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规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将《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口和计生委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五)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条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得终止妊娠药品生产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终止妊娠药品。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获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在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时,要提供由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资质证明。
第六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 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企业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 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索取《终止妊娠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原印章,凡未索证、无证不得销售。
(4)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购进。
必须索取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5) 终止妊娠药品流向记录由质管员每年1、4、7、10月5日前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且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报告,并不得迟报、瞒报,购销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 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
(7) 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8) 本制度批准之日起执行。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3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1.目的: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____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4.1.1复方米非司酮片;____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____米非司酮胶囊;____米非司酮胶囊(Ⅱ);____米非司酮胶丸;____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射液);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
(二)米索前列醇片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
(四)卡前列甲酯
(五)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二、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定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处方由药学部妥善保存,每季度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药品库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专柜贮存、专用账册。
各药品调剂部门应建立终止妊娠药品的专账和处方档案,做到账物相符。
处方档案各栏目内容应据实填写完整,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使用量、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主管医师、药剂师等内容。
四、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编制采购计划;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能经营销售终止妊
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
五、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药学部不定期对本部门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医院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购进、储存、销售的人
工终止妊娠药物符合国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
四、责任:采购部、销售部、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五、内容:
1、药品购进必须从具有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厂家或经营单位购进,
具体参考《购进、销售管理规定》
2、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储存必须按照药品的相关要求合理储存,具体参考《储存与保
管的管理规定》。
3、人工终止妊娠药物不得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
将人工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5、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6、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物应严格审核购货方的购买资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方
可予以销售,其它参考《药品出库的管理规定》。
7、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应在公司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悬挂。
8、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检查、
监督工作。
9、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造成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两禁条例
河南省两禁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 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三 ) 有具备执业资格的操作诊断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分别报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
首先,药剂科或药房应设立专人专岗来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这些专人应具备相关的医药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正确理解和判断妇
女的需求,并根据相应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和服务。
首先,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可能给药剂科或药房带来过大的
负担。
由于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相对较少,设置专门的人员和资源可能不
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其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可能对妇女的使用权益带来限制。
如果设置专人专岗来管理和监督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可能增加妇女获取
药品的难度和门槛,影响其正当的选择权。
再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可能增加非法终止妊娠药品的滥
用风险。
如果采取过于严格的管理措施,可能导致非法市场的形成,不法
分子趁机制造和销售不安全的药品,给妇女的健康带来风险。
终止妊娠医院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终止妊娠医院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预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监督等环节。
三、药品管理1. 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需经医院药品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确保药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2)采购部门应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药品质量、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
2. 终止妊娠药品的储存(1)终止妊娠药品应储存在专用药品库房,库房应具备冷藏、通风、干燥等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2)药品入库时,需进行验收,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真实、完整。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1)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具处方。
(2)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指南进行操作。
(3)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过程应详细记录,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4. 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1)终止妊娠药品不得在医院药房销售,仅限于医院内部使用。
(2)药品销售部门应确保药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药品。
四、监督管理1. 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2. 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终止妊娠药物应到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开具合法票据,并按制度建立购进记录,到票、帐、物相符。
票据和记录应按有关制度妥善保管。
二、终止妊娠药品入库时应专人验收,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的分类,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药品标签和包装没有制度标志的不得收货;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储藏条件等。
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
三、做好终止妊娠药品入库验收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四、验收后的的药品,保管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并注明验收结论。
采购员凭保管员签字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以拒收并报科室。
五、终止妊娠药品应设专柜单独存放,实行专人专帐管理,确保帐货相符,数量、批号准确。
六、终止妊娠药品出库实行双人复核,做到数量、批号准确。
七、终止妊娠药品的报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
八、储存终止妊娠药品的仓库要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其储存安全。
若发生被盗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 2016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
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4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妊娠药品管理规定是国家对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意思是取消对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监管。
目前,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具体细则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这些规定会规定妊娠药品的销售渠道、购买条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可能会引发较大的争议和社会反对声音。
这是因为妊娠药品的使用涉及到人类生命的保护与尊重,以及对妇女健康的关注,因此,对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道德意义。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仍然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健康和尊重生命的权益,确保妊娠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不当使用妊娠药品带来的风险,以及对妇女和儿童健康的影响等。
因此,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需要慎重考虑各方面的利弊,综合考虑公众利益、妇女健康、道德伦理等因素,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2)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应当不断地根据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就是其中一个与女性权益紧密相关的规定。
一、背景分析妊娠终止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话题,涉及到道德、伦理、宗教和个人权益等众多方面。
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于妊娠终止的态度各有不同。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妊娠终止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可能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或是为了解决其他社会问题。
二、现状分析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妊娠终止的管理规定各不相同。
有些国家允许妇女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妊娠终止,有些国家则完全禁止。
在中国大陆,妊娠终止是被严格管控的,除非符合法定的严格条件,否则是违法的。
这种管理规定的存在,给很多需要妊娠终止的妇女带来了困扰和难处。
三、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问题1. 限制了妇女的权利: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享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05〕17号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含个体诊所、民营医院)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三)超声诊断人员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乡镇可以由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担任;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只能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服务项目设有孕环情监测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三)超声诊断人员和染色体检测人员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
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还必须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孕环情监测以外的临床诊断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质条件。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药剂科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药品管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河南省终止妊娠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结合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1);(2);(3);(4)注射液。
4、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注射液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或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10、处方单独装订保存,分类存放并保存三年以上。
1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索取药品批发单位的资质证件及票据。
12、药剂科不定期对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十三、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2、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科拒绝发药,否着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5、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2、本店负责人是终止妊娠药品和紧急避孕药管理的责任人,应负责在店堂醒目位置悬挂内容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警示牌。
3、验收人员要严把进货关,发现本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向药店负责人报告。
4、切实加强紧急避孕药的销售管理。
对于销售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除单片包装10mg的以外,属于处方药的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不得用登记的方式代替);对购买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消费者,驻店药师应提示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使用。
5、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终止妊娠药品是一类重要的药品,在终止妊娠的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对于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需要严格的管理和规范。
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和权益,制定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规定的目的和原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合理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
其原则包括:1.尊重妇女的自主选择权:妇女对于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该有自主的选择权,医生应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但不能强制妇女做出某种决策。
2.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终止妊娠药品使用应该是安全、可靠的,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育能力。
3.合法合规:终止妊娠药品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4.保护个人隐私:对于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的信息,医生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的程序和要求3.1 医生的责任医生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中担负重要责任,他们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医生的职责包括:1.详细询问妇女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妊娠情况,了解相关信息。
2.提供关于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的详细信息和风险提示,确保妇女能够做出知情的选择。
3.根据妇女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方案。
4.展示和解释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正确方法。
5.提供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后的注意事项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6.保证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的隐私和保密性。
3.2 妇女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中有一些权利和义务需要遵守。
妇女的权利包括:1.自主选择权:妇女有权选择是否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且有权决定使用的具体药品和方案。
2.知情权:妇女有权知道关于终止妊娠药品的详细信息、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3.隐私权:妇女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妇女的义务包括:1.提供准确和详尽的个人健康和妊娠情况,方便医生判断适合的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方案。
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制度
1.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方能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3.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科室,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孕妇相关信息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
4.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6.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能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
需经院领导审
批同意,方能购进终止妊娠类药品
7.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8.药剂科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领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文件精神,管好、用好终止妊娠药品,为临床医疗服务。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
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
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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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辖市、县(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五)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条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获得终止妊娠药品生产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终止妊娠药品。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获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在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时,要提供由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资质证明。
第六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购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夫诺尔)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九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具备生产、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及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机构的档案,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