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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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 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加快推进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 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务 体 系,对推进 合 芜蚌 自主创新 综合 的 5 - 93 %,具有 大专以上 学历的 1 1 项 , 成果 5 0 02 科研 10多项 。 试 验 区建设 。加 快皖江城 市带承接 产 人 . 占总数的 8 %: 1 累计联 系和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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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生产力促进中 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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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省科 学技 术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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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京东方 、 鑫吴等平板显示制造 商 , 多下游家 电厂商也 很 和销售主体还是要 留在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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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 1 年 1 月底举行 的合芜蚌 自主创 新 重大政 0i 1 的新发展 目标 , 成“ 即建 创新 资源聚集 之地 、 果高效转 成 化之地 、 高端发展之地 、 产业 文化高度 自觉之地” 将合 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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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 该公 司近 一年来 不 断接到 深圳 、 苏州 等 地条 件优 厚 生的活力 与魅力 , 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已初步 显现。 的邀 请 。 安徽 省政府 认为 , 当前相对 于沿海地区 , 安徽 的创新 宏 晶公 司负责人刘伟说 ,公 司员 工原本 都是 国内外 资源仍显 不足 , 用市场配置创新资源 的能力相对不 强。 运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科研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科研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科研中试基地管理办法欢迎您入驻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科研中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中试基地由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基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管理。

管理办竭诚为每一位租户提供服务,期望得到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创造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工作环境。

欢迎垂询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基地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科学城科研路12号邮编:电话:32068051传真:32068051一、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基地概况基地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的中心位置。

科学城是广州市发展的重要区域,作为华南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创新基地,已经吸引了近100家世界500强企业和大批国外内高科技企业纷纷落户于此,逐步形成推动广州经济发展的新区域。

基地距广州市中心约20公里,可以通过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广汕公路、广园快速公路、广深公路等四通八达的路网体系快速到达。

基地地理位置适中,交通顺畅,环境质量优越。

整个地区无工业污染、绿化率高、空气清新,拥有高质量的生态环境优势。

∙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城基地位于广州市科学城科研路12号。

基地由广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投资建造。

∙基地用地共7120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首期建设5层的中试基地办公楼大楼一座,总建筑面积6100平方米;∙基地办公楼内设电梯、消防、安保、通讯网络中心等设备;车位、用电负荷、电话线路充足,移动通讯无盲区;网络和电话通讯线缆铺设至每一个房间,可为即时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

二、基地的服务∙电梯服务基地大楼设OTIS载客电梯1部,载客电梯在办公日全天开放为各楼层提供服务。

∙会议室服务提供报告厅、会议室临时租用服务。

∙消防系统基地设置完善的消防系统。

∙保安系统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

∙洗手间设施每层楼面均有男女洗手间设置,地面及墙面铺设地砖,天花及自动冲水装置,第一层设残疾人洗手间设施。

∙网络和电话设施每个房间已经设置电话接口提供电话的接入服务。

黑龙江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黑龙江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目的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向企业尤其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并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业务第五条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六条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

其主要业务是:(一)信息服务。

根据企业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市场、.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咨询服务。

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与顾问服务。

(三)技术服务。

为企业导入先进适用的技术,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如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

(四)培训服务。

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训练服务。

(五)创业服务。

为科技型企业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六)其它服务。

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中国好技术”管理办法

“中国好技术”管理办法

“中国好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选拔贴近生活、惠及民生、面向需求、引导消费的好技术,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面向全国征集“中国好技术”项目。

第二条“中国好技术”秉承“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会员”的使命,以“赋能科技力量、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推动科技创新,激发创造活力,促进成果转化,展示中国品牌,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中国好技术”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入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申报和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中国好技术”项目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开展,不在评审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设立“中国好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中国好技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好技术”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中心”)。

评审委员会由院士、专家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科技服务和生产力促进等人员组成,负责“中国好技术”的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国好技术”的管理、指导、审核及重大问题的决策;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营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需要配备副主任委员时可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评审时,评审成员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且至少与上年有1/3以上专家不同。

原则上,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成员人数应该有冗余,作为部分成员临时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备选。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国好技术”的评审工作;(二)形成“中国好技术”的最终评审结果;(三)对“中国好技术”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中国好技术”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科技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二)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三)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熟悉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呼和浩特市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创中心入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吸纳高新技术项目及优秀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进入呼和浩特市科创中心孵化,统一入驻标准,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号)以及自治区科技厅和呼和浩特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呼和浩特市科创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协调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科创中心主要通过“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创业加速”的创业体系,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科创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新办企业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财务建帐等手续。

(二)指导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计划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三)帮助企业组织技术鉴定、成果报奖、新闻发布、市场推广及技术合同登记服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协助企业融资、提供信息服务。

(五)引进项目咨询、知识产权、创投、担保、律师、会计、税务等配套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

(六)设立创业导师团队,为企业提供创业团队建设辅导、科技产业方向指导、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技术产权交易、法律、国内外专家交流等咨询服务。

(七)为入孵企业举办培训、交流、洽谈、展示、人才招聘等活动,促进企业间开展业务合作。

(八)跟踪毕业企业,继续为其产业加速提供相应服务。

浅谈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浅谈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浅谈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现状及发展方向摘要:近年来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地方经济建设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支撑。

本文结合理德斯普公司对北京生产力促进服务体系的深入研究,对照国家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的要求及相关法规,阐述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和作用的认识和理解,并对新形势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关键词:生产力经济建设发展方向1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历史沿革生产力促进中心是由当时的国家科委于1992年在部分省市开始创建的,它借鉴国际上类似生产力促进组织的经验(如香港的生产力发展局),在深化科技体制的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这些年通过试点和示范推广已延伸至县市级及各行业部门,在地方经济建设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19年的发展,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从无到有,由小变大,发展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支撑。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等,使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既面临着新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同时,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有一些因素制约着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

打造一支精良的队伍,建设一支生产力促进的大军,将是对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巨大的支持。

因此,进一步加快我国生产力中心建设,是摆在当代“生产力人”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结合理德斯普公司对北京生产力促进服务体系的深入研究,对照国家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的要求及相关法规,阐述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和作用的认识和理解,并对新形势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1.1 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历程(1)试点阶段(1992.7~1993.3)主要是借鉴国外科技中介机构建设的成功经验,在一些省市试办生产力促进中心。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目标及思路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目标及思路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目标及思路发布时间:2005-8-3信息来源:黄科舫进入新世纪,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与发展将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更加严峻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企业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世界各国经济上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使得每一个企业都置身于全球性竞争的大格局中,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对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势必不断增长,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能力要求必将进一步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紧迫的摆在我们面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把大力发展服务业作为今后五到十年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大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问题,明确提出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对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1.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围绕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增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核心服务能力,大力提升中小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竞争力”为指导思想。

坚持以下几个发展原则:(1)坚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高相结合,以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的原则数量是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网络化、服务产业化的基础,但在目前政策法律不配套、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数量的快速增长,势必影响到生产力促进中心质量的提高,因此“十五”期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应以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

(2)坚持突出重点,带动全局的原则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集成有限资源,重点培育出一批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能参与国际竞争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它们的辐射作用,带动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整体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提高。

(3)坚持政府推动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在营造外部环境上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引导与扶持,对生产力促进中心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性的服务给予经费支持。

砀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砀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砀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砀山县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要求和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请砀山县民政局审批,组建成立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型科学技术服务组织。

第二条本中心的宗旨是:组织科技力量,从而推动我县技术进步,培育和建立技术创新机制体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让砀山县域经济发展保持旺盛活力。

第三条本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联合社会科技力量,整合社会科技资源,面向全县工业、农业、开展引进新技术、共性技术支撑、提供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和项目包装等多功能的综合性服务。

第四条本中心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科技服务组织,同时也是致力于提高我县中小型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机构,是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本中心直接受砀山县科技局领导,在业务上接受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中心通过组织社会科学力量为全县企业提供多元化、综合性服务,促进工业、农业技术进步,提升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

为此,要实现以下基本功能:(一)成为政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助手;(二)成为连接科研单位和院校专家学者的桥梁;(三)成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后盾;(四)成为培育和引导社会科学技术普及的摇篮。

第七条本中心的业务开展以为全县提供服务为重点,以企业科学技术对接为导向,以政府的宏观指导为依据,发展为工农业服务体系的中间和核心力量。

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充分利用本中心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工农业提供科研单位和科技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二)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三)沟通全县工农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研发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四)组织新技术(包括管理技术)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协助全县工农业引进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五)协助全县企业技术合作,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六)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全县中小企业进步,推动其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措施;(七)承担县委、政府委托的其他服务。

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概况

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概况

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概况一、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历程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发逐步发展起来的。

国外、境外生产力促进机构起步较早,1955年中国香港就成立了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同年11月中国台湾生产力中心成立。

1992年4月原国家科委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成都召开研讨会,第一次提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概念,同年7月经原国家科委工业司批准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生产力促进中线—山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1993年4月原国家科委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生产力促进中线工作会议;同年7月印发了《关于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若干意见》。

1994年下半年,原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开始筹建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1995年4月经民部正式批准成立。

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同年9月第二次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会议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1996年5月,原国家科委印发《关于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1997年7月原国家科委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8月第三次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同时开始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工作,10家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1999年4月启动扩大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计划;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

1999年10月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正式纳入国家统计局科技专项统计计划。

2001年11月第四次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同时启动西部生产力促进行动。

同年12月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发布《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业务规范》。

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任免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地位,在第三十条中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关于加快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研究与思考

关于加快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研究与思考
促进 中心为 1 2家,其 中国家级示 范生产力促进 中心 3家, 1
设区市及县级 区域性生产力促进 中心 8 6家,工业 园内生产 力促进 中心 8家 , 行业 性生产力促进 中心 7家 , 专业 性生产
力促进 中心 8 初步形成了遍布 全省的生产力促进服务体 家,
了 ( 西省生产力促进 中心联盟章程》 舡 。 () 5服务成效较为显著 。 09 20 年全省生产力促进 中心开
中图分类号 :F 6. 0 2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7 - 7 2 ( 1 )- 0 4 0 1 1 4 9 -2 4 0 7 - 3 6 00 () 2 服务形式各具特色 。各生产力促 进中心在注 重常规
生产力促进 中心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 , 化科技体制改革 , 进科技与经 深 促
等, 加强了全 省生产力促进 中心的规 范管理和业务统计等工 作。2 1 年 4月 , 00 成立了江西省生产力促进 中心联盟 , 通过
的生命 力,正在逐 步发展成为江 西创新体 系建 设的推动 力 量, 促进高新 技术 产业蓬勃 兴旺 的支撑力 量, 育 中小企业 孵 成长壮大的 中坚力量, 引领科 技中介机 构创新 发展 的核心力 量,对提高我省 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促 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1 队伍规模迅速扩大 。 截止 2 0 0 9年底统计我省生产力

要: 生产力促进 中心是 科技创 新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 进科技与 促
经 济紧密结合 , 推动企业尤其是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的社会化科技 中介服务机构。文章重点分析江西省生产力促进 中心发展现 状、 存在 问题 , 出加快我 省生产力促进 中心发展的对策建议。 提 关键词 : 江西省: 生产力促进 中心: 发展对策: 思考

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本形 成 。 总体 规模 稳步 扩大 、体 系建设 进 展顺 利 。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已 经 遍 布 全 国 所 有 的 省 级 行
成 长 、区域 经济健 康发 展和创 新 型 国家建 设 , 已经成 为我 国科 技 中介 服务 体 系的一 面 旗帜 。 为贯彻 《 国家 中长 期科 学和技 术 发展规 划 纲要 (06 2 2 2 0 — 0 0年 ) 和 《 家 “ 二 五 ” 学 和 技 》 国 十 科 术 发展 规 划 》 科 学指 导 “ , 十二 五 ” 间 生 产力 期 促 进 中心 的又好又快发 展 , 制定本 纲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开 展试 点 , 力 推 动 了省 地 市 有 良性互 动 、 业 区域 有 机 结合 、 市 中心 健 康 行 县


发 展 现 状 与 形 势 发 展 良好 局 面 的 形 成 。 国 际 工 业 分 包 中 国 联
1 发 展 现 状 .
盟 、 国生 产 力 工 业 设 计 服 务 联 盟 建 设 进 展 顺 中
务更艰 巨。
有效 应对 金融 危机 、创新 支撑 发展 模式 。 在 应对 国际金 融危 机过 程 中 , 生产 力促 进 中心 利 用 自身优势 , 帮助 企业 度过 难关 。在 支撑 区 域 经济 发展方 面 ,生产力 促进 中心进入 园 区 、 服务 产业 集 群 、 广节 能 减排 技 术 、 推 实施 制 造
现代 服务业 的发展 。对 外交流合作 水平不 断提 升, 开展 中欧 知识 产权 保 护 培训 5次 , 累计 培 训 7 0人次 。中国生产 力促进 中心协会与 台湾 0
20 0 6年以来 , 各级政 府及其 科技 主管部 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津科创16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9【实施日期】2012.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津科创162号 2012年8月29日)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加强我市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行业管理,规范市级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文件要求,特制定《天津市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情况,积极组织辖区内示范中心按时参加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天津市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附件:天津市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天津市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市级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制订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一)天津市科委归口管理市级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相关的评价程序、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负责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二)各区县、有关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市科委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市级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工作步骤(一)指定评价机构。

天津市科委指定客观公正的评价机构,负责承担示范中心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报送相关材料参与评价的示范中心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提交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报告、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中心财务报表、收入支出表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积极发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区域作用

积极发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区域作用

公 正 科 学 、 续 创 新 ” 工 作 质 量 方 针 , 将 其 示 为 昆 持 的 并 明中心 生存 与发 展 的生命 线 。 2 规 范 中 介 行 为 , 化 支 撑 体 系 。 升 服 务 能 力 强 提 21按 照 国 家 科 技 部 对 国 家 示 范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 .
遍 肯定 和好评 。
合 了地 区 科 技 、 才 、 息 等 资 源 。 人 信 12以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为 契 机 , - 以人 为 本 , 因事 设 岗 ,
科 技 进 步 的 重 要 环 节 , 地 区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体 系 中 不 是 可替代 的 中坚 力量 。
1树 立 创 新 观 念 , 化 以 人 为 本 , 善 机 构 职 能 强 完 1 1创 新 是 一 个 组 织 不 断 进 步 和 发 展 的 内 动 力 , . 昆明 中心 始终 着 眼于 思 想观 念 创 新和 机 构 内部 建 设 , 从 打破 传 统 的管理 机 制入 手 , 大 限度 调 动 人 的积 极 最 性 , 化 内 部 体 制 改 革 , 善 运 行 机 制 、 励 机 制 和 管 深 完 激
的 要 求 和 科 技 服 务 的 实 际 需 求 , 更 好 加 强 中 心 规 范 为 化 、 序 化 、 准 化 管 理 , 升 生 产 力 中 心 的 综 合 竞 争 程 标 提 力 ,昆明 中心于 2 0 0 3年 就 将 IO- 0 1质 量 管 理 体 S 90
理 模 式 。借 助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动 力 , 合 一 批 如 “ 术 市 整 技 场 ” “ 国 专 家 站 ” “ 学 器 材 公 司 ” “ 利 代 理 事 、外 、科 、专
系 建 立 和 运 行 纳 入 了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的 重 要 基 础 性 管 理 工 作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运 行 对 提 高 中 心 的 管 理 水 平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科高[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科高〔2013〕66号)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徽省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意见》(科高〔2012〕35号)和《安徽省“十二五”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规划》,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动态管理,引导生产力促进中心更好地为全省自主创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我厅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2.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3.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能力绩效考核补助项目合同安徽省科技厅2013年6月14日附件1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制定本办法。

1.由省科技厅按年度布置开展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并负责对评价结果的确认。

2.各市科技局组织做好本地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3.在省科技厅发布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录内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都应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

4.参加绩效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均需完成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年报和省科技厅的统计季报,除报送统计年报表、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估报告外,还须报送以下材料:(1)企业类中心,即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报送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中心,即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报送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团体标准

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团体标准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是一个致力于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专业团体。

作为一个团体,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指导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在生产力和管理方面的提升。

本文将对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团体标准进行深入解读,并探讨其在我国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1. 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成立背景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成立于XX年,是由一批生产力研究和企业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管理人员共同发起成立的。

其成立背景是为了推动我国企业的生产力发展,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使命和愿景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使命是通过制定标准、开展培训、研究和交流等方式,推动我国企业的生产力提升,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其愿景是成为我国生产力和企业管理领域的权威机构,为我国企业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过程1.专家学者的参与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邀请了一批生产力和企业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他们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为标准的制定提供有力的支持。

2.企业实践的借鉴在制定团体标准的过程中,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还充分借鉴了相关企业在生产力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通过调研和案例分析,积极吸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

三、团体标准的内容和特点1.内容丰富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团体标准涵盖了生产力提升、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创新和发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贴近实际团体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我国企业的国情和文化特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指导意义。

3.前瞻性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积极吸纳和借鉴了国际先进的管理标准和经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四、团体标准的实施和推广1.组织培训和研讨会我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和研讨会的方式,向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推广团体标准,帮助他们理解和应用标准的内容。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在咨询论证、评审评估、验收评价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科技管理和决策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现将《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三章专家使用第四章专家库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 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108 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长科发〔2020〕 31 号)等有关政策与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按照党建引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合作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是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市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我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为长沙市科技项目立项与验收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专家库建设使用、监督评价和信用建设等管理工作。

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摘要:一、引言二、中心名称、性质和宗旨三、业务范围四、组织架构五、成员权利与义务六、财务管理七、资产管理八、变更与终止九、附则正文:一、引言为了规范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与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旨在明确中心的发展方向、业务范围、组织架构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中心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中心名称、性质和宗旨1.中心名称: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2.中心性质: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中心宗旨:为中心会员提供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人才培养、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珠海市企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业务范围1.开展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与合作;2.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调查、管理顾问等服务;3.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4.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推动珠海市与各地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5.承担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架构1.中心设理事会,作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2.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业务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3.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事业部等分支机构。

五、成员权利与义务1.会员享有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优惠权;2.会员有权参与中心事务的决策,有权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3.会员应遵守中心章程,执行中心决议,参加中心活动,维护中心合法权益;4.会员有义务按期缴纳会费。

六、财务管理1.中心财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2.中心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3.中心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业务、服务会员和履行职能。

七、资产管理1.中心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2.中心资产管理遵循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确保资产保值增值;3.中心依法对资产进行登记、核算、监督和评估。

八、变更与终止1.中心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报理事会批准;2.中心终止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3.中心终止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

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职责范围

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职责范围

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职责范围标题: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职责与使命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新路径。

扬州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其中,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就是这种努力的具体体现。

本文将对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职责范围进行详实的阐述。

一、中心简介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扬州市科技局直属的公共服务机构,成立于1993年。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提供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交流等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中心职责1. 技术支持: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服务。

中心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他们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技术解决方案。

2. 管理咨询:中心还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优化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

这包括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

3. 信息交流:中心还是一个重要的信息交流平台。

它定期举办各种研讨会、培训活动,为企业提供最新的行业动态和市场信息。

同时,中心还建立了一个强大的信息数据库,企业可以通过这个数据库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源。

三、中心特色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最大特色在于其“一站式”服务模式。

中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整合各方资源,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这种服务模式既满足了企业的实际需求,又提高了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四、中心成就自成立以来,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已经为数百家企业提供了服务,帮助他们解决了各种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许多企业在中心的帮助下,成功实现了技术升级,提升了生产效率,扩大了市场份额。

五、展望未来面对未来的挑战,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将继续秉持服务企业的宗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

同时,中心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服务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扬州的经济发展。

总的来说,扬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职责范围广泛,服务内容丰富,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生产力促进中心(第二批)备案申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生产力促进中心(第二批)备案申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生产力促进中心(第二批)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渝科发高字[2010]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3.22【实施日期】2010.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生产力促进中心(第二批)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科发高字〔2010〕4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有关单位:培养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重庆)行动方案》和重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我委决定开展2010年度第二批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申报工作,引导新建一批生产力促进中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申报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3.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4.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5.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

6.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有较突出的特色服务业务。

二、备案申报程序备案申报单位填写《重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申报书》(见附件),一式三份。

按照《重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当地区县科技部门(北部新区的报相关产业局)审核,加盖公章后报我委(联系人:许俊强付宪华,联系电话67515963 67529406)。

三、备案申报时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备案的办法。

2010年第一批备案截止日期为4月16日,第二批备案截止日期为10月11日。

经备案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将纳入全市统一管理,承接和开展相应服务工作,享受国家及我市的相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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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使其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五条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

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咨询。

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

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二)技术支撑。

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技术转移、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三)培训交流。

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孵化培育。

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第六条生产力促进中心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

三者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

(一)区域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在县级以上(含县、区、县级市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主要为某类行业企业提供特色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特色产业及产业集群设立的,主要为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七条省级、市(州)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省科技厅认定,报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由省科技厅报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备案。

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市(州)科技局认定,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由省科技厅报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单位名称中必须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字样;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三)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请报告;
(二)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实施方案(包括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等);
(三)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四)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第十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非营利机构序列,并逐渐成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体;同时加快民营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按照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做好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及时、据实上报各种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年终将总结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

第四章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成为争创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后备军。

第十四条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运营经历;
(二)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经或正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四)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有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团队;
(七)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占60%以上;
(八)按时完成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省级、市(州)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省科技厅;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推荐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

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示范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省级示范中心的报告(包括示范中心领导者基本素质、科技人员情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战略和服务能力、服务群体及服
务业绩等基本情况);
(二)独立法人证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正在进行认证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省级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并负责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二)各市(州)、有关行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科技厅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省级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工作步骤
(一)指定评价机构。

省科技厅指定有关评价机构,具体承担省级示范中心财务报表审计和绩效评价定量指标的计分工作。

(二)报送相关材料
参与评价的省级示范中心于每年1月25日之前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3月20日之前报送经过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逾期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示范中心资格(在规定时限之前书面申请并经省科技厅批准延期上报的除外)。

为使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对示范中心采用同一指标体系,按企业类和
事业类分别考核排序。

1.企业类中心。

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中心。

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报送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所报“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

第二十条评价计分
1、评议指标计分。

评议指标的计分由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组负责。

根据省级示范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结合省级示范中心的年终上报材料,给出相应评议指标的得分。

2、定量指标计分。

定量指标的计分由评价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价指标体系、计分方法和采集渠道参考《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一)省科技厅根据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抽查对象,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核实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优秀等级的示范中心,同等条件下,将在国家或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业务能力建设项目优先考虑。

(三)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示范中心,第一年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年度绩效评价,并取消其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四)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示范中心,一经核实后,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

(五)自动放弃或被取消示范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中心。

第六章支撑条件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将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省科技计划产业化环境建设予以支持。

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业务联盟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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