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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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规定

财产保全异议规定

财产保全异议规定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被对方转移、隐匿或毁损等,以确保执行目的能够顺利实现的一种法律程序。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异议情况,即执行异议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为了解决财产保全异议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首先,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之前,异议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保全措施有关的证据材料。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如果异议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保全决定将继续执行;如果异议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并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法院可以暂停或终止保全决定。

其次,在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并进行合法、公正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于听证时间、地点等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尽量满足合理要求。

此外,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异议,执行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中间措施,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例如,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保证其异议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可以要求异议人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以弥补执行法院的成本损失。

最后,在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结果上,如果异议人不服执行法院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上诉。

上诉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上诉状应当在上诉期满前提交执行法院,并交缴上诉费用。

上诉期满后,执行法院应当将上诉状和相关材料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进行后续处理。

通过以上规定,我国法律明确了财产保全异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平衡。

最终,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结果将对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通过合理的解决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财产保全措施被引入其中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逃离或转移财产。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与作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逃匿或转移财产,法院采取的一种措施。

其主要作用包括防止财产侵权行为的实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胜诉后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查封和财产保全扣押。

这三种措施具体的操作和适用条件如下:1. 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冻结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财产进行限制性操作,使被冻结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处置。

冻结的财产可以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房屋等。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冻结;存在侵权行为等。

2. 财产保全查封财产保全查封是指对当事人财产实施封闭、封存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毁损或处分的行为。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毁损或处分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查封;涉及侵权行为等。

3. 财产保全扣押财产保全扣押是指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扣留,确保被告的财产在诉讼结束后能够用于弥补损失或执行判决。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逃离、转移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扣押;涉及侵权行为等。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如下:1. 临时性和急需性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之前,法院必须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是临时性的,并且迅速实施。

2. 诉讼请求的证明能力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合法的债权,或被告正在进行侵权行为。

3. 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通常是基于存在被告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的情况下。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孔令昌律师
一、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二、对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保全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01〕1号)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的规定: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1。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障诉讼标的的实际效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异议程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使被申请保全的一方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一、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决定持异议,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申请要求1.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以确保申请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明途径的清晰性。

2.提供证据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便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和判断。

在申请中,被申请人应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3.申请递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给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

三、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审理及裁定1.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要求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2.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的裁定结果可以是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法院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四、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效力及申诉途径1.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所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履行。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确保诉讼的目的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财产保全的定义、申请程序和要点。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原告权益,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质押或者其他适用方式的被申请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诉讼胜诉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或裁定,以避免拖欠债务或逃避执行的情况发生。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 申请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人民法院,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明确申请的财产保全类型、被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必要信息。

2. 审查受理:法院应当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的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判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签发财产保全申请决定书,并通知被申请人。

3. 履行保全:财产保全决定书一旦生效,被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保全,即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

法院还应通知被申请人的银行、存储单位、第三人等相关方,配合执行保全措施。

4. 听证程序: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法院将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全。

5. 审查裁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法院将审查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决定是否继续财产保全,并在裁定书中明确执行和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要点在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 证据充分性: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逃避债务执行等行为,并能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2. 财产保全类别:申请人需明确提出具体的财产保全类型,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或汽车等。

同时,要确保申请的财产保全类型与案件的性质和目的相符。

3. 保全费用担责:财产保全所需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

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

资产保全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确保企业在面对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时能够有效地进行资产保全。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部门。

二、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是指企业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恳求,要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程序。

三、资产保全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必需依法进行,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2.尽职原则:企业方必需乐观自动地发起资产保全申请,确保资产保全程序能够及时进行。

3.保密原则:企业方在资产保全程序中的相关信息必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4.公正公平原则:企业方在资产保全程序中必需公正公平对待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保全的实在程序1.资产保全申请的发起(1)企业方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发生后,应立刻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明确资产保全的必需性。

(2)在确认资产保全的必需性后,企业方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料子。

(3)被申请人收到法院发出的资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向法院供应相关资产情形证明料子。

2.资产保全措施的采取(1)人民法院依据资产保全申请的内容、资产情形等情况,决议是否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2)被申请人负有帮助人民法院进行资产保全的责任,必需依照法院的要求供应相关资产信息,并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若人民法院决议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企业方应搭配法院的工作,供应现场帮助等必需的支持。

3.资产保全措施的履行和解除(1)被申请人经济情形恢复正常或达成和解协议等情况显现后,应向法院提交解除资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料子。

(2)法院收到解除申请后,会依据实在情况决议是否解除资产保全措施。

五、资产保全的考核标准1.资产保全申请的及时性:企业方应在法律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识别是否需要资产保全,并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避开资产被转移或损毁等情况。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民事纠纷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纠纷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纠纷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纠纷中,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法院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执行程序规定则是针对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所做出的规定和限制。

下面将分别对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告在民事纠纷中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影响最终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己认为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在财产保全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合法权益,并说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形式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被保全的财产将暂时被禁止处置,直至案件审结或作出相关判决。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二、执行程序规定执行程序规定是指在民事判决后,法院依法对判决进行执行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执行程序规定包括执行文书的送达、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程序的时效等方面。

执行程序规定的核心是确保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当制作执行文书并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当被执行方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处理,保证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执行程序规定也规定了执行程序的时效,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执行的程序,确保民事判决的快速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规定则确保了民事判决的有效执行,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在民事纠纷中,遵守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规定是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需要。

希望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要点

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要点在法律的世界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它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但要成功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了解并把握一系列的法律要点。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财产保全。

简单来说,财产保全就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一个关键要点是要有合法的申请理由。

常见的申请理由包括对方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迹象;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可能难以执行等。

例如,如果您发现对方正在计划将名下的房产低价出售,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大量转移到其他账户,这时候就有充分的理由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也非常重要。

在起诉前,也就是诉前财产保全,情况往往比较紧急,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决定。

而在起诉后,也就是诉中财产保全,相对来说时间上会稍微宽松一些。

但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都需要及时行动,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导致财产流失。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还需要明确保全的范围。

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不能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比如说,您与对方的纠纷是关于一笔 10 万元的债务,那么保全的财产价值一般不应超过 10 万元。

如果保全的财产是不可分物,如一套房产,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那也是可以的,但在执行时,应当按照债权数额来处理。

接下来,我们谈谈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问题。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防止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房产、保函等。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在准备申请财产保全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通常是案件受理的法院,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等特殊财产,可能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在我国案件之中,如果案件涉及到财产没收的话,受害者或者是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法院会对财产进行相关的查封,并且妥善保管好被查封和抵押的相关资产。

等诉讼结束之后,可以恢复其财产的所有权。

一、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

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维护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本细则作为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指南。

第三条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法律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对其财产实行或者暂时禁止进行法律处分的一种强制手段。

第四条财产保全包括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的实施等程序。

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第五条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行的需要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执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2. 禁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进行处分、转让;3. 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进行冻结;4. 向有关机关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电子钱包等金融账户;5.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估价、评估;6.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在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被执行人财产类型、规模及价值情况;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情形;3.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操作性;4. 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经济活动的影响。

第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需要特别说明的可以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协助。

第三章: 财产保全申请第八条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证据;3.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九条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注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并加盖债权人的公章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执行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实施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由执行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2. 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3. 出具冻结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冻结;4.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财产估价、评估等工作。

执行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规定

执行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规定

执行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规定执行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来保证执行裁判的法律框架。

其中,财产保全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或损毁。

本文将对执行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规定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与目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性保护的法律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债权人最终能够顺利执行权益,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流失。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执行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适用于以下情形:1. 即将进行的诉讼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2. 现行的诉讼中,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等行为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3. 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广泛,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护空间,确保其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执行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查封、扣押财产:即通过法院的决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封存或扣押,以防止其转移或损毁。

2. 查封、扣押银行存款: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或扣押,以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执行权益。

3. 禁止被执行人非法处分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下达禁止令,禁止被执行人非法处分其财产。

4. 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以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与效力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并说明申请理由。

2. 法院审查并决定: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如果决定批准,法院将发布财产保全决定书,并指定执行部门负责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回复

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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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一步一步回答。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损失,确保诉讼的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争议财产的需要保全性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首先要求争议的财产具有需要保全的性质。

这意味着财产存在质量问题、易失性、变质性或被毁性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例如,涉及货款纠纷的案件中,存放在保险柜中的现金可能需要财产保全以确保它不被盗窃。

二、存在财产损失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还要求存在财产损失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的财产在诉讼期间或在判决生效后遭受无法恢复的损失。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告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赔偿的实施。

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申请财产保全还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这些证据应当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例如,如果原告方主张被告方故意毁坏其房屋,可以提供现场照片、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支持申请。

四、具备担保能力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还包括申请人具备担保能力。

这意味着申请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财力或财产作为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例如,在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中,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金或提供担保人。

五、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最后,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例如,在中国大陆,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担保,并支付适当的费用。

在理解以上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满足这些条件,并进行相应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措施,申请人应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申请时,建议申请人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并寻求律师的帮助。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程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程序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财产保全程序的概念、程序要求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财产保全程序的概念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全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保全措施的过程。

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期间财产不受损失,以免造成当事人的不可逆转的损害。

财产保全程序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

二、财产保全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财产纠纷,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即将受到侵害,或者有可能受到其他损失;2. 目标财产属于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可以确保诉讼请求得到实现;3. 财产保全程序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过大困扰或损失。

三、财产保全程序的操作流程1. 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保全的财产种类和数量、保全的请求和说明、支持该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2. 受理申请: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 采取保全措施:一旦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租赁、转让等保全措施。

4. 财产保全决定:财产保全决定通常由法院裁定作出,裁定书应当明确财产保全的方式、时限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 处理异议: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6. 财产保全终结:财产保全终结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法院根据判决或调解书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冻结、查封等措施。

四、财产保全程序的效果财产保全程序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2篇)

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八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的依据,并承担因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有财产争议;(二)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三、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当事人之间有财产争议,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2.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3.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足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四、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程序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告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际中,关于财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我们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的利益,所以对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我们需求清楚的了解。

那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第⼀百零⼀条: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百零⼆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百零⼋条:当事⼈对保全或者先予执⾏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法定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法律影响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法律影响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法律影响尊敬的法院:我作为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请贵院依法审理。

背景近期,我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一系列财产上的问题,包括恶意转移、隐匿和侵占财产等行为,这直接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及预防被申请人进一步实施不法行为,我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并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以逃避债务的履行。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下,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我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申请人的财产将可能受到限制。

这将对被申请人产生以下法律影响:1.财产冻结:财产保全申请得到批准后,贵院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

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在冻结期间无法处分、转让或转移财产。

2.财产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获得通过后,贵院可能会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被查封的财产无法被他人获取或进行交易。

3.扣押财产: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贵院可能会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如现金、证券等。

这将对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方面的困扰。

4.其他法律后果:根据具体案情及贵院的法律裁判权,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或行为产生影响,例如限制被申请人的出境权利。

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申请人,我应当遵守财产保全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1.提供充分的证据: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我应当详细陈述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我的主张。

2.履行财产保全费用:依法,申请人应当承担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

3.尊重财产保全程序:我将积极配合贵院进行财产保全程序,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贵院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您有以下义务和责任:1.审慎审理:贵院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审理财产保全申请,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为保障被告在未受到判决前,其能够拥有和支配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而在法院的同意下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一系列强制保护措施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对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对侵权人的民事赔偿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事宜做一详细解析。

一、适用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是以被告人的财产作为保全标的,一般情况下是指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在争议案件中,有可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担保,但是被告没有及时提供担保物或者与诉讼标的无法对应。

2、诉讼标的或者执行标的具有一定的紧急性,并且满足法定要求,需要进行紧急保全。

3、被告人要前往海外或者其他地方,且有移动财产的可能性,需要进行留置保全。

以上三种情况是财产保全的最常见申请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一定法律要求,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2、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开展财产保全程序。

3、法院决定开展财产保全的,会向被告人发出财产保全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

4、被告人对财产保全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异议书,要求进行复审。

复审结果通常在一个月左右出来。

5、如果申请的财产保全得到法院批准,被告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

如果被告人没有缴纳,则可以采取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

三、财产保全的效力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全财产的法效力:财产保全措施在被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力和保全效力,并可对所有案件程序及执行程序进行操作。

2、保全期间的权利利益保护:财产保全是一种暂时措施,效力为判决、裁定确定标的物权利后消失。

被保全物的财产权利在保全期间不受侵犯。

3、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权益保护:即被保全人的财产权利不因保全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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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国、中华人民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围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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