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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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习题及答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习题及答案 (2)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C)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A.3日B.5日C.7日D.10日2、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B.60日C.90日D.1年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B.5日C.10日D.15日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5、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6、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7、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处分D.行政许可9、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摘要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也是行政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以诉讼不停止执行的立论基础为切入点,分析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进而概括地提出在坚持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上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34-02一、我国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同时又规定了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这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上不停止执行原则。

对于为何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确立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时任行政诉讼法起草工作主持人之一的顾昂然同志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一起诉,在还没有确定其违法时就停止执行,那么法律秩序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影响行政管理的有效进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豍由此可见,我国在行政诉讼立法之初,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确立了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虽然规定在诉讼法中,但诉讼法理不能对该原则做出合理解释,学者们不约而同地从实体法法理角度对此原则的正当化的依据进行了归纳。

豎第一,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豏公定力理论是行政行为的一个基本原理。

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最富实际意义的体现。

第二,行政效率的需要。

效率乃行政权之生命。

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行政行为只因相对人提起了诉讼,其效力即告消灭或中止,不得再予以执行,则行政的连续性、有效性和国家的管理职能将受到严重减损,甚至还会造成相关社会关系的整体不安定。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内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一)共有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功能的发挥,而且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是否能真正具有权威。

特别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如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差,就不可能真正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

但如何使法院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与其他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进一步加以解决的。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为保障贯彻这一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在独立审判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证据规则,坚持对证据的质证,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加强对证人的法律保护,同时加强立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提高法官对法律法规内容、立法目的及效力层级的理解和法律适用水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

合议可由审判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也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应是审判的主体,以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

为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应当坚持回避原则。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要求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原则。但是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也可能给行政 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再予以补救,就显得十分被 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为了体现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是必要的。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失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 中断,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才能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也作了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 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 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 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也就是说,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停止执行是例外。
三、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 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 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 安部门就不能在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一、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这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各种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认为停止执行 并不损害社会公益,而不停止执行有可能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是基于其他特殊原因,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论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论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成为常态, 而不停止执行成为例外 , 与第 4 4条确 立的“ 诉讼不停止执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则” 恰恰 相反 , 法律前后规
定 不 一致 , 彼此 矛 盾 。 ( ) 二 对该 原 则存废 之 争议
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 、 ()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此条 的规定 , 国实行 我
还 存在很 多缺 陷。我们应 确立以诉讼停止执行为原 则, 不停止执行为例 外的立法体例。 关键词 : 行政诉讼停 止执行 ; 公定力 ; 共利 益 公
中图分类号 : 95 3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现代行政法 为维护公 民合法权益免受不法或 不当侵害有多种行政救济方式 , 政诉讼是 主要的 行 救济方式之一。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后 , 被诉行政 行为能否继续得 到执行 , 即在一个具有诉讼既判力 的案件终结之前 , 是否应 当为相对人提供暂时性权 利保障措施 , 是否对 尚存争议的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 理论与实践上都非常重要。行政诉讼中是否停止诉 争行政行为的执行对维护公 民合法权益 , 使其免遭 因公权力的不当运用 而产 生的损 害具有重要意义。 我 国《 行政诉讼法》 4 第 4条确立了诉讼期 间以不停 止执行为原则 , 停止执行 为例外 的“ 不停止 执行原 则” 。随着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地深入发展 , 关于诉
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是不 予执行 的。这样 , 行政行为 因相对人 的起诉不予执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规定 : 第 4 诉讼期 间 , 不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 停 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的;2原告 申请停止执行 , 民法 院认 为该具体行 () 人 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 以弥补 的损失 , 并且停止执

对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质疑

对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质疑

对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质疑摘要:我国出于保证行政管理效率及其连续性、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及公共利益优先理论等方面的考量,采用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但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开展和行政法学领域相关问题讨论的深入,理论和实践领域对我国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之声越来越多。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功能,确保公民权益保护的无漏洞性和有效性,我国应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契机,放弃不停止执行原则,改用停止执行原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一、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4条内容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由此可知,我国行政诉讼中采取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做法。

1.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及其连续性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在顾及合法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行政的效率问题。

这是由国家资源的有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复杂多变性决定的[1]。

国家行政管理理应是连续并有一定效率保证的,这就要求行政行为不能因诉讼而停止。

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诉讼请求就意味着停止涉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则容易导致诉讼泛滥,降低行政管理的效率,动摇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2.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公定力的概念由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首先提出”,他“对国家的权威和行政组织内部的监督手段予以极大的信赖,并依此作为公定力的依据”[2]。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认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使具有瑕疵,在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做出认定和宣告以前,也具有被视为合法行为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律效力”[3],这一点不应受到诉讼活动的影响。

3.公益优先理论可以说公共利益高于公民私益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直接根据[4]。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随着 社 会政 治经 济 和文化 的 发展 , 行 政 法理 念逐 步演 变 , 最 现 。因此 , 为 了全面 保全 行政相 对 人的权 利 , 《 行 政 案件诉讼 法》 终 确立 现代 公共 给 付行 政 时代 的理 性信 条 。在此 基 本价 值理 念 第 2 5 条第 2 款规定 : “ 为 了避 免 由于处 分执行 产生 的难 以恢 复的 转换 的基础 上 , 在“ 人权 入 宪” 和“ 全面 推进 依法行 政” 的宏观背 景 侵 害 , 在紧 急必 要时 , 法 院可 以根据 申诉 , 决 定处 分的效 力 、 处分 下, 传统 具体 行政 行 为不 停止 执行 制度 已难 以跳 出旧学之 框架 , 只有 对之 进行 重新 匡 正 改造 , 方可顺 应 时代 精神 。
{ I } I j 占 轴 金 2 0 1 3・1 1 ( 下)
◆ 法 学研 究
论 行政 复议 和诉讼期 间具体 行政行为不 停止 的执行原则
张 占甫
摘 要 中 国立法 规定 行政 复议 和 诉讼期 间不停 止具体 行政 行 为执 行 原则 , 主要 基 于五 大理论 基础 : 行政 行 为效 力、 行政
关 键词 行 政 复议 诉讼 期 问 执行原则
作 者简 介 : 张 占甫 , 福 建 省厦 门市湖 里 区人 民 法院 , 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 民商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2 5 . 0 2
为 例外 。
定停止执 行的 。 ” 与复议不停 J L 执行制 度相似 , 《 行政诉 讼法》 的制度 规定 。 根据德 国《 联邦 行政 法 条规定 : “ 诉讼 期间 , 不停 I L 具 体行 政行 为的执 行 , 但 以下几 种特 院法 》 第8 0 条 的规 定 , 行 政行 为 的效力 自申请 和起 诉到行 政复 议 殊情 况 , 则应 停 止执行 具体 行政行 为 , 具体 为 : ( 1 ) 被告 认为 需要 机关 或法 院时 , 裁 决生 效期 间被延 缓 ; 只有在 例外情 况下 , 才不 中 停止 执行 的; ( 2 ) 原告 申请 停止执 行的 , 人 民法 院认为 该具体行 政 止 行政 决 定的执行 , 具 体为 : ( 1 ) 公 共捐税 和 费用方面 的命 令 ; ( 2 ) 行 为的执行 会造 成难 以弥 补 的损 失, 并且 停止执 行不 会损害社 会 警 察 局不 可迟 缓 的命令 和 措施 ;( 3 )其 他联 邦法 律规 定 的情 况 :

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第66条规定了行政不停止执行原则,并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4条进一步详细阐述,但是随着实质法治国家的到来,该原则并不适应其发展。

故在借鉴德日行政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上,依赖诉讼类型的划分,从形式、实质审查到权利救济重构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重构一、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解诉讼法上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是指法院在作出最终的裁判之前,依照职权或者申请向单方作出行为的禁止。

行政诉讼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和暂时保护制度中其他原则一起,服务于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显然我国确立是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原则。

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虽然第66条从逻辑上并不能推理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就可以达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停止执行的目的。

但是从法理上来看,作为公法,对公民权利(包括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的限制应该严格遵从该条文的本身含义。

也就是说如果把该条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行政主体应该予以停止执行也是可以的。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确立行政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为例外,特别对于对没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主体的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应否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应否不停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包括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

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救济制度的天平究竟是倾斜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还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从维护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出发,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均采取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

虽然从国家行政的效率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来看,不停止执行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完成,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关于是否不停止执行的争论也日益激烈。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的思考。

一、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1.不停止执行原则及例外情况的规定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确立了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来,即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怕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例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法宣在线-章节练习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法宣在线-章节练习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单选题)某省会市人民政府制定一规章,授权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治理乱设摊点问题,并明确市综合治理委员会直接主管该办公室工作。

高某因乱设照相点被市场管理办公室罚款500元,高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复议机关是谁?()A.省综合治理委员会B.市人民政府C.市政府市场管理办公室D.市综合治理委员会正确答案:D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B.城建部门将某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C.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正确答案:C3、(单选题)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

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A.市人民政府B.市国有资产管理局C.区人民政府D.市经济贸易局正确答案:A4、(单选题)某市西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某大街实施改造,张某房屋位于改造区。

某日,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张某未搬迁。

数日后,受区建委委托的该市某拆迁公司强行拆除了张某房屋,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哪个选项是本案的被申请人?()A.市政府B.某拆迁公司C.西城区建委D.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正确答案:C5、(单选题)某市工商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企业有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该企业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此,市工商管理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予批准后,市工商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了处罚决定。

该企业不服市工商管理局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此案谁有管辖权?()A.市工商管理局B.市人民政府C.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D.市工商管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正确答案:C6、(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行政法习题

行政法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名词解释行政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1、下列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的是()A.行政法规 B.规章C.法律 D.其他规范性文件2、在我国下列属行政法的一般渊源的是()A.宪法和法律 B.法律解释C.行政法规和规章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3、行政权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的特点是()A.自由裁量性 B.主动性和广泛性C.强制性和优益性 D.单方意志性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A.行政主体 B.行政相对人C.行政法主体 D.监督行政主体三、简答1.行政法的基本特征?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3、如何理解行政法地位?4、如何理解行政法的作用?四、论述1、谈谈你对我国转型时期行政法功能的理解。

2、我国2004年修订的新宪法中专门提出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应如何落实宪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3、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谈谈你对我国行政法基本理念的认识。

第二章行政主体一、名词解释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公职关系二、选择1、下列属行政职权的是()A.规章制定权 B.自由裁量权C.征税权 D.侦查权2、下列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A.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 D.公务员3、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主要是()A.选任 B.调任C.考任 D.交流4、以下属于对公务员行政处分形式的是()A.警告 B.降级C.开除 D.记过三、简答1、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2、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3、引起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几种情形?4、简述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四、论述1、试述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主要区别。

2、试述《公务员法》对我国现行公务员体制的变革与突破。

3、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4、试述行政主体制度创设的积极意义。

第三章行政相对人一、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二、简答1、简述我国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强制法分类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强制法分类题库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判断题《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判断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实施行政强制。

()判断题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判断题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判断题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判断题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 )判断题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实施。

()判断题代履行七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判断题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判断题()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判断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判断题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判断题者组织。

()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判断题冻结决定可以以口头的形式通知金融机构。

( )判断题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时间包括检测判断题、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对于生产企业和单位,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的方式判断题督促其履行行政决定。

(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判断题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判断题强制执行。

()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判断题。

2020年河南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带答案(判断题)

2020年河南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带答案(判断题)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47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 宣誓。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8 ★法律草案重要条款不可以单独表决。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49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50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 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暂停执行,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71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可以按比 例分给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作为执法经费。()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72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统一着装的执法人员执法时可以不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73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正确答案:正确 66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也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67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 章。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68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69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 正确 错误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81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82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83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正确 错误 84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正确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摘要中国立法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主要基于五大理论基础:行政行为效力、行政管理特性、公益至上、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相对人行为的危害性。

但通过对中国大陆之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证和中国大陆立法理论基础的质疑,不难发现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科学。

它不但侵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无情地践踏公共利益。

为了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协调公平和效率、兼顾公益和私益,必须重新架构一种完善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执行原则作者简介:张占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5-02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行政法理念逐步演变,最终确立现代公共给付行政时代的理性信条。

在此基本价值理念转换的基础上,在“人权入宪”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宏观背景下,传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已难以跳出旧学之框架,只有对之进行重新匡正改造,方可顺应时代精神。

一、国外范围立法关照及立法规定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形成了向西方学习的浪潮。

今天,该趋势有增无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效力问题上,我们也非常有必要观摩以下域外的规定,从而汲取其中的精神营养,为吾所借鉴。

那么域外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效力的规定和情况到底如何呢?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5条规定,行政裁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法律规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

德国行政法中亦有类似的制度规定。

根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第8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自申请和起诉到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时,裁决生效期间被延缓;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不中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具体为:(1)公共捐税和费用方面的命令;(2)警察局不可迟缓的命令和措施;(3)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4)基于公共利益或主要考虑参与人的利益做出行政行为或对复议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特别命令立即执行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判断题

行政复议法判断题

判断题(最后是答案)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以受理。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6、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9、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0、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11、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14、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5、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16、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库3_判断题及答案解析

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库3_判断题及答案解析

题库3-判断题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对B.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也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对B.错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对B.错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

A.对B.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的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A.对B.错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A.对B.错李某因超生被计生部门处以罚款。

李某拒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决定。

A.对B.错某广告公司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设置广告牌,遮挡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了安全视距。

为此,当地交管部门责令该广告公司排除妨碍。

由于该广告公司经书面催告后无故拒不执行,交管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强制拆除了广告牌,所需费用由该广告公司负担。

A.对B.错《实施意见》提出要全力创建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我市建成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地方法规规章健全、司法公正高效、市场运行开放有序、公共管理高效规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治环境,基本达到国际先进城市的法治水平。

A.对B.错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肩负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A.对B.错冻结存款、汇款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

属于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1)合法性原则。

是所有行政权行使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使行政复议权当然也要遵循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

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与相对方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让相对方参与和了解。

(4)及时原则。

是行政效率的具体原则要求。

(5)便民原则。

是指行政复议要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要为申请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

行政复议原则是指进行行政复议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一、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哪些?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试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反思与重构

试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反思与重构

试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反思与重构[摘要]实践中,作为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给当事人权利的有效救济带来了重大的制度障碍。

本文通过检讨该原则的理论基础,认为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与公定力理论没有必然联系;主张应当以权利的有效救济为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重构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行为公定力;权利救济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自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以来,随着诉讼实践的深入,这一原则产生的法律效果难以满足权利救济需求。

学界也有对该制度的反思性的研究,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遭受越来越多的质疑,在上述背景下研究本论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本文将对此原则作一考量与反思,尝试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实践状态进行的实证分析,展示其在权利救济功能上的不足,以权利有效救济为理念,对该制度的重构进行一些设想。

一、“不停止执行”下的制度困境:权利救济的失效法谚云:“有权利就有救济”。

然而,在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案了事不了”、“判决胜诉却权利无法补救”等诉讼救济不足的现象。

出现最多的就是在强制拆迁的问题上。

从法律权利性质上来说,强制拆迁将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所拥有的物权转换为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性质上的转换对于被拆迁人是最为重大的影响。

然而拆迁的裁决一经作出,那么强制拆迁就成为势在必行,难以避免的行为了。

按照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强制拆迁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后仍然继续,强制拆迁完毕后,即使拆迁裁决被认为是违法的,也只能赔偿损失,不能恢复原状。

除此之外,不停止执行导致的制度困境较明显地体现在有关滞纳金的案件中。

笔者将通过下面以下案例展现“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实践中所产生的权利救济的失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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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作者:张占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中国立法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主要基于五大理论基础:行政行为效力、行政管理特性、公益至上、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相对人行为的危害性。

但通过对中国大陆之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证和中国大陆立法理论基础的质疑,不难发现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科学。

它不但侵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无情地践踏公共利益。

为了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协调公平和效率、兼顾公益和私益,必须重新架构一种完善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执行原则作者简介:张占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5-02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行政法理念逐步演变,最终确立现代公共给付行政时代的理性信条。

在此基本价值理念转换的基础上,在“人权入宪”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宏观背景下,传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已难以跳出旧学之框架,只有对之进行重新匡正改造,方可顺应时代精神。

一、国外范围立法关照及立法规定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形成了向西方学习的浪潮。

今天,该趋势有增无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效力问题上,我们也非常有必要观摩以下域外的规定,从而汲取其中的精神营养,为吾所借鉴。

那么域外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效力的规定和情况到底如何呢?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5条规定,行政裁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法律规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

德国行政法中亦有类似的制度规定。

根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第8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自申请和起诉到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时,裁决生效期间被延缓;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不中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具体为:(1)公共捐税和费用方面的命令;(2)警察局不可迟缓的命令和措施;(3)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4)基于公共利益或主要考虑参与人的利益做出行政行为或对复议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特别命令立即执行的情况。

日本行政法却有着与美国和德国完全不同的规定。

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行政处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程序之继续不受阻碍。

该法之所以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是为了防止由于行政相对人滥用申诉而导致行政活动的停滞。

但是,若严格地贯彻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有时会导致如下结果的发生,即由于处分的执行给行政申诉人造成严重的侵害,毫不容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胜出,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不能实现。

因此,为了全面保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为了避免由于处分执行产生的难以恢复的侵害,在紧急必要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诉,决定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或者程序的继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停止,以给予原申诉人临时的保护和救济。

”我国1999年《行政复议法》和1989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制度原则。

该制度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期间被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申请和起诉,也不因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而暂时停止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与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相似,《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则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为:(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另外,我国有关机关指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款的法律和法规,都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

二、我国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之审视(一)理论缺陷第一,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尤其是公定力理论能否成为支持该制度存续的基石。

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制度的设立构成了障碍,影响了法治状态下权利与权力新型关系的构建。

具体表现在: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

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

第二,法律冲突与困境。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制统一是实行法治之基本要求。

然而比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内部法条、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或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相关规定,却是法律规范混乱不堪,极不统一,相互冲突。

行政诉讼法自身规定之间的规范冲突。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这是行政诉讼中确立不停止执行制度原则的直接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本条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条件依据。

但是最高院随后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不能得到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起诉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6条直接冲突,加上法院对此所持态度,使得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在行政诉讼中事实上名存实亡。

第三,人们主观认识不科学。

首先是长久以来,人们一直坚持认为行政机关是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机构,行政行为是提供公务福利的行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将行政等同于公共利益。

这种认识非常危险。

众所周知,行政权是国家公权力中最活跃同时也是最容易异化的权力,无论在立法国、司法国或行政国,无论行政权受到多么完善的制约,行政权都有寻租的可能性。

在中国民众“官官相护”“官员相互勾结”的思想意识支配下,他们不相信行政复议机关,很多情况下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走上信访的不归路。

第四,该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左。

当今,国家不再是“守夜人”,行政机关也不再只是“夜警”,而需要主动承担起为民众提供“生存照顾能力”的义务。

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行政管理手段也逐渐多元化,并且出现由“管制行政”向“授能服务行政”重心右移的趋势。

只有这样,才符合行政救济中对行政行为进行“违法推定”的法律理念。

(二)检讨法律制度本来是人们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却反过来成了横在人们脖子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正如阿奎那所言:“全部法律制度都以人们的公共福利为目标,并且仅仅由于这个缘故,它才获得法律的权力和效力。

”由于民众的生存权是普遍的并且在道德上永远不可剥夺的,所以,否认某些人类成员享有的生存权就必然是错误的。

依循并且凭借这种否认的法律制度在实际上永远是对生存权的侵犯,当法律制度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不能完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权利,相反却侵犯民众生存权时,就应该废止或改变。

三、借他山之石,重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之范式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制度原则不能适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正当权益,使“权利必定受到救济”的神圣信条流于口号。

而国内现行的最有代表性的学者建议又有许多漏洞和不足。

没有根本性的可行的制度改革与突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很可能沦为少数执法者屡战屡败的历史记录,而不是更多公民维护正当权益的有力渠道。

那么如何架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之模式就成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近代以来,我国就开始学会“师夷长技以自强”。

有鉴于此,可以借鉴德国行政法上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和具体规定来重新架构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

所谓德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又可称之为诉前临时权利保护程序,适用于宪法和行政法领域。

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起诉前,基于特定情形或理由,可以申请法院向行政机关签发中止执行令、强制履行令、人身保护令或为财产保全、先予给付的措施,从而有效地实现相对人自我权利保护的一项特别程序。

德国现行《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1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及确认之诉具中止执行的效力。

本款也适用于创设性质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及具双重效力的行政行为。

”紧接着这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存在中止执行的效力:(1)公共捐税和费用方面的命令;(2)警察局不可迟缓的命令和措施;(3)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4)基于公共利益或主要考虑参与人的利益做出行政行为或对复议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特别命令立即执行的情况。

”梳理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并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认为,对该制度不妨作如下设计:确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原则,并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制作裁判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必须告知当事人:(1)相对人同意执行的;(2)行政机关认为停止执行有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需要书面形式说明执行时所考虑的公益、国家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则,经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3)经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时权衡相对人权益和第三人权益孰轻孰重,进行价值判断,只有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对相对人造成的侵害,而相对人又未提供担保或财产保全措施,才能裁判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即时性强制措施,即在遇到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依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

参考文献:[1]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李秀清.法律格言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德]汉斯.丁.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2年版.[3][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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