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的通知
新商业车险费率
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将于2015年6月前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省、市正式实施。
6月1日,记者守候在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营业厅,早上8:00多,市民崔秦来到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营业厅,为他的爱车办理续保业务,在大堂经理的引导下,崔先生领到叫号单并很快在柜台办理完业务拿到了新保单。
工作人员向崔先生介绍,他的保单是此次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实行后的第一单。
由于崔先生的车在上一保险年度没有出险,按照新的商业车险条款保费将享受6.1折的无赔优系数优惠。
崔先生向记者表示,我很荣幸能拿到人保费改后的第一单,真没想到好的驾驶习惯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奖励,我个人100%支持这个政策,这样以后大家上路就会更仔细,能少不少麻烦事呢!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经理张国栋表示,此次改革以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通过拓宽保障范围、扩大消费者选择权、促进费率公平等手段提升消费者满意度;通过更好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推动汽车产业链变革,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管理;通过转变竞争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的市场竞争格局和生态环境。
据了解,根据中国保监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
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
就行业示范条款费率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一是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增加了部分自然灾害以及“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各险种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增加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附加险,有效弥补保险空缺。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可以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再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01-1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08〕121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二)降低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1、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5•【文号】保监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见附件2)规定,现将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监管收费范围(一)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三)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四)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五)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二、保险业监管收费标准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机构监管费。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二)业务监管费。
降低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
保险监管费调整
根据中国保监会今年1月29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保险监管费费率做出如下调整:1、2011年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的1.6‰调整至1.3‰;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的1.7‰调整至1.45‰;2、2012年及2013年费率按调整后标准逐年递减10%。
公司总账系统中监管费计提比率已于3月份调整为2012年适用费率,其中,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计提比率调整为1.17‰,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计提比率调整为1.305‰。
从3月份开始,系统将按最新比率计提监管费。
但2011年度及2012年1至2月已计提监管费需进行手工调账。
请各分公司财会部负责所辖机构的账务调整,总公司财会部本级财会团队负责总部本级的账务调整。
调整相关要求及方法如下:一、调整凭证计入账期由于此项调整涉及金额不大,调整凭证计入2012年4月账期。
二、调整步骤(一)计算调整金额为确保调整后金额满足勾稽关系,采取差额调整的方式计算调整金额,即先根据自留保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出应计提金额,然后减去账面已计提金额得出调整金额。
具体方法如下:1、2011年调整金额计算方法(1)责任险及健康险应调整金额=(2011年度责任险及健康险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X1.3‰- 2011年末责任险及健康险对应“66011901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科目余额(2)其他险种应调整金额=(2011年度其他险种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X1.45‰-2011年末其他险种对应“66011901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科目余额其中,险种代码前两位为04的险种属于责任险类,险种代码前两位为10的险种属于健康险类。
下同。
2、2012年调整金额计算方法(1)责任险及健康险应调整金额=(2012年1-2月责任险及健康险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X1.17‰-2012年2月末责任险及健康险对应“66011901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科目余额(2)其他险种应调整金额=(2012年1-2月其他险种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X1.305‰-2012年2月末其他险种对应“66011901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科目余额(二)数据来源及提数方法上述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各项数据均从总账FSG报表“I01_99999_明细科目余额”中获取,提取报表时“改写段”中科目分别选择6031、6541、66011901即可提出保险业务收入(含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业务及管理费/上交管理费/保险监管费三个科目分机构、分部门、分险种、分渠道的余额。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现对上海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的收缴工作通知如下:一、缴费办法原非税收入收缴项目全部由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现调整为由各保监局负责收缴。
上海保监局统一负责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的收缴工作。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由其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各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预缴本年度业务监管费,并对上年度业务监管费进行清缴,多缴部分可抵扣本年度业务监管费,不足部分要在本年度业务监管费中补缴。
二、收费标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不低于1200元。
缴费单位应计算到“元”位。
新批准开业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三、缴费账户保险中介业务的缴费账户为财政部为各保监局在其所在地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上海市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如下: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四、缴费方式和收据领取各缴款单位应按时将款项汇至上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4•【文号】保监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89号机关各部门、培训中心,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14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根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机构的核心职能,是保险行业的共同责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推进依法监管、严格依法保护、倡导依法维权,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为前提,以实施预防性保护、过程性保护为重点,以强化公司主体责任、实施透明度监管为核心,以加大查处力度、加强监督考核为手段,以注重消费者教育、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基础,着力解决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和维权能力,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理。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2)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
(附件3)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2附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年第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7•【文号】保监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
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二)降低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1、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
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9.06
•【文号】保监财会[2007]1143号
•【施行日期】2007.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
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7〕1143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0号)以及《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相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险公司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内容和范围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6号)确定的。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能改变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范围和标准。
在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改之前,你公司仍须按既定原则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
二○○七年九月六日。
保险 业 监管费 文件
保险业监管费文件保险业监管费是指为了维护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实现保险市场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增强保险业风险管理和服务保险消费者能力而设立的费用。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监管费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涉及各种保险活动的监管费用,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养老机构等的监管费。
保险业监管费用的目的是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保证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中,帮助消费者理解保险产品、提高消费者认识风险的主要方式是透明度。
监管费用使监管部门能够开发和维护工具来辅助消费者评估保险产品,了解风险,进而做出决策。
这有助于保证消费者能够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在遇到不确定的情况时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这也是保险业的一个重要目标。
根据2018年4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分离”监管模式的通知》,在“银保监分离”监管模式下,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调整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费率或结构,2018年银保监会规定,保险业监管费为保险业年度收取、按照三级分类方式调整、国债利率附加调整因素的费用,费率由银保监会决定并公示。
具体来说,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银保监会制定的费率标准,采用分类合理、灵活调整的方式,统筹安排、支持和保障银行保险机构监管工作的开展,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推进银行保险机构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协调、平衡发展。
保险业监管费用支出应该分配到哪些方面呢?一般来说,保险监管部门有几方面的工作需要费用支出:1.监管工作:与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沟通、检验保险机构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对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各项方面进行检查监管等;2.创造框架,加入各国际组织:这包括建立国际保险标准和规则、协作共识和谅解备忘录、成为国际组织成员等,为保险机构提供更稳定的营商环境和信心;3.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其更好地处理监管工作,同时扩展定期流程监控、规则或行动图,提供保险业界最新的法规动态解析等其他支出。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保险业务监管费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监管机构支付的费用,用于覆盖保险监管
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检查、评估等相关费用支出。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保障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转,同时也能够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监管机构的实际运作成本。
监管机构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因此收费标准应当能够覆盖监管机构的运作成本,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能力,因此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监管机构的发展需求,保证监管机构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分摊给各家保险公司。
不同规模、
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在监管工作上所需的资源和成本是不同的,因此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业务范围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以保证每家保险公司都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支付相对应的监管费用,避免因为收费不公平而导致保险公司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最后,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能够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收费标准应当避免来自保险公司的干预和影响,保证监管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综上所述,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监管机构的实际运作成本,合理分摊给各家保险公司,并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能够真正起到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9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9.30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保监发[2002]9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90号)的规定,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收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1.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2.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4.由中国保监会负责管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8]2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28【实施日期】2018.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现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则要求,认真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和能力自评估,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
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各保险公司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投资、精算、风险管理、产品、财务等部门协调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二)深入研判,密切跟踪。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要密切跟踪和关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指标的变动,建立持续、双向的资产负债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业务精细化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及时监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保监中介[2016]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
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赣保监中介〔2016〕5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2016〕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辖内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监管费缴纳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各机构须严格按照保监会〔2016〕9号文件规定及时缴纳机构保险业监管费,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含电子数据,见附件)。
2023银行保险业监管费
2023年银行保险业监管费用是指监管机构为了监督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运营和合规性而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包括监管检查、监管报告、监管咨询、监管培训等。
银行保险业监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费用是由监管机构直接向银行和保险公司收取的,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费用可能由被监管机构向其客户收取。
监管费用的具体数额取决于监管机构的要求、被监管机构的规模、业务类型和风险水平等因素。
银行保险业监管费用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稳健运营和合规性。
监管机构通过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它们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此外,监管费用还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以支持其履行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监管政策、监督风险和管理合规性等。
银行保险业监管费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监管费用的收取有助于确保被监管机构的合规性和稳健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监管费用的收取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以支持其履行职责。
最后,监管费用的收取还可以促使被监管机构更加注重自身的合规性和稳健性,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然而,银行保险业监管费用的影响也受到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过高的监管费用会给被监管机构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进而削弱它们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另一些人则认为,过低的监管费用会导致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履行职责,进而导致金融市场的风险增加。
总之,银行保险业监管费用的收取是必要的管理手段,可以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稳健运营和合规性。
然而,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监管费用的标准和方法,以避免过高的费用给被监管机构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要确保足够的资金支持监管机构履行职责。
此外,被监管机构也应当注重自身的合规性和稳健性,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2023银行保险业监管费
2023银行保险业监管费摘要:一、背景介绍二、监管费调整的具体内容三、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影响四、应对策略和建议正文:银行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银行保险业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每年都会对银行保险业进行监管费的收取。
近日,2023年银行保险业监管费调整方案已经出台,本文将对本次调整的内容及其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2023年银行保险业监管费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最新的监管政策,2023年银行保险业监管费将有所上调,其中银行监管费率将从目前的0.2%上调至0.3%,而保险监管费率将从目前的0.15%上调至0.25%。
这意味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需要承担更高的监管成本。
那么,这次监管费的调整对银行和保险业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对于银行而言,监管费的上调将直接导致银行的成本增加,降低银行的利润水平。
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或降低存款利率的方式,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进而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
对于保险业,监管费的上调将使得保险公司更加重视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益,以提高保险产品的竞争力。
面对监管费的调整,银行和保险业应当如何应对呢?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成本控制力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另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应当积极寻求政策支持,向监管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争取降低监管费率。
总之,2023年银行保险业监管费的调整将对银行和保险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应对,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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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财会[2016]1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的通知
(保监财会〔2016〕1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印发后,陆续接到有关单位和人员电话咨询保险业监管费缴纳的具体问题。
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9日(请各保监局代转给辖区内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
一、关于监管费缴费基数问题
为减轻机构的测算及缴费工作量,2014-2017年收费期(以下简称本收费期)内将缴费时间由原来的跨年度多次缴费调整为一次性缴费。