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2006.9法学研究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吕健唐圣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法律规避尤其是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尚存有很多争议。
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效力问题,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效力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24-02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及构成所谓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目的,通过制造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法律规避已不仅发生在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方面,而且已经渗透到国际民商法的各个领域。
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一国不准离婚的法律规定,改变国籍,归化为允许离婚的某国人;当事人为了规避遗嘱的繁杂手续和高昂费用,到一个手续简单且花费较小的国家去立遗嘱;当事人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准买卖的物品转移到无此种限制的国家;当事人为了规避在本国成立公司的苛刻条件及繁重税负而到别国成立公司,然后到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在国际海上运输中,船东逃避船舶登记时所须缴纳的巨额费用和严格的船舶监管,专门到那些费用较低,而且监管不严的国家去登记等。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主张。
就我国学者而言,主要的观点有四要件说、五要件说及六要件说。
笔者赞同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法律规避的要件应包括: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收稿日期: 2005- 10- 11 作者简介: 郝园园( 1982- ) , 女, 山西忻州人, 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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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
域与国家领域并不完全一致, 当事人通过改变 连 结点在多法域背景下进行法律选择时, 有可能 是 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在单一法域背景内, 法律规避行为的确有可能是逃法行为, [ 2] 269 但在多 法域背景下, 法律规避可能只是不受某一法律 约 束, 并非是指完全不受法律约束。
对于那些和法律规避当事人发生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相对人来说他们极有可能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法律规避的意图如果因此就要他们来承担对方当事人由于法律规避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将是很不公平的更将导致国际民商事交往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安全感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也会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
第 24 卷 第 2 期 2006 年 4 月
其次, 法律规避涉及了违反强行法 的法律行 为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 违反强行法 可能会引 起 4 种后果: ( 1) 无效 并处罚。如重婚, 在大多数 国家的民法上都被判为无效, 且会受到法律的制 裁。( 2) 无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56 条中就规 定: ∀ 法律 规定 用 特殊 形式 的, 应当 依 照法 律 规 定#, 否则因欠缺法律形式而无效。( 3) 并非无效 也不处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养父母与养子 女结婚, 但是婚姻并非无效而是收养关系就此消 灭。( 4) 并非无效但是需受处罚。如我国∃民法通 则%第 42 条规定: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 9 条规定: ∀ 如超出经营范 围的, 除法人应当承担责任外, 对法人代表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罚款。#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 在第 3、 4 种情况下, 当事人直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 为尚且有效或是可能有效, 那么将间接违反法律 的法律 规避行为 一律认定 为无效, 是否 合理呢? 事实上, 间接的法律规避行为危害性要比直接的 违法行为要小, 在这里却承担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如果规定规避外国法也 无效, 那么后果就更显得荒谬, 因为依照被规避的 外国法是可能有效的行为, 但是内国法院却直接 将其判为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 不如 直接将其 判为有效, 只是在规避本国强行法的情况下, 再依 法决定是否要对其进行处罚。[ 4]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法律规避的历史渊源法律规避源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的判决。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而取得了法国的国籍。
后其妃子欲离婚与一亚比贝斯柯人结婚,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分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却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获得了德国公民的身份,随后,鲍妃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
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提起诉讼,要求宣布离婚和再婚为无效。
法国法院最后认为,该离婚判决是借法律规避而取得的,应否定其效力,再婚当然也无效。
法国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使得法律规避问题在国际私法范围内展开了深入研究。
二、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者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者脱法行为。
产生法律规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趋利避害的主观态度,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行为人制造连接点,从而使得对其适用的法律有利于自己。
其次,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于某些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甚至存在完全相反的规定,导致了行为人有机可乘。
再次,冲突法规范赋予了行为人选择法律的可能。
最后,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法律规避的规定和处理并不是十分严格,甚至是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使得法律规避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学家的观点并不统一,主要分为”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以及”六要件说”。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三 、法律 规避 的对 象
对 于法 律规 避 的对 象学 界存 在不 同 的 争议 ,主要 以下几种观点 : 一 ,法律规避仅 限于规 避本 国的强行法 , 规避外 国法 的不构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及成因
1 . 法律规避的构成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 主要有 四要 件说 、五要件 说和六要件说几种观点 。但是 现在较为普遍的通说是四要 件说 。 我也较赞 成此种观点 。 四要件说认为法律规避 的构成 要件是 : 第一 , 从 主观上讲 ,避的对 象上讲 , 当事 人规避 的法 律是本 应适用 的强 行性 或 禁止性的规定 ; 第三 , 从 行为方式上讲 ,当 事人 规避法 律是通 过有 意改变 或制 造某种 连结点来实现的 , 如改变国籍 、住所 、行 为 地等 ; 第 四,从客观结果 上讲 ,当事人规避 法律 的 目的 已经达 到。0 主观上 当事人必须 是故 意。具备规避某种法律的意图 , 这一构 成要件被法 国学者视为 “ 法律规避 的特有 因 素, 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的首 要标 志” 。被规避 的对 象是本应该适 用的强 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 但具体是 国内法还是 国 外法 ,各 国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2 . 法律规避的成因 目前在 国际投资、 补偿 贸易 、 国际租赁 、 婚姻和财产继承等方面 。 法律规避的现象 比 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第 各 国法律 的规定不 同。各国民商法时常
截然相反的规定 , 这也是法律规避 产生 的先 决条件 ; 第二 ,从主观上来说 人类 具有趋 利 避害的本能 , 这种价值取向是法律 规避产 生 的主观原因。人总是本能的选择对 自己有利 的法律得 以适用 而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 ; 第 三 ,冲突规 范赋予 当事人选择法律 的可能 , 冲突规 范在解决法律 冲突时 , 往往仅规定某 类涉外 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某种法律 。 这就 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 国的冲突规范 , 通 过制造连结点 的具体事实 , 规避对其不利 的 法律提供 了客观可能性。第 四,有些国家的 立法 及 司法实践 常常对 法律 规避行 为持 宽 容的态度 ,不加禁止 。这样就必然纵容 了法 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 , 损害了相关国家 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利益 , 也不利 于保护国 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人 的利益 ; 。 第五 ,法律在某些特定 的情形下缺乏灵 活 性。法是一种强制秩序 ,这种强制秩序具有 相对的稳定性 , 但是人类社会生活是 瞬息万 变的 , 用统一的法律秩序来 规范所有形形 色 色的行为是 不大可能的,总有一些行 为法律 秩序是 约束不 到的。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摘要在法制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理论对法律规避的局限性正在不断扩大,对法律规避的重新认识势在必行。
我们认为,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然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
性质决定效力,非法的行为才能产生违法的结果,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应予以认可。
关键词法律规避欺诈行为选法行为法律规避的效力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者通常把法律规避的概念界定如下: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一、传统意义上法律规避理论的缺陷首先,从法律规避的产生来看,是要维护一个落后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上对法律规避的研究始于1878年法国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其案情是法国王妃鲍富莱蒙,因法国禁止离婚,她便改变国籍归化为德国人,在德国取得离婚判决后,又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婚后又回法国定居。
法国王子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离婚再婚行为无效,法国法院认为鲍富莱蒙的行为是逃避法国法律不允许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法律规避,于是判决鲍富莱蒙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行为无效。
其次,从法律规避无效理论依据来看,欺诈是否使一切归于无效?大陆法系学者关于法律规避无效论的理论依据就是古罗马的一句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持法律规避无效论的学者也一致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欺诈,是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此,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避,首先要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这就涉及了对当事人内心意思的侵入,而对当事人意思的判断并不能保证是完全可靠的。
毕竟不是左右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规避法律的意图都像鲍富莱蒙王妃一样明显。
此外,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并无违法性,正如德国的韦希特尔等人所讲,既然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一允许此种法律关系的国家设立连接点,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允许的范围,行为上并无违法性。
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2 0 1 3 ・l 1 ( 上)
论 中国国 际私法中 的法律规避
李红 宁
摘 要 本文 旨在通过时 中国法律中在法律规避方面的制定法现状进行分析 , 理清法律规避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 提 出建设有 中国特 色的法律规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法律规 避 效 力 性 质 作者简介: 李红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圈分 类号 : D 9 9 文 献标识 码 : A
这是 司法机 关为 了维护 本 国法 随着我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 法律规避在我国也成为了一 秩序 保留是 一种国家机 关的行 为, 个不 可回避 的现实 问题 , 但我 国现行立 法在法律 规避 方面 并没有 律 的权威 或本 国利益 而制定 的强制 性规 范 , 无违法 之说 。 明确的条文, 只有一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即通过禁止性规定否 第三 , 两者 产生 的后果 不同 。 由于 法律规 避是 一种法 律欺 诈 定法 律规 避 的效力 。 目前 我国 已经 出台的 《 民法典草 案》 中, 对该 行 为 , 因此 当事人 的故意 行为 不但不 能达 成 自己原本 的 目的 , 甚 方 面 问题仍 没有 明确规定 。
法律 规避 是指 涉外 民商事 关系 的 当事人通 过故 意制造 连结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2 9 2 - 0 2
第一 , 两 者产 生的原 因不 同 。 法 律规避 行 为的产 生源于 当事
点, 规避本 应适 用于 自身 的不利法 律 。 国际 私法 中的法律规 避是 人的故 意, 而公共秩 序保 留产生 的原因则 是根据法 院地冲 突规范 所援 用的外 国法 内容与 本 国的公序 良俗相 冲突 。 在冲突规 范的应用 过程 中出现 的, 它直接关系 着法律 关系当事人 所 应承 担的法律权 利与义 务, 一定程 度上增大 了国际 民商事 的风
试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试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作者:孙磊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3年第15期试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孙磊山东省东营市胜北社区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独特法律问题,与一般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的构成要件和效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认定法律规避的效力中图分类号:D9第1章前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有意识地变更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所涵盖的具体事实,并以变更后的具体事实为媒介而间接取得对另一国法律的适用,避开原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的一种规范层面的选法行为或逃法行为。
当事人制造连结因素的方式具体来讲有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直接制造构成连结因素与具体的事实状况,以逃避对其不利的准据而法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
在实践中,法律规避行为大多是通过这一途径实现的。
当事人直接制造连结点的方式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改变客观事实状况,如改变住所所在地、行为地等;其二是改变法律事实状况,如改变国籍。
第二种途径是间接制造连结因素的具体事实状况,即当事人通过直接改变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范围(亦称连结对象)的具体事实状况,经识别过程得以逃脱本应适用的冲突规范,而使指定对其有利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得以适用。
至于客观结果,学者大都认为应具有既遂性,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其所希望的某个实体法才能得以适用,对其不利的准据法才能得以排除,其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四要素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法律规避问题的认定与理论基础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
那么如何判断其是否为法律规避行为,就引出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就是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
之所以说其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到“对当事人的内心意识的侵入”,而法律只涉及其外部行为,关于意图是不能得到可靠的结论的。
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2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周紫薇(100048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摘 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一直是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旨在厘清学术界关于法律规避问题中法律规避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规避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法律规避行为的对象以及法律规避制度的存废问题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法律规避行为;法律规避制度一、法律规避概述就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而言,法律规避有以下几种内涵,一是指法律规避行为,二是指法律规避制度,三是指法律规避问题。
其中法律规避问题的外延是最大的,其可指与法律规避有关的一切问题。
而本文所研究的就是法律规避问题。
从现有可得的资料中看,我国学界最早提到“法律规避”这一术语的是曹建明先生在1984年所写的《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条件》。
在该文中,曹建明先生并没有将法律规避当作一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而是将法律规避当作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条件之一。
曹建明先生认为作为拒绝适用外国法条件之一的法律规避必须是欺骗性的,是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对他适用的法律,有意识地创造条件,重新制造一个连接点,利用冲突规范以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
并且,曹建明先生还认为,无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其行为发生在中国还是外国,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有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及其政策,而企图适用外国法的行为,均属无效。
对其规避后而发生的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应予以拒绝。
之后,吕岩峰先生在《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之探讨》中也提到了“法律规避”,在该文章,吕岩峰先生将法律规避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之一,即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之间是限制与被限制的关系。
但是,无论是曹建明先生还是吕岩峰先生,都只是提到“法律规避”这一术语,其并未对法律规避进行单独研究。
其后,黄进先生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中‘法律规避’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越国界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涵盖了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中,法律规避制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分析其定义、特点、产生原因及其影响,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对法律规避制度进行概念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接着,文章分析了法律规避制度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冲突、利益驱动、制度漏洞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法律规避制度对国际私法实践的影响,如加剧法律冲突、损害法律秩序、影响国际民商事交往等。
文章提出了一些应对法律规避制度的策略,包括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法律适用水平等。
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维护国际私法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也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规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也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法律规避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规避,又被称为“法律欺诈”或“诈欺规避”,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事人有意识地改变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这种行为是一种主观的、有意识的“法律选择”或“法律改变”。
法律规避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规避”意图,即他们明知某种法律的存在,但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采取某种行为或手段,使得原本应该适用的法律无法得到适用。
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行为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差异,通过改变连接点、选择法院地等手段,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避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摘要: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今社会,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维护本国利益的缘由,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来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
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本文就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国际私法上的相关问题的现实意义和相关价值做出了浅析。
关键词:法律规避;国际私法;效力;价值一、法律规避的内涵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上市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
法律规避一般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内普通民事案件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一般由国内法调整,比较清晰明确;另一类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规避行为,这种行为经常发生,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产生的条件,主要是因为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发展和社会制度不同,使各国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往往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规定。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与实践中对这一问题认识不一致,但是在研究的法律规避问题中,一般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规避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产生缘由自1878年法国最高院对鮑富莱蒙王子妃离婚案作出的无效判决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正式引起国际私法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大量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存在不得不让人深思它的根源问题,由此得出一下几个产生缘由。
(一)源自人类趋利避害的原始本能人性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追求极大地自我利益的满足,因次为了趋利避害而产生法律规避这一现象。
法律主体在各种可选方案中,永远都会选择能为自己带来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策略。
从这个意义上思考。
规避法律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恒常行为。
人们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违法目的或者利用模糊的制度来钻法律的空子,导致规避法律现象非常之普遍。
(二)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不同有些国家的民商法不但存在差异,甚至还存在截然不同的规定,这就为法律规避提供了沃土。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论 国际 私 法 中 的法 律 规 避
宋 பைடு நூலகம் 志
( 南 昌大 学 法 学 院 ,江 西 南 昌 3 3 0 0 3 1 )
摘 要 :法律 规 避 是 国 际 私 法 关 系中 当事人 为使 有 利 于 自 己的 法律 得 以 适 用 而 故 意 通 过 合 法 手段 改 变 连 结 点 中 事 实 因 素 的行 为 。 国 际私 法上 的 法律 规 避 行 为是 应 当 具 有 法律 效 力 的 。 出现 法律 规 避 现 象 的根 本 原 因在 于 法律 规 范 自身 的 不 严 谨 及 各 国立 法 权 、 司 法 权 的 不 当扩 张 。在 性 质 上 , 法律 规避 并 非 一 个 独 立 的 问题 , 而是 公 共 秩 序 问题 的 一 个部 分 。
b l e a n d e v e n v i c i o u s e x p a n d i n g i n l e g i s l a t i v e p o we r a n d j u d i c i a l p o we r a r e t h e a c t u a l l y f u n d a me n t a l r e a s o n s f o r t h e e x i s t —
Ke y wo r d s : Ev a s i o n o f l a w ;Ef f i c a c y o f e v a s i o n o f 1 a w;P u b l i c o r d e r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中)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谢晓晶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摘要: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使得全球联系越来越紧密,法律规避现象时常发生,对法律规避效力的理论研究学说纷纷。
各国在立法上、实践上也存在较大分歧。
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律规避进行详细的立法,因此在实务中对法律规避的处理也显得十分模糊。
21世纪的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等多个经济带倡导者,在国际交往中应对法律规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规避体制,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连接点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53-01作者简介:谢晓晶(1997-),女,汉族,福建漳州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法律规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规范,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目的。
关于法律规避构成要件的学说占据主流地位的是“四要件说”,即法律规避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其一,当事人规避对自己不利但本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具有主观故意;其二,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为当事人法律规避的规避对象;其三,当事人实现法律规避都是通过改变或制造连接点的方式;其四,当事人已经达到了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适用的目的。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的学说大体可分成三类:法律规避有效说、法律规避无效说、法律规避折中说。
(一)法律规避有效说主张法律规避有效的学者认为在法律规避行为中当事人是通过合法的行为来改变连接点,而这种合法的行为使得法律规避在外观上合法,不具有违法性。
即判断法律规避是否有效即应关注当事人改变或制造连接点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一旦当事人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是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则法律规避应当认为有效。
(二)法律规避行为无效说主张法律规避无效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通过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作者:贺隽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为了避开本应当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该制度具有悠久历史,对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法律规避制度之界定及认定、对象和效力等理论分歧入手,分析其在国际私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适用;问题;完善一、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的界定和认定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之界定问题,简而言之即为其性质是什么,这就涉及到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其中最典型的是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关系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某国法院因适用依据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之国外法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该国外法的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理论及实践领域普遍公认的一项制度。
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均通过排除某国外法的适用,来维护本国法律之权威,进而保护了本国主权完整。
基于两种制度之间的共同点,有些学者即认为法律规避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为包含关系。
例如,英国法律即将法律规避界定为公共秩序保留的一种。
然而,两种制度的区别也显而易见:在行为主体、产生原因、法律后果和保护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基于两种制度的种种区别,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的界定问题,应当采独立性质说,其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法律制度。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现状1.法律规避制度缺乏独立性例如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本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和效力等基本原理,而仅仅是一笔带过——表面对法律规避的界定出现偏差,并未将该制度预设为一项独立制度,这显然缺乏合理性。
试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即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制造或者改变某种连接点,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使于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门的开放,中外交流变得异常频繁,这在增进人们之间了解的同时,摩擦冲突也逐步凸显出来。
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身不同的特点,有着不同的文化信仰和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在同一事件或行为上的不同规定,会使人们在适用法律是无所适从,也给人们选择适用的法提供了空间。
当冲突发生时,面对国内外法的不同规定,当事人必定选择于己有利的外国法律,这种选择就会促使人们趋利避害,人为地制造因素,规避不利,适用有利的法律规定,法律规避问题由此产生。
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实践中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律规避问题的概述,在这部分,主要介绍法律规避的起源和发展、产生原因、构成要件等基本内容,对法律规避有一个整体认识;第二部分,相关问题介绍,主要是阐释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法律规避的对象等有争议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性质对象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45一、法律规避概述(一)法律规避问题的起源和发展法律规避问题,始肇于1878鲍富莱蒙案。
该案中的鲍富莱蒙夫人本为比利时人,嫁给法国人,取得法国国籍,后其想与以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法国的法律禁止离婚,为达目的,鲍富莱蒙夫人加入当时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并与罗马尼亚人结婚,随后,当其回到法国后,其法国丈夫相法院起诉,要求认定鲍富莱蒙夫人改国籍、离婚和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审理后认为,鲍富莱蒙夫人的行为,理论上无懈可击,但是其行为明显是人为制造因素,使得不利于己的法国法不再适用,使得有利的德国法得以适用,有损被规避国国家利益,因此法国法院判决其离婚和再婚属无效。
法律毕业论文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1 法律规避行为的定义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又称“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增加或变更连结点,从而适用对自己有利准据法的行为确有存在。
在国际私法上不承认这种新连结点具有指引准据法的效力,而仍适用变更前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从而形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其制度核心不在于否定该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而在于否定由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所指引的准据法的效力。
法律规避制度起源于法国1878 年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的判决。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鲍富莱蒙王妃虽已合法手段取得德国国籍,但其动机在于以此转变离婚案件中的连结点,从而适用德国法以期实现自己离婚的目的。
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则明确表示鲍富莱蒙王妃故意变更连结点以适用德国法是无效的。
2 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法律规避行为。
对此有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甚至有五要素说、六要素说。
学界普遍将四要素说作为通说,即法律规避行为要求: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法律规避的意图;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增设连结点或者改变连结点的方式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而国内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一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应着眼于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处进行辨析,从而明确该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的界限。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其核心在于甄别何种行为是法律规避行为。
对此,有学者对四要素中“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提出了质疑。
因为违反任意性规范并不一定带来相应的法律惩罚。
而违反强制性规范,则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此处以“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来对法律规避的界定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点也不足以辨析法律规避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作者:吴佳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7期摘要国际间民商事活动的加深的同时,时常会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形,各国的法律威严受到挑战。
本文着眼于法律规避的相关内容,分析其效力,地位和范围,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最后对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提出建议。
通过规制法律规避的探索达到促进国际民商事活动的良好进展,为国际私法的有关制度起到建议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规避构成效力作者简介:吴佳楠,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53一、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相关内容(一)法律规避的起源法律规避最早起源于鲍富莱蒙离婚案,在这之后它逐渐成为学者所研究的问题。
法国王子鲍富莱蒙与比利时女子结婚后,王子妃为了规避当时法国不允许离婚的规定,为了与其离婚迁居至准许离婚的德国,并因此而取得了德国的国籍。
其在德国起诉离婚并被判决离婚并和罗马尼亚王子结婚。
鲍富莱蒙王子在得知王子妃回到法国后,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加入德国籍和在此基础上的离婚与再婚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他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在该案中,该女子通过改变连结点的方式在德国离婚和再婚,是通过人为地规避法国关于不准离婚的规定这种方法做到的,也最终实现了其法律规避的目的。
该案说明,人为制造事实,变更连结点,可以发生法律规避。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学界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存在“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六要素说”等主张。
其中,对于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排除适用某一法律的意图是一致的。
实践中,四要素说被采用较多。
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人从主观上要有规避某一国家法律的意思;二是行为人所排除适用的对象是本不应排除的某国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三是行为人须有人为更改、制造某个连结点的行为;四是行为人规避某种法律的效果和目的被达成。
法律规避的实际效果应是既遂的,由于行为人的规避行为仅当其于事实上客观构成法律规避,才能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再论法律规避制度
再论法律规避制度一、法律规避概念及构成要件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古老的制度,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使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法律规避这一制度,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来蒙王妃离婚案做出判决予以确立的。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规避有几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薏改变或制造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达到。
二、法律规避制度的各国立法比较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一直以来都有很大争议,在立法上是否明确规定法律规避制度,各个国家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存在着尖锐的对立。
在理论上,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普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应该排除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而应适用本来应适用的法律。
但对于法律规避的对象是仅指内国强行法,还是包括外国强行法,各国的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规避内国法的行为一律无效,即一般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这是因为禁止法律规避制度本身就是处于对本国法律尊严的捍卫,而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则态度不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这些理论在立法上有所体现,如1891年《瑞士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禁止通过在国外缔结婚姻来规避瑞士婚姻法。
”前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适用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可以适用的外国法是为了规避南斯拉夫法的适用,则该外国法不得适用。
”又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使塞内加尔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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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百余年来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争论至今仍未有一个定论。
目前国内外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且多数学者支持法律规避在性质上是一个独立于公共秩序的问题。
但笔者在经过分析论证后认为:法律规避行为应当是有效的,且这一问题本身便只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个部分。
本文将沿着厘清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批判法律规避无效论、分析法律规避的根本原因、探寻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问题的关系的思路对法律规避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在讨论问题之前,明晰所讨论的对象的概念、确认其构成成分对讨论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尤其是争议问题,只有在一个明确的基础上,才存在深入探讨的空间。
关于“法律规避”这一概念,笔者选取了国内外部分学者给出的定义以作参考:定义1:法律规避,就是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因素,改变对己不利的法律,选择对己有利的法律,从而使原来不合法的法律关系变成合法的法律关系。
定义2: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脱法或逃法行为。
定义3: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利己为动机,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亦称连结因素)的具体事实(或称具体目标),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定义4: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识地创造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来逃避原应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定义5:一个人由于某一强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达到他的目的的时候,常常试图规避这个规定,而规避的方法是在于异常地造成一些事实,这些事实是不适用这个规定的,但是能保证他获得他所想要达到的经济结果或者社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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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作者:郝文刚
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1期
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制度尚存诸多争议。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了使法律结果对自己有利,而故意改变连接点,使原法律对自己失去适用的效力。
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
研究法律规避问题,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冲突规范;准据法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及原因
1.法律规避的概念界定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了特定的利己动机,通过故意变更连结点的手段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另一种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制度。
冲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有意识地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从而改变对某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以达到某种目的,以获取某种利益。
笔者认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了使法律结果对自己有利,而故意改变连接点,使原法律对自己失去适用的效力。
2.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
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发生越来越多。
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严重冲击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法律规避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有:①人类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一旦发生纠纷,人们都会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解决办法;②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同,这就为人们选择不同法律提供了机会;③冲突规范为当事人选择法律提供了可能性。
二、法律规避行为的要件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始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案的判决。
该案原告是法国的鲍富莱蒙王子,其配偶鲍富莱蒙王妃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鲍富莱蒙王妃后来打算离婚,以便与一位罗马尼亚人结婚。
但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德国法律则允许。
于是王妃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
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她取得德国国籍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
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
法国法院根据这一判例确立了一项原则,即在国际私法上,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
通说指出法律规避构成要件包括:
(1)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即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出于本身故意的。
(2)规避的对象是一国的强制法,即当事人规避的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
(3)规避手段,当事人采用的是变更或制造某种连结点,从而使本应对自己适用的法律得到改变。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即实现了其的目的,达成了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三、对法律规避的理论分歧
在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对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部分,各国学者们分别持两种不同的观点。
1.独立派
以法国巴迪福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混为一谈。
在他们看来,两者虽然在结果上常常都是对外国法不予适用,但其性质完全不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结果;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
2.附属派
以德国梅尔希奥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主张,法律规避的目的是使原来应该适用的法律未得到适用,应当从公共秩序方面寻找原因和根据,它与公共秩序保留一样,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强行为,故而法律规避应视为公共秩序保留的一个附带问题。
德国的马卡洛夫也是这一主张的支持者。
这派学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均具有排除外门法适用的作用,并且法律规避本质上也仅仅为限制和排除有碍本国基本法律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外国法适用,因此,法律规避问题实际上是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独立派和附属派的立场均有一定道理,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不应该孤立看问题。
它们之间既有共性,即都是排斥一定法律的适用;也有各自的个性。
我们用全面分析认识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四、关于认定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1.赞同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冲突规范及其指定的准据法的威信,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只要不存在其他相反的解释,就不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在立法上,1891年《瑞士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禁止通过在国外缔结婚姻来规避瑞士婚姻法。
”此外,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也严格遵循规避法律无效的规定。
2.赞同法律规避行为有效
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避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我国法律禁止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的领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特定范围的合同必须适用我国的法律。
这是指中外当事人为在我国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为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而订立的合同;第二,合同中法律选择不得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第三,不得排除我国强行法规范的适用。
只要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则不论其是实体法还是冲突法,也不论其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可构成法律规避,并应认定这种行为无效。
笔者认为,对任何一个法律规避行为都不能一概认为有效或无效,关键是要对该行为进行分析,如果规避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或基本的原则、风俗,则应认定为无效。
参考文献:
[1]章尚锦.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95,96
[2]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20
[3]赵相林.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