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要考点综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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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主观题重点考点

公司法主观题重点考点

公司法重点考点1.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纵向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否认)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2.债权出资:债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依法进行转让,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债券出资本质上是债权让与。

受让人取得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例如抵押权,不因该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而受到影响。

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非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资期限:《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4.股东失权:《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针对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失权的决议,并不是只能或者必须做出失权的决议。

)5.公司决议的效力:判断顺序:决议效力的类型:(1)不成立(程序根本缺陷)《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一系列事情的法律规定。

就好比是公司从“出生”到“死亡”都要遵循的一套规则手册。

②重要程度: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很多时候商业活动、企业管理等都离不开公司法的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里如同大厦的重要支柱,撑起了商业法律关系这片大屋顶。

③前置知识:得先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点了解,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债权债务,毕竟公司也是一种法人,里面涉及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太多了。

比如想开个小公司,怎么注册,股东们的权利义务怎么分,或者在大公司工作遇到内部股权纠纷等都得靠公司法来定规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法学体系里是商法的重要部分,就像星星座里的一颗很亮的星,与合同法、破产法等其他商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民法里的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毕竟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法人。

与证券法也有关系,公司要融资上市等就得遵循证券法,而证券法又和公司法里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益等有交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一定难度。

因为里面涉及很多复杂的制度,像公司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限规范就很容易混淆。

- 关键点:我觉得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点很关键,还有资本制度这大块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是重点考查内容,分值占比不小。

- 考查方式:有选择、案例分析等。

选择题可能考查个小知识点,像某个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怎么算。

案例分析往往会给出一个复杂的公司纠纷场景,让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谁该承担什么责任。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概念:简单说公司就是一群人(股东)为了赚钱之类的目的凑到一起,根据法律规定组建起来的一个组织。

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就像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超级团队。

- 股东的概念:股东就是往公司里投钱拿股份的人,股东有对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呢。

公司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司法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司法重要基础知识点一、公司的定义与特点:公司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有收益,并由股东选举管理层进行经营管理的法人组织。

公司的主要特点包括有限责任、独立法人地位、股权转让和持续存在等。

二、公司类型和设立程序:根据公司的性质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和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Corporation)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在很多国家都是最常见的公司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更适合大规模经营和融资需求。

公司的设立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公司名称、筹备工作、编制公司章程、出资认缴、设立登记、公示和颁发营业执照等。

三、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组织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保护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的股权与股东权益:股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对公司决策、分配利润以及资产分配的权力。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股权投资增值和分红收益等。

五、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管理:公司的运营包括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并需要进行财务管理来确保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的良好。

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报告、会计制度、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以便及时监控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做出决策。

六、公司法律责任与合规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业准则,确保合法合规。

同时,公司法律责任也需要公司承担,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法律追究和法律诉讼等风险。

以上是公司法的一些重要基础知识点,对于了解公司法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来说,掌握这些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大陆法系: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至于无法以合作伙伴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1.对外进行营利2.对内向投资人分配利润(2)社团性:1.两人或两人以上,公司的社团性包含了公司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内在要求2.一人公司是具有社团性的公司的例外(3)法人性: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法定性:1.公司类型法定2.公司内容法定3.公司公示法定3、公司的学理分类(按照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分类)(1)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股份有限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有限)4、我国公司法律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都资产对其债务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向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法各章要点总论

公司法各章要点总论

公司法各章要点总论第一章:一、名词解释:1、公司法*〔狭义、广义〕2、权利能力3、母公司4、子公司5、6、无限公司二、简答:1、公司法的性质:2、公司的定义、法律特征**:3、公司的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包括:4、构成公司侵权行为的条件**:5、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6、公司法的根本原那么:7、股东负有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8、股权保护为做到真正平等,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经历,法律作出相应的限制性的规定有:9、为处理好有关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提出的参考意见有:10、中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那么包括:三、有关问题:1、公司的根本要素:资本、章程、机关。

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

3、我国公司的传统理论,公司是社团法人。

4、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XX公司、独资公司。

5、股份的股东须有5人以上。

6、XX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7、独资公司的股东为1人。

8、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

9、:对公司在出资围承当有限责任;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不仅在出资围承当责任,如果公司的资产缺乏以抵偿债务的话,出资者还应在出资围以外承当归还责任。

10、?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1、我国?公司法?按决策、执行、监视三种管理职能分别设置三种不同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种机构,明确分工,职责清楚,互相制约。

12、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

13、?公司法?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

第二章:一、简答:1、辉格派领导人罗勃特•沃波尔的倡导下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其主要容有:2、?英国合股公司法?确立的原那么有:3、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凸现的特点:4、1807年的法国公司法容上的特色是:5、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呈现的特点:二、有关问题:1、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00227公司法自考重点笔记

00227公司法自考重点笔记

00227公司法自考重点笔记公司法是一门关于公司组织和管理的法律学科,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监管等方面内容。

学习公司法是在理解和掌握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和实务操作。

一、公司的定义和分类公司是指由外部股东出资,成立并独立存在的法人组织。

根据公司的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可自由转让的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设立需要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签订公司章程、缴足注册资本、组织发起人会议、进行公司登记等一系列程序。

其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为了避免重名或与已有企业名称相似,公司章程是制定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规定,注册资本是成立公司必须满足的资金要求。

公司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地位。

三、公司组织结构和股东权益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要事项。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监事会是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股东的权益包括出席和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股东的出席和表决权是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参与和表决的权利。

股东的收益权是股东从公司经营活动中分享利润的权利。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权。

股东的监督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管理层的监督和追究权。

四、公司的经营和监管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筹建期的准备事项和运营期的日常经营。

筹建期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的实缴、办理开业手续、购置设备等准备工作。

运营期主要包括公司经营业务、财务会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日常经营工作。

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

外部监管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对公司的法律合规性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公司法概述1. 定义与目的-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活动的法律。

- 其主要目的是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1.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股东。

-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

2. 设立程序- 制定公司章程。

- 确定公司名称。

- 确定公司注册资本。

- 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 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三、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会-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 董事会-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 监事会- 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公司资本1. 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

2. 增资与减资-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债券1. 发行条件- 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债券种类- 包括可转换债券、优先债券等。

六、公司合并与分立1. 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

2. 分立- 公司可以将其部分业务或资产分立为新的公司。

七、公司解散与清算1. 解散原因- 包括章程规定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等。

2. 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八、公司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 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 公司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及其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九、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1. 法律修订- 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公司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公司法的适用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汇总(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订立方式;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效力,重点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效力。

2.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定程序。

3.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4.公司决议违法的法律后果必然无效的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情形。

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高管人员的范围;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不得从事的行为。

6.股东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事由、前置程序;股东直接诉讼的事由。

7.公积金8.公司合并与分立重点掌握合并与分立的法定程序;合并与分立后公司债务的承担。

9.公司的减资减资的法定程序;减资的限制性规定。

10.公司的解散解散的法定事由;股东请求解散的事由、程序。

11.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的成立;债权申报;清算方案与清算报告的确认。

(二)有限责任公司1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形式注册资本的确定;股东的出资形式与期限;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非货币资产低于规定的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与主持;法|律教育某网提供股东会决议作出的程序,重点是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1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产生与任期;董事会的职权,注意与股东会的区别;董事会的召开与决议的作出程序。

15.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产生与任期;监事会的职权。

1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重点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1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的特殊规则与限制,特别是出资额和再投资的限制;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18.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组织机构的确立;重大事项的审批。

(三)股份有限公司1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注意发起人的要求和法律责任;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出资期限;创立大会的召开与职权2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主持;召开前的通知、公告工作;股东提案的主体和期限要求;股东大会决议需2/3以上通过的事项;累积投票制的适用。

新公司法知识点

新公司法知识点

新公司法知识点以下是 8 条新公司法知识点:1. 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制度有大变化呀!你想想,以前要验资啥的多麻烦,现在可不一样啦!就好比你原来要走很多繁琐的程序才能上高速,现在直接一脚油门就上去啦!比如小明要开公司,以前得先准备一大笔钱验资,现在就轻松多啦。

2. 股东权利保护更重要啦!这就像是给股东们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铠甲呀!要是有人侵犯了股东权利,那可不行!就像小张和小李一起开公司,小张想欺负小李不懂,乱来,那可不行,有法律保护着小李呢。

3. 公司治理结构也更规范了呢!这就像是给公司建了一个坚固的房子,各个部分都稳稳当当的。

你看那些大公司,不都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嘛!比如某知名企业,它的治理多有条理呀。

4.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有明确规定了哦!哇,这就像是把两个拼图完美地拼在一起或者分开一样。

想想如果没有这些规定,那不乱套了呀!就像 A 公司和 B 公司要合并,得按照规定来呀。

5. 董事监事的责任加重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他们得好好干,不能乱来,就像船长得好好开船一样。

例如某公司的董事没尽到责任,那肯定得承担后果呀。

6. 关联交易也有了更细致的规范呢!哎呀呀,这就好比走钢丝,得小心翼翼的,不能出差错。

要是随便搞关联交易,那可不行!比如某企业和它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就得遵守这些规定呀。

7. 公司解散清算也有新说法啦!这就像是给公司办一场最后的“葬礼”,得好好办。

不然怎么对得起大家呀!像那种破产清算的公司,不就得按照规定来嘛。

8. 新公司法对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啦!这就像要把公司所有的事儿都摊在阳光下,大家都能看到。

这样子才公平公正嘛!比如上市公司得把各种信息都披露清楚,大家才能放心投资呀。

总之,新公司法的这些知识点都很重要呀,大家可得好好了解和掌握!。

00227《公司法》各章节考点题型说明

00227《公司法》各章节考点题型说明

00227《公司法》各章节考点说明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选择题)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P.2~P.3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严格限制:1、经营范围的限制。

2、转投资的限制。

(1)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发行债券的限制。

4、作保证人的限制。

P.8多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P.12△二、(论述题)论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责任有限原则。

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其股东均是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2、股权保护原则。

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来说股东所有权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体现:(1)投票权。

(2)分红权。

(3)转让股份的权利。

(4)认股权。

(5)知情权。

3、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

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公司法基本知识点

公司法基本知识点

公司法基本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基本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呢,就是规定公司设立、运营、管理、解散这些事儿的法律。

就是告诉咱们,开公司得遵循啥规矩,公司里的人(像股东、董事、监事这些)都有啥权力和义务。

比如你想开个小公司卖奶茶,公司法就管着你在开公司这个过程中的各种事情。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领域那可太重要了。

这是规范公司的基本法,如果没有公司法,公司运营就乱套了。

大家就随意开公司,想咋干咋干,那市场不得乱成一锅粥了?按我的经验,这就好比交通规则,如果没了交通规则,马路上就会堵车堵得死死的,各种交通事故也会频发。

③前置知识:得了解一些基本的商业概念,像什么是企业,什么是股东权益这些。

最起码得知道买卖交易是咋回事儿,对市场经济有点概念。

我之前看过有个人啥都不懂就想搞个大公司,连基本的商业模式都不知道,结果可想而知。

④应用价值:现实生活中用处很大。

不管你是想开公司创业,在公司里打工想知道自己的权益,还是做投资,要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都得懂公司法。

就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旅游,你得了解那儿的风俗习惯一样。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商业法律知识体系里可是核心啊。

像公司结构、资金运转、股东权益等方面的知识都是从公司法延伸出来的。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关系紧密,毕竟公司运行中会签很多合同。

还和劳动法有关联,因为公司有雇工就得遵循劳动法。

比如说公司和员工签合同的时候,就既涉及合同法又涉及公司法。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的难度在于它的条款很细很多。

关键点就是要把公司里不同角色(股东、董事、监事等)的权力和义务搞清楚。

像我曾经看一个案例,就是因为公司在章程里没写清楚董事的权力边界,导致后来争得不可开交。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中非常重要。

考查方式要么直接考条款的记忆理解,要么给出个公司运营的案例,让你用公司法知识去分析,判断谁是谁非。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呢,简单说就是好多人(股东)凑一块儿,投入资金等资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搞经营的组织。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

1.公司的概念: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①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营利性是公司最本质特征之一,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利润;其二,公司应当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作为法人必需具备的条件:1)必需依法设立2)必需有独立的财产3)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③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④公司是一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种类(一)——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大陆法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合伙封闭式公司公众式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的种类(二)——以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从属公司第13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公司的种类(三)——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本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3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 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的种类(四)——以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种类(五)——以公司对外担当责任的基础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 合伙。

资合公司:股份。

人合兼资合公司(企业):。

4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活动, 解散以及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属于私法公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2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法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组织法6公司法的特征(一)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二)强制性和随意性的结合(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四)公司法具有肯定的国际性7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企业社会责任原则2爱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1)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2)确认股东的广泛权利(3)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4)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股东同等原则4有限责任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8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成立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公司法》重要考点综述(上)

《公司法》重要考点综述(上)

ci ac Cr h ac.O )著名辅导 专家。 n n
20 年注会 经济法 辅导教材对第四章 公司法 进 三 、公 司法人人 格否 定原则 ( 9 ) 06 P1 行了重大调整 ,本次考试本章的分值有可能突破 2 分 ,考 0
生应高度重视 。以下 内容将结合教材对应页码予 以讲解 。 1公 司股东 滥用 权利给 公 司或者 其他 股东造 成损 失 .
【 解释 l ( )决议 “ 】 1 内容 ”违反 “ 法律 、行政法规”
须经 “ 股东大 会” 决议 。接 受担 保 的股东 或者受 实际控 的 ,肯定无效 ;( )决议 “ 2 内容 ”违反 “ 司章程” 的, 公
制人 支配 的股 东 ( 应当 回避 )不 得参 加表决 ,该项 表决 可 以 撤 销 ,也 可 以 不 撤 销 。 须由 “ 出席 ”会议 的 “ 他股 东”所 持表决 权的 “ 其 过半 数”( 大于 12 /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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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注会 经济法》的读者大有裨 益 !由于皈面所限 ,文章将分上 .下两期 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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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的规定 由 “ 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 ;“ 董 公司章 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者 公 司章程 ,或者 决议 内容违反 公 程”对 担保 总额及单 项担 保的数 额有 限额规 定 的,不得 司章程 的 ,股 东可 以 自决议作 出之 日起 “ 0日” 内 ,请 6 超过规 定 的限 额 。 2 公 司为 “ 东或 者实 际控制 人” 提供担 保 的 ,必 . 股 求人 民 法院撤 销 。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一、简述公司(de)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de)依营利为目(de)(de)社团法人(二)特征:1、营利性(1)设立公司(de)目(de)是为了获取利润(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de)经营活动.其从事(de)经营活动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且有固定(de)内容,即有明确(de)经营范围2、社团性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de)结合为基础.除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de)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这一本质属性.3、法人性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de)法律人格.必须符合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三项要求.二、公司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发起人”(de)概念.所谓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de)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de)地位.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de)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de)出资额或认购(de)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四、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de)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de)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五、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de)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六、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de)董事时,股东所持(de)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de)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de)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de)表决权制度.七、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de)有限责任公司.八、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de)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de)股份有限公司.九、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一)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de)一种公司设立方式.(二)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de)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de)方式.(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de)区别和特点如下: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de)全部股份而设立(de)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de)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de),在设立时起股份全部由该公司(de)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de)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de)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de)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de)发起人.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de)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de)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de),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de)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de)投资者.2.发起设立方式(de)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de)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de)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方式(de)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de)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de)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de)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de)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de)程序.十、公司资本三原则目(de)是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de)一致.(一)资本法定原则:也称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de)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de)确认或者取得公示(de)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de)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1.对出资(de)形式、对价(de)规制;2.资本最低限额(de)规制;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4.资本比例(de)要求;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de)预期.(二)资本维持制度: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de)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de)利益和社会交易(de)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de)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de)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de)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de)价格发行股份;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de)目(de)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7.公司(de)股票和债券之间(de)转换受到严格限制;8.公司对外担保(de)限制等.(三)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de)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de)公司法是不可想象(de),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de)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1.公司(de)注册资本减少(de),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2.登记(合并、分立)(de)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十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de)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de)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de)人格及股东(de)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de)法律制度.(一)适用(de)条件:1.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de) 企业 .这是该理论适用(de)基础.2.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判断法人成员行为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正义与公平(de)理念、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de)原则为尺度3.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仅有滥用法人人格(de)行为却并无实际损害时,法院并不主动地将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只有当滥用行为造成了法人(de)债权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才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de)必要性,否则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e)滥用,违背建立这一制度(de)宗旨.4.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着因果关系.即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发生(de)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内在(de)必然联系. 5.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de)主观恶意.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是故意利用一个其控制(de)法人实体来规避法律规定或约定(de)义务过失不应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e)适用(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de)情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de)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de)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de)股东各自独立(de)人格及股东(de)有限责任,责令公司(de)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de)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de)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de)情形:1、公司资本显着不足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4、公司法人人格(de)形骸化十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de)企业之间(de)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de)其他关系.十三、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de)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de)股东.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de)投资者.十四、公司法(de)基本原则公司法(de)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de)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de)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de)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de)否定.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de)公司法(de)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de)首要原则.(二)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de)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de)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de)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de)精髓.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de)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de)直接体现.(三)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de)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de)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de)主体特性:市场主体(de)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de)附属地位形成鲜明(de)对照.(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自己(de)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de)原则.出资(de)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de)股东,享有(de)权利和承担(de)义务是有区别(de).(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de)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de)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de)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de)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de)产物.这些原则是法学学术上(de)归纳总结,我国(de)公司法并没有一章节明确规定公司法(de)基本原则.十五、简述股东出资(de)条件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de)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de)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de)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de),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de)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de)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de)各自所认缴(de)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de),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de)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de),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de)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de),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de)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de)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de)代表或者共同委托(de)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de)非货币财产(de)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de),应当由交付该出资(de)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de)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十六、公司解散(de)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de)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de)规定予以解散十七、股东(de)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在股东会(de)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de)拥有了对董事、监事(de)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de)决策权.(二)查阅权股东要参与公司(de)重大事项(de)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de)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de)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de)权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de)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de)利益,公司法对股东(de)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三)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de)权利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de)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de)是优先认股权.所谓(de)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四)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de)权利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de)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五)红利(de)分配权红利(de)分配权也是股东(de)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de)主要目(de)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de)利润.(六)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de)请求分配权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de)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七)我国(de)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de)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de)权利、对股东大会(de)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e)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de)权利,但是实际(de)操作性是存在问题(de).十八、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de)规定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de)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de)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de)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de),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de),不同意(de)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de)股权,不购买(de),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de)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de),协商确定各自(de)购买比例;协商不成(de),按照转让时各自(de)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de),从其规定.十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e)忠实勤勉义务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诚信地履行对公司(de)职责,在管理公司事物时,应当以一个理性(de)谨慎(de)人在相似(de)情形下所应表现(de)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de)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2.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3.熟悉公司业务以及经营管理状况4.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de)利益为出发点来发表观点5.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提供公司资料6.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忠实义务,有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该以公司(de)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de)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公司利益为重.忠实义务有以下几点: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4.竞业禁止义务5.限制自我交易6.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二十、股东(大)会(de)职权1.决定公司(de)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de)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de)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de)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de)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de)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de)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职权二十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de)事由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de)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de)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de)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情形二十二、董事会(de)议事规则是指董事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de)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其决议尽量避免瑕疵(de)前提和基础.董事会(de)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de)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等.(一)法条原文:第四十九条董事会(de)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de)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de)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de)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de)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二)法条解读: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de)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de)规定.董事会(de)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de)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可以做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哪些决议案可以按简单多数通过,哪些需要按绝对多数通过等.一个表决权,也就是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个人只能投出一票.董事会(de)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de)地位平等,享有相同(de)权利.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以董事人数计,每一董事有一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做出决定(de)书面文件.董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de)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de)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de)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会议(de)主要内容等.董事会做出决议(de),应当对所决议(de)事项、出席会议董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作成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de)董事签名,以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de)真实性和效力.二十三、监事会(de)职责根据现行有效(de)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de)职责如下: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de)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de)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de)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de)行为损害公司(de)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de)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de)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de)其他职权二十四、小股东权益保护(一)针对目前中小股东(de)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de)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de)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de),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de)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de),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de)决议投反对票(de)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de)价格收购其持有(de)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de),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小股东权益保护(de)具体措施1.实行代理投票制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小股东因各种原因有可能很难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为了不放弃自己本来就应该有(de)权益和对自己(de)利益进行维护,法律有必要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方式,并在书面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自(de)权益,委托(de)具体权限,条件,要求等事项. 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自己(de)意思,维护了自己(de)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de)议案(de)通过和具体执行.2.对股东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即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de)表决权.股东(de)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de)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de)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de)体现.3.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排除在股东大会对决议或者议案进行表决时,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de)决议事项有特别(de)厉害关系时,不论其是否有可能在表决时投赞成或者反对票,一律无效.4.少数股东(de)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而董事会一般由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尤其是临时股东大会(de)召集及其决议事项,而临时股东大会(de)决议事项一般以通知为限.控制股东也就可以随意侵害小股东(de)利益,为有效(de)维护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我们在立法时有必要设定规定,赋予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de)股东有临时股东大会(de)召集请求权.在赋予小股东这种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后,小股东针对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系(de)事件便可利用该请求权和召集权来通过股东大会对自己权益进行保护5.股东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制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者议案(de)权利.为使小股东(de)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应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上(de)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一定时间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股东会召开前一定时间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样即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有利于议案(de)审议和过.6.请求法院指定专门审计人员对公司(de)业务进行审计(de)权利作为公司(de)股东,只有。

公司法考点知识点必背

公司法考点知识点必背

公司法考点:公司概念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性,财务须与总公司合并;无法自担责任,须由总公司连带负担;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情形:1.公司人员混同;2.公司业务混同;3.公私财物混同。

纵向混同时,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横向混同时,“壳公司”对被损害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人格在个案中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

同时,其所追究的责任主体,也限于在事实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而不是涉及公司所有股东。

考点: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中,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计付利息。

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如果债权人是因为名义股东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的相对人,则应保护其信赖利益,此时隐名股东无法主张股权利益。

但若债权人并非名义股东基于股权处分而形成的债权,不应受此保护。

实际股东可以对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股权的请求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考点:股东的出资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种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出资的期限、注册资本现金比率等未作法定要求,由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出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与公司约定出资期限,享受期限利益保护。

在此期限内,股东对公司不承担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

除非公司处于破产或清算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但限于“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 一次性 + 补充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1、法人制度的价值:①独立的财产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

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

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2、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一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公司的目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所谓以盈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

5、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第一,对公司转投资方面的限制(15条、16条)第二、对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限制(16条)第三、对公司提供贷款方面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目的: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6。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所有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考点(精选3篇)

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考点(精选3篇)

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考点(精选3篇)公务员行测考试公司法考点篇1一、理论考点1.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以上是我国公司法修改的亮点,希望考生准确把握。

二、?题单选1.公司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_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D.五分之四1.【答案】B。

解析:根据修改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公司法(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①依法设立(F6、7)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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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 释 2 特 殊 情 况 下 股 权 的转 让 问 题 :人 民法 院 依 将 该临 时提 案提 交 股东 大会 审议 。 解 】
体 股东 ,其他 股东 在同等条 件下有 优先购 买权 。其 他股 议 。
东 自人 民法院通知之 日起满 “ 0日”不行使 优先购买权 2
2董 事 会 .
1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股东之 间可 以相 互转 让其全 部或 . 者 部分 股权 。股东 向股东 以外的人 转让股 权 ,应 当经其
他股 东 “ 过半 数” 同意 。 2 股东 应就其 股权 转让事项 书 面通知其 他股东 征求 . 同意 ,其 他 股东 自接 到书 面通 知之 日起 满 3 0日未 答复 3 其他 股东半 数 以上 不 同意转让 的 ,不 同意 的股东 . 应 当购买 该转 让 的股权 ,不 购买 的 ,视 为 同意转 让 。 4 经 股东 同意转让 的股 权 ,在 同等条 件下 ,其 他股 . 东 有优 先购 买 权 。两 个 以 上 股东 主 张 行使 优 先 购 买权
(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 3 3监事 会的组 成 .
例不得低于 1 ; 1 3
( )监事 会成 员不 得少于 5人 ,其 中职工 代表的 比 的 ,协商确 定各 自的购买 比例 ;协商不 成的 ,按照转让 1
时各 自的 出资 比例 行使优 先购买 权。公 司章程对 股权转
【 解释 l 】股 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不再需要 经
( )董 事会 成员 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机构委 派 ,但 1 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副董 事长 由国 有资产监 督管理 机构从 “ 以”设副董事 长 。董事 长 、 的 , 视 为 同 意 转 让 。 2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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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独资 公 司的 “ 并 、分立 、解散 、增减 注册 体 监事 过半 数 “ . 合 选举 ” 产生 。 决定 。其 中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确定 的重要 国有独资 公 司 十■、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 权转让 ( 0 ) P15 的合并 、分立 、解散 、 申请破 产 ,应 当由国有资 产监督 管 理机 构审 核 后 ,报 本级 人 民政府 批 准。
成 员中指 定 。
【 相关链接 1 国有独资公 司的董事 长 、副董事 长由 】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机 构从 董事 会 成员 中 “ 定”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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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本 和发 行公 司债 券” ,必 须 由 国有 资产监 督 管理机 构
【 相关链接 2 】一般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 会主席由全
的 ,视为 放弃 优先 购买 权 。 出 资 证 明 书 ,向 新 股 东 签 发 出资 证 明 书 ,并 相 应 修 改 公 司章 程 和 股 东 名 册 。 对 公 司 章 程 的 该 项 修 改 “ 需 ” 再 不 由股东 会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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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进行 7综述,相{ 备考 2 0 竽注会 ( 言 06 ( 经济送 的 读鲞_ 有}童 ! 大
公 司 法 重 要 考 点 综 述 ( ) 下
■ 郭 守 杰 /文
作 者 简介 :经济 学博 士 ,任教 于中央财经 大学 , 自 1 9 5年开始 从事会计职 称考 9 试培 训 , 自2 1年开始从 事注册 会计 师考试辅 导工作 。 中华会 计 网校 ( W 0 0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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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日前 提 出临 时提案 并 书面提 交董事 过股 东会决 议 ,体现 了有限责任 公 司在 此 问题 上具 在 股东 大 会召 开 1 有 的人 合法 律性 质 。
照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转 让 股 东 的 股 权 时 , 应 当通 知 公 司 及 全
会 。董事 会应 当在收 到提 案后 2日内通知其 他股 东 ,并 4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 出决 .
【 释 】 原 公 司 法 规 定 为 “ 数 以上 ” 解 半 。
【 释 3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后 ,公 司 应 当 注 销 原 股 东 的 半数 ” 通 过 ; 解 】
东 应 当一次足 额 缴纳 出资 ,不 允许 分期 缴付 。 2一 人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股东不 能证 明公 司财产 独立 . 于 股东 自己 财产 的 ,应 当对公 司承 担连带 责 任 。
【 释】 该项 规 定体现 了公司 法人人 格 否认原 则 。 解
( )监事会 主席 由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 构从监事 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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