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黑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2012年全省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的好形势,按照《2012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发展粮食生产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粮食持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不动摇,以粮食主产市县为重点,以粮食高产创建为总抓手,立足抗灾夺丰收,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指导服务、责任落实、措施到位、考核奖励,千方百计促进全省粮食稳定增产。
(二)工作目标。
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增加高产粮食作物面积。
全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要稳定在2亿亩以上,其中水稻、玉米两大高产作物面积分别达到9000万亩和5300万亩以上,比上年增加500万亩以上;大豆面积调整到4000万亩以上,小麦面积稳定在600万亩,马铃薯种植面积增加到480万亩以上,确保全省粮食总产达到1200亿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新贡献。
二、重点工作及推进措施(一)优化调整种植结构,稳定粮食作物面积。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积极引导农民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扩大玉米、水稻等耐旱和旱涝保收粮食作物。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财农〔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7年发布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三个办法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24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黑农委联发[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2〕189号)各市(地)农委(农机局)、财政局: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农办机[2012]14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涉及范围广、受益群体大、管理和服务环节多,政策实施效果事关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补贴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为进一步完善政策运行机制和规范操作程序提供支撑。
各级农业、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检查时间检查时间: 12月3日至12月10日。
三、检查内容按照《黑龙江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重点检查补贴运行操作关键环节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补贴对象确定。
全面核查补贴受益对象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深入检查县域范围内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农机主管部门是否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补贴对象,优先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补贴对象公示是否到位等。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惠民选择更多样标准更合理信息更公开
施监管作用 ,会 同农机部 门按照 不低 于购机农民
1%的比例进 行抽 查 ; 。 0 陔实
( 本刊 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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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进 一 步 促 进 补 贴 实 施 信 息. 开透 明 ,今 年 公
《 意见 》 信 息 公 开 的内容 、 对 形式 、 时限 、 点做 出了 地
详 细规 定 。《 见 》 求 , 地要 把 农 机购 置 补 贴 管 意 要 各 理 和使 用情 况 列入 政 务公 开 和 政 务服 务 目录 , 政 在 府 网站 上公 布补 贴 操 作程 序 、 诉 电话 以及 每 名 受 投
度 , 关文件 签发 5个工作 日之 内向社 会公 开 。 有 《 见》 出 , 意 提 要健 全 农机 、 财政 、 检 监 察 等 多 纪 部 门 协作 的县级 农 机 购 置补 贴 工 作机 制 , 同研 究 共 确 定 补贴 资金 分配 等 重 点工 作 , 联 合对 政 策实 施 并 进 行 监管 。强化 对 县 级农 机 部 门 的 内部 约 束机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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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21 0 2年 中央 财政 将 增 加 农 机 购 置 补贴 规 模 ,财政 部 已 于 2 1 0 1年 9月 2 0日将 今 年 中央 财 类产 品在 省 域 内统 一 定额 补 贴 的基 础 上 , 求 各 省 要
选 择 更 多样— — 严 防地 方 保 护 , 保 农 民购 机 确 自主选 择 权
信 息更 公 开——一 补贴 名 单 公 示 到村 。 示 时 间 公
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财经〔2012〕81号)和《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经[2012]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分配拨付。
第三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家和省确定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章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管理第四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信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共同建立种粮大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每年将用于贴息的财政资金存入省联社,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省联社按2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贷款需求。
第五条风险担保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对象,指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2〕81号)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种粮大户。
第六条种粮大户取得的风险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额度的核定。
由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并有相应农机设备,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规定,本着“水旱分开,区别品种”来核定、核算贷款额度。
第八条种粮大户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
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级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所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联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联社直接支付方式。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倒伏农作物收获机械补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倒伏农作物收获机械补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19•【字号】黑农厅函〔2020〕990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倒伏农作物收获机械补助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990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今年受台风影响,部分地区农作物受灾,我省玉米、水稻出现一定程度倒伏,各地为把农民损失降到最低,采取改装收获机械等措施,提高倒伏作物机械化收获能力。
省政府为加快各地机具改装进度,拟对玉米、水稻收获机械改装给予一定补助,同时,将倒伏玉米收获能力强的四行以下玉米收获机和履带式玉米收获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缓解农户购机和改装收获机的资金压力,为做好改装补助资金兑付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一)补助对象。
全省已注册登记(或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玉米收获机和水稻收获机机主。
(二)补助标准。
玉米收获机加长扶禾装置不高于1800元/台(含1800元/台,下同),单个分禾尖或扶禾尖不高于360元,加装强制喂入装置不高于12500元/台,单个拨禾轮或螺旋扶倒器不高于2500元;水稻收获机加装防倒伏弹齿不高于6400元/台,加装扶禾装置不高于1450元/台。
在补助标准上限范围内,按照实际改装费用支付补助资金。
二、改装技术要求(一)玉米收获机改装技术要求。
玉米收获机以加长扶禾装置和加装强制喂入装置为主,通过增加扶禾作业行程,适当降低割台小倾角度数,使倒伏玉米更加平顺进入割台。
还可以通过加装辅助拨禾轮或螺旋扶倒器,增加作物强制喂入功能,使玉米秸秆喂入割台前尽量扶正,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加装动力挠爪,进一步提高倒伏玉米归集喂入质量。
(二)水稻收获机改装技术要求。
水稻按照收获方式的不同,分为全喂入和半喂入两种改装方式。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黑农厅联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黑政办规〔2023〕5号)要求,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2023年度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2023年,省级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秸秆综合利用途径进行补贴,待2023年度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拨。
二、资金使用要求(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补贴对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补贴标准: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32元;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0元。
对因洪涝灾害绝产(绝收)玉米、水稻地块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
对在玉米或水稻同一地块开展秸秆部分离田作业后,剩余不低于30%的秸秆进行还田作业的,省级按上述全量还田作业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兑付条件:通过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监测秸秆覆盖量、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监测合格的,可享受作业补贴。
其中: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及以上,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及以上,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及以上,秸秆部分还田作业深度按照秸秆全量作业标准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场行 为要求》 相关要 求 , 至少 且 有 1名熟悉计 算机管理 软件操
作 人 员;
( ) 六 具备《 业机械产品修 农 理、 更换 、 货 责任 规定 》 求 的 退 要 售后 服 务和 零 配 件供 应 能力 , 经 营 所 需 设 施 设 备 达 到 G/ B
一
、
销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产 品 的企 业 应 具备 以下 资质条 件 :
( ) 工 商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一 经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是 党 的 强农 惠农 富农政 策 的重 要 内容 。政策 实施 以来 , 部分 农 机 产 销 企 业 大 能够 守法诚 信 经 营 、 格 规 范操 严 作, 为保 障农 机 购 置 补贴 政 策 的 实施 发 挥 了积极 作 用 。 但是 , 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跟 踪 调 查 经 销 商 守 法 经 营 情 况 , 现违 法违规行 为 的, 当 发 应 及 时处 理 并 报 告 县 级 以上 农 机
1 ・ 8
化 主 管 部 门 。 经 销 商 出现 违 法
置 、搭 配 销 售 等 方 式 变相 涨 价 ;
违规行 为 ,省级农机 化主管部 门应 当 向生产 企 业提 出告 诫 。 生产 企 业 负有 重 大 责任 的 ,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程 序 取 消 其
真执行 农机补 贴产 品经销 商 由 生产 企 业 自主推 荐 制 度 。 机 生 农 产 企 业 依 据 资 质 条 件 自主 确 定 经 销 商 , 发 “ 业机 械 购 置 补 颁 农 贴 产 品经 销 商 ” 识 , 报 省 级 标 并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备 案 。 省 级 农 机 化 主 管 部 门要 及 时 汇 总 经 销 商 名 单 , 一 向社会 公 布 。按 照 统 “ 推 荐 、 负 责 ” 原 则 , 机 谁 谁 的 农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政策实施效果分析———以黑龙江省为例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政策实施效果分析———以黑龙江省为例陈璐,陈杉(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6)[摘要]粮食主产区承担着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但是粮食主产区在粮食生产过程中却存在利益流失问题。
国家为了弥补粮食主产区因粮食生产而产生的利益流失,调动粮食主产区产粮积极性,出台了一系列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微观主体即农民角度对其进行补贴,另一类是从宏观角度即对粮食主产区政府进行补贴。
政府应加大粮食补贴力度,实行差异补贴,提高粮食产粮大县的奖励标准,从而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政策。
[关键词]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政策演进[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0)11-0005-02[作者简介]陈璐(1980-),女,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政策与法规;陈杉(1977-),女,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政策与法规。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与对策研究(19JYB019)。
一、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法律政策现状(一)国家层面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政策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党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
良种补贴是我国加入WTO 后根据《农产品协定》出台的第一个农业补贴措施,该补贴于2003年在全国全面推行。
此后,国家不断出台新的粮食利益补偿政策。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粮食直接补贴和农机补贴购置政策在全国开始实施,同时将原来的粮食保护价改为最低收购价,2005年国家财政厅发布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的办法》(财建[2005]153号),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
2006年中央财政厅设立农资综合补贴项目,2008年颁布的《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中,国家强调一定要建立健全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强调要加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机制。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
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确保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在总结近些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六日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
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2011年9月20日将2012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地。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具 自主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落到实处。重点检查公开内容是否
完整 ,公 开 渠 道是 否 通 畅 , 公 开形 式 是 否有 效 , 以及 公 开 时 间 是 否及 时等 。
( )廉政风险 防控机制 建设和落实情况 。按照 《 八 农业 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 ( 农机发 [0 4 2 1 ] 号)和 《 1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 财农 [0 1 1号 )精神 ,加强补 2 1] 7 贴政策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 。主
展基层调研随机抽查、电话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 ,
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 )创 新 试 点评 估 ( - 0 ) 。通 过 实地 检 查 、 召 开 三 9 1月 座 谈 会 、 问卷 调 查 、 专家 研 讨 等形 式 ,对 2 1年 农 机购 置补 贴 02 政 策 创 新试 点情 况 进行 全 面 评 估 , 为进 一 步完 善 补 贴操 作 运 行
机制提供依据 。
( )举 报 投 诉 调 查 ( 年 ) 。 农 业 部 将 会 同 纪 检 监 四 全
察 、财政等有关部 门,对线索清楚、问题严重 、影响面广的举
报投诉,联合进行查处。各地对农业部等有 关部 门批转的举报 投诉要迅速调查核实,并 负责查处本省域 内的举报投诉案件 。
对部 、省 两 级 督查 、抽 查 过程 中发现 的线 索 和 问题 ,要 必 查 必
平稳较快发展大局 。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 ,为规 范高效廉洁实施补 贴政策 ,维护广大农 民群众和企业 的合法权 益提供保障,为进 一步完善政策运行机制 ,规范操作程序提供 支撑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 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健全组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27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2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农业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省农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行动。
现将《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2月4日附件:2013年全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为保障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加强农业执法,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及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按照农业部部署,结合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法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为目标,狠抓农业执法,查处大案要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为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持久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执法责任制,促进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和惠农强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强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和依法行政进程,杜绝损害农民利益事件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得到根本好转,农业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农业执法和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农业法制工作登上新台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春季督导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2]2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春季督导检查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春季督导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购机补贴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补贴机具在春耕生产中的保障作用,根据《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春季督导检查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重点2012年是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管、推动购机补贴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的重要一年,为检查各地规范操作情况,指导开展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工作,对购机补贴政策运行操作关键环节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对各地农机化春耕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一)检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组织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补贴工作部署启动、补贴机具确定、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和补贴机具价格情况,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组织实施,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和宣传,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补贴工作实施责任书签署、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举报投诉查处和问责等。
(二)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组织实施情况。
每个省份抽查一个县,在督导检查小组抵达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之后的第二日,由农业部农机化司在北京随机抽取并告知。
主要检查:补贴受益对象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与省级规定是否一致、补贴政策公开和宣传,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实际进展,县域内补贴机具经销商公布管理,农民对经销商的自主选择权和自主购机选择权落实情况,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补贴档案管理和补贴管理软件使用,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举报投诉查处和问责情况等。
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财经〔2012〕81号)和《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经[2012]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分配拨付。
第三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家和省确定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第二章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管理第四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信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共同建立种粮大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每年将用于贴息的财政资金存入省联社,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省联社按2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贷款需求。
第五条风险担保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对象,指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2〕81号)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种粮大户。
第六条种粮大户取得的风险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额度的核定.由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并有相应农机设备,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规定,本着“水旱分开,区别品种”来核定、核算贷款额度.第八条种粮大户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
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级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所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联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联社直接支付方式.村级组织和乡财政所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农机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垦区所有农牧场(含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分公司,下同)。
根据垦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垦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3大类27个小类56个品目(详见附件1)。
垦区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确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需要调整的按年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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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黑农委联发[2012]18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
项检查的通知
(黑农委联发〔2012〕189号)
各市(地)农委(农机局)、财政局: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农办机[2012]14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涉及范围广、受
益群体大、管理和服务环节多,政策实施效果事关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补贴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为进一步完善政策运行机制和规范操作程序提供支撑。
各级农业、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 12月3日至12月10日。
三、检查内容
按照《黑龙江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重点检查补贴运行操作关键环节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补贴对象确定。
全面核查补贴受益对象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深入检查县域范围内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农机主管部门是否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补贴对象,优先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补贴对象公示是否到位等。
对于与方案要求不符,在确定补贴对象时是否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补贴机具价格。
全面检查补贴机具售价情况,重点查处趁机乱涨价和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内补贴机具价格高于未补贴机具价格的行为。
对于乱涨价导致农民和诚信企业利益受损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
(三)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
全面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
知》和省农委农机局下发的《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等各项规定情况,全面检查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发布及农民群众知晓情况。
严厉打击收取农民身份证集中代办补贴购置手续、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农民先行购机、有预谋有组织地倒卖补贴机具等行为。
严查拆解销售成套机具设备骗取补贴、利用信息不对称销售低质残次产品、采用各种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要视补贴机具经销商违法违规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永久取消经营资格、列入黑名单、追回补贴款、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补贴机具质量。
重点检查机具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是否有效,质量监督投诉电话使用是否畅通,以及机具质量问题协调处理是否及时等。
(五)补贴信息公开。
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情况,促进农民群众的信息知情权、机具自主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落到实处。
重点检查公开内容是否完整,公开渠道是否通畅,公开形式是否有效,以及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等。
(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重点检查补贴政策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补贴政策实施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补贴政策实施廉政警示教育、培训督查、廉政责任书签订等配套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制定实施情况,会同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各类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对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公职人员行政问责和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对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等。
(七)补贴资金使用。
重点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检查档案是否齐全标准,主要补贴对象和机具的真实性与一致性,严厉查处通过暗箱操作、串通合谋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八)举报投诉处理。
检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设立和公布的补贴投诉电话使用、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围绕举报投诉登记、调查处理、办理时限、举报人满意度等方面开展检查。
各地要结合近年来电话抽查、举报投诉问题和线索,深入开展专项核查。
四、检查实施
(一)成立检查组。
由各市(地)农业、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各县(市、区)成立检查组,各县(市、区)检查组每个组抽调农机和财政部门熟悉补贴工作的同志2-3人参加,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交叉互检。
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将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
(二)检查方式。
采取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落实任务和责任人,确保检查效果。
(三)入户调查。
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每个县随机抽查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5个以上补贴购机农户进行实地查访,核对补贴机具,听取农户意见。
发现调查情况与系统记录不符的,要进一步跟踪调查,了解实情,找出原因,对存在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四)电话抽查。
利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补贴购机农户不得低于10%。
发现上报档案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深入调查,查明原因。
(五)举报投诉调查。
省农委将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线索清楚、问题严重、影响面广的举报投诉,联合进行查处。
各地对省农委等有关部门批转的举报投诉要迅速调查核实,并负责查处本地域内的举报投诉案件。
对督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和问题,要必查必纠。
要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查实的案件,视情形采取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被骗被套资金、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等多种措施,对责任企业或违法违纪人员严惩不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把检查工作作为政策实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及时报送省农委农机局产业发展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二)认真总结,及时汇报。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要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有专题汇报材料,并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检查结束后,每个市(地)都要召开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情况通报会,通报检查结果。
各市(地)要将本辖区内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连同入户调查和电话抽查情况(见附表)一并上报省农委农机局。
附件: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入户调查和电话抽查情况汇总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9日
附表: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入户调查和电话抽查情况汇总表填制单位: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