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09)48号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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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 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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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 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 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 财政厅审批。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市级统筹、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力度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 员手中,不得拖欠。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09年 2月2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
【文 件 号】粤劳社发[2009]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07
【实施时间】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是指经国家或地方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 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 4、调整前人均养老金指2008年12月人均养老金;调整后人均养老金指参加 调整的人调整到位后月人均养老金; 5、退休军转干部人均增加额一栏按照人均补齐额填写。

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指南

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指南

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版)2.《广州市建筑条例》(〔1997〕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4.《印发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8〕60号)5.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6.《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粤府〔2000〕34号修订)7.《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9.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10.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二)许可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跨区的工程外,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装修建筑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房屋装修建筑工程除外)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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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布时间:2009-6-11 19:24:00 阅读次数:5298次作者:我要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本文中有关女工人6日政务院公布、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第一章总则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五章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

第五章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

第五章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第一部分工程概述一、工程范围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双一乳胶厂办公楼工程,共地上三层,建筑面积约2862.06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工程范围(招标范围):⑴土建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防雷工程、给排水、电气、消防、屋面防水等工程。

⑵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

⑶负责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含竣工图、资料汇总和整理)等并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具体范围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书为准。

二、综合说明●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审核后才能施工(施工单位临时设施位置见附件1)。

●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月度例会、周例会、日例会,对工程的推进情况、安全情况进行汇报。

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工作月报、工作周报、工作日报。

●运输车辆进出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路线行驶,确保施工车辆进出不影响大院环境卫生;施工造成的卫生污染,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人行道破坏、绿化破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

工程承包商报价时综合考虑费用。

●临水、临电由建设单位指定接驳点位置(临水临电接驳点见附件2)。

●若要更改品牌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建材进场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表》进行材料报审,经业主审批后方可进场。

●施工余泥排放、施工垃圾清运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

若违反以上规定,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负责。

三、总体要求●本工程按照规范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需专家评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中标人负责编写,方案必须通过主管技术部门评审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才能开始施工。

中标人负责方案评审工作,评审产生的一切费用(含专家费)由中标人承担。

●本工程必须采用预拌砂浆,中标单位需提供预拌砂浆单位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分包合同至建设单位。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穗建经[2010]546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穗建经[2010]54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现就《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有关劳动保险金费率的规定进行整合,通知如下:一、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工程的劳动保险金,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附件确定的劳动保险金费率计算。

二、2002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地铁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2.36%计算。

三、2003年7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3.04%计算。

四、2003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招标或签定合同的安装工程的劳动保险金,按劳动保险金费率1.77%计算。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13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安装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2]20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劳办[2003]13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09]1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2.11【实施日期】2009.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函〔2009〕18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本局对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印发给你们,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约时参考使用。

使用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广州市劳动合同编号:用人单位(甲方):地址(甲方):职工(乙方):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33使用说明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

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业发展,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标准定额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政10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保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省、市定额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所列示的“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是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

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发承包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此项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条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的统一管理。

三县建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的统筹管理。

市、县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保费根据“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以丰补歉、行业调剂”的原则进行管理。

施工企业不得自行计取劳保费或进行劳保费结算,建设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劳保费。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第六条本市及三县建筑业管理局应明确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

第七条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协助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劳保费统一管理。

2、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和劳保费会计核算制度。

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劳保费。

督促企业参加社会养老统筹,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职工养老金。

3、定期开展劳保费统一管理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虚报、冒领、挪用以及违反劳保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解决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穗府[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12〕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09〕58号)中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6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二、需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2件,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由牵头修订部门在有效期内完成修订,逾期未完成修订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三、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和城镇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8号),内容不涉及社会行政相对人,转为内部管理制度,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四、除上述文件外,穗府〔2009〕58号文件中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所公布的有效期执行,有效期届满的,效力自动终止。

五、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在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附件:附件1.附件2.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并须在有效期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退款办事指南(开发区)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退款办事指南(开发区)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退款办事指南(自2013年6月起实施)一、办事依据1.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号文)2、市建委《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通知》(穗建经〔2011〕569号文)二、缴款流程1.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付区劳保中心。

协议书一式四份填写完整及甲、乙双方盖章后,携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中心盖章后再缴款。

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本协议向施工单位支付劳动保险金基本金部分,并将基本金存入施工单位劳保金银行专户(劳保金专户:劳保金的收和退,都在同一个银行帐户,不必重新另开一个银行帐户)。

乙方在收取劳动保险金基本部分后,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

3.甲方支付劳保金调剂金2-3天后,凭缴付基本金的银行转账单复印件、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复印件、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中心开具调剂金票据。

4.统收费率劳保金费率不再区分土建或安装,统一费率计算劳保金。

劳保金按人工费乘以 23.27%计算。

属招标项目,人工费按中标造价单列的人工费×费率23.27%计算劳保金;中标造价无单列人工费的、依法或经批准免招标项目,按工程总造价×费率4.654%计算劳保金。

5.其他说明劳动保险金已包括在含税工程造价内,建设单位代缴的劳保金调剂金部分向施工企业扣除三、退劳保调剂金流程甲方缴交劳保金基本金部分、调剂金部分后,施工单位凭以下资料办理退款手续:1.劳保金缴款协议书原件、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团体工伤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团体工伤保险在地税局购买]2.建设单位劳保金基本金部分、调剂金部分缴费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开具应退金额的广州市或开发区正式建安发票(若从地税局开具的发票,需加具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4.法人委托书(原件,注: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劳保金事宜)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区劳保中心纳税人编码:4401910003853四、资料提交地点及联系方式1.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331窗口,82118422,网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
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劳社电[2009]3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电〔2009〕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差距,加快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更好地实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2005〕38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国60周年华诞之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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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3 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7〕3号 该文件适用期已结束。
21 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府办〔2004〕57号 已被《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所替代。
22 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6〕34号 已被《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所替代。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清理,决定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者已经不能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的2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4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府〔2005〕36号 已被《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废止。
15 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穗府〔2006〕47号 已被《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穗府〔2010〕17号)所替代。
9 关于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的通告 穗府〔1997〕96号 已被《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所替代。
10 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 穗府〔1999〕72号 即将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
11 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2000〕13号 已不能适应行政管理需要。
19 转发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5〕76号 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穗府令〔2008〕2号)执行即可。

广州市建设工程报建各事项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报建各事项指南

附件1施工许可阶段市建委事项办事指南目录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二、施工许可阶段子项办事指南(一)公共服务事项I. 建设单位预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II.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III. 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理指南(二)管理事项IV.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V.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VI.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办事指南VII.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VIII.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事指南IX.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货物及服务类)/(施工)办事指南X. 建设工程基坑支护审查办事指南XI. 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指南(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XII. 办理延长施工作业时间证明办事指南gz141100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主席令第91号)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4.《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令第134号)。

6.《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7.《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8.《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

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劳动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对劳动保险费如何管理,直接关系到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为保障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司财务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劳动保险政策的规定足额计提各项费用,并及时上缴各劳动保险部门。

1、基本养老金保险费按照劳动部门规定的企业职工社会养老金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实得工资的5%缴纳,公司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

2、失业保险费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执行,公司按本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3、工伤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由企业缴纳。

4、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博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工资之和的6%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

5、女职工生育基金按劳动保险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

二、公司行政部在财务部的配合下办理好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作,对个人缴纳部分及时索回。

三、工伤的确认标准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本公司不得再列支任何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五、对工伤职工治疗期满后,有关住院费单据,若因手续不全劳动保险部门不予受理的,其费用由经办人自理。

六、对于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按博兴县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公司不再报销任何费用。

七、对于职工自谋职业的人员,公司不负责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

八、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产期间的住院费按劳动保险事业处规定的标准支付。

产假假期及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于公司下岗失业人员的待遇按照劳动局的规定标准执行。

费用报销制度。

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一、引言职工劳动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权益。

职工劳动保险费作为职工的一项义务性缴费,对于保证职工权益和提高劳动保障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做好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制定本文档。

二、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职工劳动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开透明原则: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确保职工了解劳动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并且接受监督。

3. 安全性原则:职工劳动保险费款项必须严格安全保管,确保资金不被挪用、侵占或滥用。

4. 持续性原则: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工作应该持续进行,确保资金的稳定流动和保值增值。

三、职工劳动保险费的征收与缴纳1. 征收主体:职工劳动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是用人单位,相关征收标准和办法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制定。

2. 缴纳责任: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按额缴纳职工劳动保险费,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3. 缴纳基数和比例:职工劳动保险费缴纳基数和比例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缴纳职工劳动保险费,但必须确保缴纳的准确和及时性。

四、职工劳动保险费的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职工劳动保险费的使用范围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主要覆盖职工的医疗、工伤、失业和养老等方面的需求。

2. 资金使用程序:职工劳动保险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程序进行,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合理分配。

3. 监督机制:建立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预防财务风险。

4. 资金保值增值: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应注重资金的保值增值,可以选择适当的投资渠道进行资金的运营化管理,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五、职工劳动保险费管理的问题与对策1. 缺乏意识:有些用人单位缺乏对职工劳动保险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导致管理工作不到位。

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职工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1. 劳动保险费的定义与范围劳动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用于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疾病、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的费用。

它通常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缴费标准与比例缴费标准和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职工的工资基数和规定的费率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3. 缴费流程用人单位应定期(如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的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

同时,职工个人也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4. 保险费的管理和使用劳动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职工在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使用保险金,如工伤赔偿、医疗报销、养老金领取等。

5. 违规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补缴、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的,可能影响其享受保险待遇。

6. 权益保护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公布缴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 政策更新与适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险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及时关注政策变化,确保缴费标准和流程的合规性。

8. 信息化管理鼓励用人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劳动保险费,提高缴费效率,减少人为错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9. 跨地区转移职工在不同地区就业时,其劳动保险关系和保险费的转移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职工权益的连续性。

10. 教育与培训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保险政策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能力。

同时,也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劳动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困难学生参加医疗保险

困难学生参加医疗保险

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8号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关于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以及《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 (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困难学生的医疗救助(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学生。

2.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

以上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

(二)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

二、关于困难学生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的流程困难学生由所在大中专学校统一到校本部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办理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其资助参保流程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学生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困难学生在提供参保所需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居民医保参保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参保申请。

(二)学校审核、收集学生申请资料并汇总填写相关表格,将有关资料统一送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0.29
•【字号】穗劳社函[2009]1562号
•【施行日期】2009.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156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下称3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32号文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工残退休人员),在本文下发前死亡的,补发其2009年1月(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至死亡之月应享受的过渡性养老金。

二、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参照32号文的办法调整工伤伤残津贴。

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支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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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9)48号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穗府办〔2009〕48号
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市建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来源,解决建筑行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以下简称劳保金),是指工程造价费用中,用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

劳保金包括基本金和调剂金。

基本金是按劳保金用途使用的基本款项;调剂金是调剂施工企业劳保金收支缺口的款项。

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负责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劳保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劳保办做好本辖区内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保金按施工合同价乘以工程造价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在施工合同价中单列。

属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价按中标价计算。

工程结束后,劳保金按工程结算终审价乘以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收付双方应当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劳保金。

劳保金计费系数按省工程计价依据和省、市工程计价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现行安装工程的系数为1.77%,其他工程的系数为3.04%。

第六条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

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

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交给市劳保办后,市劳保办按7:3的比例分别以对应项目调剂和年度调剂方式拨付给施工企业,调剂后有剩余的,转为风险积累金。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银行设立固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劳保金的收付。

劳保
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章基本金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基本金的预支数、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并将基本金存入施工企业劳保金银行账户。

合同工期在2年之内或合同价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首次预付基本金的70%,剩余基本金在其后1年内付清。

第十条施工企业依法分包施工的,应当在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转移支付相应劳保金的数额、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按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基本金。

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章调剂金的缴纳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劳保金的10%向市劳保办预缴调剂金。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预缴调剂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依法或经批准免招标项目除外);
(二)施工合同;
(三)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的银行支付凭证及施工企业开具的收款发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缴足预缴调剂金时,市劳保办应向其开具调剂金预缴证明。

第十四条调剂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章调剂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按建设项目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1年内,可携带相关凭证和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向市劳保办申请对应项目调剂。

第十六条市劳保办应在收讫申请对应项目调剂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将对应项目调剂资料报送给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对应项目的调剂金核拨至施工企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当年6月30日之前2年内,有直接承建本市已缴纳调剂金的工程项目且调剂期有社会保险缴费缺口或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可按规定申请年度调剂。

调剂期是指上1年7月1日至调剂当年6月30日。

社会保险缴费缺口是指施工企业承建本市工程项目的劳保金收入,按规定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不足部分。

劳动保险费支出,是指施工企业按政策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保险费支出。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在本企业离退休的职工),并在本市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申请年度调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调剂期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审计报告;
(三)营业执照;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

前款规定的调剂期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施工企业委托合法登记注册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九条年度调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7月10日前,由市劳保办在网上发布开展年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二)8月10日至8月20日,在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调剂,其他施工企业向市劳保办申请年度调剂;
(三)9月10日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收齐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保办;
(四)市劳保办审核申请年度调剂的材料后,对符合年度调剂资格的企业进行公示,制定年度调剂方案,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于11月2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年度调剂方案后,将调剂款项核拨至施工企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市劳保办应当对施工企业提供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数量为申请年度调剂企业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申请调剂的施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该企业的当期调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年度调剂方案的调剂金分配数,按当年可供分配的调剂金数确定,不超出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超过规定时间不申请调剂的,作自动放弃调剂处理。

第五章风险积累金
第二十四条风险积累金用于弥补调剂时调剂金的不足,以及施工企业缴付社会保险或劳动保险等问题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风险积累金的使用由市劳保办提出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结余的调剂金,一并转为风险积累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劳保办负责对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劳保金收支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列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被检查企业应当如实陈述情况、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市劳保办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劳保办应当按信访条例规定为举报人提供举报、投诉的便利条件,依法依规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劳保金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市劳保办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级市劳保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金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5〕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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