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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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资源税判断题

资源税判断题

资源税判断题、计算题及答案三、判断题1、凡在我国境内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单位,都要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缴纳资源税;但中外合作油(气)田,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洗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答案:(√)2、企业将开采的煤炭出口销售的,免纳资源税。

答案:(×)3、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答案:(×)4、对在中国境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但对进口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则不用征收资源税,答案:(√)5、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森林资源、海洋资源和水资源。

答案:(×)6、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征收方法。

答案:(×)7、某矿开采铁矿石和锰矿石两种矿石,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分别为10元和2元,由于种种原因,未分别核算两种矿石的课税数量。

该矿6月份销售矿石共1000吨,其应纳资源税额应为10000元。

答案:(√)8、资源税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为课税数量的,分别从高或从低适用税率。

答案:(×)9、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答案:(√)10、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液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答案:(×)11、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答案:(×)12、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答案:(√)1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可以减半征收资源税。

答案:(×)14、资源税应税产品出口的,应按《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退(免)已征资源税。

答案:(×)15、应税资源的销售结算方式不同于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相同。

答案:(√)16、目前,我国仅对列举的资源征收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
,
资 源 税 税 目税 额 幅 度 表



中 因 意 外 事故或 者 自然 灾 害等 原 因遭 受重大 损失 的 由 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 人 民政 府 酌情 决定 减税 或者 免
, 、 、

(二 )纳税 人 开 采 或者 生 Nhomakorabea 应税 产 品 过 程
税 额 幅度
8一 3 0
2

(三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其 他 减 税



25

品 其纳税地 点需要调 整
,
的 由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税
务 机 关决 定

,


.
,
未 分别 核 算或 者 不 能 准 确 提 供 不 同税 目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 的 从 高适 用 税 额
, 。
第五 条 资源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按 照 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 和 规 定 的单 位 税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计 算公
政 策法 规衡 忘扮
F
J
N

V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源 税 暂 行 条 例
第一 条
在 中华 人 民
第 + 一条
收 购未 税
共 和 国 境 内 开 采 本条 例 规 定 的 矿 产 品 或者 生 产盐 ( 以 下简 称 开采 或者 生 产 应税 产 品 的 单 位和 个 人 为 资 源 税的纳税 义 务 人 (以 下简 称纳 税 人 ) 应 当 依照
。 、 , 。 , , , 。 ,
总理
1 993
李鹅
12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成文日期:2011-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年5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缴纳资源税。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税目以外的矿产品,需要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由自治区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七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盟市、旗县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个盟市或者旗县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八条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4•【文号】国务院令第123号•【施行日期】1993.08.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资源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资源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资源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资源税征收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税收优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具有社会效益的资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四、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资源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源税。

五、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税依据等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的规定,如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资源税习题

资源税习题

1、资源税部分一、判断题1. 资源税是对开采,生产所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3.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部分不计缴资源税。

4. 原煤、洗煤、选煤及其他煤制品均应缴纳资源税。

5.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单项选择题1. 某油田1月份生产原油10000吨,其中已销售8000吨,已自用1500吨(不是用于加热、修井),另有500吨待销售。

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其1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A 80000元B 64000元C 12000元D 76000元2. 下列油类产品中,应征收资源税的为( )A 人造石油B 天然原油 C汽油 D柴油3.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 )A 收购矿产品的企业 B购进原矿独立矿山C收购零星矿产品的联合企业D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4. 某煤矿3月份生产销售煤炭10万吨,天然气5000万立方米。

已知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元/吨,煤矿临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使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问煤矿3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A 55万元B 40万元C 15万元D 25万元5. 按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为课税数量.A销售数量 B开采数量 C 生产数量 D 计划产量三、多项选择题1. 资源税的税目共有7个,其中包括( )A天然气 B天然矿泉水 C盐 D煤炭制品2.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B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C进口应税产品的个人D私有企业3. 下列属于不征收资源税的煤炭有( )A煤炭制品 B原煤 C进口煤 D洗煤E亏损企业生产的煤炭4、矿产品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 )A经销单位 B运销单位 C开采个人D收购未税产品单位 E开采单位5、下列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有( )A原煤 B凝析油 C井矿盐 D人造石油 E选煤四、计算题1.北方某海盐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4100吨加工制成固体盐850吨;以外购已税的液体盐1000吨(单价180元/吨)加工制成固体盐并出售850吨;以外购已税的液体盐1000吨(单价180元/吨)加工制成固体盐220吨,经查该盐场适用单位税额为20元/吨,液体盐单位税额3元/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52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7日
2009年5月1日
财政部令第54号
53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3月23日
财政部令第55号
54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9月10日
2010年1月1日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日
1994年9月1日
(94)财社字第19号
8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6号
9
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95年10月4日
1996年1月1日
87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76号
70
财政部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
2015年2月2日
财政部令第77号
71
财政部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5年10月23日
2017年1月1日
财政部令第78号
72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1日
2016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16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1997年10月1日
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资源税练习题

资源税练习题

资源税练习题一、单选题1.根据现行资源税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具有受益税性质B.资源税的立法原则充分体现了级差调节C.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D.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水资源【答案】D【解析】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暂不含水资源。

2.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煤炭中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是()。

A.煤矿开采企业销售的原煤B.商业企业销售的选煤C.生产企业销售的蜂窝煤D.商业企业销售的原煤(是由开采企业销售,原来交过,现在不交)【答案】A【解析】资源税是对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征收资源税的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3.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产自用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B.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C.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销售数量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不缴纳资源税【答案】B【解析】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征税。

4.在资源税中,对于伴选矿,在确定税目和税额时,()。

A、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B、伴选矿量大的,对其核定单位税额C、伴选矿量小的,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测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缴纳资源税D、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答案:D5.某煤矿3月份生产销售煤炭10万吨,天然气5000万立方米。

已知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煤矿临近的某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使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问煤矿3月份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A 55万元B 40万元C 15万元D 25万元答案C6.下列说法不符合资源税规定的是()。

A.与原油和煤矿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征税B.对独立铁矿的铁矿石资源税应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折征收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付货款凭据的当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应征收资源税,煤矿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

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分开是为了最好的相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整理/左岸⾦⼽)⼀:增值税1.1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三条 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

第⼗六条 纳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2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的下列混合销售⾏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第七条油⽓⽥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产品⽣产企业,应当根据热⼒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的⽐例确定免税收⼊⽐例。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规定 资源税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

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收税的呢? 根据资源税暂⾏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发[1994]015号⽂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规定确定: (1)资源税实⾏从量定额征收,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纳税⼈开采或⽣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ú炭,对于连续加⼯前⽆法正确计算原ú移送使⽤量的,可按加⼯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产品实际销量和⾃⽤量折算成原ú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属和⾮⾦属矿产品原矿,因⽆法准确掌握纳税⼈移送使⽤原矿数量的,可将其实精矿按选矿⽐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纳税⼈以⾃产的液体盐加⼯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固体盐,其加⼯固体盐所耗⽤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7)纳税⼈开采或者⽣产不同税⽬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δ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适⽤税额。

资源税税⽬税额规定 税⽬税额幅度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2⾄15元/千⽴⽅⽶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 5、⿊⾊⾦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属矿原矿0.4⾄30元/吨 7、固体盐10⾄60元/吨 8、液体盐2⾄10元/吨 纳税范围/资源税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造⽯油。

(2)天然⽓,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暂不包括煤矿⽣产的天然⽓。

财政部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细则 。 条例所附 《 资源税税 目 税率表》 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
(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 二)天然气 , 是指专 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炭 ,是指原煤 ,不包括洗煤 、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三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 ,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 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 目不包括在内: (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l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推进相关示范工程建设 。国家能源研发中心 ( 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依托 能源示范工程 ,开展能源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 ,落实技术创新任务。能源企业则发挥在能源科
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加大 自主创新投入 ,提升 自 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 自主品牌重大装备
的比例 。
2 规划》指出,行
… …
由于能源技术相对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环保压力大 ,如果不切实提升能源科技装备
水平 ,能源安全问题将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规划》 的发布实施 ,将对我 国 “ 十二五” 、乃至 “ 十三五”能源科技装备的发展起到统领和提振的作用。
财政部颁布 《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旋细则》
煤炭直接液化技术均实现国产化或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 ,钻井技术、钻井装备、主要炼油技术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
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2000年9月20日国税函〔2000〕7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人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营〔2000〕29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现行规定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结束——。

第07章 资源税法

第07章 资源税法

第七章资源税法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资源税基本原理一、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对资源占用行为课税不仅为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且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

我国对资源占用课税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周代,当时的“山泽之赋”就是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活动课征的赋税。

此后,我国历代政府一直延续了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课税的制度。

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

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桥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益髙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

这些解释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必要性。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

由于矿产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垄断,使资源产生地租。

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

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

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原 油 ,是指 开采 的天然 原油 ,不 包 括人 造石 油 。 一
( )天 然气 。是指专 门开采 或 者与原 油 同时 开采 的 天然气 。 二 ( )煤 炭 ,是指 原煤 ,不包 括洗 煤 、选 煤及 其他 煤炭 制 品 。 三
( )其 他非 金属 矿原 矿 ,是 指上 列产 品 和井 矿盐 以外 的非 金 属矿 原矿 。 四
条 例第 一条 所 称个人 。是指 个体 工商 户 和其 他个 人 。
第 四条
矿 产 品等级 的 划分 ,按 本细 则所 附 《 几个 主要 品种 的矿 山资 源等 级表 》执 行 。
对 于划 分 资源 等级 的应 税产 品 ,其 《 几个 主要 品种 的矿 山资 源等 级表 》 中未列 举名 称 的纳税 人适 用 的
括 收取 的增值 税销 项税 额 。
价 外 费用 .包 括价 外 向购 买方 收 取的手 续 费 、补贴 、基 金 、集 资费 、返 还利 润 、奖励 费 、违 约金 、滞
纳 金 、延 期付 款利 息 、赔偿 金 、代 收款 项 、代 垫款 项 、包装 费 、包装 物 租金 、储 备费 、优 质 费 、运 输装 卸
第 卜2期
中华人 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财政 部令 第 6 6号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资源 税暂 行条 例 实施 细则 》 已经 财政 部部 务会 议 和 国家税 务总 局局 务会 议修 订通 过 ,
现 予公 布 . 自 2 1 年 l 01 1月 1日起 施行 。
1 .由国务 院或者 财 政 部批 准 设 立 的政 府 性 基金 ,由国 务 院或 者 省级 人 民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部 门批 准设 立 的行 政事 业性 收 费 : 2 收取 时开具 省 级 以上财 政 部 门印制 的财 政 票据 : . 3 所 收 款项 全额 上缴 财政 。 .

精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精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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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源 税 应 税产 品 的 单 位
、 、
其 下 属 生 产单 位与 核 算单 位 不
, ,

在 同 一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对 其 开 采 的 矿 产 品 一律 在 开 采地 纳 税 其 应纳 税 款 由独 立 核 算
,

由省
,
Hale Waihona Puke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资
,
,
由扣缴 义务 人 在 收 购 时
本细 则所 附 的《资 源税 税 目税 额 明 细表 》 执行
代 扣 代 缴 未税 矿 产 品为 宜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未 列 举 名称 的 其 他非 金 属 矿 原 矿 和 其 他有 色 金 属 矿原 矿
,
、 、
第九条 第十 条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代 缴 的 资 源 税 应 当
,
,
是 指 个 体 经 营 者 及 其 他个
,
单 位 规 定 为 资 源 税 的扣 缴 义 务 人


是 为 了 加强 资 源 税 的 征 管 主要 适 应 税 源 小 零 散 不 定 期 开 采 易 漏 税 等
、 、
第四 条
资 源 税 应 税 产 品 的具 体 适 用 税 额 按

情 况 税 务 机 关 认 为 不 易 控管
日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第六 条
条 例 第九 条 所 称 资 源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

9
月 2 8
/ 盐 税 条 例 ( 草 案 ) 实 施 细则 ) 同 时 废止
爱 抽烟 的人 的 房 间里 会 有 一 股 陈腐 的 烟 味 用 碟 子 装 上 一 碟 醋放 在 房 间 里 不 消 一 夜 烟 味便 可 除 掉

,
由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府 决定 征 收 或 暂

向收 购 地 主管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根 据 条 例 第 十二 条 规 定 纳 税 人应 纳
,
、 、
缓征 收资 源税 并报 财 政 部和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矿产 品 等 级 的 划分 按 本 细 则 所 附 《 几个主 要品 种
,

以 外 的非金 属 矿原 矿
(五 ) 固体 盐 是 指 海盐 原 盐 湖 盐 原 盐 和 井 矿 盐
, ,

间 为 支 付货 款 的 当天
液 体 盐 是 指 卤水
第七 条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所称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第三 条

、 、 、
条 例 第一 条 所 称 单 位
、 、
,
是 指国 有 企
,
,
,
间 为收 讫销 售款或者 取 得 索 取销 售款 凭 据 的当天
( 二 ) 纳 税 人 自产 自用 应 税 产 品 的 纳 税 义务 发 生 时
,

炭制 品
( 四 ) 其他 非 金 属矿 原 矿

是 指 上列 产 品 和 井 矿 盐
、 。
间 为 移 送 使 用应 税 产 品的 当 天
( 三 )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缴 税 款 的 纳 税 义务 发 生 时
,
,
并 报 财政 部 和 国家 税 务 总
第十 一 条

纳税 人 具 体 适 用 的 单 位税 额

局备 案
财政 部 根 据 其 资 源 和 开 采条 件等 因素 的 变 化 情况 适 当 纳税人 不 能准确提供应 税产 品 销售
,
第五 条
进 行 定期 调 整
数 量或 移送 使用 数 量 的

以应 税 产 品 的产 量 或 主 管 税
,
,
其纳 税 义 务
是 指专 门开 采 或 与 原油 同时 开 采 的

发 生 时 间 为发 出应 税 产 品 的 当天
3
,
.
;
天然 气 暂不 包 括煤 矿 生 产 的天 然 气
(三 )

纳税 人 采取 其他 结算 方 式的 其纳 税 义务 发 生时

,
煤炭
,
是 指 原 煤 不 包 括 洗煤 选 煤 及 其 他 煤

第十 二 条

本细 则 由 财 政 部 解 释
,
或者 由国
务 机关 确定 的拆 算 比 换算 成 的 数 量 为课 税 数 量 原 油 中的稠 油
,
家 税 务 总局 解 释
高凝 油 与 稀 油 划 分 不清 或 不 易 划
。 。
分的 一 律按 原 油 的数 量 课 税
第十 三 条

19 84
本 细 则 自条 例公 布 施 行 之 日 起 实
:

1
.
中所列 部分 税 目 的征 税 范 围 限定 如 下
,
纳 税 人 采 取 分 期 收 款 结 算方 式 的
,
.
其 纳税 义 务
;
是 指开 采 的 天然 原 油
,
,
不 包括人造石
发 生 时 间 为 销售 合 同规 定 的 收 款 日期 的当 天
2

(二 ) 天 然 气
,
纳 税人 采 取 预 收 货款 结 算方 式 的
,
,
自负盈 亏 的 单
源状 况 参 照 《 和《 几个主 要品 资 源 税 税 目税 额 明 细 表 》 种的 矿 山资 源等 级 表 》 中 确 定 的邻 近 矿 山 的 税 额 标准 在浮 动 3 D % 的 幅度 内核定

位 按 照 开 采 地 的 实 际 销 售 量 ( 或者 自用 量 ) 及 适 用 的 单 位税 额 计 算 划 拨
指 独立矿 山

联 合企 业 及 其他 收购 未税 矿 产 品 的单
业 集体 企业 私有 企 业 股 份 制 企业 其 他 企 业 和行 政

单位 事 业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单 位
条 例第 一条 所 称 个 人



第八 条
,
条 例 第十 一 条 把 收 购 未 税 矿 产 品 的

,
的 资 源 税应 当 向应 税 产 品 的 开 采 或 生 产 所 在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缴纳 具 体 实 施 时 跨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开 采 资
,
的矿 山资 源等 级 表 》 执行 对于 划分 资 源 等级 的 应 税 产 品 其 中 《 几个主 要品 种的 矿 山 资 源等 级 表 》 中未 列 举 名 称 的 纳税 人 适 用 的 税额
断 日 凿 明 免 阴 ,
第一 条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源税 暂行 条

生 时 间具 体 规 定如 下
:
:
() } 以 下 简称 条例 )第 十五 条 的 规 定制 定 本 细 则
( 一 ) 纳 税人 销售 应 税 产 品
,
其纳税 义 务发生时间
,
第二 条
(一 ) 原 油

条例 所 附 《资 源 税 税 目 税额 幅 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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