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监督管理办法》培训测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培训测试一、判断题(共8题,每题5分)1.根据《办法》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无需防止信息泄露。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4.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5.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7.金融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8.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二、单选题(共6题,每题5分)1.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4月12日印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 [单选题] *A、2021年8月1日(正确答案)B、2021年9月1日C、2021年10月1日D、2021年11月1日2.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 ),并出示合法证件。
() [单选题] *A、不得少于2人(正确答案)B、不得少于3人C、不得少于4人D、不得少于5人3.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 [单选题] *A、可以采取简化措施B、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正确答案)C、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D、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 )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单选题] *A、提前3个工作日B、提前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C、提前7个工作日D、提前10个工作日5.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 )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章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4.15【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3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4月15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3.05•【文号】银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对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二、支付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支付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建立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机构应在《管理办法》发布后的两年内完成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本通知印发后,对新受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机构有关反洗钱措施的审核要求,参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应在辖区内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的反洗钱部门书面通报有关支付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与数字化支付的普及,支付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在金融活动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管理办法。
我国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概念。
反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资金,以此隐藏其犯罪行为的来源和性质。
而反恐怖融资则是指防止恐怖组织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资金,从而影响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支付机构开展业务的行为,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减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支付机构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安全合规的金融服务环境。
二、重要内容和要求《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及其要求:1. 内部控制制度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和报告等。
此外,支付机构还需制定合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2. 员工培训和管理支付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培训内容可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基本知识、风险判断和处置等。
3. 客户尽职调查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之前,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客户风险评估机制。
对于高风险客户,支付机构还需加强对其身份、背景和资金来源的审查,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交易监控和报告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交易监控和报告机制,对于时间、金额、频次超过一定阈值的交易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此外,支付机构还应主动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正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但是,由于洗钱及其恶意利用,金融犯罪以及恐怖融资活动更加普遍,为了防止、控制和惩治金融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一)强化管理。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系统,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管理等相关建设工作。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金融自律机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审查制度,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合规管理体系等;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机制,定期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情况;三)维护公平、公正,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办法》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客户合法权益,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有效地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客户账户中资金的安全;(四)完善处罚机制。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中设置相应的处罚机制,并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处理。
《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的重视,也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权益。
未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加大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的管控力度,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系统,加强金融机构的综合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综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健康、规范发展,保护公众金融活动权益,实现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
银行业法律合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定
银行业法律合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定银行业在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这些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包括《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银行风险管理规则》等。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银行业可以更加全面有效地履行其合规责任。
1. 反洗钱法的法律规定反洗钱法是指国家为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人民利益,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
该法律规定了银行业需要遵守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 客户尽职调查: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在开立账户或进行重大交易时,必须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这包括核实客户身份、交易目的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2) 反洗钱报告:银行在发现涉嫌洗钱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反洗钱机构报告。
同时,银行有义务协助反洗钱机构的调查工作。
(3) 冻结资产: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冻结命令时,银行必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的资金,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后续调查。
(4)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确保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反恐怖融资法的法律规定反恐怖融资法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组织通过金融渠道获取资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银行业在履行反恐怖融资法律义务方面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背景调查,确保没有与恐怖主义组织有关的行为。
(2) 冻结资金:一旦发现客户资金涉及恐怖活动,银行必须立即冻结相关账户的资金,并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3) 信息共享和合作:银行应当积极与反恐怖主义情报机构、执法机构等合作,共享相关信息,加强风险防控。
(4) 内部控制和培训: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员工进行反恐怖融资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3. 银行风险管理规则的法律规定银行风险管理规则是为了保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营,规范业务风险管理而制定的法律。
银行业需要依据这些规定履行风险管理的法律责任:(1) 风险识别和评估:银行必须对各类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
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随着全球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活动的全球化,金融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资金流动成为严重的国际问题。
为了加强对金融犯罪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各国纷纷引入了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这些制度的重要性、内容要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金融反洗钱管理制度1.定义与背景金融反洗钱管理制度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旨在防止犯罪分子将其非法所得通过金融系统合法化。
洗钱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各国对于洗钱行为采取了严厉打击和预防的措施。
2.制度要求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金融机构要求在客户开户、资金转移、外汇交易等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首先,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客户的身份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其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的交易行为。
最后,金融机构应与相关法律执法机构进行紧密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3.监管与合规金融反洗钱管理制度也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的监管和合规机制。
这包括设立独立的反洗钱合规部门,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并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
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1.定义与挑战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是为了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组织通过金融渠道获取资金以支持其犯罪活动而建立的制度。
恐怖融资作为一种特殊的非法资金流动行为,其防范具有较高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各国为此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规。
2.制度要求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系列措施,确保资金不被用于支持恐怖主义活动。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进行严格的身份识别和背景调查,避免为恐怖分子提供金融服务。
其次,在资金交易和转移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的资金流动。
最后,金融机构应与相关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分享情报和协助调查。
3.国际合作与发展趋势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是国际社会互联互通的产物,各国在这一领域加强了合作和信息共享。
银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
银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支柱,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
其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执行是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关键环节。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洗钱和恐怖融资。
洗钱,简单来说,就是将非法所得通过各种手段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来源的资金。
比如,犯罪分子通过贩毒、走私、诈骗等非法活动获取了大量资金,然后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如开设多个银行账户、频繁转账、虚假投资等,将这些黑钱“洗白”,使其能够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
而恐怖融资则是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使得恐怖组织能够购买武器、招募人员、策划和实施恐怖袭击。
那么,为什么银行业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呢?一方面,这是法律和监管的要求。
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如果银行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吊销执照等。
另一方面,这也是维护银行自身声誉和稳定的需要。
一旦银行被发现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有牵连,其声誉将受到极大损害,客户的信任也会丧失,可能导致业务的急剧萎缩甚至倒闭。
为了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银行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是首要任务。
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
这包括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地址证明、职业信息等,并通过可靠的渠道进行验证。
对于高风险客户,如政治公众人物、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等,银行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尽职调查。
交易监测也是关键环节。
银行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一旦发现异常交易,如大额现金交易、频繁跨境交易、与可疑对象的交易等,银行会立即进行调查和评估。
如果怀疑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嫌疑,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银行根据客户的类型、业务特点、所在地区等因素,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将其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
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是现代金融业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了应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威胁,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鼓励和监督银行机构采取预防措施。
本文将介绍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并探讨其在金融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反洗钱管理制度反洗钱管理制度是一套确保金融机构不成为洗钱活动的工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银行作为通常被用于洗钱的关键领域之一,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1.1 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程序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以确认每位客户的身份、背景和资金来源。
这包括了核实身份文件、了解客户的业务背景、评估客户的风险等。
1.2 设立内部监控和报告银行需要建立内部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可疑的交易和行为。
一旦发现可疑活动,应及时报告给相关的反洗钱职能部门,并配合调查。
1.3 培训员工银行要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规和内部政策,为此需要定期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工具。
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是一套政策和程序,旨在阻止恐怖分子获取和使用资金来支持其活动。
银行在实施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1 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应对潜在客户进行仔细的背景调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恐怖分子利用银行系统进行融资的可能性。
这包括核实客户的身份、在业务背景中寻找可疑活动等。
2.2 加强风险评估银行需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以识别和评估可疑和高风险客户。
这有助于及早发现恐怖融资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3 加强合规意识和培训银行应确保员工了解反恐怖融资的法规要求,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这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并减少银行系统被用于恐怖融资的风险。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3.1 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非法资金进入金融系统,从而维护其稳定性。
通过加强监管和控制措施,银行可以减少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对金融系统的潜在威胁。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程序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程序在当今的全球化社会中,金融机构面临着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不断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程序,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就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程序进行探讨。
首先,反洗钱管理程序旨在防止非法资金流入金融系统,并通过合规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利益。
这些程序通常包括客户的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和报告、风险评估等。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全面调查,确保其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
同时,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行为,通过技术手段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和监测,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另外,金融机构还应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更新并完善其内部控制和合规政策。
然而,单纯的反洗钱管理还不足以解决恐怖主义融资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还制定了反恐怖融资管理程序,以打击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的融资活动。
反恐怖融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多边合作、资金冻结和数据共享等。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享情报和经验,形成合力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行为。
同时,各国应采取措施冻结可疑个人和组织的资金,阻止其进行恐怖主义活动。
此外,建立全球的数据共享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共享和分析数据来识别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行为。
为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程序的有效执行,监管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其合规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监管机构还应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情报和经验,形成协同作用。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加强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程序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金融科技的应用,金融机构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控,并利用大数据分析来发现可疑交易和行为。
同时,金融科技也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行为提供了新的途径,如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这需要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强技术能力建设,及时应对这些新形势。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
理办法》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内部控制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办法》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构建了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整体框架。
银保监会将逐步在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合规监管,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
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合规制度。
《办法》从机构、业务、人员的角度,系统梳理总结了银行业反洗钱市场准入工作要求,加强对机构的投资入股资金、股东背景等的审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设立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细则,配套修改行政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及政策解读工作,便于各级监管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4.01•【文号】银发[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银发[2009]107号)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指导你单位开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我行制定了《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附件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指导和管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履职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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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1号日期:2019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职责划分;(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措施;(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五)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保密制度;(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并配备足够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保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流程中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以客户为单位合理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本机构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和交易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要求。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预警、信息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要求。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做好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
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要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沟通,严格遵守境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跨境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测工作,做好跨境业务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代理行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评级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非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涉及跨境信息提供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文件;(二)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三)监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四)在市场准入工作中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要求;(五)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六)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义务;(七)转发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制裁决议,依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制裁要求;(八)向侦查机关报送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调查处理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案件;(九)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境外协助执行案件、跨境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十)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十一)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宣传工作;(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银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职责,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日常合规监管,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年度报告、重大风险事项等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及时性以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报送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背景,审查资金来源和渠道,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三)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四)设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该项工作;(五)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六)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