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货物贸易法2[2007]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
•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 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 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 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于即给外商发电告知, 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 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 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 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 依《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接收与接受的区别:
接收是指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后,即使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也应接收货物, 并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否则买方将违反收 取货物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 责。 接受是指买方认为货物在品质、数量等 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卖方交货相符,买 方应接受货物。通常是买方接收货物后一段 合理时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直接表示接 受,或者已经从事了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相 抵触的行为。
第六节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P95
A.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 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 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例外情形)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公约》: a.合同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销售合同不涉及运输时,在货物所在地; (货物特定化) c.其他情况,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2)交货时间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合理期限内
中国《合同法》
• 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定不明确:(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单项选择题1、目前,国际上最具广泛影响、得到普遍采用的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是 [单选题] *A、《华沙—牛津规则》B、《1994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正确答案)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1998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价,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
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受到该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单选题] *A、可以撤回(正确答案)B、不可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C、经我公司同义方可撤回D、视为撤回3、发价送达被发价人后,撤销发价的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则发价 [单选题] *A、可以撤回B、不可撤回C、可以撤销(正确答案)D、不可以撤销4、当事人以当面对话的方式表示接受的发价,则接受 [单选题] *A、立即生效(正确答案)B、无效C、签订协议后生效D、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5、关于接受期间的计算,下列表示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发价人在电报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起算B、发价人以电传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C、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应计算在内D、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非营业日不应计算在内(正确答案)6、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单选题] *A、一年B、一年半C、二年(正确答案)D、三年7、按国际贸易惯例,卖方在提供货物的同时,应一并提供 [单选题] *A、原产地证书B、品质检验证书C、商业发票(正确答案)D、运输单证8、我国关于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规定是 [单选题] *A、合同一经成立,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已随合同的成立由卖方转移于买方B、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正确答案)C、区别货物为特定物与非特定物而设不同规定D、设货物是否已经确定在合同项下来决定所有权的转移与否9、对各种违反合同都可采用的补救方法是 [单选题] *A、损害赔偿(正确答案)B、实际履行C、交付替代货物D、宣告合同无效10、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称为[单选题] *A、预期违反合同B、合同落空C、重大违反合同D、根本违反合同(正确答案)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单选题] *A、合同订立时间B、交货时间(正确答案)C、所有权是否转移D、买方是否实际控制货物12、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是 [单选题] *A、《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正确答案)B、《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的与国际上通常使用的FOB大致相同[单选题] *A、FOB worksB、CIFC、CFRD、FOB vessel(正确答案)14、DDP术语的中文名称是 [单选题] *A、目的港船边交货价B、目的港码头交货价C、未完税交货价D、完税后交货价(正确答案)15、在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直至 [单选题] *A、货物交付时B、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C、在目的港越过船舷时D、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正确答案)16、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是 [单选题] *A、托收B、信用证C、汇付(正确答案)D、承先交单17、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除以方式汇付外,银行不处理票据。
国际货物买卖法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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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2023修正版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1]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简介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加强,国际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它涉及各国之间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国际运输法、国际支付法等,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国际商法对于跨国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它提供了一个公正、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得各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能够更好地预测和管理风险。
没有国际商法的规范,贸易双方可能面临无法解决的争端,导致贸易中断和损失。
国际商法还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通过确立合同法原则、禁止歧视性待遇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国际商法确保了各方在贸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原则和领域1. 合同法原则合同法是国际商法的核心。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的规则,为跨国贸易提供法律保障。
合同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愿、平等、诚信和可靠性。
2. 货物买卖法货物买卖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3. 国际运输法国际运输法主要涉及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它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责任分担和赔偿等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运输方式,因此国际运输法起到了统一和协调的作用。
4. 国际支付法国际支付法是保障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国际支付的方式和程序,包括信用证、汇票和电子支付等。
5. 争议解决机制争议解决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环节。
跨国贸易争议常常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
国际商法通过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如国际商会仲裁、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为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国际商法在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发展,并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以下是国际商法的一些发展趋势:1. 数字经济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动力。
国际商法需要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如电子商务合同、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工作范文]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篇一:国际贸易法试题库国际贸易法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价生效的时间是(B )A、发价发出时B、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C、被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时D、合同成立时2、根据《海牙规则》、《华沙公约》和《国际货协》的规定,空运单、铁路运单与海运提单的不同是( C )A、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的凭证而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是B、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而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是C、海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而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是D、空运单以及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任何作用3、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迟延提货或拒绝提货的,船长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者是(C)A、托运人B、承运人C、收货人D、购买人4、下列选项中,属于一般的被允许的合理绕航发生的情况是(A )A、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B、企图一个著名的港口城市C、为了接受新海员实习D、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但收货人发出指示5、关于C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A、在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B、CIF是在目的港船上交货C、CIP是在装运港船上货D、在CPT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交付时转移6、根据《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各贸易术语中卖方义务最大的是哪项?(C )A、FASB、FOBC、DDP D DDU7、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被称为下列哪种提单?(C )A、已装船提单B、不清洁提单C、收货待运提单D、备运提单8、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下列哪个合同?( B )A、航次租船合同B、定期租船合同C、光船租赁合同D、班轮运输合同9、FOB合同的交货地点是(B )A、指定装运港卖方指定的船上B、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C、指定装运港码头D、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1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软条款”信用证的是(D)A、载有暂不生效字样B、载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生效C、经通知才生效D、附生效日期的11、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与法规
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与法规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货物运输成为各国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和国际法规两方面进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适用法律1. 国际公约法律适用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适用于各类运输方式,如《联合国公约货物国际运输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等。
这些公约法律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一般性规定,确保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适用国际货物运输的合同往往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订立,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法律也适用于货物运输。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规定了各类交货条件,确保了购买方和销售方在交货过程中的权益。
3. 国家法律法规适用尽管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基本规则,但各国的国家法律和法规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当发生争议时,应根据相关协议中的选择法和引用法来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1. 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的首要文件是运输合同,它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责任转移时间和风险分担等重要事项。
运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2. 货物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保险是极为重要的一环。
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面临丢失、损坏等风险,货物保险可为货主提供赔偿保障。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货主可以选择投保运输保险,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3. 运输文件要求国际货物运输需要涉及一系列的运输文件,如提单、舱单、装箱单等。
这些文件为货物的提供者、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提供了依据,确保运输过程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4. 货物验收与索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收货人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索赔。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中,对货物验收和索赔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护收货人的权益。
国际贸易法常用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法常用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法常用名词解释一1.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2. 中止履行合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3. 卖方停运权:停运权(Stoppage in Trasit),是指卖方已经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买方无力清偿货款,而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时,卖方可以行使此权利,收回货物的占有权,并保留货物,直到买方偿付货款为止。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取得提单的买方已经将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了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第三者,则卖方就丧失了行使停运权的权利。
4. 免责; 不履行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 保全货物: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CISG第86条:(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
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6.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范围?(1),国及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货物,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关系有关的其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外贸方面的法律。
(2)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技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及其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和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按照赛尔猛德的观点法律渊源有两种不同的含义;(1)指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2)这些规则的来源:国际公约于区域性条约;前者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后者如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总协定》(2)、国际双边协定:如两国之间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支付协定等;(3)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等;(4)给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方面的法律规定;(5)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建议;(6)跨国公司与同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三、国际贸易法的主体⑴,自然人: 依有关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自然人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可从事各种国际贸易活动,但受物力财力所限,在国际贸易领域作用有限。
⑵,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的组织。
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一般均承认法人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一般依成立地标准和住所地标准确定。
⑶,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但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主要指政府间的组织。
⑷,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五、FOB,CIF,CFR的异同:(1)相同点: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口。
国际贸易法概述和相关法律
(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 式的合同。
(2)扩大适用的保留:适用者必须是双方 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国 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事人营业 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否则,公约无 论如何不适用。
2.适用:(1)当事人在交易中明示或默示地 同意采用国际贸易惯例。
(2)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 和他们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3)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特定国际贸 易惯例可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l 国内立法
l 国内判例
施米托夫与国际贸易法学
施米托夫的身份: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
公约并未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 做出规定,公约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以下三项是《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的责任
原因: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大,无法统一
(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 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的扩大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
(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 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 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 《80公约》第3条规定,由买方提供大部分重要材 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 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不适用公约。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 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0月五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司法解释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6号)相关规定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第5号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2002年第19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发布)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发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28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今2001年第24号)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7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2号令)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1号)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7月10日公布)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3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2号令)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1号令)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令)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令)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8号令)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5号令)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4号令)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3号令)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7号令)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6号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正文]第一章:概述1.1 国际贸易法的定义1.2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历程1.3 国际贸易法的意义及作用第二章:国际贸易条约2.1 国际贸易条约的概念2.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主要条约与规则 2.2.1 外国投资相关条约与规则2.2.2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2.3 区域贸易协定的种类及内容2.3.1 欧盟的相关贸易协定2.3.2 亚太地区的贸易协定第三章:国际贸易法律原则3.1 最惠国待遇原则3.2 国民待遇原则3.3 公平贸易原则3.4 非歧视原则3.5 自由贸易原则第四章:国际贸易合同4.1 合同的定义及要素4.2 合同形成的方式与要求 4.3 合同履行与违约4.4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五章:国际货物贸易5.1 货物买卖合同5.1.1 货物合格与交付要求5.1.2 价格与付款方式5.1.3 运输与保险5.2 进出口手续与条款5.3 贸易融资与信用证第六章:国际服务贸易6.1 跨境服务贸易的定义与特点 6.2 跨境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6.3 跨境服务贸易争议解决机制第七章: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7.1 跨境投资的法律规定7.2 投资保护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7.3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与规则[附件]附件一:WTO条约全文附件二:欧盟贸易协定范本附件三:亚太地区贸易协定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WT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注释:世界上负责管理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2. 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会员国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向其他会员国给予的最好关税待遇。
注释: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一个会员国给予其他会员国的任何好处,也必须给予其他所有会员国。
3. 国民待遇原则:指一个国家对其境内企业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待遇。
注释:该原则旨在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受到国际贸易规则保护的同时,也能享受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待遇。
4. 自由贸易原则:指国家之间在贸易领域进行开放、不设限制和壁垒,实现货物、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 UNCITRAL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3、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 的法律规则。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CISG Song
The CISG Song was written by Professor Harry Flechtner for CILE's November 2005 conference titled "The CISG and the Business Lawyer: The UNCITRAL Digest as a Contract Drafting Tool."
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 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 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 交给买方处置。
1、有约定的依约定;
Eg. FOB伦敦
We didn't have no C-I-S-G. [1] If we bought or sold in another State we didn't know what the law would be. But now there's a Convention to make global trade more free. 'Cept them gol-danged U.S. courts just treat it like the U-C-C. [2]
国际经济法之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之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两个海牙公约的简单比较
公约名称 ULIS
ULF
生效时间 1972年8月18日
1972年8月23 日
主要内容 主要规定了买卖双方 主要规定了合同
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立的有关问题
参加或核准 比利时、冈比亚、联 比利时、冈比亚、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组
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 定目的港)
5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公约的适用首先须依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用公约;或 只就合同部分内容选择适用公约;或 排除适用公约(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或 修改公约的条款或改变其效力等(须以书 面形式作出。
(2)在双方当事人未于合同中就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况 下,如何判断公约是否可以适用?(如图所示)
分类 (组别)
各组 术语 个数
英文 缩写
E组 1 EXW
FAS
英文全称
Ex works …named place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中文含义
工厂交货(指 定地点)
船边交货(指 定装运港)
F组
3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国际贸易法 核心笔记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一条规定:(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根据第一条(1)款(a)项的规定,如果只有一方在公约国内,或双方均不在公约国领土内,则公约不予适用。
根据第一条(1)款(b)项的规定,即使两个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或一方是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二公约的要约和承诺1要约定义: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构成要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已经对方接收,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撤回称为撤销。
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在未定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在但书部分,公约采纳了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要约也不能撤销。
要约的生效与失效:要约在被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失效:过期。
撤回或撤销。
拒绝。
反要约。
2承诺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1)投邮生效原则(2)到达生效(3)了解生效原则沉默: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
国际贸易法-2解析
案例2
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 “1974年11月-12月交货”,还规定:“如发生 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 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3、移交单据 卖方的移交单据的义务包括其移交的必须
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 通常包括发票、保险单、提单、原产地证
书和商检证书等。
案例1
1993年5月,中国建龙公司与美国康杰公司签订了一项买 卖合同。双方约定:美国康杰公司向中国建龙公司出售一 批机床。
合同中,中国建龙公司明确告诉美国康杰公司:这批机床 将转口丹麦,并在丹麦使用。交货地点为建龙公司所在地。 若发生争议,选择美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失 赔偿,但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 不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题:在上述情况下,波兰公司以不可抗力为抗 辩理由是否成立?
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公司,并且签订合同,交付了单据。 该批木材在航行途中大部分被打湿,价值
大大受损。 您认为该由谁承担此损失呢?
二、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的重要性 1、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求偿 2、不属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承担 3、对受损货物进行保全与救助的责任
二、风险转移
国际上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采用两项原 则:
国际贸易法课件_王传丽
– 法人(Legal Persons/Legal Entity)是依法成 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 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
• 三、国际组织
– 大多数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都有自 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 来源;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承担权利义务; 有独立的法律诉讼能力。
– (6)电力(electricity)的销售
– (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 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 分重要材料(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的合同
– (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是 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labor or other services)的 合同
– (二)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 由于建立在以商人为主体和“意思自治” 基础上、以“契约自由”和“契约必须遵 守”为原则的传统商法受到了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限制与约束,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一部分 内容被纳入国际贸易法体系之中
• 本书认为,国际商法应以调整商事组织的 行为为主,包括商事组织的货物买卖等行 为,但国际贸易法还包括政府对贸易的管 理行为,因此,不能将国际贸易法理解为 是国际商法的一部分,二者存在交叉,并 不存在隶属关系
• 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
国际经济法贸易术语巧记
页面功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13个术语是考试中的重点内容这一,也是复习的难点之一,其内容复杂,记忆量大,很有些使人头痛。
实际上,只要方法得当,要记住它们并不很困难,因为这些术语的排列极具规律性。
如能通过列表的方式对各个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出口清关、进口清关手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由哪一方订立,交货地点、风险转移时间进行归纳,总结,收获必定不小。
注意:1.E组、F组的运输合同的订立由买方负责,C组、D组的运输合同的订立由卖方负责。
2.EFC三组述语中除名称中含I(即INSURANCE)的CIF、CIP之外,均为买方办理保险合同。
D组术语和CIF、CIP由卖方办理保险合同。
3.在FCA术语下,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
4.在FOB术语下,术语后标出的是装货港的名称,在CIF术语下,术语后标出的是卸货港的名称。
5.在CFR术语下,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却是买方,因此,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在CPT术语下,卖方须向承运人交货,在有接运承运人的情况下,须向第一承运人交货。
7.有了上面这张表,相信记忆会相对容易。
此外,要注意结合各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来记,如看见FCA就应想到Free Carrier,这样该术语的内容就很容易联想起来;再如术语中含I,就应联想到Lnsurance,以此可知该术语的卖方义务中包含了办理保险合同。
总之,要善于找出规律,并利用规律来进行记忆,这样记忆既容易记住,又不容易忘。
试题解析1.我山东渤海公司与日本东洋株式会社在万国博览会上签订了一份由日方向中方提供BX2-Q船用设备的买卖合同。
其中价格条款为USD/DES.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起火,虽经及时抢救,仍有部分设备烧坏。
之后双方就设备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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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中国A公司在INTERNET上发布供给优质山东苹 果的广告。新加坡S公司曾经同A公司做过两次交 易,看到广告后,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愿意购买。 中国公司电话回复S公司,愿意按照广告上的价 格出售10公吨苹果给S,但是提出由新加坡公司 自行负责货物的保险和运输事宜,新加坡公司电 话回复表示同意。于是A公司将货物备齐在山东 烟台,并通知S公司尽早提货。但是S公司由于已 经从其他国家进口了苹果,拒绝收取A 公司的苹 果,并且宣称两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买卖合同成立。 • 问双方之间合同是否成立?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 (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 • 1.公约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 2.公约不涉及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 影响。 • (五)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 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 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这种责任 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 权责任,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 的适用范围之内。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 (七)对公约的保留
• 1.根据公约第92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二部 分——合同的订立或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做出保留。 • 2.公约第93条规定了领土保留。 • 3.公约的第94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保留 。 • 4. 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第1条第 1款b项的保留。 • 5.公约的第96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对非书面形式的保留, 即缔约国可对公约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关于合 同的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 (六)公约的任意性 •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 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 或改变其效力。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 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 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 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 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 其效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 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 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 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 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 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 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 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 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 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 用公约的规定。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 在适用公约的第一种情形中,重要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 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的事实,如果从合同中,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或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况均看 不出来的话,则不予考虑。 • 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或者没有营业地的场合,为确 定是否应当适用公约之目的,亦应当首先确定当事人的营业 地。为此,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 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 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 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 居所地为准。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
• • • •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 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 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 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问题]
• 1、公约中适用的货物主要特点是什么? • 2、软件产品是否属于公约调整的对象? • 3、1998年我国深圳某公司购买了俄罗斯一艘退役报废的航 空母舰,用于观光服务,这项交易是否应排除在公约适用 范围之外? • 4、天然气、原油是否属于公约范围? • 5、我国的“三来一补” 中来料加工、组装的合同,是否属 于公约范围? • 6、“交钥匙工程”、“供货附加安装合同”等,是否属于 公约范围? • 7、易货贸易和对销贸易、租赁合同、寄售合同等,是否适 用公约?
分析(一)
• 由于双方的广告和电子邮件未达成有效的要约和 承诺,合同商定主要是通过电话洽谈达成一致, 属于口头合同。 • 中国和新加坡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双方 之间的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公约》规定。中国在 加入《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条款作了保留;新 加坡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没有做出保留,因此对 于新加坡一方而言,口头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中国现行《合同法》 第10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 形式;根据新加坡的法律,由于其是《公约》签 署国,根据《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案例4]
• 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 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 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 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 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 公约是否适用?
第二节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 一、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1.订立合同的形式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 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 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 的任何方法证明。
[案例3]
• 马来西亚D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橡胶,由日本 一家船公司承运,后来船长修改了船名伪造了提单, 在运输途中将这批货卖给了新加坡商人,新加坡商 人又以低价卖给了中国东北公司,运送货物的船舶 抵达中国南方某港口卸货后溜走,印度公司的保险 人(取得代位求偿权)获悉,向我国海事法院出示 整套提单、付款单据,证明印度公司是这批货的所 有者,请求法院判归印度公司所有,与中国东北公 司发生争议,判决货物归印度公司所有,中国东北 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1]
• 德国G公司和意大利I公司签订一批猪肉买卖合同,货物数 量一共是200公吨,10次分批交货。买方德国公司要求必 须是包装好的,但是意大利公司书面回复货物是散装而不 是袋装,德国公司同意了意大利公司的要求。在卖方意大 利公司向买方德国公司发运货物后,买方只接受前4批货物, 而拒绝接受后6批货物,理由是货物不符合当地卫生检疫的 要求。卖方只好以相当于合同价格25%的价格将后面6批猪 肉转售,并根据公约第74条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 但是买方德国公司声称双方曾经口头协商同意,如果对于 货物状况产生任何卫生检疫或者海关方面的问题,买方有 权拒绝收取货物。由于货物散装不符合德国卫生检疫要求, 因此拒绝给予任何赔偿。 • 问题:卖方能否得到赔偿?本案关键是什么?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 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62个国 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 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资会议。包括中 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 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 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2年6月15 日,公约共有61个缔约国。
分析(二)
• 如果不承认口头合同,中方当事人的利益则无 法得到保护。而这种保护的失去恰恰是由于中 国在签署《公约》时所做出的保留造成的;并 且新加坡的法律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因此, 判定口头合同的成立并不违反新加坡法律规定, 反而更有利于保护中方当事人。 • 本案中中国A公司交易中存在明显失误。即使双 方曾经做过货物买卖,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 卖本身的复杂性,在没有理由完全信赖对方的 前提下,中方应当首先确认双方合同成立,然 后再着手备货履行合同,则可以避免出现类似 纠纷。
[案例1]
• 一位德国卖主和一位瑞士买主签订合同, 卖方向买方出售一套家用空气清新设备。 双方合同执行完毕后,另一位德国人对货 物提出所有权争议,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 效,因为德国卖主没有货物的所有权。 • 上述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争议是否适用公 约?
[案例2]
• 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 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 格支付给卖方。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 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当 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 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因此第二家拍卖 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 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 方的价款。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 定。 •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
第二节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 一、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 2.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 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 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 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