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学习--- 好资料公司法》笔记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依法成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 个或2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
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1) 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
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 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 转投资的限制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 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 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
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
海峡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1、我国公司两类型:XX公司+股份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转投资的限制:对象仅限于XX 公司和股份,且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成为连带责任人4、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5、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给公司放权,原公司法是规定比例的)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8、公司经营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9、超越经营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0、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XX公司、股份。
11、通说认为,我国XX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则属于开放式公司。
发起设立的股份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1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4、在本国注册的本国公司,在外国注册的为外国公司15、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容:①公司类型;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
16、公司章程是由股份的发起人或XX 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
无需登记就生效。
1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新公司法要点
新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其确立的立法理念是鼓励投资,推动公司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从原来过度强调资本信用,转向对资产信用的重视。
以下几处修改值得重点关注。
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
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发起人人数由最低5人降到最低2人。
(2)改变资本缴纳方式。
从原来严格的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必须实缴,改变为不管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按照约定的比例在2年内缴清出资(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3)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
以是否具有货币价值和财产价值、是否可以转让作为出资形式的认定标准,而不再限于某种或几种具体形式。
(4)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5)取消了50%的转投资比例限制。
这是对公司投资权利能力的一种彻底放开,同样也体现了公司独立经营和独立投资的需求。
(6)增加了允许公司股份回购的条件。
一是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二是对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票。
这一调整既适应了多年实践中大量公司推行股票期权计划要求,也适应了公司合并、分立情况下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要求,而且增加了公司资本的灵活性和弹性。
二、“一人公司”写入法律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
公司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一系列事情的法律规定。
就好比是公司从“出生”到“死亡”都要遵循的一套规则手册。
②重要程度: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很多时候商业活动、企业管理等都离不开公司法的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里如同大厦的重要支柱,撑起了商业法律关系这片大屋顶。
③前置知识:得先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点了解,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债权债务,毕竟公司也是一种法人,里面涉及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太多了。
比如想开个小公司,怎么注册,股东们的权利义务怎么分,或者在大公司工作遇到内部股权纠纷等都得靠公司法来定规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法学体系里是商法的重要部分,就像星星座里的一颗很亮的星,与合同法、破产法等其他商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民法里的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毕竟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法人。
与证券法也有关系,公司要融资上市等就得遵循证券法,而证券法又和公司法里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益等有交集。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一定难度。
因为里面涉及很多复杂的制度,像公司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限规范就很容易混淆。
- 关键点:我觉得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点很关键,还有资本制度这大块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是重点考查内容,分值占比不小。
- 考查方式:有选择、案例分析等。
选择题可能考查个小知识点,像某个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怎么算。
案例分析往往会给出一个复杂的公司纠纷场景,让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谁该承担什么责任。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概念:简单说公司就是一群人(股东)为了赚钱之类的目的凑到一起,根据法律规定组建起来的一个组织。
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就像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超级团队。
- 股东的概念:股东就是往公司里投钱拿股份的人,股东有对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呢。
公司法考点整理
1、公司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2、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公司法修改后,实收资本不在营业执照上注明4、公司章程的制定:1)由股东共同制定的:普通有限和一人有限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国资委批准;或者国资委直接制定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需要创立大会批准吗?不用。
根据《公司法》如是募集设立,还要创立大会批准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6、不具备法人人格的组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保险的分支)乡镇、街道、村办企业7、对外投资或者担保,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章程决定8、为实控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股东会决议,相关人回避(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也要回避)9,由股东会决议,由出席的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赔偿11、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股东会、董事会,内容违法,无效13、两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或者程序违法、违公司章程的,可撤销如何撤销:决议之日起,60日,起诉至法院。
公司的应对:对此股东要求提供担保,法院可以答应也可不答应。
14、有限公司股东人数:1-50人【包括法人】15、不能用作出资的: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16、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依据此行使股东权利17、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报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会计账簿,书面申请18、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只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报、公司债券存根。
(不能查会计账簿)19、股东分红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缴比例20、公司增资:股东有权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缴,除非,另有约定21、股东表决权:有限公司有规定按规定,否则按照出资比例。
新公司法笔记(精华版)汇编
《公司法》笔记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1、依法成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独立享有财产权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自已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二、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之日产生,至公司终止之日消灭。
公司签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也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3、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的限制除了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外,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
公司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公司可以作为其它公司的董事,可以成为资合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成为其它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还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经营范围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才产生公示效力。
3)转投资的限制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借贷的限制只能向银行代款,企业之间不能拆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5)担保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其他自然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A.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否则,无效。
还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无效。
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法重要知识点
公司法重要知识点公司类型根据公司法,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由股东以分担方式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股东以股份方式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是指将公司设立并登记在相关机构的过程。
公司设立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选择适合的公司类型、确定公司名称、申请登记等。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规范文件,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内容。
公司章程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公司股东在成立时共同制定。
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机构。
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的收益分配权和表决权等权益。
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权益分配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等文书来约定。
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规模和需要来确定董事的人数。
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选举、公司章程修改等。
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有效管理公司内部事务,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机制和实践。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提高公司价值。
公司合并与收购公司合并与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或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行为。
合并与收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包括审批和公告等。
公司实体责任公司实体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和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公司需要履行合同、支付税费、保护员工权益等责任,违反责任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终止营业并注销注册,清算是指将公司资产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公司解散和清算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以上是公司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的合法运营至关重要。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是指法人、合伙或其他组织,通过出资设立,由国家法
律认可并取得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司的债权债务归公司承担,与公司的成员无关。
2.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设立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包括选择公司名称、确定
出资方式和比例、制定公司章程、召集股东会、确保股东的出席权利等步骤。
3.公司的分类: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等。
4.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的基本框架,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各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式。
5.公司的股权保护原则:公司的股权保护原则是指公司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股东的出资、股份转让、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
6.公司的管理原则:公司的管理原则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包
括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责任制原则等。
7.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或清算,这些事项需
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遵循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公司法最新修订考点(20140301起施行)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将其删除)、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将其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将其删除)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将其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将其删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将其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新公司法学习重点
附件1
《公司法》理论部分学习重点
第一部分: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学习公司的概念、法人的概念、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基本权利义务
第二部分:公司的分类
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标准、基本特征、学习分公司、子公司的特征以及法律地位问题和承担权利义务问题
第三部分:公司的设立
学习公司设立的概念、设立的登记制度、两种不同的设立方式、两种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两种不同公司发起人的相关条件、出资方式、出资的期限、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第四部分:公司股东
学习股东的定义和概念、股东资格与股东名册、隐名股东与实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代持股权的法律风险、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股东代表在诉讼中的权利、股东为自己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条件、第五部分:公司高层
学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的任职资格、权利分配、义务和责任、
第六部分:了解公司的财物及会计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收益分配的先后顺序、公积金制度
第七部分: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
学习公司变更相关项目的程序、法律后果、增资减资、类型变化、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的程序、合并分立时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份额、一般程序
第八部分:公司的破产与清算
学习公司解散的流程、解散的原因、清算的程序要求、股东在公司解散时的权利义务、解散时财产的分配。
第九部分:公司的详细分类
学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的不同结构和各个部门的不同规划以及权力行使顺序。
1。
公司法考试要点
名词解释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必设常设机关,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也是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伤害,公司怠于提起诉讼,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承担公司筹办事物,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公司法人格否认:一般是指当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之时,基于正义和衡平的理念,在个案中漠视或忽视其公司人格,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由股东和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份转让权、利益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新股认购请求权等。
公益权:指股东为公司的管理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代表诉讼提期权等。
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的严重困难。
股东提案权:指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旨在股东大会设疑并作出决议。
资本多数决原则:又称股份多数决原则,它是指股东大会依代表多数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表示做出决议。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人和公司:是人员组合公司的简称,与资合公司对称,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少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资本组合公司的简称,与“人合公司”对称,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越权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超越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或其他授权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重要关系的董事。
公司法知识点
1.公司的概念: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①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营利性是公司最本质特征之一,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利润;其二,公司应当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作为法人必需具备的条件:1)必需依法设立2)必需有独立的财产3)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③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④公司是一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种类(一)——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大陆法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合伙封闭式公司公众式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的种类(二)——以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从属公司第13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公司的种类(三)——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本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居处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3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 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的种类(四)——以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种类(五)——以公司对外担当责任的基础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 合伙。
资合公司:股份。
人合兼资合公司(企业):。
4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活动, 解散以及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属于私法公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调整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2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法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组织法6公司法的特征(一)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二)强制性和随意性的结合(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四)公司法具有肯定的国际性7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企业社会责任原则2爱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1)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2)确认股东的广泛权利(3)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4)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股东同等原则4有限责任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8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成立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
2024年新公司法基础知识(总则)
公司法基础知识(总则)1.最新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公司法用语含义:(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6.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7.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8.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科目。
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包括公司的基本法律地位、公司组织、公司成立和存续、公司的财产与收益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变更、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就公司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公司的基本法律地位公司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与享有财产权;2.公司可以作为一方参与各类契约的签订与履行;3.公司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并享有与承担诉讼主体权限与义务;4.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负责,与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无关。
二、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其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3.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其出资主体为国家及其授权的组织;4.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是由以个人或其他组织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出资设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由外商投资设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可以是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三、公司的成立和存续公司的成立和存续有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完成公司成立的法律事实;2.公司的注册:公司的注册是指公司成立后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便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3.公司的组织:公司的组织包括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两个方面,内部组织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外部组织包括公司与外部主体的合同、契约关系等;4.公司的年报和财务报告:公司每年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东等主体进行年报和财务报告的报送,以便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法 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知识点总结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体系,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宪法,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主战场。
公司法设立和解散公司的程序和条件、公司资本的构成和变更、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公司的监督和合规管理等问题都在公司法的范畴之内。
二、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理念包括法人独立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公司自主经营原则和披露透明原则等。
三、公司的种类按照公司法,公司根据所有者的身份和经济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等几种。
四、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法定设立条件、设立手续、注册登记、公司章程和公司名称等。
五、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六、公司的资本构成公司的资本由注册资本和股本组成,公司的出资方式除了货币出资外还可以采用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股权出资等形式。
七、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制度设置各个管理层次,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结构。
八、公司的运营机制公司的运营机制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九、公司的监督和合规管理公司的监督和合规管理包括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规范进行财务会计,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定期报告和披露。
十一、公司的变更和解散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进行变更或者解散,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程序。
十二、公司的扩张和兼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扩张或者兼并,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程序。
十三、公司的破产和清算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破产情况,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程序。
十四、公司的合规和风险防范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合规和风险防范机制。
以上是公司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公司法是涉及公司组织、运作和监管的法律体系,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新公司法知识点
新公司法知识点以下是 8 条新公司法知识点:1. 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制度有大变化呀!你想想,以前要验资啥的多麻烦,现在可不一样啦!就好比你原来要走很多繁琐的程序才能上高速,现在直接一脚油门就上去啦!比如小明要开公司,以前得先准备一大笔钱验资,现在就轻松多啦。
2. 股东权利保护更重要啦!这就像是给股东们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铠甲呀!要是有人侵犯了股东权利,那可不行!就像小张和小李一起开公司,小张想欺负小李不懂,乱来,那可不行,有法律保护着小李呢。
3. 公司治理结构也更规范了呢!这就像是给公司建了一个坚固的房子,各个部分都稳稳当当的。
你看那些大公司,不都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嘛!比如某知名企业,它的治理多有条理呀。
4.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有明确规定了哦!哇,这就像是把两个拼图完美地拼在一起或者分开一样。
想想如果没有这些规定,那不乱套了呀!就像 A 公司和 B 公司要合并,得按照规定来呀。
5. 董事监事的责任加重啦,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他们得好好干,不能乱来,就像船长得好好开船一样。
例如某公司的董事没尽到责任,那肯定得承担后果呀。
6. 关联交易也有了更细致的规范呢!哎呀呀,这就好比走钢丝,得小心翼翼的,不能出差错。
要是随便搞关联交易,那可不行!比如某企业和它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就得遵守这些规定呀。
7. 公司解散清算也有新说法啦!这就像是给公司办一场最后的“葬礼”,得好好办。
不然怎么对得起大家呀!像那种破产清算的公司,不就得按照规定来嘛。
8. 新公司法对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啦!这就像要把公司所有的事儿都摊在阳光下,大家都能看到。
这样子才公平公正嘛!比如上市公司得把各种信息都披露清楚,大家才能放心投资呀。
总之,新公司法的这些知识点都很重要呀,大家可得好好了解和掌握!。
公司法考点精华
公司法考点精华考点一:提供担保。
(1)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考点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三: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点四: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考点五: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考点六:变更登记工商变更:当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时候,是需要备案,不需要变更。
工商变更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作出决议之起30天两个特殊情况:第一个是增加注册资本,是从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起的30天。
第二个特殊情况当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时,是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申请变更登记。
考点七: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例题:ABCD股东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取得营业执照2006年4月1日①实际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少于3万元;②分期出资,但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③货币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30%。
考点八:出资不实①出资方式: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假设A、B、C、D股东,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以100万元的设备出资,但是,B 的设备实际价值只有30万元,该情况属于出资不实。
公司法新增考点归纳整理(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法新增考点的背景1.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行的重要法律,对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方式有着详细的规定。
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公司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新增的考点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3.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新的法律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成为了考试的重要考点。
二、公司法新增考点归纳整理1. 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公司法对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进行了规定,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新的法律对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组成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行。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在新的法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规定,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经理层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新的法律对其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司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
2. 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在新的法律中也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股东大会在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的法律要求公司进行充分的民主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的法律还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细节,要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确保股东大会的有效运行。
3. 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法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并进行定期的财务公示。
新的法律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强化,要求公司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和管理。
4. 公司的公司制度公司法还对公司的公司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加强公司治理实践。
新的法律对公司的公司制度的设置、职能和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公司确保公司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三、公司法新增考点的意义和影响1. 新的法律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从而加强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公司法考点汇总(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订立方式;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效力,重点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效力。
2.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定程序。
3.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4.公司决议违法的法律后果必然无效的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情形。
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高管人员的范围;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不得从事的行为。
6.股东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事由、前置程序;股东直接诉讼的事由。
7.公积金8.公司合并与分立重点掌握合并与分立的法定程序;合并与分立后公司债务的承担。
9.公司的减资减资的法定程序;减资的限制性规定。
10.公司的解散解散的法定事由;股东请求解散的事由、程序。
11.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的成立;债权申报;清算方案与清算报告的确认。
(二)有限责任公司1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形式注册资本的确定;股东的出资形式与期限;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非货币资产低于规定的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与主持;法|律教育某网提供股东会决议作出的程序,重点是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1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产生与任期;董事会的职权,注意与股东会的区别;董事会的召开与决议的作出程序。
15.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产生与任期;监事会的职权。
1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重点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1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的特殊规则与限制,特别是出资额和再投资的限制;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18.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组织机构的确立;重大事项的审批。
(三)股份有限公司1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注意发起人的要求和法律责任;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出资期限;创立大会的召开与职权2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主持;召开前的通知、公告工作;股东提案的主体和期限要求;股东大会决议需2/3以上通过的事项;累积投票制的适用。
新公司法要点
新公司法要点新公司法讲座要点第一,制度问题一,公司法改革的重要思想由资本制度改为资产制度,资产制度有保障。
二,国务院对资本制度有指导思想,由实缴制该为认缴制度。
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在05年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05年将资本一次缴纳可分期缴纳,但有条件、期限等,是有限度的认缴资本制度。
本次认可了认缴制度。
这不是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资本制之前为法定资本制,在设立的时候认定缴纳,国外为认缴制度,授权公司董事会分期分批募集。
好多教授都说是授权资本制,我认为是不对的,我国不是授权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本质不在于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而是是否一次发行。
我国一次发行,股东认购认缴就是公司发行,股东认缴,我国是一次性发行。
至于说是什么时候缴纳,是缴纳问题,是缴纳问题,不是发行问题,是缴纳方式的变化。
不是制度的变化。
目前很多专家和人员要求授权制度,是将权利交董事会。
就是资本发行的权利是在股东会手中,还是董事会中。
授权是在董事会中。
案例,国美案子股东之争,黄出事后,权利大战,股东会成为高潮,陈晓与黄的交锋,引入外面的资本,黄不同意。
在股东会上,黄要把原来增资发行的授权要收回,董事会曾经得到授权,有权发行20亿,稀释黄的权利,此时,其股东议案,要求收回授权,后来股东会表决的结果是该议案通过。
但,其他的几项议案没有通过。
三,几大关于资本的犯罪、民事责任是没有变化,虚假出资、抽逃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变化。
第二,具体操作问题,司法适用问题最低资本额和股东出资义务问题一,取消最低资本额,股东是否有出资义务?答案是否定的,只是取消最低限额,是最低限额,出资义务本身是要出的,股东自己来确定,一经确定,公司股东必须认缴,只是底限降低。
二,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我们认为即是法定也是约定,是股东自愿的,没有强制,出资协议,章程等达成一致意见,是约定义务,但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只要股东做成出资承诺,只要写入章程,进行了注册登记,就是法定的义务,股东必须根据自己认缴数额来出资,不能虚假和抽回,是强制性的,是法定义务,不能协议改变或免除,不能说协议免除出资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峡新公司法140考点归纳1、我国公司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3、转投资的限制: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且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成为连带责任人4、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担保,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5、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给公司放权,原公司法是规定比例的)6、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8、公司经营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9、超越经营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10、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1、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则属于开放式公司。
发起设立的股份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12、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4、在本国注册的本国公司,在外国注册的为外国公司15、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容:①公司类型;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
16、公司章程是由股份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
无需登记就生效。
1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18、公司资本涵义:(1)注册资本(2)发行资本(仅存于股份公司)(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19、公司资本三原则:(1)(非严格)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非经法定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任意改变。
20、公司债券的种类债券是借贷合同的格式化21、债券发行人:可以是任意的股份或22、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3、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
2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定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上。
2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一年两次财务会计报告)2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7、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8、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实缴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9、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0、股份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1、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3、公司财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强化财会独立性,完善外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34、公司合并: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
产生新的人格C;35、公司合并程序:(1)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6、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 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37、公司分立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3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9、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0、F18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42、清算组的组成:公司依照前述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4、外国公司在中国境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46、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47、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8、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9、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50、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51、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52、(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53、(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54、(4)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5、(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5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6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监事会监督义务6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代位诉讼害公司:(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害股东:(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