
(1)征管数据倒换(5月21日-5月31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5月30日前,办理完结所调整管户的“在途税款”入库事宜,缴销单本已用发票(整本发票无需缴销),终结纳税检查事宜(以下达稽查结论通知书为准,可不入库查补税款)。
5月31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征管数据倒换。
(2)计会数据倒换(6月1日-6月20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6月15日前,将调整管户2007年的相关计会数据与信息中心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要与国库对帐更正完毕,并将相关计会资料准备好;6月20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计会数据倒换。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有关问题(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三)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数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6个。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6.基础设施和与印制普通发票相关设备情况。
(六)实施程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有效期限为3年。
三、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有关问题(一)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年会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内容执行。
企业员工聚餐费用,不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畴中,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内部员工开展中秋博饼活动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允许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事项判别 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咨询。
会计说总是拿出做帐的所谓的万能手法,那其他发票充呗。我只能说形式上符合了,但是风险自知。如果你的 动作太大了,比如请空姐来你们公司了,各地媒体蜂拥而至,当地引起强烈报道,如同以上两个税局链接一样,税 局就直接杀到你公司,然后说税交了吗?如实报了吗?你懂的。
展丝年会(吃顿家常饭)
1会计处理 会计第一反映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⑵《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刀446号)规定“企业为本 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 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财政部网站企业会议费”科目列支亟待规范提到:会议费应该是真实发生的,真实性有两层涵义,第一,该项支 出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已支付,先发生了费用再产生支付的过程;第二,该项支出是企业在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会 议中产生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无须列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
2税务要求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 ,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
暂估收入账务处理销售收入的暂估入账
暂估收入账务处理销售收入的暂估入账收入和费用的账务处理收入和费用的账务处理1、收入概述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1)收入的分类与构成根据性质不同,收入可分为三类:A、商品销售收入,是指商品销售后取得的货币或其他资产,这是最常见的收入类型B、提供劳务收入,主要是以提供建筑安装、金融、运输、保险、旅游、饮食、广告、代理、培训等取得的收入C、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将资产让渡给他们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如租金、品牌使用费等(2)收入的特征A、收入是日常产生的,并非偶然所得说明: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不是从偶然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B、收入表现在企业资产的增加或企业负债的减少两方面说明:收入一般会造成企业的资产增加,如收到现金可以使企业的货币资产增加等,有时侯收入会使资产增加和负债减少同时发生C、收入必然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D、收入只核算本会计主体的利益流入,不包括代收的款项说明:对于代收的款项,如代收的增值税等。
虽然客户打款时会将增值税一并支付,但是由于其知识代收性质,所以必须单独核算,并不纳入收入账户(3)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方可确认为收入:A、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说明:所谓风险,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升值带来的利益如果一件商品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时,则意味着其所有者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移出本企业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判定和确认收入时,最简单的方法是判断交易是否完成,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已完成转移即可。
对于一般的商品销售来说,收入的确以得到商品的所有权或享受到相应服务为标准(4)收入的核算科目A、主营业务收入说明: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B、其他业务收入说明:用于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沟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C、营业外收入说明:对于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收入,一律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如商品盘盈后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就应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5)收入的科目归属判定如果是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那么主要业务所得收入纳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他业务所得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非企业的经营业务所得,则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收入的账务处理收入是指企业的利益流入,收入是利润的来源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是在收入产生时,将其纳入相应的收入账户中,期末再将收入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本年利润账户中3、费用的概述费用,又称成本费用,广义的费用包括成本与费用两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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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3﹞105号
【发文日期】2003-05-29
【实施时间】2003-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登记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
发﹝2002﹞8号)文件精神,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改由国税征收。
为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分局在进行税务登记地址调查审核的同时,对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确认,无论总机构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也无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是否都在大连市同一个行政区内,均按下列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无论其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均应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实行统一核算,且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在大连市同一行政区内的除外),同时要将分支机构信息在总机构表下进行登记;经批准集中缴纳增值税的连锁店仍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税务登记,但是要将企业分支机构信息加挂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下。
2、企业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分支机构信息在总机构表下进行登记。
3、企业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可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但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表下进行登记。
如果企业分支机构在存续期间因增加经营范围,或因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分支机构撤销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撤销企业分支机构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和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注销审批程序,并制发注销通知书,再由税务登记部门对总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处理。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二、市局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市局税务登记办理处对是否有国税业务进行确认,在下载调查审核信息时,对企业分支机构的调查信息增加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人的信息需求。
根据分局税政部门反馈结果,按上述意见办理。
三、各局在落实此文件的同时,要对2002年1月 1日以来新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没有办理的,要按照现行税务登记工作程序责成其补办。
清理时限为2003年10月30日,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